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桃种植保险条款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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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13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3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3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
【发文字号】财金[2013]7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3.02.19
【实施日期】2013.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2013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13]7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金融支农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中央财政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比例
自2013年起,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10%提高至中西部地区50%、东部地区40%。

其他险种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财金〔2012〕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省(区、市)财政厅(局)结合上述政策和当地实际,按。

果树保险条款

果树保险条款

果树保险条款果树保险是一种针对农民和果农的保险政策,旨在保护他们的果树免受自然灾害和其他风险的损害。

这种保险可以帮助农民在果树受到破坏时获得经济补偿,从而减轻他们的损失。

果树保险的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赔偿范围:果树保险通常覆盖因自然灾害(如暴风雨、冰雹、洪水)或疾病(如病虫害)造成的损失。

保险公司将根据果树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赔偿金额。

2. 报案要求:果树受损后,农民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如照片、损失估计和其他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将根据这些文件来评估损失,并决定是否赔偿。

3. 保费和赔偿比例:保费的金额根据果树的种植方式、品种、区域气候和农民的历史损失情况等因素来确定。

赔偿比例也会根据保险政策的具体条款而有所不同。

4. 限制和排除条款:果树保险可能会对一些特定的风险进行限制或排除,例如战争、恐怖主义、核灾难等。

农民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的限制和排除条款。

果树保险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可以帮助农民在果树受损时减轻经济压力,保护他们的收入来源。

其次,果树保险可以提供一种稳定的经济保障,使农民能够更加安心地种植果树并扩大生产规模。

此外,果树保险还有助于稳定市场供应,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高质量的水果产品。

然而,果树保险也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保险公司需要准确评估果树的价值和损失情况,这可能会面临一些不确定性。

其次,保险费用可能对一些农民来说过高,这会影响他们是否选择购买保险。

此外,果树保险只能保护果树本身,而无法覆盖其他农作物或农业设施的损失。

综上所述,果树保险是一种对农民和果农非常有益的保险政策。

它可以帮助他们在果树受损时获得经济补偿,保护他们的收入来源。

然而,农民需要仔细了解保险条款,确保其符合自身需求,并在果树种植过程中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2.26•【字号】苏财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金〔2016〕9号各市、县财政局,有关省属单位,有关保险经办机构:为更好服务全省农业现代化工程的实施,促进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引导保险经办机构完善产品、优化服务,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绩效,现将《江苏省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2016年2月26日附件1江苏省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服务全省农业现代化工程的实施,促进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引导保险经办机构完善产品、优化服务,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效设施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标的为收益高、有设施的地方特色农业项目,如蔬菜大棚、内塘螃蟹、肉鸡养殖等农业保险险种,不包括中央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险种。

第三条在地方财政给予一定比例保费补贴基础上,省级财政对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实行以奖代补机制,按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简称“奖补险种目录”)内的险种给予奖补资金,以奖代补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用于本地区财政保费补贴支出。

第二章奖补险种目录条件第四条省财政厅按年度公开发布奖补险种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按照“相对稳定、进退有序、科学合理”的原则,对于高效设施农业保险险种新进入奖补险种目录的,由省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地方财政部门推荐,省财政厅组织考察、评估、公示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险种列入奖补险种目录。

第五条列入奖补险种目录的险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保险标的面广量大,分布范围相对广泛,年产值有一定规模,对于增加农户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和普遍意义。

水果种植保险条款

水果种植保险条款

水果种植保险条款一、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所称水果种植,是指在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相关规定的土地上,种植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经营的水果作物。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水果种植的所有者、经营者或管理者。

二、保险标的第四条凡种植的水果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二)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三)处于正常生长阶段,且种植面积在具体面积以上。

第五条下列水果不能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水果;(二)处于试验、示范阶段的水果;(三)被政府划定为禁种区域内种植的水果。

三、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果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具体损失率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等;(二)病虫害:经农业技术部门鉴定,确认属于普遍性、暴发性的病虫害;(三)意外事故:火灾、爆炸、泥石流、山体滑坡等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

第七条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已知保险水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责任免除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恐怖活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标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七)被保险人自行砍伐、采摘、出售保险水果造成的损失;(八)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九)被保险人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灾减灾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做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做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保监发[2013]45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5.29【实施日期】2013.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3〕45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农业保险实现了快速健康发展。

国家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和渗透度大幅提升,服务“三农”的功能作用较好发挥。

伴随着城镇化的深入推进,我国农业农村发展正在进入新的阶段,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任务更加艰巨。

农业保险必须顺应阶段变化,遵循发展规律,提升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巩固和发展大好形势,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2013年3月1日,《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农业保险事业进入了新的阶段。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农业保险发展责任感和使命感2013年是《条例》实施的第一年。

贯彻落实好《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事关国家政策,事关农民利益,事关行业形象,意义非常重大。

各保监局、各公司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条例》对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条例》确定了农业保险发展目标,确立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强化了农业保险顶层设计,将对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二)充分认识《条例》对促进农业保险规范经营的重要意义。

《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农业保险试点的成功经验,建立了农业保险经营的基本规范,确立了经营主体基本行为准则,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职责,对规范农业保险活动有着重要的意义。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养蚕保险条款2010版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养蚕保险条款2010版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养蚕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蚕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蚕):(一)投保的蚕品种是县以上农林主管部门推广并发放的蚕种;(二)符合当地农林技术部门蚕养殖技术管理要求;(三)蚕室应符合桑蚕饲养要求建造,蚕室、蚕具应按农林技术部门要求定期彻底消毒;(四)蚕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五)蚕按所在地县级农林主管部门认可的免疫程序做免疫并有记录。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蚕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蚕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暴风、暴雨、冰雹、台风、龙卷风;(三)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煤气中毒;(五)血液型脓病、中肠型脓病、脓核病、白僵病、黄僵病、绿僵病、曲霉病、败血病、卒倒病、细菌性肠道病、家蚕微粒子病。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行为;(二)水污染、大气污染、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国家行政或司法行为;(四)盗窃、农药中毒、其他动物伤害。

第五条下列情形,无论何种原因,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饲养的非当地县以上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桑蚕种的任何损失;(二)因蚕种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任何损失;(三)被保险蚕上蔟结茧采售后发生的损失;(四)保险蚕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五)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江苏省2013年十大农险赔案

江苏省2013年十大农险赔案

品创新 . 新 增 内塘 螃 蟹 、 杂 交 水 稻 制 规模 进 一 步 扩 大 . 保费达 1 5 . 9 2 亿元 , 种、 西瓜 、 葡萄 、 茶叶等1 2 个 高 效农 险 净 增7 . 8 3 亿元 . 高 效 农 业 保 险 占农 险 新 险种 . 保 险险种 从 最初 的7 个 扩大 到 比重 超 过4 5 % 全 年 共 向3 7 8 . 3 8 万 农 3 4 个. 农 险 险 种 基本 实现 了农 林 牧 渔 户 支 付 各 类 农 险 赔 款 1 2 . 2 1 亿元 . 户 业 生产 和加 工领 域 全 覆盖 。 均赔 款 3 2 2 元. 同 比增  ̄ J [ 1 6 2 元
限 公 司获 赔款 1 6 9 2 2 1 5 . 9 元
7 6 5 0 0 0 元。
泰 州 市 御 庐 园现 代 农 业 科 技 有 限公司于2 0 1 2 年1 1 月 向人 保 财 险 投 保 江 苏 省 政 策 性 农 业 保 险 政 策 性 蔬
6 . 宿 迁 市 卞 俊 强 肉 鸡 获 赔 款
6 2 0 5 1 0 元
菜大 棚 附 加蔬 菜 种 植 保 险 . 投 保 面 积 2 2 0 亩。 去 年2 月, 泰 州 地 区 遭 受 罕 见 暴雪天气压垮 了大棚并损坏 了长 寿膜 . 被保 险 人获 得 赔 款 1 6 9 2 2 1 5 . 9 元
赔款1 2 8 0 3 5 2 . 2 4 元
遭 受 罕见 暴 雪 灾 害 .致使 大棚 受 损 . 日前 . 江 苏公 布 了十大农 险赔 案 . 被保 险 人 获得 赔 款 1 2 8 0 3 5 2 . 2 4 元 其 中杂 交制种 大户 周立 久投 保 的杂交 4. 射 阳 县 良 种 繁 育 场 获 赔 款 水 稻制种 田1 1 2 9 5 亩. 赔付 高达4 7 4 3 9 0 0 8 41 0 3 6 元 元. 创江 苏 单笔 最 大赔 案 盐 城 市 射 阳县 良种 繁 育 场 向 中 1 . 杂 交 制 种 大 户 周 立 久 获 赔 款 华 财 险 投 保 江 苏 省 政 策 性 农 业 保 险 4 7 4 3 9 0 0 元 杂交水 稻制种保 险2 4 5 2 亩 去 年 夏 杂交 制 种 大 户周 立 久 于 2 0 1 3 年7 季. 射 阳地 区 出现 了历 史 罕 见 的 高温 月通 过所 属单 位 大 中农 场 . 向紫金 保 天 气 . 在水 稻 扬 花期 因连 续 高 温致 花 险 投保 江 苏 省 政 策 性 农 业 保 险 杂 交 期 不 遇 . 造 成 制 种 结 实 率低 下 . 产 量 水 稻 制 种保 险 . 投保面积1 1 2 9 5 亩 去 下 降 .良种 繁 育场 1 1 7 户 被保 险人 获 年7 月 上 旬 至8 月 中旬 . 正 值 扬 花期 的 得 赔款 8 4 1 0 3 6 元 制 种 杂 交水 稻 . 遭 遇华 东 地 区 罕见 持 5 . 沛县 鼎丰 果 蔬 专业 合作 社 获 赔 续 高温 天气 . 致使 杂交水 稻 制种 受损 款 7 6 5 0 0 0 元 接 到报 案 后 . 由江 苏 方 源集 团有 限公 徐 州 市 沛 县 鼎 丰 果 蔬 专 业 合 作 司 和 紫 金 财 险 共 同组 成 联 合 查 勘 小 社 于2 0 1 3 年1 月在 人 保 财 险 投保 江苏 组 . 赶赴受灾现场查勘定 损 . 现 场 核 省 政 策性 农 业 保 险露 地 旱 生蔬 菜 ( 牛 定 损失 面积 1 1 2 9 5 亩. 被 保 险人 获得赔 蒡 、 山药等) 保险 , 投 保 面积 8 5 0 亩。 去 款4 7 4 3 9 0 0 :  ̄。 年8 月. 沛县地 区遭受暴雨 . 致 使8 5 0 2 . 泰 州市御 庐 园现 代 农 业科技 有 亩 露 地 旱生 蔬 菜 受 损 . 被 保 险人 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7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7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7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推动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条例》的公布实施,对农业的稳定发展和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把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作为重要目标。

围绕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在组织领导、经营模式、监管职责、经营规则、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有效解决农业保险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推进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按照《条例》要求,做好农业保险工作,从持之以恒强化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深刻理解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各项要求,狠抓工作措施部署,确保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

二、按照《条例》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贯彻《条例》为契机,结合我省实际,突出工作重点,狠抓薄弱环节,努力提高农业保险工作水平。

(一)建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一是明确经营主体资质要求。

除《条例》规定的有关原则性要求外,结合我省实际,综合考虑申请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资本实力、风险管控能力、产品开发能力、经营战略、承保条件、服务网络、经营覆盖面、查勘理赔服务质量、农户满意度、农险专职人员队伍及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历年农业保险服务经验等多种因素,严格对保险经办机构的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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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桃种植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桃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桃”),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桃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一)桃树连片种植面积达10亩(含)以上;(二)经过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四)桃园必须能够清晰界定地块界限、明确具体位置、整地块连片;(五)投保时树龄在4年(含)以上10年(不含)以下;(六)生长正常。

第三条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及路边沟渠等不规则地块桃树上生长的桃,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桃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二)风灾;(三)雹灾;(四)冻灾;(五)旱灾。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病虫害。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桃;(二)桃树本身的损失;(三)生长期间正常的自然落果及为控制留果量被疏果实;(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不及时补救、不认真管理,以致加重灾情造成损失扩大的部分;(五)按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八条保险桃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桃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

保险期间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桃始花期起,至保险桃成熟采收完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桃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桃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桃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桃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保险桃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索赔申请书;(三)损失清单;(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桃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保险桃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比例×损失率×损失面积×(1-绝对免赔率)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参照当地近三年的平均产量确定。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的情况下,实行二次(或多次)定损。

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或多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保险桃已发生部分采摘的,在计算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时应扣除已采摘部分的植株数量。

桃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比例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桃与非保险桃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桃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桃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桃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保险桃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第三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保险桃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16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mm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mm以上。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

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

(三)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积水超过保险桃耐淹能力,造成保险桃减产。

(四)风灾:本条款的风灾责任是指8级(含)以上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含)以上即构成风灾责任。

(五)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保险桃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

(六)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果树生理机能受到破坏,造成叶落枝枯乃至全株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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