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但服务补充协议未到期,是否需要续签
劳动合同未届满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未届满处理的方式有多种,具体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劳动合同未届满的处理方式:一、劳动合同的续签1. 双方同意续签:如果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双方当事人同意续签,那么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续签劳动合同。
续签后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与原劳动合同期限相同,也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重新约定。
2. 双方未能达成续签协议:如果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双方当事人未能就续签事项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劳动合同将依法终止。
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1.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到期,但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例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
此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3.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例如,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
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1.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 劳动者死亡:劳动者死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此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向劳动者家属支付相关待遇。
4. 用人单位破产、吊销营业执照等:用人单位因破产、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劳动合同是在雇主与员工之间签订的一份书面合同,规定雇主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劳动合同法》之外,还有《劳动合同法》的补充规定、劳动合同中的补充协议等,下面就劳动合同法的补充规定以及劳动合同中的补充协议做一番探讨和介绍。
一、劳动合同法的补充规定《劳动合同法》的补充规定是指对劳动合同法做出进一步解释补充的规定。
补充规定对于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与终止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1.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限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在招用后一个月内订立。
条文规定了签订时间的限制,但对于实际中出现的签订合同时间与规定不符的情况,就需要采取一些措施进行规范管理。
为此,国家在《劳动合同法》之外又作出了补充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劳动关系自招用之日起建立。
这条规定强调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且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进行了惩罚。
2.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订立。
根据相关规定,电子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形式。
双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者网络等方式进行订立,只要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即可。
这一补充规定在现代社会的信息化环境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3.试用期的设立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最长为六个月。
这样的规定保证了劳动者的权益,因为用人单位在这个期间内不得擅自解雇员工。
但同时也要注意到,试用期不能滥用。
许多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随意延长试用期的做法,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因此,国家在《劳动合同法》之外作出了补充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六个月。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效地预防了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现象。
2024劳动合同续签时间规定

2024劳动合同续签时间规定劳动合同的续签时间规定是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来制定的。
根据中国劳动法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达成续签协议。
下面将详细介绍2024年劳动合同续签时间规定。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签时间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工作的合同。
根据中国劳动法第14条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续签一次,续签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期限的一半。
例如,如果原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则续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2024年劳动合同续签时间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签应在合同期满前30天开始进行。
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进行续签,但为了避免纠纷,建议双方以书面形式进行续签,确保权益的保护。
续签协议可以对原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也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续签后的劳动合同可以按照新的期限继续工作,续签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期限的一半。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签时间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双方没有约定固定的合同期限,双方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解除合同。
根据中国劳动法第15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续签,续签不受时间限制。
根据2024年劳动合同续签时间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签可以在合同期满前的任何时间进行。
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进行续签,续签协议可以保持原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变,也可以对原合同进行调整和修改,但一定要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三、其他注意事项1.劳动合同续签应遵循自愿原则,双方在续签协议中应明确表示自愿进行续签;2.劳动合同续签可以调整和修改合同的内容,但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能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3.劳动合同续签的时限要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能超出规定的范围;4.续签协议可以在原有合同期满前签订,也可以在原有合同期满后签订,但要注意续签时限,避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5.劳动合同续签应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平等性和合理性。
劳动合同续签一般签几年

劳动合同续签一般签几年目录劳动合同续签一般签几年 (1)劳动合同续签的背景和意义 (1)劳动合同续签的定义和概念 (1)劳动合同续签的重要性和作用 (2)劳动合同续签的法律依据 (3)劳动合同续签的时间周期 (4)劳动合同续签的一般时间周期 (4)劳动合同续签的特殊情况和时间周期 (5)劳动合同续签的灵活性和可协商性 (5)劳动合同续签的影响因素 (6)劳动合同续签的双方意愿和需求 (6)劳动合同续签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评估 (7)劳动合同续签的企业政策和市场环境 (8)劳动合同续签的注意事项 (9)劳动合同续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9)劳动合同续签的条款和条件 (9)劳动合同续签的谈判和协商技巧 (10)劳动合同续签的实践案例分析 (11)劳动合同续签的常见情况和处理方式 (11)劳动合同续签的成功案例和经验分享 (12)劳动合同续签的失败案例和教训总结 (13)劳动合同续签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14)劳动合同续签的趋势和变化 (14)劳动合同续签的未来发展方向 (15)劳动合同续签的政策和法律改革建议 (15)劳动合同续签的背景和意义劳动合同续签的定义和概念劳动合同续签是指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继续延长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的行为。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续签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它为雇主和劳动者提供了继续合作的机会,同时也为双方提供了更长期的稳定就业保障。
劳动合同续签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析。
首先,劳动合同续签是劳动关系延续的一种方式。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规定了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当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通过续签劳动合同的方式,延续原有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劳动合同续签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
劳动合同续签需要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可以就续签的期限、工资待遇、工作内容等方面进行协商,以满足双方的需求和利益。
劳动合同到期续签

劳动合同到期续签劳动合同是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约定,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期限即将到期时,员工和用人单位需要考虑是否需要续签合同。
本文将探讨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相关的知识和注意事项。
什么是劳动合同到期续签劳动合同到期续签,指的是劳动合同期限快要到期时,雇主和员工经过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行为。
如果雇主和员工决定续签,则合同续约,继续执行。
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的注意事项提前规划员工和用人单位都需要提前规划劳动合同的续签问题。
在劳动合同快要到期前,双方需要进行沟通,确定是否需要续签合同,并协商新的合同期限和薪酬待遇等关键条款。
法律规定在中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雇主和员工双方在劳动合同到期续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面,雇主和员工都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续签合同;另一方面,如果一方决定不续约,需要提前告知对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
注意续签合同的有效性劳动合同的续签也需要满足法律的要求,合同应当明确写明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保险福利待遇等内容。
如果续签的合同条款不合法,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从而带来一系列纠纷。
注意合同期限在劳动合同到期续签时,需要考虑新的合同期限。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因此双方在续签合同时需要慎重考虑。
如何进行劳动合同续签协商谈判劳动合同的续签需要通过协商谈判来达成一致。
在谈判时,双方应明确续约的期限、工作条件和薪酬待遇等问题,制定具体的合同条款。
签署合同合同谈判完成后,雇主和员工需要签署新的劳动合同。
合同应当明确写明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保险福利待遇等内容。
提交档案合同签署完成后,雇主需要将劳动合同提交到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做好相关档案记录,并对劳动合同进行备案。
结论通过本文的阐述,我们了解到在劳动合同到期续签时,雇主和员工需要提前规划,注意法律规定和续签合同的有效性等问题,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协商、签署和档案备案。
劳动合同到期续签规定

劳动合同到期续签规定
劳动合同到期续签规定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双方确认继续继续雇佣关系并愿意续签新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续签的具体政策和步骤。
劳动合同到期续签规定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劳动合同到期续签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凡是续签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定,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例如,劳动合同续签需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合情合理等原则。
其次,劳动合同续签必须符合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
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市场需求等因素,对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评估,确保续签合同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
例如,续签劳动合同期限、工资待遇、工作岗位等方面的调整均需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
再次,劳动合同续签应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劳动者在续签劳动合同过程中,可根据自身愿望和发展需求提出合理要求。
例如,调整工资待遇、职务、工作时间等方面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充分考虑并尽量满足劳动者的需求。
最后,劳动合同续签需要注意合同签订时间和手续办理。
续签劳动合同应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进行,确保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按原条件履行工作职责。
在续签劳动合同过程中,
双方应明确具体续签合同的内容、期限、工资待遇等,并进行书面签订。
同时,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如劳动合同备案、社保缴纳等。
总之,劳动合同到期续签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确保双方在续签劳动合同时能够协商一致、合法合情合理地达成续签协议。
在续签劳动合同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协商,确保续签合同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续签期限变更的具体规定

续签期限变更的具体规定一、引言在劳动合同中,续签期限是一项重要的内容。
然而,有时候由于特殊情况的发生,雇主或雇员可能会面临需要修改续签期限的情况。
本文旨在介绍续签期限变更的具体规定,以帮助读者了解如何在这种情况下合规运作。
二、续签期限的概念续签期限是指劳动合同原有期限届满后,雇主与雇员再次订立合同时约定的新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自动延长为三年。
因此,在劳动合同续签过程中,续签期限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
三、续签期限变更的情形续签期限变更通常出现在以下情形:1. 双方协商一致:雇主和雇员在劳动合同续签前就续签期限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这种情况下,续签期限的变更无需特殊规定。
2. 特殊原因:当雇主或雇员面临特殊情况,需要对续签期限进行变更时,应遵守以下规定:a. 外部因素影响:如果外部环境突发变化,例如自然灾害、国家政策调整等,对劳动合同续签期限造成实质影响,雇主或雇员可以协商变更续签期限。
b. 个人原因:雇员因个人原因需要变更续签期限时,应提前与雇主进行沟通,并得到雇主的同意。
四、续签期限变更的程序在续签期限变更的过程中,应遵守以下程序:1. 协商一致:雇主和雇员在续签期限变更前,应充分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应明确新的续签期限,并在书面上进行确认。
2. 修改劳动合同:根据新的续签期限,双方应就变更后的期限重新修改劳动合同。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应包含原有合同的内容,并将续签期限变更的事项明确记录在合同中。
3. 提交备案:修改后的劳动合同应及时向劳动合同登记机关提交备案。
雇主应确保劳动合同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其他注意事项在实际操作中,续签期限变更还需注意以下事项:1. 法律合规:续签期限变更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雇主和雇员应确保变更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信息通知:双方在续签期限变更后,应及时将变更信息通知劳动合同登记机关、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部门。
劳动合同法续签规定

劳动合同法续签规定劳动合同续签是指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达成一致并继续延长劳动关系的行为。
劳动合同续签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规范劳动关系的延续。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前届满30日,双方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即自动续期。
这意味着劳动合同续签并不需要双方另行签订新合同,而是默认继续延长原有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然而,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双方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调整合同内容。
在续签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 双方协商:劳动合同续签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因此在续签前双方应当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定续签的条款和条件。
2. 续签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续签期限可以与原合同期限相同或不同,一般可根据双方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3. 续签待遇: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劳动者的工资、职务、岗位等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续签书面留痕:为了避免纠纷和争议,劳动合同的续签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应当在续签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5. 续签特殊情况处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的续签可能存在限制或需要特殊处理。
例如,劳动者存在工伤或病假期间,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等情况,双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续签规定并非固定不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续签规定也可以由依法成立的工会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的具体规定。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更加合理的续签规定。
总之,劳动合同续签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环节,其规定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规而定。
双方应当充分沟通、协商,并按照相关规定书面留痕,确保续签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只有通过合法合规的续签,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篇一: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续签协议书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续签协议书甲方:xxxxxx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乙方:身份证号码: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执行:1.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于xxxx年xx月xx日期满终止,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终止,双方之间不再续签新的《劳动合同》。
2.甲方于xxxx年xx月xx日之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xxx元。
3.乙方承诺,其在离职后不以甲方名义对外从事业务,也不损害甲方的形象及利益,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否则,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愿负赔偿责任。
4.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在签署本协议书并结清上述款项后,双方无任何其他异议,同时一致同意放弃向对方主张任何其他补偿、要求的权利。
5.乙方确认,甲方已经和其结清了全部工资、加班费、奖金等;乙方同意,即便甲方尚拖欠其工资、加班费、奖金等,其也同意放弃。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日期:xxxx年xx月xx日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签署日期:xxxx年xx月xx日篇二: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女士:您和我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年月日到期,公司决定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请您在劳动合同到期当日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至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你的工资结算到年月日。
特此通知。
最后,感谢您在职期间对企业所做的服务和贡献!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年月日员工签收:签收日期:篇三: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单位是否支付双倍工资 2010-06-30 15:03 在实践中,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由于疏忽等原因与劳动者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
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劳资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性质就很重要,劳动者是否有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权力?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系列问题直接关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乎劳资关系的和谐,以及社会的稳定,所以我们需要认真分析并加以明确。
一、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性质应该认定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原来合同的继续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该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没有提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没有对劳动者继续工作提出异议的,就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不能视为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就没有权力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工资。
这个规定由于是在2001年由最高院发布的,是否违背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82条关于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赔偿责任的基本精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如果是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话,单位有权利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在此情形下,单位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该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基本精神,该种情形下,如果是单位提出或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该根据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用人单位被判支付双倍工资提供者:陶跃明时间:2011-2-26 20:22:44 来源于:陶跃明原创作者:陶跃明一些单位故意与劳动者签订期限较短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劳动合同,从而随心所欲地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一般劳动者处于弱势,往往对此只能忍气吞声。
但是,随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此种状况有望得到改观。
一、基本案情原告杨利会于2002年6月到被告重庆三温暖电气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于2002年6月19日签订试用期《劳动用工合同》,该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002年6月16日至2002年9月16日。
试用期满后,被告继续留用原告。
2007年3月,原、被告又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07年3月1日起至2008年2月28日止,该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
根据被告的安排,原告于2009年1月29日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签订《2008年岗位承诺及目标责任书》,其主要内容为就2008年单位的经营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并明确原告的工作目标,责任书有效期一年,即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工商档案资料显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谢纯强是被告方的一位管理人员。
2009年3月7日,被告向江北苏宁商场发函,指派原告等人前去办理公司产品专柜撤场事宜。
2009年4月10日,被告发给原告落款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
原告的工资被告是通过银行发放,直至劳动关系终止未发生变化。
劳动关系终止后,原告向被告提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问题时,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多次协商未果。
遂于2009年12月15日诉诸法律,要求确认2002年6月16日至2009年4月15日期间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的双倍工资差额22000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0000元。
被告辩称:2002年6月16日至2008年2月28日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是2008年2月之后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与另一单位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建立了劳动关系,有《2008年岗位承诺及目标责任书》为证;因为2008年2月之后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没有必要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被告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是劳务承包关系,被告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发放工资;2008年2月28日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到期终止,原告2009年12月才向被告提出请求超过了劳动争议一年时效。
被告不愿意支付任何赔偿,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请求。
二、审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对2002年6月16日至2008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均无异议,2008年2月28日后原告的工作仍然系被告安排,所从事的工作仍然与此前相同,并且,原告工资也由被告发放。
2009年3月7日,被告向江北苏宁商场出具函派遣原告工作。
因此,尽管2008年1月29日,原告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签订《2008年岗位承诺及目标责任书》,该责任书的签订不影响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
被告提出2008年2月28日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期满,此后原告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签订上述责任书,以此否认2008年2月28日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被告于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4月15日期间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关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成立,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具体金额应据实计算。
关于时效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于2008年2月28日期满,但事实上原、被告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09年4月15日,原告于2009年12月15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超过一年的时效。
法院判决原、被告自2002年6月16日至2009年4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给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8000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0000元。
三、律师点评宣判以后,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陶跃明律师分析认为,本案有一个关键问题即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认定。
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从2002年6月16日开始建立劳动关系,若确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直至2009年4月15日才终止,则因2008年3月之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12月15日向被告提出请求也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单位工作。
法院认定2008年2月28日劳动合同期满后,被告作为用人单位继续用工,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虽然原告于2008年1月29日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签订《2008年岗位承诺及目标责任书》,但是该责任书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签订责任书的目的在于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对原、被告继续按原劳动合同履行并无影响,不能否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现实生活中,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占绝大多数。
事实劳动关系一样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也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按照该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没有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视为双方原书面劳动合同的自动延续,唯一不确定的就是劳动合同期限被视为没有约定,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一些单位利用法律的这一漏洞,故意与劳动者签订期限较短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续签劳动合同,从而可以随心所欲地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一般劳动者处于弱势,往往对此只能忍气吞声。
但是,随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此种状况有望得到改观,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直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据此规定,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虽然劳动法律法规在逐步完善,但是事实劳动关系的广泛存在,凸显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在此特别提醒劳动者,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应当十分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以及考勤表等等,便于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