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内塘螃蟹养殖等10个保险条款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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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内塘水产品天气指数保险签首单

江苏内塘水产品天气指数保险签首单

(苏农 险 )
50
农 业 保 险 对化 解 农 业 自然 风 险 、保 护 农 民 利 益 、促 进 农 业 发 展 具 打


2018/03 重 要 作 用 。
签 出,南前 村村 民陈 荣根 成为 首个 付 ,年 内不设赔 付 次数上 限 。
签 单养 殖户 ,人 保财 险 款 约
公司为 其 32亩 内塘 养殖 水产 提供 定 的高 温 、阴 雨天 气 发 生 ,即按 约
6.4万元保 额 的保险保 障 。
内塘 水 产 养 殖 重 点 乡镇 开 展 农 户 险 占比。
调 研 ,结 合 养 殖 户 实 际需 求 ,开 发
下一 阶段 ,人保财 险将 进
内塘 水产 品天气 指数 保险 ,采用 政 拓 宽 思 路 ,加 强 产 品 创 新 , “1
府 补 贴 的形 式 ,每 亩 保 费 200元 , 的 时机 针 对 规 模 养 殖 人 户 试 点 水
—l 政法广角ZHENGFAGUANGJIAQ
编辑赵昕(zha。×in@jsag ri g0v ]
障范 围 ,基 本覆 盖 昆山水 产 养殖,
内塘养 殖产 品 。
二 是 主要 风 险 全 覆 盖 产
聚焦 内塘 水 产 品生 长过 程 巾面 临
的主 要 自然 风 险 ,阴 雨、高温 伞
纳 入 损 失原 因 :连 续 5天 (含 )以
定 的 比例 赔偿 。
据介 绍 ,2018年 人 保 财 险 昆
四是 鼓 励 规 模 化 弘 扬 绿 臼
山中心 支 公司联 合 昆 山市农 办 ,在 养 殖 、集 约 养 殖 理 念 ,起 保 水 ……I I

江苏省农业保险三模式调查分析

江苏省农业保险三模式调查分析

根据各 市( 参加 市级重 点农业 保险 险种 的投保情 区) 策, 中国保监会和各级地 方政府积极 推动农业保险 ( 尤其 是政 助基金 ,
备市 ( ) 区 财政设立农业保险基金 , 用于对市 策性农业保险 ) 的开展 。试 点 、 开办农业保险的小小热潮 正兴 况给予财政补贴。 起“ 在希望 的田野上 ” 。 级重 点险种 , 以及当地确定的重点 险种 , 给予保 费补 贴。根据
在苏锡二市如果是分散的自种责任田的小农户则可能有道德风险问题因为当地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迅速农业收入对当地许多农户来说已不是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在有农业保险的情况下减少农业方面的劳动和物资投入而进城或就地从事非农产业获得更高收入是理性选择而种粮大户养殖大户以及农业专业企业等成规模的农户农场则不存在明显的道德风险因为种养业毕竟是他们的主业和主要收入来源
由保险公司按超 赔额的 ] 0 责赔偿 , 0' 9负 为“ 办共保” 即由政府 搭建平 台 , 联 , 采取政 策性保险 , 商业化 保险基金出现超赔时 ,
其余 部分 由备市 ( ) 区 推进 运作 。试点之| 选择了全市 l 乡镇 ,试点 险种 是三 麦 、 卡 刀 0个 水 但 以 5年 保费收入的 5倍为上 限 ,
0 6 苏』全市推 I t 稻、 养鱼初始成本保险 , 保险公司 附带 开办农 民人身意外伤害 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 。20 年 , 、
累计签发 保单 l 5份 , l 2 承保 水稻种 植户 保险。其中 , 三麦 、 水稻每亩保险金 额分 ]0 2 0 3 0元三档 , 开 了水稻 保险业务 , 0 、0 、0 3 6万户 , . 5 水稻承保面积 ]4万亩 , 5 保费收入达 ]7 5 5万元 。 保费分 别为 每亩 5元 、 l 和 l ,养 鱼每亩 保险金 额为 5 . 0元 5元 无锡 市的政策性农业保 险采取 “ 共保体授权经营 ” 的运作

江苏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

江苏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

江苏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标准第一部分承保操作标准第一章组织推动一、建立联动机制。

各保险机构应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稳固和发展以农业保险服务站、点为支撑的基层服务体系,共同推动我省农业保险再上新水平。

二、加强组织推动。

当地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当地农险办〕应做好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和组织推开工作,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按照本标准要求,积极配合保险机构做好投保信息采集、保险标的核实、保费收取、农户签字、查勘定损、理赔兑现、公示、回访等工作。

三、明确委托关系。

保险机构可以委托三农保险服务站、点及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承保管理一、确定保险关系人。

保险机构业务人员应指导协保员确定客户的投保意向,根据投保主体或投保方式核实保险利益并确定保险关系人。

严禁欺骗投保农户或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

〔一〕单独投保。

由农民〔含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省属农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自行投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为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自行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单独出单,做到保单到户。

〔二〕集体投保。

由村民委员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投保组织者应为村民委员会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

投保人为全体参保农户,被保险人为参保的每个农户。

无论单独投保还是集体投保,都应在县〔市、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进行。

二、采集投保信息。

协保员要加强对投保人资金账号、开户行信息及身份证号核对工作,投保信息须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标的种类及数量、种养地点、林权信息、标的识别码〔耳标号或批次号〕、总保费、农户自缴保费、资金账号〔一卡通或一折通号码、银行卡号码、存折账号等〕及开户行信息等内容。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淡水养鱼保险(江苏地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淡水养鱼保险(江苏地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养鱼保险(江苏地区)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淡水鱼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鱼”):(一)持有养殖证,放养鱼苗规格、养殖密度、各层鱼类比例、常年蓄水量、排灌设施等,均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二)淡水精养鱼承包水域面积在50亩(含)以上;(三)水质正常,并有增氧、换水等设备。

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的鱼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鱼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因遭受暴风、暴雨、台风、龙卷风、洪水、雷击造成供电设施损坏、断电致使增氧机、水泵无法开启,发生泛塘而致在养鱼死亡;(二)因遭受前款列明的自然灾害事故而发生溃塘、漫塘,致使在养鱼逃逸。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二)政府命令下的蓄洪、泄洪行为,导致在养鱼无法及时转移或售卖的损失,以及其他行政行为导致的损失;(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地震及次生灾害、海啸;(六)防病治病施药过量,或过量投放饵料引起中毒;(七)哄抢、窃捞、投毒;(八)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供电部门的停电致使增氧机、水泵无法开启,发生泛塘而致在养鱼死亡;(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三)按照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三条中(一)、(二)、(三)、(四)的约定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损失部分。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江苏颁布渔业互助保险条款

江苏颁布渔业互助保险条款
{ii 。1 。。 iil .。 ll i 、 精 自身 疾 病 、 后 酒 驾 车 、 有 效 驾 驶 执 照 或驾 驶 无 有 效 无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交 通 T 具 而 致 死 亡 或 伤残 : 受雇 佣 船 员或 养 殖 T 人参 与殴 斗 、 窃 、 规 捕 捞 、 渡 、 私 等 违 盗 违 偷 走 法 犯 罪 活动 而致 死 亡 或 伤 残 ; 船 满 整 额 不 记 名 投 保 的 受 雇 佣 船 员 在 岸 上 发生 的 死 亡 或 伤 残 : 员 变 更 、 员 会 会 新 增 、更换 雇佣 船 员 或 养 殖 工 人 , 未 及 时 办 理 批 改 手 续 :战 争 或 军 事 行 为 :受 雇佣 船 员 或 养 殖 工 人 的工 资 、 奖 金 、 助 等 : 他 不 属 于 互 助 保 险 补 其 互 会 员 雇 佣 的 船 员 或 养 殖 工 人 在 责任 范 围 内 的损 失 和 费用 等 情 况 , _ 时 间 内从 事 与 会 员 业 务 有 关 的 保 协 会 不负 赔 偿 责任 。 T作 工作时 . 因遭 受 意 外 事 故 而致 死 亡 或 互保协会赔偿依据有标准 伤 残 . 据 劳动 合 同或 相 关 法 律应 由 根 会 员 承 担 的 死 亡 、 残 补 偿 金 , 保 伤 互 船 员或 养殖 工 人 死 亡 的 . 雇 主 按 协会 负 责 按 规 定赔 偿 。 员 雇 佣 的 船 承担 的责 任 赔 偿 . 会 赔偿 金额 以互 助 保 员 是 指 除 从 事 水 产 养 殖 以 外 的渔 业 险 金额 为 限 : 残 的 , 《 主责 任 互 伤 按 雇 船 舶上 的工 作 人 员 : 员雇 佣 的养 殖 助 保 险伤 残 赔 偿 比例 表 》标 准 赔 偿 。 会 工 人 是 指 从 事 水 产 养 殖 生 产 的工 作 船 员或 养 殖 工 人 出海 作业 失踪 的 . 互 人 员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 助 保 险 期 限 保 协 会 按 互 助 保 险金 额 赔 偿 。 互 赔付 后 为一 年 助 保 险 责 任 从 会 员 交纳 互 若 该 船 员 或 养 殖 工 人 生还 的 . 员 应 互 会 助 保 险 费 之 日的 次 E零 时 起 到 互 助 退 回赔 款 行整 船 满 额 不 记 名 的 , t 、实 保 险 期 满 日的 二 十 四时 止 。 互 助 保 出 险时 . 上 实 际 人数 超过 互 助 保 险 本 船

苏办发〔2006〕32号

苏办发〔2006〕32号

苏办发…2006‟32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推进苏州市农业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市农林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推进苏州市农业保险的实施意见》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施行。

(此页无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5月29日关于推进苏州市农业保险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为稳定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障制度,切实提高农业生产抗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就推进苏州市农业保险,提出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农业保险推进工作由各级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和监管。

分管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市委、市政府领导分别兼任主任、副主任,市委农办、市发改委、财政局、社保局、建设局、规划局、农林局、卫生局、审计局、国发集团、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成成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农林局、保险行业协会派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各市、区(包括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下同)参照组建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市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农业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市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具体农业保险业务委托苏州国发安农管理有限公司运作。

各市(区)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农业保险采取“统一招标、分层委托、自愿参保、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的“委托代办”模式。

——统一招标。

由市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统一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一至二家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作为合作对象,并委托其代办农业保险。

——分层委托。

由市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中标的保险公司,签订原则性框架协议。

在此基础上再由各市(区)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该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办农业保险的合同或协议。

江苏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标准

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第一部分承保操作规第一章组织推动一、建立联动机制。

各保险机构应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巩固和发展以农业保险服务站、点为支撑的基层服务体系,共同推动我省农业保险再上新水平。

二、加强组织推动。

当地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当地农险办)应做好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和组织推动工作,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按照本规要求,积极配合保险机构做好投保信息采集、保险标的核实、保费收取、农户签字、查勘定损、理赔兑现、公示、回访等工作。

三、明确委托关系。

保险机构可以委托三农保险服务站、点及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承保管理一、确定保险关系人。

保险机构业务人员应指导协保员确定客户的投保意向,根据投保主体或投保方式核实保险利益并确定保险关系人。

严禁欺骗投保农户或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

(一)单独投保。

由农民(含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省属农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自行投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为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自行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单独出单,做到保单到户。

(二)集体投保。

由村民委员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投保组织者应为村民委员会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

投保人为全体参保农户,被保险人为参保的每个农户。

无论单独投保还是集体投保,都应在县(市、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进行。

二、采集投保信息。

协保员要加强对投保人资金账号、开户行信息及号核对工作,投保信息须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组织名称)、(或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标的种类及数量、种养地点、林权信息、标的识别码(耳标号或批次号)、总保费、农户自缴保费、资金账号(一卡通或一折通、银行卡、存折账号等)及开户行信息等容。

江苏新增17个保险品种

保 险 单 载 明 的起 讫 时 间 为 准 自保 险 期 间开始之 1 3起 2 0 E l 内( 含) 为 保 险 肉牛 的疾 病 观 察期 赔 偿 处 理 各 项 细 则
龄, 6 0 %: 9 月龄 , 7 0 %; 1 0 月龄 , 8 0 %; l 1 月龄 . 9 0 %; 1 2 月龄 以上 ( 含) , 1 0 0 %。
( 元) = 每头保险金额 ( 元/ 头) × 保 险 数 量( 头) ; 保 险 数 量 和 每头 肉牛 的 保 险 金 额 以 保 险单 载 明为 准 每 次 事 故 的 绝对免赔率为 l 0 %。 除另 有 约定 外 。 本 保 险 合 同 的保 险 期 间 为八 个 月 . 以
江 苏 省 池 塘淡 水 小 龙虾 养殖 保 险 开 发单 位 为 保险 中 国 人 保 财 险。
容双每 5 1 l
发 生保 险事 故 时 . 保 险单 载 明的 保 险数 量 小 于其 可 保 数 量 时 . 若 无 法 区分 保 险 肉牛 与非 保 险 肉牛 的 , 保 险
人 按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保 险 数 量 与 可 保
数 量 的 比例 计算 赔 偿 保 险单 载 明 的 保 险数 量 大 于 其 可保 数 量 时 。 保 险人 以可保 数 量 为 赔偿 计 算 标 准 。 发 生 保 若 保 险 肉 牛每 头 保 险金 额 保 险 事故 发 生 时 . 被保 险人 对 保 险 事 故 时 . 则 以 险 肉牛 不 具 有保 险利 益 的 . 不得 向保 低 于 或等 于 出险 时 的实 际 价值 . 险人 请 求 赔偿 保 险金 保 险 肉牛发 生 每 头 保 险金 额 为赔 偿 计 算 标 准 : 若 保 保 险责 任 范 围 内的损 失 . 保 险 人按 以 险 肉牛 每 头保 险 金 额 高 于 出 险 时 的 实 际 价 值 . 则 以 出险 时 的实 际 价 值 为 下方 式计算 赔 偿 : 发生 炭 疽杆 菌病 、 白 血 病 等 列 明 的 高 传 染 性 疫 病 的 保 险 事故 . 赔偿 金额计算如下 : 每 头 赔 偿 金额= 每 头保 险 金 额× 赔付 比例× ( 1 一 绝 对 免赔 率 ) : 发 生政 府 扑 杀 事 故 . 赔 赔 偿 计算 标 准 保 险事 故 发 生 时 , 如 果 存 在 重 复保 险 . 保 险人 按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相 应 保 险金 额 与 其 他 保 险 合 同及 本 保 险 合 同相 应 保 险 金 额 总 和 其 他保 险 人 应 偿 金额 计 算 如 下 :每 头 赔 偿金 额 = 每 的 比例 承 担赔 偿 责 任 。 本 保 险 人不 负 责 垫 头 保 险金 额X 赔 付 比例 × ( 1 一 绝 对 免 赔 承担 的赔偿 金额 . 率) 一 每 头 肉 牛政 府 扑 杀 专 项 补 贴 金 付 若 被 保 险 人未 如 实 告 知导 致 保 险 保 险 人有 权 向被 额。 赔付 比例为 : 4 月龄 , 2 0 %: 5 月龄 , 人 多支 付 赔 偿金 的 . 3 0 %; 6 月龄 , 4 0 %; 7 月龄 , 5 0 %; 8 月 保 险人 追 回 多支付 的部 分

(苏)紫金财险(备-农业)[2011](主)5 号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莲(荷)藕种植保险条款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莲(荷)藕种植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莲(荷)藕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莲(荷)藕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莲(荷)藕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二)风灾、雹灾。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莲(荷)藕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6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一)旱灾;(二)病虫害。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三)由于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作物面积超出水量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减少导致保险莲(荷)藕的损失;(四)由于病虫害防治不当导致保险莲(荷)藕的损失;(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莲(荷)藕;(二)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七条保险莲(荷)藕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莲(荷)藕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藕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江苏降低五大种植业保险费率

江苏降低五大种植业保险费率
佚名
【期刊名称】《农家致富》
【年(卷),期】2013(000)012
【摘要】江苏省日前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的通知》,要求完善农业保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同时省农险办将五个主要种植业保险费率降低10%.并适当降低起赔标准和免赔率。

【总页数】1页(P51-5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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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政策体系视角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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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内塘螃蟹养殖等10个保险条款费率1.《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内塘螃蟹养殖保险》条款及费率;2.《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水蜜桃保险》条款及费率;3.《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山羊养殖保险》条款及费率;4.《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苹果保险》条款及费率;5.《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露地西瓜种植保险》条款及费率;6.《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露地水生蔬菜保险》条款及费率;7.《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露地葡萄保险》条款及费率;8.《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露地旱生蔬菜保险》条款及费率;9.《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梨保险》条款及费率;10.《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杂交水稻制种保险》条款及费率。

—1 —附件1: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内塘螃蟹养殖保险条款(2012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塘养殖螃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螃蟹”):(一)经过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蟹塘所在地域、蟹塘堤坝或围挡、放养蟹苗规格、养殖密度、常年蓄水量、排灌设施等,均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二)螃蟹养殖户承包蟹塘连片面积在20亩(含)以上;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螃蟹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套养的其它水产品、非内塘养殖的螃蟹,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螃蟹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2 —(一)保险蟹塘遭遇大暴雨、特大暴雨或洪水导致周边湖泊、河流达到保险最高警戒水位线,蟹塘水位超出当期螃蟹养殖标准水位30%(含)以上,且超过48小时无法有效排水,导致保险螃蟹遭受损失;(二)保险蟹塘遭遇连续干旱导致周边湖泊、河流达到保险最低警戒水位线,蟹塘水位低于当期螃蟹养殖标准水位70%(含)以上,且连续超过7天无法有效加水,导致保险螃蟹遭受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地震及次生灾害、海啸;(六)哄抢、窃捞、投毒;(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非大暴雨、特大暴雨和洪涝灾害等原因而致蟹塘水位过高,导致保险螃蟹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 —(二)非旱灾导致蟹塘水位过低,导致保险螃蟹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防病治病施药过量,或过量投放饵料引起中毒;(四)大暴雨、特大暴雨、洪涝、干旱导致被保险人的其他损失;(五)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七条保险螃蟹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生理价值的50%,确定为每亩2000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亩)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八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

保险期间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成蟹投苗7天后开始,至开始收获成蟹之日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4 —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螃蟹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5 —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螃蟹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水产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螃蟹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6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保险螃蟹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螃蟹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螃蟹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螃蟹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应在24小时内报案,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7 —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索赔申请书;(三)损失清单;(四)政府气象部门出具的真实合法的气象证明;(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螃蟹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保险螃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款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生长期赔付比例×损失面积×(1-绝对免赔率)(一)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三条第(一)款保险事故,保险人—8 —按照如下赔偿比例进行赔偿:1.超过48小时且不超过72小时无法有效排水时:若因大暴雨、特大暴雨或洪水导致塘水漫堤漫坎,超过72小时无法有效排水,保险人按照如下标准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二)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三条第(二)款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如下赔偿比例进行赔偿:1.连续干旱超过7天且不超过15天时:—9 —2.连续干旱超过15天时:因干旱导致保险螃蟹的损失,赔付比例以最后查勘水位对应—10 —的赔付比例为准。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螃蟹与非保险螃蟹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螃蟹实际养殖面积。

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保险螃蟹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11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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