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水稻种植保险条款2010版
农业保险条例

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 号《农业保险条例》已经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2年11月12日农业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江苏农业保险的四大类品种

吴 江 给 力高 效 设 施农 业 保险
解. 参 加 农 业 保 险 的 大棚 必 须 是 钢 架
结构 . 一 般 的 简 易 大 棚 并 不 在 理 赔 范 围内。 从去年开始 , 吴 江 区加 大 财 政 补 贴 力 度 。支 持 发 展 高 效 设 施 农 业 保
险。 全年完成水 稻 、 能繁母猪 、 桑蚕 、 大棚 保 险工 作 ,共 计保 费 1 2 4 6 万元 , 投保 农 户 7 2 6 9 4 户次
江 苏人 保构建 “ 千站万点" 服务体 系
业 化 能力 提 高 , 提 升 服务 水平 。 该 公 司 发挥 示 范 引领 作 用 。 积极 开展 农 业 保 险 示 范县 创 建 工 作 几 年
来 。 全 省 先 后 涌 现 出东 海 、 沭阳、 武 进 等 “ 全 国农 业 保 险 示 范 县 ” .以及 丰 县、 溧 阳等省 级 农业 保 险 示 范县 。 殖项 目、 设 施 农 业及 其 他 高效特 色农
种 , 包括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经 济作 物 、 养 陆 渔 民 平 安 互 助 保 险
今年 2 月1 9 E l 的 大雪 使 很 多 大 棚 蔬 菜 种植 户 受 到 损 失 。 苏州 市 吴 江 农 业 保 险理 赔 工 作 也 已于 E t 前展开 .
维修 、 加 固成 为近 期农 户 主要 工作 受 灾 的 园 艺 大 棚 去 年 都 参 加 了 江 苏省 政 策 性 农 业 保 险 .每 亩 可 获 4 2 0 0 元 左 右 理 赔 目前 吴 江 农 业 保 险 只 限政 策 性 一 种 . 从 去年开始 . 农 户 参 加 政 策 性 农 业 保 险 只 需 承 担 总 保 费的5 %( 其 余 由政 府 承 担 ) 即 可 .最 低保 费 只 要 1 3 . 5 元/ 亩 据 了
政策性农业保险

相知多年 值得托付
第9页 市场部
相知多年 值得托付
第10页 市场部
相知多年 值得托付
第11页 市场部
2-5 同一乡镇只能选择一个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
2-6 政策性农业保险代办站由乡镇政府和保险机构共同监督和管理。
2-8 每个行政村确定一名村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代办员。
相知多年 值得托付
第8页 市场部
《眉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摘要)
4-15 保险机构确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应通知乡镇政策性 农业保险代办站收集整理理赔单证。单证收集齐全后,乡镇政策性农 业保险代办站统一将理赔单证交保险机构。 4-16 保险机构根据现场查勘结果确定赔偿责任,依据保险条款计算 赔款金额,并将核实结果和赔款金额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乡镇代办机 构和被保险人。 4-19 保险机构要明确理赔时限,简化理赔程序,建立政策性农业保 险理赔快速通道,确保理赔资金及时足额支付被保险人。
1、水稻、油菜保费由财政补贴90%;
2、能繁母猪保费由财政补贴80%;
3、生猪、鸡、鸭、鹅保费由财政补贴65%;
4、奶牛保费由财政补贴60%;
5、大棚蔬菜、露地西瓜、柑橘树、林木、淡水鱼等5个品 种的保费由财政补贴45%;
6、有条件的县(市、区)还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提高补贴 市场部
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哪些支持措施 ?
过去,开展农业保险是两头怕:
1、农民朋友保不起,
2、保险公司赔不起。
所以农业保险一直开展不起来。现在政 府为解决这个问题,实施保费补贴政策,即 由政府财政为参保农户提供保险费补贴。
相知多年 值得托付
第5页 市场部
目前,公益林火灾保险保费由财政全额补贴:
7、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超过保费两倍以上的部分由财政 分担部分赔款。
水稻种植保险业务说明及要求

1、请各村按如下保险内容,在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内补入相关记录内容。
我村于2015年5月5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同意辖区内种植的水稻全部参加水稻种植保险,面积共960.2 亩,应从参保村民收取的保险费共2304.48元从中央惠农政策发给我村种植户的良种补贴中代扣,于5 月6日至5月13 日在村务公开栏和各村民小组公示,全体种植户无异议。
2、根据实际水稻种植面积进行填表登记投保,在村公示栏张贴公示,有异议或差错的要更正重新公示。
需拍照存档。
3、水稻种植保险投保人情况明细表要求种植户签字、村委会盖章,投保单和种植保险协议也要求村主任签字、村委会盖章。
4、交一份村委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时间要求在5月18日前交到镇农业服务中心汇总。
三班村1、请各村按如下保险内容,在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内补入相关记录内容。
我村于2015年5月5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同意辖区内种植的水稻全部参加水稻种植保险,面积共501.0亩,应从参保村民收取的保险费共1202.4元从中央惠农政策发给我村种植户的良种补贴中代扣,于5 月6日至5月13 日在村务公开栏和各村民小组公示,全体种植户无异议。
2、根据实际水稻种植面积进行填表登记投保,在村公示栏张贴公示,有异议或差错的要更正重新公示。
需拍照存档。
3、水稻种植保险投保人情况明细表要求种植户签字、村委会盖章,投保单和种植保险协议也要求村主任签字、村委会盖章。
4、交一份村委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时间要求在5月18日前交到镇农业服务中心汇总。
泗滨村1、请各村按如下保险内容,在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内补入相关记录内容。
我村于2015年5月5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同意辖区内种植的水稻全部参加水稻种植保险,面积共626.5亩,应从参保村民收取的保险费共1503.6元从中央惠农政策发给我村种植户的良种补贴中代扣,于5 月6日至5月13 日在村务公开栏和各村民小组公示,全体种植户无异议。
江苏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雇主责任互助保险
保险金额1-20万元,费率为0.2%-0.7%
有一定规模的经济作物、养殖项目、设施农业及其他高效特色农业项目
按市场价格60%左右确定保险金额,费率为3%-18%
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苏南20%,苏中30%,苏北50%。当省辖市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到该地区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的5%、15%(含)以上时,省财政增加10%、20%的保费奖励。
试点品种
参保品种
保险金额
保费补贴政策
江苏省开办的农机具保险
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三责险、司乘责任险
100-600元/台
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三责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不低于50%。其中,省级财政补贴标准为:苏南20%,苏中30%,苏北40%,差额由市县财政部门补贴
江苏省开办渔业保险
渔船互助保险
按船只实际价值比例:海洋渔船60-80%;内陆渔船≤60%,费率为1.12%-2.96%
江苏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试点品种
参保品种
保费金额
保费补贴政策
中央确定的主要种植业品种
水稻、小麦、棉花、玉米和油菜
15-30元/亩
财政补贴≥70%。其中中央财政35%,省级财政25%,市县级财政补贴10%。
中央确定的主要养殖业品种
能繁母猪
60元/头
财政补贴≥80%。省级财政补贴为:苏南20%,苏中30%,苏北50%。差额由市县财政部门补贴
对年投保超过5万头(含)的县,省财政再增加10个百分点
奶牛
240元/头
财政补贴≥60%。省级财政补贴为:苏南20%,苏中30%,苏北50%。差额由市县财政部门补贴
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

保险责任广 得到赔偿概率大
种植业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 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损失率达到30%(含) 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 赔偿: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 灾、雹灾、冻灾、旱灾; 病虫鼠草害。
四、赔偿处理
保险农植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分为 绝产损失和部分损失。 绝产损失:凡保险损失率在80%(含)以 上的为绝产损失。 部分损失:凡保险损失率在80%以下的为 部分损失。部分损失实行15%的绝对免赔 率。保险农植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人按照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 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各级保险费承担比例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比例 中央财政 省财政 县财政 农户
保险资金管理不同
一般商业保险资金由保险公司自行管 理的。 根据《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政策性种植业 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 封闭运作,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
水稻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元/亩)
返青期
分蘖期 孕穗期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40%
每亩保险金额×60% 每亩保险金额×80% 每亩保险金额×100%
小麦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元/亩)
苗 期(2月20日至3月20日) 每亩保险 金额×30% 拔节期(3月21日至4月20日) 每亩保险 金额×60% 抽穗扬花期(4月21日至5月10日) 每亩保险 金额×80% 成熟期(5月11日至6月5日) 每亩保险金 额×100%
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
PICC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和县支公司
2010.07
一、什么是政策性农业保险
水稻种植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稻种植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稻):(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二)风灾、雹灾;(三)冻灾。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水稻;(二)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六条保险水稻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水稻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10%。
保险期间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水稻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至保险水稻开始收割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务规程(2011新版)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11版)为规范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下简称“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和检查流程,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江苏省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实务规程,请各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农险领导小组”)和经办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经办公司”)遵照执行。
第一部分承保实务一、承保实务流程示意图二、承保准备(一)组织协调各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应成立农业保险业务承保推进工作组,由农工办、农林、财政和经办公司派员组成,负责农业保险宣传发动,并在农户个人交费等具体工作中发挥组织保证作用;各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在承保前通过会议或文件的形式明确要求,统一布置承保工作。
县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承保工作推进小组要组织乡(镇)政府有部门做好投保信息采集和农户自交保费的收取工作。
经办公司要有设立农业保险部,具体负责农业保险承保工作的落实。
做好各项承保准备、承保出单工作,指导三农保险服务站点做好组织投保和承保公示工作。
(二)风险评估承保前,经办公司要对承保区域内标的风险特征、社会环境、政策环境及巨灾风险等进行评估。
1、种植业保险重点关注:(1)自然灾害。
包括:承保区域气候条件、自然灾害历史情况及发展趋势等。
(2)种植品种。
包括:承保区域内种植作物种类、作物生育期及田间管理方式、单位成本、区域试验产量指标,抗旱、抗倒伏、耐病、耐盐碱性的强弱等。
(3)种植环境。
当地土壤及灌溉情况,拟承保区域农田分布,耕地面积、水田、旱田面积、水浇地面积等。
(4)防灾防损能力。
包括: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人工增雨、防雹等方面的设施及能力。
2、养殖业保险重点关注:(1)饲养品种。
承保区域内主要饲养品种、饲养目的、饲养周期、饲养成本等。
(2)防疫及防灾防损能力。
当地动物卫生防疫体系,当地畜牧兽医站(或者动物检疫站)密度,防疫工作人员数量及业务技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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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水稻种植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稻):(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二)风灾、雹灾;(三)冻灾。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7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一)旱灾;(二)病虫害。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三)由于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作物面积超出水量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减少导致保险水稻的损失;(四)由于病虫害防治不当导致保险水稻的损失;(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水稻;(二)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七条保险水稻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水稻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单载明为准。
第八条免赔率:因本条款第四条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50%。
保险期间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水稻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至保险水稻开始收割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水稻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水稻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水稻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水稻安全应尽责任的,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保险水稻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水稻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水稻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水稻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水稻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索赔申请书;(三)损失清单;(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水稻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保险水稻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1-免赔率)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不同生长期赔偿标准=前一个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本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前一个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本生长期已经历天数/本生长期总天数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或多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水稻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五条如果保险水稻遭受保险责任损失,同时又遭受非保险责任损失时,对非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应从总损失中扣除。
如果保险水稻在保险期间内,既遭受本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又遭受本条款第四条保险责任损失时,应根据不同保险责任的赔偿方式分别处理。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保险水稻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第三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保险水稻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16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mm 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mm以上。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
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
(三)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
(四)风灾:本条款的风灾责任是指8级以上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风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