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森林保险条款

合集下载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一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城乡居民。

但初次投保或本保险合同终止后续保时,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能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恶性肿瘤、白血病、心肌梗塞、严重心脏病(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高血压病(III期以上)、肺心病、肝硬化、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80%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需向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一份,其中包括身份证号码、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和受益人等项内容。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本保险合同观察期满后(续保除外)因疾病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住院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管理部门规定可报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标准,作为实际合理的医疗费用和给付的依据,每一保险年度扣除100元免赔额,按约定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加强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加强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加强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理赔管
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黑保监发[2012]3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7.23
【实施日期】2012.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加强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保监发〔2012〕35号)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2012年农业保险承保覆盖面同比增幅较大,为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提高农业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确保赔款及时支付到户,切实保护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合规开展理赔工作
认真贯彻全国及全省农业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规范农业保险理赔工作,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规
1 / 1。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理赔标准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理赔标准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理赔标准阳光农业相互保险是一种农业保险制度,旨在为农民提供保障,帮助他们应对自然灾害等风险。

在阳光农业相互保险中,理赔是一项重要的服务,保障农民的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阳光农业相互保险的理赔标准。

首先,阳光农业相互保险的理赔范围包括自然灾害、疾病、虫害等影响农作物和养殖业的风险。

农民在遭受以上风险时,可以向阳光农业相互保险提出理赔申请。

其次,农民在提出理赔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如受灾照片、医疗证明、兽医检查报告等。

这些证据和资料需要能够清晰地证明受灾情况,以及损失的程度。

理赔标准方面,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将根据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进行核定,以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在核定理赔金额时,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将考虑受灾面积、受灾程度、作物品种、市场价格等因素,以公平合理的方式确定理赔金额。

此外,阳光农业相互保险还将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在审核过程中,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可能会派员前往现场调查,或要求农民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和资料。

最后,一旦理赔申请通过审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将尽快进行赔付。

赔付方式可以根据农民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采取现金赔付或者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总的来说,阳光农业相互保险的理赔标准旨在为农民提供及时、公正的赔偿,帮助他们渡过困难时期。

通过严格的审核和公正的赔付方式,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将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为农业生产提供稳定的保险保障。

在阳光农业相互保险的理赔过程中,农民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和证据,积极配合审核和调查工作。

同时,阳光农业相互保险也将尽最大努力,以高效、公正的方式处理每一起理赔申请,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希望阳光农业相互保险的理赔标准能够为广大农民提供有效的保障,帮助他们更好地抵御各种风险,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将继续致力于为农民提供更优质的保险服务,与农民共同应对各种风险,共同创造美好的农业未来。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否因则此,扩对大因的此损扩失大,的保损险失人,不保承险担人赔不偿承责担任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故重意大或过者失因未重及大时过通失知未,及致时使通保知险,事致故使的保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险质事、故原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的除外;
三条第 (二)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 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 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当地主管部门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选用合格的人员并且使拥有的 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的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状态,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 充提供。
第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阳光照耀黑土地——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发展纪实

阳光照耀黑土地——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发展纪实

见, 但是 在保险业 中却十分突出。 市场 个 保 险分 社 。 在 经济发达国家, 相互制保险公司是与股份
目前 中 国农村 的现 状和 农 业保 险发 展的 阶
三 年 来 ,阳 光 农 险 始 终 坚 持 把 服 务 段特 点 ,国 际上 也 大 量 采 用这 种 方式 。
_■■■■ ●■呈_ ■ ■■■■■ ■奎■_ 一 ■■ ■■■■■■● ■● ■●生■■ ■ ■ :■里 ■■ ■■■ ■
维普资讯
阳光农业相互保 险公 司发展纪实
口 赵修彬 翟 文波。 李风伟 。
圭 节刚过,黑龙江垦区友谊农场的农
目 工王远志就乐呵呵地准备备耕物资,
制保 险 公 司 并列 的 保 险 企业 组 织 形 式 , 在 “ 农” 和 落 实 国家 惠 农政 策作 为 企业 的 三
相互制保险不同于商业性 说: 对大多数人来说 , 相互制是一种非常 责任 , 并按比例支付代办费。目前 , 公司 取 的是新模式,
更 这 陌 生 的组 织 形 式 ,在 现 代 企 业 中也 很 少 设有 1 2个分支 公司 、9 个保险社 ,10 保 险 , 强 调 农民 间 的 互保 , 比较 适 合 4 62
维普资讯
鏊 誊囊

十 7 % 06 成功经验二: 破解高保费高赔率难题 会 发 展 ,解 决 了 农 村 “ 年 致 富 奔 小 康 , 中旱 灾 占 4 % ,雹 灾 占 7 。2 0 年 黑
为了减轻农工负担高额保费的负担 ,

场 灾 害全 泡 汤 ” 的难 题 。 推 器 的 作 用 龙江垦 区3 5 助 4 万亩耕地遭受雹灾 , 损失粮
这 样 的事 例 数 不 胜 数 。 统计 , 据 三年 营为基础” 0 的统分结 合的双层经营管理体 物 面 积 的 2 % 以 上 ,其 中 在 垦 区 承 保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简介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简介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简介一、2005年,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也是我国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

阳光农业保险公司是在原黑龙江农垦总局风险互助体系的基础上筹建的,由黑龙江省20万农户发起设立的、以投保人作为法人组成成员、以从事相互保险为目的的法人机构。

目前,公司开办的保险险种有: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责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交强险和其它涉农保险等主险产品100余个。

公司成立五年来(2005-2009年),共承保粮食作物面积1.9亿亩,累计支付农业保险赔款23亿元,使91万受灾农户得到及时赔付,占参保总户数的50%多,户均得到赔偿近3000元。

二、相互保险公司是指未上市,并没有股票股东的保险公司。

是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自己设立的保险法人组织。

三、相互制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区别:(一)组织形式不同。

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保单持有人兼具投保人与保险人双重身份,因而相互保险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而不是股东大会。

只要缴纳保费,投保人就可以成为公司会员,而保险合同一旦解除,会员资格随之消失。

公司清算时,在偿付完其他债务后,剩余财产归全体投保人所有。

(二)资金来源不同。

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资本金,也不能发行股票。

风险基金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保险费,营运资金由外部筹措。

相互保险公司对公司债权人不直接承担义务,会员对公司的债务责任以缴纳的保费为限。

(三)经营目标和分配机制不同。

相互保险公司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在经营上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较为重视。

名义上公司不通过对外经营获得利润,而是在会员内部之间开展相互保险。

保费收入在支付赔款和经营费用之后,赢余部分完全由会员共享。

(四)股份保险公司的股东不一定持有公司保单,股份作为所有权的标志可相互转让,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只有在出售了公司的股份后才得以终止。

相互保险公司保单持有人的权利不能转让,但公司可以通过终止保险合同来终止保单持有人的权益。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因被保险人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被保险人固定场所,再经被保险人固定场所波及他处他人的火灾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恐怖活动;盗窃、抢劫、恐怖活动;(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烟熏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四)(四)烟熏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黑龙江省农业种植保险合同

黑龙江省农业种植保险合同

黑龙江省农业种植保险合同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对农业种植作物投保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保险合同协议:一、保险标的1.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在黑龙江省内种植的农作物。

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对投保的农作物进行真实、准确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作物种类、种植面积、种植地点等。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用1. 保险金额由甲乙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2. 保险费用由乙方根据保险金额、风险等级、保险期限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缴纳保险费用。

三、保险责任1. 乙方承担因下列原因造成的甲方农作物损失:(1)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暴雨、洪水、干旱、风灾等;(2)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件;(3)特定病虫害:双方约定的特定农作物病虫害。

2. 乙方对甲方因上述原因造成的农作物损失,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四、保险期限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 甲方需在保险期限开始前缴纳保险费用,否则保险合同将自动失效。

五、赔偿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严格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完整理赔材料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理赔工作。

3.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理赔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甲方在保险期限内未缴纳保险费用;(3)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2.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并退还剩余保险费用(如有)。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森林保险条款(2019集体林适用)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林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林木”),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林木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一)黑龙江省范围内生长的集体林,经过确权并颁发《林权证》(不动产登记证)的林木;(二)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和商品林。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的死亡,包括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导致保险林木的死亡或推定死亡,且受损面积的损失程度达到1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洪水、暴风(雨、雪)、台风、雨(雪)淞、冰雹、霜冻、旱灾、地震等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二)火灾、泥石流等意外事故;(三)森林有害生物灾害。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四)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林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五)人工砍伐、盗伐及其他人为恶意破坏行为。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间接损失;(二)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的财产损失。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第七条保险林木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林木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实行预收制,按照当年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确定投保人应交保险费,每年确定一次。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一次性向保险人提出赔偿金申请时,保险人应及时前往现场进行查勘定损,查勘定损及理赔结果经被保险人确认后,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将林木保险承保、理赔等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林木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或资料:(一)身份证(营业执照)影印件;(二)开户行许可证或银行卡(折)影印件;(三)林权证(不动产登记证)。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林木管理的规定,依据《森林法》及国家林业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林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林木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保险林木发生转让、馈赠、继承等林权主体变化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并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或资料:(一)林木标的的转让合同;(二)转让双方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影印件;(三)受让方的开户行许可证或银行卡(折)影印件。

第二十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损失清单;(三)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的书面情况;(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林木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保险林木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且受损面积的损失程度达到10%(含)以上时保险人进行赔偿,受损面积的损失程度在10%以下时,不予赔偿,具体赔偿方式如下: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密度第二十四条保险森林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死亡的,可聘请有关林业专家鉴定,或与被保险人协商设立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计算赔偿。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林木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林木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七条保险期间内每亩保险林木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多次受灾,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林木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第三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保险林木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及各级财政补贴。

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