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业标准公告 2014年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号——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号——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3.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6.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号《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2月23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4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运行办公室(以下统称监管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外国航空公司)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也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事件信息、安全监察信息和综合安全信息。
(一)事件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
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信息;(二)安全监察信息,是指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信息;(三)综合安全信息,是指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和运行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信息、飞行品质监控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和飞行记录器信息等。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5—20082008北京主编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7月1日2008北京关于批准发布《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6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编制的《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三月十一日前言《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组织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大量统计、分析、总结、论证民用机场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及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并参考国际民航组织各附件的规定编制完成,以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发展,合理确定机场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使得民用机场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构成、机场场址、机场生产主体设施、机场生产辅助设施、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机场环境保护、机场项目建设用地。
本建设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尽快告知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地址: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邮政编码:),以便及时修订。
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主要起草人:张立安魏绮华王建萍聂国屏朱亚杰杨洪涛王赞辉陈桂明成畴夫黄龙生主要审核人:张光辉刁永海刘海云张淑萍中国民用航空局2008年3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成……………………………………………………………………(2)第三章机场场址………………………………………………………………………………………(3)第四章机场生产主体设施……………………………………………………………………………(5)第一节飞行区……………………………………………………………………………………(5)第二节目视助航设施……………………………………………………………………………(6)第三节旅客航站区………………………………………………………………………………(6)第四节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9)第五节货运区……………………………………………………………………………………(10)第六节机务维修区及设施………………………………………………………………………(11)第七节机场供油设施……………………………………………………………………………(11)第八节机场应急救援及安全保卫设施…………………………………………………………(12)第五章机场生产辅助设施……………………………………………………………………………(13)第一节航空食品及机上供应品设施……………………………………………………………(13)第二节服务保障设施……………………………………………………………………………(13)第三节信息管理设施……………………………………………………………………………(14)第六章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15)第一节机场地面交通设施………………………………………………………………………(15)第二节机场供电设施……………………………………………………………………………(15)第三节机场供水设施……………………………………………………………………………(16)第四节机场雨水排放系统………………………………………………………………………(16)第五节机场排污及污水污物处理系统…………………………………………………………(17)第六节机场供热及制冷设施……………………………………………………………………(17)第七节机场燃气供应设施………………………………………………………………………(18)第八节机场通信设施……………………………………………………………………………(18)第七章机场环境保护…………………………………………………………………………………(19)第八章机场项目建设用地……………………………………………………………………………(20)《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促进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第13部分
第14部分 第15部分 第16部分
MH/T3011.13─2006
MH/T3011.14─2006 MH/T3011.15─2006 MH/T3011.16─2006
红色警告标记的使用
民用地面紧急救援 民用航空器燃油箱的维修 民用航空器座舱地面增压试验
《民用航空器维修 地面安全》 ( MH/T 3011 -2006)
《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 (MH/T 3010-2006)
第二部分:经停站发生故障的处理
经停站(transit station) 执管飞机的维修基地以外的国内外和地区的民用航空港。 故障报告:承修人应及时向营运人报告故障情况。 报告内容:时间、地点、航班号、注册号、公司名称、故障发生过程、 现象、已经采取的措施、需要运营人提供的支援 运营人向适航维修部门提交《使用困难报告》 故障处理: 1.承修人按维修协议给予修复,并由营运人授权的维修人员对其签署 放行。 2.故障不能排除时:按MEL签署放行 3.故障超出MEL范围,需要营运人支援时,营运人应及时派遣维修人 员排除故障。
--《民用航空器维修 地面安全》 ( MH/T 3011 -2006)
《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 (MH/T 3010-2006)
第1部分 第2部分 第3部分 第4部分 第5部分 第6部分 第7部分 第8部分 第9部分 第10部分 第11部分 第12部分 MH/T3010.1─2006 MH/T3010.2─2006 MH/T3010.3─2006 MH/T3010.4─2006 MH/T3010.5─2006 MH/T3010.6─2006 MH/T3010.7─2006 MH/T3010.8─2006 MH/T3010.9─2006 MH/T3010.10─2006 MH/T3010.11─2006 MH/T3010.12─2006 民用航空器试飞 民用航空器在经停站发生故障的处理 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 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单(卡)的编制 民用航空器冬季的维修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技术档案 民用航空器维修记录的填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行为规范 地面指挥民用航空器的信号 维修人员与机组联络的语言 民用航空器地面维修设备和工具 民用航空器的清洁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修正)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2.18•【文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17年5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4年2月1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第三章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更改第四章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和补充型号认可证第五章依据型号合格证进行生产第六章生产许可证第七章适航证、适航批准标签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第八章特许飞行证第九章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第十章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和设计批准认可证第十一章出口适航批准第十二章标牌或者标记第十三章修理第十四章设计保证系统第十五章运行符合性评审第十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21.1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21.2A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一)型号合格证;(二)补充型号合格证;(三)改装设计批准书;(四)型号认可证;(五)补充型号认可证;(六)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七)生产许可证;(八)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九)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十)适航证;(十一)出口适航证;(十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十三)特许飞行证;(十四)适航批准标签。
第21.2B条定义(一)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
(三)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和安装的材料、零件、部件、机载设备或者软件。
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2014年3月1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民用运输机场建设与管理,促进机场发展,保障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运输机场规划、建设、安全、运营、服务、公共秩序、场容环境、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其经营和管理应当体现、发挥公益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必要措施鼓励、支持机场发展。
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解决机场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对全省机场的安全、运营和服务,机场地区的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等实施管理,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省内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统筹协调。
第五条机场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优质、运营高效、行为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机场规划和建设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要求,编制省内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公告 第号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等 18 项民航行业标准的公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批准《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等 18 项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 O 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T9010.4-2018 基于 LTE 技术的地空高速数据链技术规范第 4 部分:安装与验收规范 2018-12-14 2019-04-01
2019-04-01
16 MH/T9010.2-2018 基于 LTE 技术的地空高速数据链技术规范第 2 部分:机载终端规范 2018-12-14 2019-04-01
17 MH/T9010.3-2018 基于 LTE 技术的地空高速数据链技术规范第 3 部分:机载天线规范 2018-12-14 2019-04-01
13 MH/T6014-2018
飞机清水车 MH/T6014-1999 2018-12-14 2019-04-01
14 MH/T6031-2018 飞机充氧设备 MH/T6031-2003 2018-12-14 2019-04-01
15 MH/T9010.1-2018 基于 LTE 技术的地空高速数据链技术规范第 1 部分:总体技术规范 2018-12-14
7 MH/T0068-2018 民用航空移动应用程序安全测评指南 2018-12-14 2019-04-01
8 MH/T0069-2018 民用航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2018-12-14
2019-04-01
9 MH/T3002-2018 航空器无损检测超声检测 MH/T3002-2006 2018-12-14 2019-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1年第2号(总第134号)--依法备案行业标准311项的公告

2010-07-01
中国民用航空局
4
30444-2011
MH/T 4027-2010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语音通信交换系统技术规范
2010-05-12
2010-08-01
中国民用航空局
5
30445-2011
MH/T 1031-2010
农用飞机喷洒设备性能检测规范
2010-05-27
2010-04-01
公安部
42
30482-2011
GA 862-2010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信息采集和驾驶证签注规范
2010-03-08
2010-04-01
公安部
43
30483-2011
GA 863-2010
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通用要求
2010-03-08
2010-04-01
公安部
44
30487-2011
70
30513-2011
GA 311-2010
警鞋 男棉皮鞋
GA 311-2001
2010-09-13
2010-09-13
公安部
71
30514-2011
GA 312-2010
警鞋 女棉皮鞋
GA 312-2001
2010-09-13
2010-09-13
公安部
72
30515-2011
GA 570-2010
机场旅客处理前端接入离港系统技术规范
2010-10-28
2011-02-01
中国民用航空局
13
30453-2011
MH/T 7017-2010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ຫໍສະໝຸດ 动车辆行驶性能检验规范2010-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3年第2号(总第158号)国家

批准日期 2012-11-22 2012-11-22 2012-11-22 2012-11-22 2012-11-22 2012-12-06
实施日期 2012-12-03 2012-12-03 2012-12-03 2012-12-03 2012-12-03 2013-04-01 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 民政部 民政部 民政部 民政部 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
12
38399-2013
JG/T 396-2012 强水泥板
13 14
38400-2013 38402-2013
JG/T 395-2012 JG/T 393-2012
建筑用膜材料制品 建筑门窗五金件 双
面执手 15 38403-2013 JG/T 392-2012 建筑用钢木室内门 2012-11-01 2013-01-01
18
38406-2013
WS/T 403-2012 规项目分析治疗指标 临床常用生化检验项 目参考区间 第 1 部分:
2012-12-25
2013-08-01
卫生部
19
38407-2013 404.1-2012 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 移酶、 碱性磷酸酶和 γ 谷氨酰基转移酶 WS/T 临床常用生化检验项
8
38395-2013
CJ/T 413-2012 通用技术条件 城市轨道交通钢铝复
9
38396-2013
CJ/T 414-2012 合导电轨技术要求
10
38397-2013
JG/T 399-2012
建筑遮阳产品术语 建筑幕墙热循环试验
11
38398-2013
JG/T 397-2012 方法 外墙用非承重纤维增
45
38433-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