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业标准公告 201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号——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号——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3.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6.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号《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2月23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4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运行办公室(以下统称监管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外国航空公司)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也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事件信息、安全监察信息和综合安全信息。
(一)事件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
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信息;(二)安全监察信息,是指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信息;(三)综合安全信息,是指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和运行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信息、飞行品质监控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和飞行记录器信息等。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第13部分
第14部分 第15部分 第16部分
MH/T3011.13─2006
MH/T3011.14─2006 MH/T3011.15─2006 MH/T3011.16─2006
红色警告标记的使用
民用地面紧急救援 民用航空器燃油箱的维修 民用航空器座舱地面增压试验
《民用航空器维修 地面安全》 ( MH/T 3011 -2006)
《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 (MH/T 3010-2006)
第二部分:经停站发生故障的处理
经停站(transit station) 执管飞机的维修基地以外的国内外和地区的民用航空港。 故障报告:承修人应及时向营运人报告故障情况。 报告内容:时间、地点、航班号、注册号、公司名称、故障发生过程、 现象、已经采取的措施、需要运营人提供的支援 运营人向适航维修部门提交《使用困难报告》 故障处理: 1.承修人按维修协议给予修复,并由营运人授权的维修人员对其签署 放行。 2.故障不能排除时:按MEL签署放行 3.故障超出MEL范围,需要营运人支援时,营运人应及时派遣维修人 员排除故障。
--《民用航空器维修 地面安全》 ( MH/T 3011 -2006)
《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 (MH/T 3010-2006)
第1部分 第2部分 第3部分 第4部分 第5部分 第6部分 第7部分 第8部分 第9部分 第10部分 第11部分 第12部分 MH/T3010.1─2006 MH/T3010.2─2006 MH/T3010.3─2006 MH/T3010.4─2006 MH/T3010.5─2006 MH/T3010.6─2006 MH/T3010.7─2006 MH/T3010.8─2006 MH/T3010.9─2006 MH/T3010.10─2006 MH/T3010.11─2006 MH/T3010.12─2006 民用航空器试飞 民用航空器在经停站发生故障的处理 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 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单(卡)的编制 民用航空器冬季的维修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技术档案 民用航空器维修记录的填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行为规范 地面指挥民用航空器的信号 维修人员与机组联络的语言 民用航空器地面维修设备和工具 民用航空器的清洁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3号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3号)《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2月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7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00五年三月七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及时掌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有效预防各类民用航空事故,控制和消除航空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简称航空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以下简称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信息管理。
航空安全举报事件(以下简称举报事件)信息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与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有关的信息。
飞行事故的定义和等级分类,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国家标准GB14648-93执行。
航空地面事故的定义和标准,按《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国家标准GB18432-2001执行。
飞行事故征候的定义、分类和标准,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2001-2004执行。
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航空器运行中发生航空器损坏、设施设备损坏、人员受伤或者是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程度未构成飞行事故征候或航空地面事故的事件。
以上国家、行业标准若被修订、代替,以最新版本为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航空安全举报事件是指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举报的与航空安全有关的事件。
QAVIC-09301-2015-6S管理评价准则

STANDARD OF AVIATION INDUSTRY CORPORATION OF CHINA Q/AVIC 09301-2015
代替 Q/AVIC 09301-2013
6S 管理评价准则
Assessment criteria for 6S management
© 本标准属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所有,未公开发表,享有著作权及其他法律规 定的任何权益,受法律和国际条约保护。未经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书面同意或授 权,任何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发送、泄露、复制及使用等,否则其行为将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受到最大可能的起诉。
2015-01-15 发布
2015-01-20 实施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发 布
Q/AVIC 09301-2015
目次
前言„„„„„„„„„„„„„„„„„„„„„„„„„„„„„„„„„„„„„„„„„Ⅲ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整理、整顿、清洁„„„„„„„„„„„„„„„„„„„„„„„„„„„„„„„„„„2
III
Q/AVIC 09301-2015
6S 管理评价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公司”)6S 管理评价标准的考评细则。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 6S 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中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是指在中国民用航空领域中,为了保障航空安全、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这些标准涵盖了航空器设计、制造、维护、运行等方方面面,对于保障航空安全、提高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中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对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提出了严格要求。
航空器作为载人载货的交通工具,其安全性至关重要。
因此,中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规定了航空器的设计要求、材料选用、制造工艺等方面的标准,以确保航空器的结构强度、飞行性能、燃油效率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其次,中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对航空器的维护和修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需要不断进行维护和修理,以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
中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规定了航空器维护保养的周期、方法、技术要求等,确保了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此外,中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还对航空器的运行和服务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航空器的运行涉及到飞行员的训练、航线规划、飞行程序等诸多方面,中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对这些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航空器的运行安全和效率。
同时,对于航空服务的质量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机场设施、空中交通管制、客舱服务等方面,以提高航空服务水平,满足旅客的需求。
总的来说,中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维护、运行等方面都进行了全面规范,以确保航空安全、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中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提升中国航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这些标准也为广大航空从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为他们的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总之,中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中国航空事业的发展和航空安全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不断完善这些标准,使之与国际接轨,为中国民用航空事业的腾飞提供坚实的保障和支持。
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

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民航局或CAA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民用航空事业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归交通运输部管理。
其前身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2008年3月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一)研究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航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二)编制民航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实施宏观管理;负责全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民航行业的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航空器飞行事故。
(四)制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制度,对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民用航空卫生工作。
(五)制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查、国籍登记、维修许可审定和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并持续监督检查。
(六)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编制民用航空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对民用航空器实施空中交通管理,负责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资格管理;管理民航导航通信、航行情报和航空气象工作。
(七)制定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标准及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审批机场总体规划,对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管理;实施对民用机场飞行区适用性、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的行业管理。
(八)制定民航安全保卫管理标准和规章,管理民航空防安全;监督检查防范和处置劫机、炸机预案,指导和处理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和指导机场安检、治安及消防救援工作。
(九)制定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对民航企业实行经营许可管理;组织协调重要运输任务。
(十)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价格政策及经济调节办法,监测民航待业经济效益,管理有关预算资金;审核、报批企业购买和租赁民用飞机的申请;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劳动工资政策,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劳动工资工作。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公告 第号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等 18 项民航行业标准的公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批准《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等 18 项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 O 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T9010.4-2018 基于 LTE 技术的地空高速数据链技术规范第 4 部分:安装与验收规范 2018-12-14 2019-04-01
2019-04-01
16 MH/T9010.2-2018 基于 LTE 技术的地空高速数据链技术规范第 2 部分:机载终端规范 2018-12-14 2019-04-01
17 MH/T9010.3-2018 基于 LTE 技术的地空高速数据链技术规范第 3 部分:机载天线规范 2018-12-14 2019-04-01
13 MH/T6014-2018
飞机清水车 MH/T6014-1999 2018-12-14 2019-04-01
14 MH/T6031-2018 飞机充氧设备 MH/T6031-2003 2018-12-14 2019-04-01
15 MH/T9010.1-2018 基于 LTE 技术的地空高速数据链技术规范第 1 部分:总体技术规范 2018-12-14
7 MH/T0068-2018 民用航空移动应用程序安全测评指南 2018-12-14 2019-04-01
8 MH/T0069-2018 民用航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2018-12-14
2019-04-01
9 MH/T3002-2018 航空器无损检测超声检测 MH/T3002-2006 2018-12-14 2019-04-01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1
第 5 部分:托运程序 ............................................................................................... 123
第 6 部分:容器、中型散货集装箱(中型散货箱)、大型容器、便携式罐体、
多元气体容器和散装货箱的制造和试验要求 ....................................... 157
- iv -
目录
第一卷
页次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
1
建议书的性质、目的和意义 ....................................................................................
继续保持了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密切合作,有关放射性物质运输的规定也作了修改, 使之与原子能机构(2005 年修订)的《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保持一致。
《建议书》第十四修订版收入了 2004 年 12 月通过并统一编入 ST/SA/AC.10/32/Add.1 中的所有 修改。
委 员 会 第 二 届 会 议 还 通 过 了 对 《 关 于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的 建 议 书 ―― 试 验 和 标 准 手 册 》 的 修 改 (ST/SA/AC.10/32/Add.2),将作为《手册》第四修订版的增编出版(ST/SA/AC.10/11/Rev.4/Amend.1), 并通过了对《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标签制度》的修订(ST/SG/AC.10/32/Add.3),有关内容将收入文件 ST/SG/AC.10/30/Rev.1 的第一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