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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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业保险的四大类品种

江苏农业保险的四大类品种

吴 江 给 力高 效 设 施农 业 保险
解. 参 加 农 业 保 险 的 大棚 必 须 是 钢 架
结构 . 一 般 的 简 易 大 棚 并 不 在 理 赔 范 围内。 从去年开始 , 吴 江 区加 大 财 政 补 贴 力 度 。支 持 发 展 高 效 设 施 农 业 保
险。 全年完成水 稻 、 能繁母猪 、 桑蚕 、 大棚 保 险工 作 ,共 计保 费 1 2 4 6 万元 , 投保 农 户 7 2 6 9 4 户次
江 苏人 保构建 “ 千站万点" 服务体 系
业 化 能力 提 高 , 提 升 服务 水平 。 该 公 司 发挥 示 范 引领 作 用 。 积极 开展 农 业 保 险 示 范县 创 建 工 作 几 年
来 。 全 省 先 后 涌 现 出东 海 、 沭阳、 武 进 等 “ 全 国农 业 保 险 示 范 县 ” .以及 丰 县、 溧 阳等省 级 农业 保 险 示 范县 。 殖项 目、 设 施 农 业及 其 他 高效特 色农
种 , 包括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经 济作 物 、 养 陆 渔 民 平 安 互 助 保 险
今年 2 月1 9 E l 的 大雪 使 很 多 大 棚 蔬 菜 种植 户 受 到 损 失 。 苏州 市 吴 江 农 业 保 险理 赔 工 作 也 已于 E t 前展开 .
维修 、 加 固成 为近 期农 户 主要 工作 受 灾 的 园 艺 大 棚 去 年 都 参 加 了 江 苏省 政 策 性 农 业 保 险 .每 亩 可 获 4 2 0 0 元 左 右 理 赔 目前 吴 江 农 业 保 险 只 限政 策 性 一 种 . 从 去年开始 . 农 户 参 加 政 策 性 农 业 保 险 只 需 承 担 总 保 费的5 %( 其 余 由政 府 承 担 ) 即 可 .最 低保 费 只 要 1 3 . 5 元/ 亩 据 了

江苏各项农业保险补贴标准汇总

江苏各项农业保险补贴标准汇总
江苏省对各类农业保险实施了一系列保费补贴政策。这些补贴政策涵盖了肥猪保险、育桑蚕保险、养鸡保险等多个领域,旨在减轻农户的保费负担,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率。根据地区不同,补贴标准也有所差异,南地区补贴比例为2%、中地区为3%、苏北地区为5%,体现了对不同地区农业发展的差异化支持。此外,为推进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工作,江苏省还实施了保给予额外奖励。在主要种植业方面,对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等主要种植业的参保品种,省财政在原有保费补贴比例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的保费补贴。而在养殖业保险方面,补贴比例则根据参保品种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如能繁母猪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奶牛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60%。这些细致的补贴政策设计,旨在更好地满足不同类型农业生产的实际需求,促进江苏省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机制与路径探析——以江苏省南京市为例

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机制与路径探析——以江苏省南京市为例

另行 规定 。” 而且 地方 也没有 管理 条例 , 农业 保险
的业 务 开 展所 依 靠 的是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的红 头 文
件 , 多 问题形 成 了法 律 真空 。实 践证 明 , 有法 许 没 律法 规 对各 部 门 的职 责做 出 明确 规定 , 可能 有 不
( ) 二 农业保 险 制度体 系不 断完 善
理 赔工 作 是农 险 业务 的一 大重 点 , 保 公 司 人 从 强 化 理 赔 队伍 、 理顺 理 赔 机 制 、 格 操 作 规 程 严
服 务 能力 。
金融 秘 22第期 0年 2 1
度、 人员 的全 面升 级 。同时通 过 固件 升级 、 制度 配
套 、 员 培 训 等 措施 , 大 提 高 了农 险 前 端 综 合 人 大
组 办 公 室统 筹决 策 ;分 ”就是 针 对小 赔 案事 故 , “ 各 区县 理 赔 办 自行 决 策 处 理 ,充分 调 动其 积 极 性 。三是 建立 了农 险理赔 “ 色通 道 ” 绿 。对农 险赔
至 多 投入 75元 就 可 以获 得 每 亩 5 0元 的保 障 , . 0
《 京市 “ 南 三农 ”保 险 服务 能 力建 设 发 展 实施 方
案 》 并 通过 上 门学 习徐 州 、 州等 地 在农 网建 设 , 扬
方 面 的 经验 , 组 织 机 构 建设 、 品开 发 服 务 以 在 产 及 人 员 队伍 建设 等 方 面提 出 了明 确 的发 展思 路 。
保 险 综合 服 务 中心 ,其 余 4 涉 农 街镇 建 立 了 0个
“ 三农 ”保 险 服务 站 ,7 6 4个 涉农 村居 建立 了 “ 三 农 ” 险服 务 点 , 成 了 多层 次 的农 业 保 险 服 务 保 形

江苏水稻保险赔偿的标准

江苏水稻保险赔偿的标准

江苏水稻保险赔偿的标准江苏是我国重要的水稻种植区之一,水稻保险作为农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民的生产经营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江苏水稻保险赔偿标准的制定,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利益,也是保险公司和政府部门需要认真考虑和制定的重要政策。

下面将从江苏水稻保险赔偿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江苏水稻保险赔偿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种植面积、保险金额、赔偿比例、赔偿范围和赔偿条件。

种植面积是指参保农户的水稻种植面积,保险金额是指每亩水稻的保险金额,赔偿比例是指保险公司在水稻遭受不同程度灾害时给予的赔偿比例,赔偿范围是指保险公司在赔偿时所覆盖的损失范围,赔偿条件是指水稻遭受灾害后,农户需要满足的条件才能获得赔偿。

其次,江苏水稻保险赔偿的标准需要根据当地的水稻种植情况、气候特点和灾害风险来确定。

例如,江苏地处长江下游平原,受季风气候影响较大,容易受到洪涝、干旱、病虫害等灾害的影响,因此在确定保险赔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气候特点和水稻种植的实际情况,以保障农民的利益。

再次,江苏水稻保险赔偿的标准还需要考虑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竞争情况。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市场竞争情况来确定赔偿标准,既要保证农民的利益,又要保证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以实现保险公司、政府和农民的利益均衡。

最后,江苏水稻保险赔偿的标准还需要不断进行动态调整和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水稻种植技术的进步,保险赔偿标准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需求。

只有不断完善保险赔偿标准,才能更好地发挥保险的作用,保障农民的利益,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江苏水稻保险赔偿的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需要政府部门、保险公司和农民共同努力,共同制定和完善,以实现保险的最大效益,保障农民的利益,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江苏水稻保险赔偿标准的完善和落实,为江苏水稻种植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联办共保:江苏探索农业保险新模式

联办共保:江苏探索农业保险新模式
方 政 府 在 鼓 励 保 险机 构 开 展 政 策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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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江苏省农业保险管理体系 观 管理 。
20 囊雄囔 5 露 0. ≯ 2 鬻霹黧 1
人 保 财 险 公 司 江苏 省分 公 司 的 份 额 占 8 %以 上 。在 各 级 政 府 成 立 的 推 0 进 农 业保 险 工作 领 导 小组 的 协调 下 , 相 关 部 门及 时 编 制 保 费 补 贴 预 算 方
案、建立灾害评估 体系、整合相关
原 则 ,由 政 府 和 保 险 公 司 按 照 一 定 比例 进 行 联 办 共 保 ,保 险 业 务 由保 险 公 司专 业 化 管 理 和 运 作 ,政 府 有 关 部 门协 同参 与。 保 险 公 司 设 立 农
联 合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江 苏 省 分 公 司、
太 平 洋保 险 公 司江 苏 分 公 司 积 极 与
政 策 、发 挥 部 门优 势 ,形 成 了共 同
推 进 农 业保 险 工 作 的合 力。 保 险 机
构积极发挥其在基层的人才、精算、 网络和管理优 势,与地方政府 签订
联 办 共 保 协 议 ,保 费 收入 按 照 4: 6 的 比例 分 账 管理 ,保 险 责 任 和 赔 付 也 按 照 4: 的 比例 分 摊 ,即保 险 公 6 司承担 4% 0 ,政 府 部 门承 担 6% 地 0。
村干部或会计协 助落实保 费收缴 工 江 苏省各级政府 部门配合 ,推 进该 作。保 险机构分别参 与上述各环节 省 农 业保 险 的各 项 工作 , 实现 了 真

苏北、苏南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比较研究——以淮安、苏州为例

苏北、苏南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比较研究——以淮安、苏州为例
维普资讯
配套改革
农 场经济 管J 0 84 12 0 .
苏北 南政 策性 苏 农 业保 险制 度 比较 研 究
以淮: 0 2 4年 1 0 1月和 2 0 0 6年 7月 , 苏省 江 淮 安 市 、 苏 州 市先 后 开 展 政 策 性 农 业 保 险
( )苏州 政 策性 农业 保 险制 度模 二 式—— “ 委托代办” 苏州 农业 保险 制度 设 计基 本思 路是
, 目的是 蚕桑 、 果等作物 ; 林 洪涝 、 病虫 害为 当地 农 障 )实行低 保额 的初始成 本保险 ,
业生产 主要风 险。苏州农业生产 自然条件 解 决 农 民灾 后 恢 复 生产 所需 资金 ,增 强 农
苏州地处江苏省南部 ,下 辖 5个县级
二 、 安 、 州 农 业 保 险制 淮 苏 度 模 式 简 况
( )淮 安政 策性 农业 保 险制 度 模 一 式—— “ 联办共保” 淮安市农业保险制度设计 的基本思路
10万元 , 4 当年共兑付 三麦 、 水稻灾 害赔偿
金额 2 03万 元 。 0.
关 冀 词 : 策 性 农 业 保 险 ; 度 比较 ; 办 政 制 联 共 保 : 托 代 办 委
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险 ” 。
20 , 0 6年 苏州市 G P总值 4 2.6亿 D 80 2
20 0 5年 ,全市 1 0个试点 乡镇 6万多
元 ,人 均 G 62万 元 ;农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农户参 加保险 , DP . 收取 三麦 、 水稻 、 塘等保 鱼
个实现全面小康指标的县( 。 市)
体 人 身意 外 伤 害保 险 投 保人 数 为 21万 .
人, 保费 93 万元 。市财政专项 配套资金 .3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践与思考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践与思考
综 台 改 革
小 平 / 苏 省 张 家 港市 财 政 局 江
实 践 与思 考
司乘 人 员 团体 协 调 小 组及 协 办 组 , 村级 配 备 兼职 农 业 江 苏 省 张 家 港 市 通 过 几 年 农 业 保 合 收 割机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
蔬 保 险协 保 员。 全 市范 围 内形成 了 完善 在 险 的 实践 , 累 了 开展 政 策 性 农业 保 险 意 外 伤 害保 险 、蔬 菜大 棚 钢 架 保 险 、 积 的经 验 , 步 扩 大 了农 业 保 险保 费补 贴 菜 大 棚 薄膜 保 险 、 菜 大棚 棚 内作 物保 的农 业 保 险工 作 网络 体 系 , 证 了农 业 逐 蔬 保 的品 种和 区域 覆 盖 范 围 , 完善 了保 险 条 险 共 1 险 种 的 农业 保 险 。 0 6年至 保 险 中承 保 收 费 、 查 定 损 、 金 赔 付 2个 20 勘 资
款 。 同 时 , 级 财政 加 大 了保 费补 贴 力 2 0 各 0 9年 累计 保 费 总 额 4 9 2万 元 , 等 工 作 的高 效 运行 。 3 87 度 , 策性 农 业 保 险迅 速 发展 。农 业 保 其 中 各 级 财 政 补 贴 3 4 3万 元 , 政 4 59 占 险 为 降 低 农 业 自然 灾 害 和 病 虫害 对 农 7 . %, 累计 赔 付 资 金 1 4 元 。 83 4 1 87万
市 损 0 才 稻 险种 发 展 成 为水 稻 保 险 、小 麦 保 险 、 会及 办公 室 、 农 业保 险 灾 害 定 损 调 解 失 , 失 率 必 须 在 7 %以 上 , 能 获 取
且 0 油 菜保 险 、 繁母 猪 保 险 、 能 育肥 猪 保 险 、 委 员会 及 若 干 专 门 委 员会 、 农业 保 险 赔 偿 , 只 能按 上 述标 准 的 5 %赔偿 。 市 各 肉鸡保 险 、农 田作 业 拖拉 机 交 强 险 、 联 办公 室 , 镇 组 建 了推 进 农 业 保 险 工作 ( ) 险市 场 不 成 熟 , 费 收取 难 三 保 保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3篇)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3篇)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由政府出资或补贴的农业保险,旨在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风险。

为了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以下方案。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目标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是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风险,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质量,促进农业稳定发展。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体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体分为三个方面:政府、农业保险机构和农民。

1.政府:政府负责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规和政策,出资或补贴农业保险机构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监管和引导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

2.农业保险机构:农业保险机构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营主体,负责农业保险产品的设计、销售和理赔。

3.农民:农民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最终受益者,需要购买农业保险产品,享受保险赔付。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包括农业种植保险、农业养殖保险和农村综合保险。

1.农业种植保险:针对农业生产中因自然灾害、疫病、虫害等原因导致的种植损失,提供保险赔付。

2.农业养殖保险:针对农业养殖中因疫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养殖损失,提供保险赔付。

3.农村综合保险:综合考虑农村其他生产经营风险,如农业机械损坏、农产品市场波动等,提供保险赔付。

四、政府的角色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扮演重要角色,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制定政策:政府负责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规和政策,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范围、资金来源和补贴标准等。

2.出资或补贴:政府出资或补贴农业保险机构,以降低农民的保险费用,提高保险购买的积极性。

3.监管和引导:政府监管和引导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确保农业保险机构遵守相关法规,保障农民的权益。

五、农业保险机构的角色农业保险机构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营主体,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产品设计:农业保险机构根据农民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设计适合的农业保险产品,包括保费计算、保险责任和保险赔付等。

2.销售和服务:农业保险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向农民推广和销售农业保险产品,提供咨询和理赔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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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母猪):(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六)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七)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三)山体滑坡、泥石流;(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五)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五)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二)除第四条规定的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第七条保险母猪的每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的7成确定,且不超过1000元。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保险数量和每头母猪的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九条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含)内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

保险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第三条第(五)项中列明的疾病导致死亡的及第四条中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母猪,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母猪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生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维护保险母猪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母猪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保险母猪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母猪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母猪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母猪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母猪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索赔申请书;(三)损失清单;(四)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死亡原因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母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保险母猪死亡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发生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残值(二)发生第四条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母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母猪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保险母猪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第三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母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转让或调离约定的饲养地点,该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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