论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时代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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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资本制下的资本三原则及其含义

法定资本制下的资本三原则及其含义

法定资本制下的资本三原则及其含义
法定资本制下的资本三原则是指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这些原则在公司资本立法中得到了贯彻和落实。

1.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

资本确定原则旨在使公司成立时拥有相当的财产基础,以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应当维持其资本总额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增减资本。

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应当始终保持既定的资本规模,不得随意抽逃资金、稀释股权等。

3.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变动,除非经过股东会特别决议。

资本不变原则旨在维护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防止公司资本的滥用和浪费。

这些原则在公司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规范公司资本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同时,这也是各国公司立法中普遍采用的原则。

公司法的“资本三原则”

公司法的“资本三原则”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规定,实⾏了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奉⾏的是“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它们贯彻于公司资本⽴法的始终,望通过以下论述,使⼤家在理解的基础上,更好地记住相关法条。

第⼀,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认⾜或募⾜。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资本确定原则的规定已不再严格。

此原则体现在我国《公司法》第26条,公司全体股东的⾸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公司成⽴之⽇起两年内缴⾜;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民币三万元。

第5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民币⼗万元。

股东应当⼀次⾜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式设⽴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的⾸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其余部分由发起⼈⾃公司成⽴之⽇起两年内缴⾜;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

在缴⾜前,不得向他⼈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民币五百万元。

第⼆,资本维持原则,即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偿债能⼒,保护债权⼈利益。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 1.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中有4种⽅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须进⾏评估作价,不得⾼估或低估。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第27条)。

2.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出资后,必须经过验资程序(第29、90条)。

3.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发起⼈、股东在公司成⽴后不得抽逃其出资(第36、201条)。

4.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第167条)。

5.股份公司的股票发⾏价格可以按票⾯⾦额,也可以超过票⾯⾦额,但不得低于票⾯⾦额发⾏股份(第128)。

简述公司法中资本的三原则

简述公司法中资本的三原则

简述公司法中资本的三原则在公司法中,资本是指投入到公司中的资金或其他财产,它是公司运作的基础和保障。

资本的规定和运用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公司的稳定运行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简述公司法中资本的三个原则。

第一原则是资本的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公司的资本来源必须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得。

公司的资本可以来自股东的出资、债权人的借款等合法途径。

此外,资本的合法性还包括对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的要求,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二原则是资本的保全性原则。

保全性原则要求公司应当合理配置和有效保护资本,确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会因为资本缺乏而导致经营困难或破产。

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应当合理规划和使用资本,防止资本过度浪费或滥用,同时要进行必要的风险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对资本造成的损失。

此外,公司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资本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资本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三原则是资本的公平性原则。

公平性原则要求公司的资本运用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的出资比例,合理配置利润和分配股权,确保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公司还应当建立健全的股东权益保护制度,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监督,防止资本运作中出现不公平现象。

公平性原则的目的是维护公司内部的平衡和稳定,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法中资本的三个原则分别是资本的合法性原则、资本的保全性原则和资本的公平性原则。

这些原则的遵循和运用,对于公司的稳定运行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至关重要。

公司应当在资本的选择、运用和管理中,遵循这些原则,确保资本的合法性、保全性和公平性,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也应当加强对公司资本的监管和管理,为市场提供一个公平、透明的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资本制度三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应用研究

资本制度三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应用研究

资本制度三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应用研究作者:龙智婷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4期现代企业的核心即资本,“资本企业也就是以资本为信用的企业,资本信用是资本企业的灵魂”。

作为企业法人的典型代表,公司以其独立的财产表明其独立的人格,一般情形,对于公司的债务只能以公司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股东原则上不负任何清偿责任。

对债权人来说,基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形成的资本制度,其债权的受偿机率相比股东无限责任有所减损。

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平衡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以德国为首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公司资本制度发展初期首创法定资本制。

随着传统法定资本制的发展,形成了一些各国公司法共同认可并实践的资本原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资本三原则”,即传统公司法所确认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项原则。

我国公司法立法相当程度上受到了该原则的影响,很多条文具体内容都与该原则相对应。

一、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必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必须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使这个数额具体化、确定化、静态化:二是章程中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由全体股东全部认缴,落实到具体的人。

公司资本数额一旦确定了,公司资本实力就有了判断的依据,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范围就可以界定。

资本确定原则能够有效地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出现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欺诈、投机行为。

这一原则在公司法中主要体现为关于最低注册资本、需公示公司资本和注册资本需由全体股东认足的规定。

(一)关于最低资本额制度最低资本额是指公司若被批准得以成立所应当具备的最低限度的资本数额。

很多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资本的最低限额,来保证公司成为适格的市场主体,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我国在最新公司法颁布前的2005年公司法中,就在第26条、第81条第3款、第59条第1款对最低资本制度作了规定。

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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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 C C l U l n aIa K aI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所青制度的 核心 , 它既是公司股 东利益之 所在 , 也是债权人利益之保证 综观发达国家的公司法 , 公司资本制
度的设计已日臻完善, M而成为维护公司、 投东和债权^利益的基本 保证 我国公司法对促进我国现代企业糊度的建立和发展, 规范公司 的形成和运作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但是, 由于公司珐颁布的时代背景 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以及当时立法指导思想和思路的局限, 其原先设 计的公司资本制度及相关制度, 已明显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发展的需要, 其最突出的表现是公司资本糊度已成为某些公司经营 者和大股东不当控制公司, 损害公司中小投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工具。 M一定意义上说, 我国当前证券市场上出现的一系 { 严重损害广大中
能适应现代公司发展趋势。 当前发达国家 但对其民事责任没有规定, 这不利于中介 出现公司为达到不法目的而设立、 公司无
考虑到公司 发展的灵活性, 均向英姜 法系 机梅的公正和中立 性 正当理由在成 立后 定时间内末 开业或停 靠拢. 采折衷授捉资本射。 显然, 债 公司 3 公司 减资程序简单而笼统。 公司 业- ̄er、 司 l ,]公 控股股乐或 B 董事不 顾管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资本三露则对于保护债权^利益,维护社会
口石家庄经济学院 任凤珍 杨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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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秩序起到了 应有的作用 但也存在明 相应责 我匡公司 任。 法尽管规定了 股款缴 议, 并请求法院予以 解决。 借鉴国外先进 显的不足和缺陷。 足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做法 , 应主要在以下几方面确立债权人的 1 公司资本确定原则过于死板 不 而且规定了验资不实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异议权 : 1 请求解散公司投. () 这是指当

公司法公司资本原则主要是什么

公司法公司资本原则主要是什么

公司法公司资本原则主要是什么第一,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

第二,资本维持原则,即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

第三,资本不变原则:即公司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资本。

公司之所以能够获得独立的法人人格主要就是依靠着公司的资本所成立的,公司将来的营运跟发展的物质基础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多少。

并且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公司资本是属于公司债务的一种担保的,我国公司法当中对公司资本有着非常重要的原则上的规定,那么,公司法公司资本原则主要是什么?▲一、公司法公司资本原则主要是什么?所谓资本三原则,是指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

这三个原则被视为大陆法系公司法的核心原则,保证公司独立、完整,保证法定资本制得以实现。

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过法律的确认或者取得公示的效力,并以此作为其他法律规则的基础依据。

其具体制度包括:(1)对出资的形式、对价的规制;(2)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制;(3)资本实际缴纳,即使是分期缴纳,也应当最终达到100%出资;(4)资本比例的要求;(5)资本公告制度,即注册资本必须公告以便确保相对人获得一个稳定的预期。

▲二、2018公司法出资要求规定是什么?《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

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二)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以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作价结果核算、确认。

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通验证。

论公司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规制

论公司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规制

论公司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规制一、原则概述公司资本多数决原则是一种决策规则,指在公司股东会议上,当占有公司股份多于50%的股东支持某一议案时,该议案即可通过并执行。

该原则旨在保障公司的决策效率和合理性,确保资本参与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二、股东权益保障1. 资本多数决原则不得侵犯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相关决策应充分尊重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其他适当机制为少数股东提供保护。

2.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确保全体股东能够及时获取与公司决策相关的必要信息。

三、决策程序与要求1. 公司决策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决策和执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公司决策应满足有效决策程序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征求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开展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决策影响评估等。

3. 所有决策应有决策记录,以便追溯决策过程和理由。

四、少数股东权益保护措施1. 公司应设立独立董事或成立监事会,定期报告和审查公司决策的合规性。

2. 公司应设立有效的投诉和争议解决机制,为少数股东提供追诉和救济的途径。

3. 公司应确保股东会议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包括但不限于定义议案提交和表决程序、提供有效的会议通知和代理表决机制等。

五、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公司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决策,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

2. 公司应建立内部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和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到违规行为的预防和发现中。

六、规章制度建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明确公司资本多数决原则的适用范围、决策机制和执行程序,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七、监督与培训公司应加强对决策程序的监督和审查,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和合规机制。

公司应提供持续的内部培训,加强公司决策人员和利益相关者对公司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理解和应用。

八、其他事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进一步的规定和措施,以确保公司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有效实施。

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

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

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有哪些?体现在我国《公司法》第26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一、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

此原则体现在我国《公司法》第26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第59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81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二、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即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1、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中有4种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须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

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出资后,必须经过验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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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时代局限 冯果 武汉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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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司法/资本三原则/时代局限/功能定位 内容提要: 资本三原则素来被理论界视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三项经典原则,公司资本制度设计之圭皋。自其诞生以来,一直在资本制度的规范设计中居于枢纽地位,对健全公司财务、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融资技术的更新, 资本的理性投资功能增强,担保功能锐减,资本三原则理论的历史局限也日渐显现,其在债权人保障机制体系中的核心保障功能地位已发生动摇。为此我们有必要对其加以全面检讨,以使我国公司法所构筑的资本制度及其规范能够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素来被我国公司法学者视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三项经典原则,简称为“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三原则虽为学者归纳整理的名词,但三原则所涵盖的条文自公司设立开始,对公司资金之筹措、累积及运用各方面均有深远影响。所以,向为公司法学者奉为公司资本制度设计之圭皋,并对我国公司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然而,在高新技术日新月异高科技企业异军突起、金融工具设计多样化的今天,公司资本三原则所赖以存在的时代背景已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公司资本三原则是否能适应时代快速集资、弹性设计之需要, 能否真正发挥其所谓的债权人债权保障功能,不能不令人心存疑问。对资本三原则的不当理解和错误定位恐怕是导致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不尽人意的根本原因之一。基于此,笔者希冀借我国公司法全面修订之机,对传统的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架构的时代背景、逻辑基础、功能定位等作全面检视。

一、资本三原则的学理基础与内在逻辑

公司法本身并无“资本三原则”一词,而系学者将具有共同法理的条文归纳综合而成,认为它是“由公司法所确立的在公司设立、营运以及管理的整个过程中,为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安全而必须遵循的基本的法律准则”,专指传统公司法所确认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等三项最为重要的资本立法原则。所谓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其目的在于强调资产保守鉴价,杜绝资本虚增灌水, 确保股东出资的到位;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其主旨在于以具体的财产充实抽象资本,防止公司资本遭到股东或管理者的无谓侵蚀;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是公司立法必须坚持的三项基本原则,它们相互关联、互为依存,共同组成公司资本的法律保障和约束机制,并贯穿于公司法律制度的始终。

“资本三原则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它是有限责任制度和法益平衡等法律理论的产物,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乃至整个社会蒙受了多次严重损失、有了惨痛教训之后,得以产生并逐步发展起来的。其理论基础在于:

1 法益平衡的法律理念。严格来说,资本三原则是有限责任的产物。在公司制度初期,盛行无限责任制,尽管早期立法中也包含有资本维持等因素,但由于股东责任和公司责任并未分离,股东对公司债务多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所以,不存在资本三原则的生存空间。随着有限责任原则在公司法中的确立,现代公司所具有的易于集资、发达产业的优点得到全面发挥,但有限责任所潜在的对债权人保护不周的缺点也日益彰显。因为在有限责任制度的设计下,当公司经营失败而破产或解散时,债权人不能追索股东个人的财产责任,这就使股东可能把剩余的债务责任推给公司的债权人,而导致法益关系的失衡。为利益平衡计,法律乃要求公司维持一定资产以为债权人最终担保,此即资本三原则的缘起。首先,资本确定原则要求以章程确定公司资本额,公开对外表示一定数额的财产已被股东投入公司,作为公司信用及营运的基础,从而向债权人提供评估公司财力的简易指标;其次,资本维持原则更进一步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资本,确保每份资本后都有等值资产为后盾,避免资本水准虚伪不实,误导投资者。同时,亦通过禁止股东以任何名义取回资本的具体制度设计,避免公司资本遭不当侵蚀,损及公司债权人的担保;最后,公司章程所定的资本水准倘有变更,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特别是债权人的异议或保护程序,只有在股东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后,股东方可取回部分出资,是为资本不变原则。这样,资本三原则理论的基本逻辑就得以形成,即:“资本确定原则确定资本水准,资本维持原则确保此水准得以真实反映公司财力,资本不变原则则在债权人权益获确切保障前,禁止此水准之变动”。由此可见,资本三原则是在公司债权人与股东利益关系出现失衡,尤其是公司债权人的风险加大的特定历史背景下,为了均衡地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与债权人的利益而创设的,其首要目标在于平衡有限责任制度对股东有利但对债权人难免保护不周的缺憾,以实现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2 信用安全的价值理念。“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所以,安全始终是法律所追求的最基本的法律理念之一。现代社会是信用经济社会,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运作不仅离不开发达的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也离不开社会信用的支持。而公司资本正是这些信用赖以形成和稳固的基础,“它代表着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实际能力和范围,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履约能力、偿债能力、赔偿能力以及最终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公司资本额越大,其履约能力和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就越强, 其信用就越强”。“故公司自设立中、设立后以致解散前,皆应力求保有相当于资本之现实财产,始能保护交易大众和投资股东,并维护公司信用以保持公司于不坠。”

3 稳健经营的经济学观念。传统公司法理论不仅将公司资本视为表示公司信用的尺度和债权人利益的最终保护屏障,而且认为它也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公司资本不足如同人体贫血一般,将损及公司的日常机理,影响其正常运转,而雄厚的资本无疑是公司稳健经营的物质保障。所以,公司理应保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基于此,早期严格恪守资本确定原则的国家不仅要求公司章程载明公司的资本总额,而且还多对公司的最低资本数额作出要求。

4 社会本位的哲学价值观。资本三原则创始于德国,并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奉行,一度成为大陆法国家公司法一项核心原则。但反观英美学者的公司法论著实难发现相关论述。在英美法国家的公司立法中,也同样难以看到资本确定、资本不变等具体规定。这与两大法系的立法传统和立法指导思想恐怕难以分开。因为在公司资本制度形成初期,指导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立法的主导哲学思潮是社会本位主义,而在英美法国家自由主义思潮一直占据优位。社会本位哲学思潮注重社会的整体利益,甚至不惜牺牲局部的个体利益以换取社会的整体利益。资本三原则关注的正是公司债权人及社会交易的安全。但在追求和强调个体自由的英美法国家,则侧重于为投资者和公司提供便利,因此,对公司设立和动作设置诸多限制的英美法国家并不十分注重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运用(当然,其成文法对债权人和交易安全保护不足的缺陷通过其特殊的司法制度得到了一定的弥补)。

尽管资本三原则具有多方面的制度功能,但正如不少学者所分析的那样,其核心功能则是保障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建立起最基本的利益平衡机制。该理论的逻辑起点和假设前提是,公司欲成立并开始运营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和其他物质条件,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将永续地存入公司构成公司的资本,它是公司债权人的信赖利益之所在,是公司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最终屏障或担保,同时也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和信用基础。所以,公司自应极力维持该资本水准,才能体现法律应有的公正。

毋庸质疑,在物质资本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传统产业经济时期,资本三原则的上述假设前提是客观存在的,其逻辑基础也是相对稳固的。资本三原则自其诞生以来,尽管其有时也会出现“只是一种法技术的虚拟”或“法律期待的存在”的尴尬,但总体而言,它在保障公司财务的健全和稳固,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问题是,随着时代的变迁,资本三原则的逻辑基础是否牢固依旧?逻辑体系是否依然和谐如初?相对于其他诸多债权人保障规范,资本三原则是否仍系资合公司之核心保障设计?其所谓的担保作用究竟如何?这一切均不得不令人反思。笔者认为资本三原则已经或正在经受着一场严峻的挑战。

二、资本三原则的现实困境与功能定位

如前所述,传统的公司资本三原则是建立在物质资本与生产要素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传统产业的基础之上的。其假定前提是一定数额的物质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保障,是公司债权人债权赖以实现的必要期待。但随着时代的变迁,资本三原则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已发生了质的变化,其立论的基础正在发生动摇,不仅资本三原则理论本身与现实之间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脱节,其理论体系之间的不和谐因素也日益增加和显现。

(一)债权人的信赖基础已在悄然发生着变化 众所周知,自二十世纪末期以来,人类社会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技术革命,经济活动的关键生产要素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物质资本的价值和重要性正在明显下降,知识、技术等“精神力量”正在各方面超越物质资本的力量而呈上升趋势。随着经济增长从对物质技术的依赖转向对知识等“精神力量”的依赖,以物质资本为基础的规模生产也随之转向了以知识为基础的创造活动,使得公司的成长取决于创造知识的人以及人的劳动。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新经济”时代。在新经济时代,现代企业无论是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还是产值日益提高的咨询服务业,公司的真正资产或投资人及债权人首要考虑和关注的是其研发能力或智慧财产, 更精确地讲,是拥有此等能力或智慧的专业人才。这就是现代信用的新的内涵。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建立在传统产业经济基础之上的资本三原则却依然将物质要素视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以要求企业保有巨大的物质资本为已任,似乎惟有如此,方能使企业保持良好的商业信用,才能为债权人及投资者提供最为科学和合理的信赖标准。因此,笔者认为,建立在“资本基本主义”和传统产业经济基础之上的传统的“资本三原则”恐怕已难以适应当今“知识社会”的需要,无法与产业型态的锐变同步发展。

事实上,对于资本所谓的“资本担保功能”早有学者提出质疑。因为资本三原则中所涉资本在不同的场合会有不同的含义。立法所能规制者则只能是反映在公司章程之上的“抽象的”资本,对于公司实际运营中的亏损,立法机关无能为力,但是公司真正能担保债权人债权的绝非此种抽象的资本,而是公司的实际财产,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公司的可以变现的那部分净资产。抽象的资本能否发挥其理论上所假设的担保作用本身即值得怀疑。即便是“资本”为债权人的最终担保, 其也并非债权人或公司唯一关注的焦点。债权人除关心资本水准外,恐怕更关心公司的实际财产如何,经营绩效良否,发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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