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桃种植保险条款2013版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桃种植保险条款2013版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桃种植保险条款2013版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桃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桃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桃”),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桃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桃树连片种植面积达10亩(含)以上;

(二)经过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桃园必须能够清晰界定地块界限、明确具体位置、整地块连片;

(五)投保时树龄在4年(含)以上10年(不含)以下;

(六)生长正常。

第三条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及路边沟渠等不规则地块桃树上生长的桃,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桃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

(三)雹灾;

(四)冻灾;

(五)旱灾。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病虫害。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桃;

(二)桃树本身的损失;

(三)生长期间正常的自然落果及为控制留果量被疏果实;

(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不及时

补救、不认真管理,以致加重灾情造成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按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保险桃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桃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桃始花期起,至保险桃成熟采收完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

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桃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

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桃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桃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桃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保险桃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损失清单;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桃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保险桃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比例×损失率×损失面积×(1-绝对免赔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参照当地近三年的平均产量确定。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的情况下,实行二次(或多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或多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保险桃已发生部分采摘的,在计算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时应扣除已采摘部分的植株数量。

桃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桃与非保险桃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

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桃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桃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桃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保险桃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

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保险桃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16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mm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mm以上。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

(三)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

积水超过保险桃耐淹能力,造成保险桃减产。

(四)风灾:本条款的风灾责任是指8级(含)以上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含)以上即构成风灾责任。

(五)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保险桃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

(六)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果树生理机能受到破坏,造成叶落枝枯乃至全株死亡。

(七)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和绝收损失的灾害。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桃种植保险费率

一、每亩保险金额

保险桃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桃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三个档次,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保险费率

9%

三、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费率×保险面积(亩)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水稻种植保险条款2010版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水稻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稻):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7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一)旱灾; (二)病虫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三)由于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作物面积超出水量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减少导致保险水稻的损失; (四)由于病虫害防治不当导致保险水稻的损失;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水稻; (二)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七条保险水稻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水稻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

作物种植保险合同精装版

作物种植保险合同精装版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30050

作物种植保险合同精装版 保险单号码:____ 被保险人:____ 户数:____ 鉴于____ (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____作物保险基本险以及附加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_____作物种植基本险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____作物的保险责任。 种植时间 ____年____月____旬 种植地点及方位_____ 东经:_____ °_____ ′ _____″--_____ °_____ ′ _____″;北纬:_____ °_____ ′ _____″-- _____°_____ ′____″ 总保险面积(亩):_____

基本险 保险产量____(千克/亩) 约定单价____(元/千克) 保险金额____(元/亩) 保险费率____(%) 保险费____(元/亩) 附加险 总保险金额(大写):____(小写):____ 总保险费(大写):____(小写):____ 保险责任期限:______ 特别约定:______ 被保险人地址:____ 保险公司(签章)_____ 联系人:____ 地址:_____ 电话:____ 邮码:_____ 邮政编码____ 电话: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_日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母猪):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六)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七)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三)山体滑坡、泥石流;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五)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除第四条规定的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母猪的每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的7成确定,且不超过1000元。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和每头母猪的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九条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含)内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第三条第(五)项中列明的疾病导致死亡的及第四条中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母猪,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母猪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生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维护保险母猪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母猪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保险母猪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母猪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母猪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母猪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母猪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损失清单; (四)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死亡原因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

作物种植保险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The contract has the function of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and promo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If one party violates the contract, he shall bear legal responsibility.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作物种植保险合同(合同示范文 本)

作物种植保险合同(合同示范文本)说明:本合同书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所以是否履行合同就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如果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收藏、阅读、改编、打印(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 保险单号码:____ 被保险人:____ 户数:____ 鉴于____ (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____作物保险基本险以及附加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_____作物种植基本险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____作物的保险责任。 种植时间 ____年____月____旬 种植地点及方位_____ 东经:_____ °_____ ′ _____″--_____ °_____ ′_____″;北纬:_____ °_____ ′ _____″-- _____°_____ ′ ____″总保险面积(亩):_____ 基本险 保险产量____(千克/亩) 约定单价____(元/千克)

《农业保险条例》重点解读

《农业保险条例》重点解读 随着近期关于农业相关政策的不断出炉,网友们十分关心农业保险条例,为了让网友更简单快捷地了解农业保险条例,小编进行了归纳总结。 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农业保险的法规《农业保险条例》于2013年3月1日正式施行。 1、“政策性”定位明确 《条例》第三条指出,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2、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 为使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措施规范化、制度化,条例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二是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三是鼓励地方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四是对农业保险经营依法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 3、保护农业保险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条例总结农业保险发展的实践经验,侧重于保护投保农户的利益,针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特点,对农业保险合同和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规则作了如下规定:一是为保持农业保险合同的稳定性,规定农业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而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二是为保障受灾农户及时足额得到保险赔偿,规定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受损情况,并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且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根据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三是为保证定损和理赔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规定农业生产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和理赔结果予以公示。四是为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级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

安徽省保险发展状况分析

安徽省保险发展状况分析金融学(2)班李志超 2015年,面对经济增速放缓压力,安徽保监局主动适应新常态,坚持稳中求进、稳中求好,通过推进改革释放行业发展潜力、通过政策驱动拓展行业发展空间,全省保险市场发展速度较快、经营效益较好,运行平稳有序。 全年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98.92亿元,同比增长22.13%,保费规模居全国第13位,开拓了保险业发展新格局。 业务发展创造新高度 今年以来,安徽保险业始终保持较快发展水平,全年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2.13%,保费增速是全省同期GDP增速的2.54倍,为近7年最高水平,高于全国平均增速2.13个百分点。 安徽后发优势逐步显现,提供了较好的发展环境。私家车数量仍然保持了快速增长态势,车险拉动作用明显,财产险业务增速13.21%,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23个百分点;受益于保险投资收益上升、营销人力增长、政策红利落地等,普通寿险、健康险、意外险均实现了快速增长,人身险业务增速28.63%,高于全国平均增速3.64个百分点。 行业实力站上新台阶 2015年保费规模698.92亿元,是2014年的1.22倍,全省共有保险法人机构1家、省级保险机构56家,新增1家产险、2家寿险市场主体。 其中,财产保险机构26家,人身保险机构31家;信用险、农险、健康险、养老险、责任险等专业保险机构8家,外资公司5家。此外,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53家,兼业代理机构6345家。保险从业人员27.38万人。 保险业总资产1538亿元,较年初增长29.56%。2015年,产险公司承保利润突破10亿元,达到10.69亿元,是上年同期的1.74倍,承保利润率4.1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77 个百分点。人身险公司短期险承保利润2.36亿元,承保利润率13.59%,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94个百分点。 结构调整走向新局面 财产险方面,受益于政策红利和现实需求,非车险业务增速加快,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19.52亿元,占全国总量的5.21%,排名第7位;保证保险和责任保险大幅增长24.72%和21.6%,在财产保险业务占比中均已超过企财险,上升为第三大和第四大险种。

农业保险条款框架范本养殖业草案

养殖业保险条款框架范本 (说明:本条款框架根据2009年10月1日生效的《保险法》修改,具体条款内容可根据需要增、减。在使用时,每一条的条目题目及方括号应该删去,保持体例的统一。斜体字部分为简要提示内容,在使用时应删去,下划线部分为可选择内容,可根据需要删减或修改,其他内容可根据需要在省略号处添加。加粗描黑的部分体现了保险人的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应按框架规范加粗。以下凡涉及A、B、C表述的,任选其一。个别产品确需采用明显不同于本框架范本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申报。) 总则 第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条 [一般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XXXX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XXXX”): (一)… (二)… ……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XXXX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条[不保标的] 下列XXXX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二)… …… 保险责任 第条[损失原因]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XXXX的死亡,死亡率达到X%以

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二)… …… 责任免除 第条[情形除外]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条[原因除外]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保险XXX 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 第条[损失除外]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二)… … (…)A.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B.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C.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条 [其他除外]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条 [保险金额] 保险XXXX的每头(只)保险金额参照…,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内塘螃蟹养殖等10个保险条款费率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内塘螃蟹养殖等10个保险条款费率 1.《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内塘螃蟹养殖保险》条款及费率;2.《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水蜜桃保险》条款及费率;3.《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山羊养殖保险》条款及费率;4.《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苹果保险》条款及费率; 5.《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露地西瓜种植保险》条款及费率;6.《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露地水生蔬菜保险》条款及费率;7.《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露地葡萄保险》条款及费率;8.《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露地旱生蔬菜保险》条款及费率;9.《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梨保险》条款及费率; 10.《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杂交水稻制种保险》条款及费率。 1 / 1

附件1: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内塘螃蟹养殖保险条款 (2012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塘养殖螃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螃蟹”): (一)经过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蟹塘所在地域、蟹塘堤坝或围挡、放养蟹苗规格、养殖密度、常年蓄水量、排灌设施等,均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二)螃蟹养殖户承包蟹塘连片面积在20亩(含)以上;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螃蟹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套养的其它水产品、非内塘养殖的螃蟹,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螃蟹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蟹塘遭遇大暴雨、特大暴雨或洪水导致周边湖泊、河流达到保险最高警戒水位线,蟹塘水位超出当期螃蟹养殖标准水位30%(含)以上,且超过48小时无法有效排水,导致保险螃蟹遭受损失; (二)保险蟹塘遭遇连续干旱导致周边湖泊、河流达到保险最低警戒水位线,蟹塘水位低于当期螃蟹养殖标准水位70%(含)以上,且连续超过7天无法有效加水,导致保险螃蟹遭受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及次生灾害、海啸; (六)哄抢、窃捞、投毒;

农业保险合同模板

农业保险合同范本 篇一:农业保险条款框架范本-种植业草案 种植业保险条款框架范本 (说明:本条款框架根据20XX年10月1日生效的《保险法》修改,具体条款内容可根据需要增、减。在使用时,每一条的条目题目及方括号应该删去,保持体例的统一。斜体字部分为简要提示内容,在使用时应删去,下划线部分为可选择内容,可根据需要删减或修改,其他内容可根据需要在省略号处添加。加粗描黑的部分体现了保险人的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应按框架规范加粗。以下凡涉及 A、B、C表述的,任选其一。个别产品确需采用明显不同于本框架范本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申报。)总则 第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条[一般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XXXX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XXXX”):

(一) (二)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XXXX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条[不保标的] 下列XXXX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二) 保险责任 第条[损失原因]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XXXX的死亡(或损失),损失率 达到X%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二) 责任免除 第条[情形除外]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条[原因除外]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条[损失除外]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二) ()A.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B.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C.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条[其他除外]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条[保险金额] 保险XXXX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数量)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条[免赔额(率)] A.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

江苏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方案

江苏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 第一部分承保操作规范 第一章组织推动 一、建立联动机制。各保险机构应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巩固和发展以农业保险服务站、点为支撑的基层服务体系,共同推动我省农业保险再上新水平。 二、加强组织推动。当地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当地农险办)应做好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和组织推动工作,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按照本规范要求,积极配合保险机构做好投保信息采集、保险标的核实、保费收取、农户签字、查勘定损、理赔兑现、公示、回访等工作。 三、明确委托关系。保险机构可以委托三农保险服务站、点及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承保管理

一、确定保险关系人。保险机构业务人员应指导协保员确定客户的投保意向,根据投保主体或投保方式核实保险利益并确定保险关系人。严禁欺骗投保农户或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 (一)单独投保。由农民(含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省属农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自行投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为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单独出单,做到保单到户。 (二)集体投保。由村民委员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投保组织者应为村民委员会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投保人为全体参保农户,被保险人为参保的每个农户。 无论单独投保还是集体投保,都应在县(市、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进行。 二、采集投保信息。协保员要加强对投保人资金账号、开户行信息及身份证号核对工作,投保信息须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标的种类及数量、种养地点、林权信息、标的识别码(耳标号或批次号)、总保费、农户自缴保费、资金账号(一卡通或一折通号码、银行卡号码、存折账号等)及开户行信息等内容。其中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投保的,应收集农户及标的信息,并填写《分户标的投保清单》。

作物种植保险合同(官方版)

编号:QJ-HT-0389作物种植保险合同(官方版) Both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in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作物种植保险合同(官方版)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1.________作物种植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号码: 被保险人:户数: --------------------------------------- |鉴于_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____________作物保险基本| |险以及附加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 |________作物种植基本险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________作| |物的保险责任。|

|-------------------------------------| |种植时间|年月旬| |-------------------------------------| |种植地点|| ||--------------------------------| |及方位|东经:°′″——°′″;北纬:°′″——°′″| |-------------------------------------| |总保险面积(亩):| |-------------------------------------| ||保险产量|约定单价|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 ||(千克/亩)|(元/千克)|(元/亩)|(%)|(元/亩)|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玉米种植保险条款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玉米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玉米):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7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旱灾; (二)病虫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三)由于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作物面积超出水量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减少导致保险玉米的损失; (四)由于病虫害防治不当导致保险玉米的损失;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玉米; (二)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七条保险玉米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玉米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八条免赔率:因本条款第四条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50%。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玉米定苗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玉米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安徽保险业发展情况及趋势

安徽保险业发展情况及趋势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近三十年安徽经济增速逐年加快,结构调整成效明显,增长质量显著提高,居民生活不断改善,整体经济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国民经济稳健运行于新一轮增长周期的上升阶段。但受多种因素影响, 安徽经济发展尤其是人均水平与全国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总体上处于人口数量靠前、经济总量居中、人均水平偏后的状态。,安徽保险业在60年的时间里,既经受了风雨历练,又创造了辉煌成就。特别是近三十年来,保险业在改革开放中注入了生机与活力,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成为整个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安徽保险业经历了建立、发展、整顿、紧缩、撤销的过程,保险业务也是大起大落,1959年,全省国内保险业务全部停办。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重新得到评价,国内保险业务逐渐恢复,从1980年开始,在恢复国内业务的十年来,安徽保险业经营管理不断完善,新险种不断推出,业务质量日益提高,服务水平得到改善,保险事业出现了先所未有的生机。 2000年9月28日,中国保监会合肥特派员办事处正式成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2001年,安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揭开了安徽保险业专业化监管和行业自律的新篇章。近年来,安徽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监管措施日益完善,发展思路逐步深化,服务能力不断提升,走出了一条具有安徽特色的保险业发展道路,安徽保险业发生了深刻变化,行业实力显著提升,整体面貌焕然一新。一是行业规模不断扩大。2002年全省保费收入亿元,2003年突破100亿元,2007年突破200亿元,到2008年底,全省保费收入达到亿元,2002年以来年均增长%,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个百分点。二是市场体系逐步完善。到2008年底,全省共有保险公司法人机构1家、省级分公司35家,其中财产保险公司19家,人身保险公司17家,包括专业健康险公司、养老险公司、农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2303家(含营销服务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95家,保险从业人员超过10万人。三是保障功能日益提高。2002年以来,全省保险业累计赔款与给付亿元,在历次重大自然灾害和灾难事故面前,保险业勇担责任、为民分忧,较好地发挥了经济补偿功能。2008年,全省保险深度和密度分别为%和元,分别比2002提高个百分点和元。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功能作用的日益发挥,安徽保险业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充分肯定,受到了各行各业的广泛关注,保险业的影响力迅速提升。2004年以来,安徽保监局和部分保险公司连续五年受到省政府通报表彰,受到省级领导表扬性批示30多次。 在连续四年高速发展基础上,2005年安徽省保险业发展速度放慢.2005年保险深度%,比上年低个百分点;保险密度(元/人),比上年提高元。1.保险市场新加入主体显著增多,市场集中度逐步分散,充分竞争的保险市场逐步形成。到2005年底,保险公司省级机构16家,较上年新增4家,其中财产险公司10家,人身险公司6家;地市级分支机构126个,新增23家;县级支公司219个,新增3家;营销服务部1404家,新增49家;各类专业中介机构56个,兼业代理机构2451个,全省保险营销员万人,持证率%. 2.保险业进入结构调整期。一是保费收入低增长且增幅回落,2005年全省累计保费收入亿元,增长%,回落个百分点。其中:财产险业务和人身险业务分别达亿元,亿元,增长%,%,回落和个百分点。二是安徽财产险和人身险公司各有一家负增长。三是县域保费收入比全省平均水平高个百分点,占比达%.四是保险业累计赔款与给付支出亿元,增长%,,增幅高于保费增幅个百分点。 2006年,安徽省保险业发展速度和质量均有较大提高,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比上

作物种植保险合同模板(标准版)

作物种植保险合同模板 保险单号码: 被保险人:户数: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小麦;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 (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麦。 第二条下列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 (二)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

保险责任 第三条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 (二)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保险期限 第五条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 保险产量、保险价格

第六条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3至5年平均亩产量的30%至60%(含)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保护价格。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七条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赔偿处理 第九条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全部损失 保险小麦发生下列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 1.收获期前:(1)90%(含)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2)保险小麦损失严重,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决定改种其他作物。

2.收获期:实际产量不足正常产量的10%(含)。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 保险小麦遭受雹灾损失,凡未达到全损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实际产量达到或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 偿金额;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保险面积部分,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条如果保险小麦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保险损失中扣除。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桃种植保险条款2013版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桃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桃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桃”),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桃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桃树连片种植面积达10亩(含)以上; (二)经过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桃园必须能够清晰界定地块界限、明确具体位置、整地块连片; (五)投保时树龄在4年(含)以上10年(不含)以下; (六)生长正常。 第三条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及路边沟渠等不规则地块桃树上生长的桃,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桃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 (三)雹灾; (四)冻灾; (五)旱灾。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病虫害。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桃; (二)桃树本身的损失; (三)生长期间正常的自然落果及为控制留果量被疏果实; (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不及时

作物种植保险合同样本

作物种植保险合同样本 Sample of crop planting insuranc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作物种植保险合同样本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________作物种植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号码: 被保险人: 户数: 鉴于_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 ________作物保险基本险以及附加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____作物种植基本险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____作物的保险责任。 种植时间 年月旬 种植地点及方位 东经:°′″--°′″;北纬:°′″--°′″

总保险面积(亩): 基本险 保险产量 (千克/亩) 约定单价 (元/千克) 保险金额 (元/亩) 保险费率 (%) 保险费 (元/亩) 附加险 总保险金额(大写):(小写):总保险费(大写):(小写):保险责任期限:

特别 约定: 被保险人地址:保险公司(签章) 联系人:地址: 电话:邮码: 邮政编码:电话: 年月日 经(副)理:会计:复核: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小麦雹灾险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小麦;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 (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麦。 第二条下列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农业保险种植条款

小麦种植保险条款 赔偿金额二/J \麦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X损失率X受损面积损失率二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小麦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表 全部损失:即同一地块保险小麦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损失严重,全部毁坏,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按每亩不同生长期赔偿标准的100%计算赔偿。 部分损失:即同一地块保险小麦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其中部分损失严重,毁坏部分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结合损失率与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计算赔偿。 轻微损失:即同一地块保险小麦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仍能继续生长的,损失程度按以下标准确定: (—)中度损失:茎、叶、生长点、果实都不同程度受损仍能继续生长,在有效保险金额的30%以下赔偿; (二)轻度损失:个别叶片、果实受损仍能恢复生长,受损程度较轻,酌情每亩在50元以下赔偿。 玉米种植保险条款 赔偿金额二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X损失率X受损面积

损失率二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玉米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表 全部损失:即同一地块保险玉米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损失严重。冰雹造成叶片形成抽条,雹痕明显;火灾造成作物的直接烧毁;六级(含)以上风灾造成玉米茎秆折断后倒伏;暴雨造成洪涝后,漫泡3天以上的地块。以上保险责任造成保险玉米全部毁坏,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按每亩不同生长期赔偿标准的100%计算赔偿。 部分损失:即同一地块保险玉米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其中部分损失严重。冰雹造成叶片形成抽条,雹痕明显;火灾造成作物的直接烧毁;六级(含)以上风灾造成玉米茎秆折断后倒伏;暴雨造成洪涝后,漫泡3天以上的地块。以上保险责任造成保险玉米部分毁坏,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结合损失率与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计算赔偿。 轻微损失:即同一地块保险玉米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仍能继续生长的”损失程度按以下标准确定: (—)中度损失:茎、叶、生长点、果实都不同程度受损仍能继续生长,在有效保险金额的30%以下赔偿; (二)轻度损失:个别叶片、果实受损仍能恢复生长,受损程度较轻,酌情每亩在50元以下赔偿。 水稻种植保险条款 赔偿金额二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x损失率x受损面积 损失率二单位面积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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