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详解售后回租交易模式
一文读懂售后回租交易模式(优势、局限、建议、涉税问题)

一文读懂售后回租交易模式(优势、局限、建议、涉税问题)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出租人)租回,习惯称之为'回租'。
在售后回租方式下,卖主同时是承租人,买主同时是出租人。
售后回租的基本交易研究假如回租的设备只是在短期内使用,可以界定为是经营租赁;若是回租的设备准备长期使用,通过向租赁公司分期支付租金,在租金支付完毕时重新取得该资产的所有权,则售后回租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属于融资租赁。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开展这种业务的根本目的在于筹资,在出售时可取得全部价款的现金,而租金则是分期支付的,从而获得了所需的资金;而资产的新所有者(即出租人)通过售后回租交易,找了一个风险小、回报有保障的投资机会。
该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形式是企业在告贷无门、融资困难或融资成本比较高时,为达到融资目的,同时又能够保证生产正常运作的情况下开始使用的。
通过售后回租业务可将固定资产转化为货币资金,运作程序较简单,已成为重要的筹资手段之一。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的优势(一)有效盘活资产,解决资金问题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可以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切实缓解流动资金压力。
这是公司进行售后回租交易所要满足的首要目标。
通过出售交易,企业解决了资金困难,增加了企业的流动性,又盘活了自身的固定资产;而后的回租,使得企业的生产得以继续,满足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
通过售后回租交易,企业可以实现与“抵押贷款”和“分期付款购买商品”同样的效果。
而灵活的租金支付方式又使其显著优于上面两种银行金融产品。
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企业还可以售后回租融入资金,同时约定回购条款,获得资产升值的好处。
(二)融资资金用途灵活,不受限制通过售后回租取得的融资资金,由企业按实际需要使用,既可用作流动资金、也可用作项目建设等。
售后租回是什么售后回租交易两种情形

售后租回是什么售后回租交易两种情形售后租回是什么售后回租交易的两种情形今天要给大家讲的是售后租回的内容,售后租回这个知识点怎么说呢,就是不管参加会计类的什么考试,都是避不开的一个点初级有、中级有、注会同样有,既然逃不过,为啥不好好跟着学学呢!售后租回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将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租回,习惯上称之为“回租” 通过售后租回交易,资产的原所有者在保留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控制权的前提下,将固定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在出售时可获得全部价款的现金,而租金则是分期支付,从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而资产新所有者通过售后租回,找到了一个风险小,回报有保障的投资机会售后回租交易会形成*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情形:从上图可以看出,售后租回形成租赁的的会计处理有分摊和调损益两种,具体内容如下:一售后租回交易形成*租赁卖主的会计处理:①出售资产日,结转出售固定资产的成本:借:固定资产清理贷:固定资产②出售资产日,出售资产: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③次月,确认应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贷:制造费用—折旧费购买资产日,买主的会计处理:借:*租赁资产贷:银行存款二售后租回交易形成经营租赁1、售价=公允价值,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卖主的会计处理:①出售资产日,结转出售固定资产的成本:借:固定资产清理贷:固定资产②出售资产日,出售资产: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购买资产日,买主的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2、售价>公允价值,其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的使用期限内摊销卖主的会计处理:①出售资产日,结转出售固定资产的成本:借:固定资产清理贷:固定资产②出售资产日,出售资产: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③次月,确认应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贷:管理费用购买资产日,买主的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 3、售价<公允价值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售价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的使用期限内摊销卖主的会计处理:①出售资产日,结转出售固定资产的成本:借:固定资产清理贷:固定资产②出售资产日,出售资产:借:银行存款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贷:固定资产清理③次月,确认应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借:管理费用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购买资产日,买主的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未来租赁付款额>市价,售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卖主的会计处理:①出售资产日,结转出售固定资产的成本:借:固定资产清理贷:固定资产②出售资产日,出售资产:借:银行存款营业外支出贷:固定资产清理买主的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
房地产售后返租的经营模式和税务处理

房地产售后返租的经营模式和税务处理所谓售后返租,就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同时与购房者签订该房的租赁合同,要求购房者在2-5年的时间内将购买的房屋交给开发公司,由开发公司统一经营,以保证项目成功运作及购房者的利益不受损失。
该模式涉及的税收关系比较复杂,根据工作实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理,并举例对售后返租的经营模式及税收问题作一下分析、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经营模式简述:第一步:房地产公司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同时与购房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步:房地产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租房合同》:第三步:物业管理公司与富尔沃财富街及各商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富尔沃财富街是与商户联营的商业公司。
经营模式详述及税务问题概述:房地产公司与购房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会有这样的约定:购房者将该房屋交付房地产公司后,无论该房屋实际出租与否,房地产公司均应按约定的租金标准向购房者交付租金。
此业务需要按5.55%交纳“租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按1‰交纳印花税,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交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房地产采取的是平价、折价出租,此项业务可能一直亏损),房地产公司不需要交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因为房地产公司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购房者要按5.55%交纳“租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个人出租商铺按12%交纳房产税,按相关土地级次交纳土地使用税,按1‰交纳印花税,按20%交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需要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接下来房地产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租房合同》,合同中要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包租房地产公司签下的所有商铺;并约定如实际出租该房屋的价格高于与房地产公司约定的租金标准(此标准与返购房者的租金金额一致),则高出部分做为物业管理公司受托租房的手续费收入归物业管理公司所有;如果实际出租该房屋的价格低于与房地产公司约定的租金标准(此标准与返购房者的租金金额一致),则按实际出租该房屋的价格返给房地产公司,不另外收取手续费;如果房屋未出租则不付任何费用。
售后返租操作模式和商铺租金回报率计算方法

售后返租操作模式与商铺租金回报率计算方法“不破不立.不止不行。
”售后返租的诱惑之处在于"先销售后承租、同时给予一定比例租金回报".尽管价格不菲.但仍引来买家追捧。
然而.发展商却踏上了痛苦"解套"的漫漫征途.如何破?从售后返租优劣势与适用性、操作模式、风险规避技巧、租金回报率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深度解析.为破解售后返租困局提供借鉴。
一、关于售后返租.您知多少?1、售后返租优劣势与适用性分析特征客户购铺同时与开发商签订委托协议.将房产返租给开发商.租期内由开发商转租经营.租期两到十几年不等发展商一次性返数年租金降低首付返租期内.业主定时从发展商处得到定额租金回报收益方式销售收入;快速销售、回笼资金优势投资的收益明确.如果主力店品牌好.则有较强的安全感分割灵活.客户层面广劣势实际租金收益不能满足返租所需.政策限制适用类型主要适用于有主力店承租区域商铺的产权分割销售模式长期售后返租特征商铺销售时.商铺已经出租.开发商将租约转给业主.业主实施之前开发模式短期售后返租特征业主购铺同时与开发商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将物业返租给开发商。
租期内由开发商转租.统一经营管理.租期1-3年不等;发展商一次性返数年的租金.并降低首付;返租期内.业主定时从发展商处得到固定的租金回报优势分割灵活、客户层面广.开发商可在短期内回笼资金.降低项目整体资金压力;前期由发展商统一控制招商和经营.能确保既定的商业定位.有效保证整体商业. .. .. .2、计算过程与公式第一种.按8年租期算:将已知数据带入到公式中.得到:销售均价×10000-销售均价×10000×8%×8+月租金×10000×12×3+{月租金×12×10000×(1+12%)[1-(1+12%)5]} /[1-(1+12%)]-销售均价×10000×2.5%=22500×10000得出销售均价与月租金的关系方程式:销售均价=53731-361×月租金按照月租金从50元/㎡到100元/㎡的价格.带入到公式中.则得到相应的销售均价.既当该好百年的租金达到某个价格时.要实现相应的销售整体均价.才能保证发展商能够得到纯销售额。
融资租赁业务及售后回租介绍

(一)基础业务合作模式分析1、直接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合作模式该模式项下,租赁机构用自有资金或筹集资金,向供货商购进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租赁机构在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
直接租赁最大的受益人往往是生产厂商,对生产厂家来说,租赁可为其客户提供融资的增值服务,故可有效提升其企业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市场份额。
图表1:直接融资租赁保理流程图2、融资性售后回租保理业务合作模式 该模式项下,承租人为获得融资为目的或改善财务结构,将自有物件出卖给租赁机构,同时与租赁机构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租赁机构处租回,是承租人和供货商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售后回租进一步发挥了租赁资本形态灵活转化的功能,企业①租赁物买卖合同④融资租赁合同在添置设备等动产时将资本货币转化为了实物资本。
而通过将现有设备卖给租赁再租回使用,又将实物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为企业开辟了一条融资新渠道。
和普通贷款相比,租赁既有债权债务关系,又有物权关系,而借贷只是债权债务关系。
融资租赁可对租赁物进行加速折旧,而贷款则无法起到这个功能。
图表2:融资性售后回租保理模式流程图3、厂商租赁保理业务合作模式该模式项下,租赁机构通过供货商(及其经销商),签订针对其终端用户融资的合作协议,并通过为终端客户提供金融租赁服务,使终端客户为从供货商获得的设备支付租金,成为承租人,从而获得设备使用权的租赁形式。
通常,供应商承担回购责任。
厂商租赁其实是直接租赁的一种变形,是厂商为了销售采取的融资租赁。
由于设备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所以比分期付款有更安全的资金回收保障。
图3:厂商租赁保理流程图(二)基础交易模式准入标准及操作流程上述三种基础交易以租赁公司为授信主体,须严格按照民银发[2014]86号《关于印发<中国民生银行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的通知》及我行相关管理办法操作执行。
三、售后回租无追索权保理合作模式(一)模式简介1、产品简介特殊的售后回租业务,银行买断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根据承租人的信用状况给予支付对价,还款时由承租人将租赁款划至我行指定账户的一种融资业务。
一文详解售后回租交易模式

随着近几年投资的活跃,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不断放大,融资租赁逐渐成为企业购买设备和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
加之近几年国内货币政策逐步收紧,企业普遍缺乏流动资金,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模式被广泛使用,本文针对售后回租相关问题进行整合梳理。
售后回租的认定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出租人)租回,习惯称之为"回租"。
在售后回租方式下,卖主同时是承租人,买主同时是出租人。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银监会制定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以及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均对售后回租进行了认定,但仅仅是从形式上对售后回租的概念进行描述,并未对售后回租具体事项做进一步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知,我国法律并未对售后回租进行认定,亦未对售后回租具体事项进行规定。
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实践中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和颁布关于售后回租的法律刻不容缓。
常见的几种售后回租模式常见的售后回租主要有承租人已付清全部价款情况下的售后回租、名为直租、实为售后回租、承租人向出卖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情况下的售后回租,这三种模式。
其中,第一种模式,是典型的售后回租模式。
在此,主要对第三种模式进行阐述。
第三种模式是指,在融资回租合同签订时,承租人将尚未实际取得所有权的租赁物转移给出租人,出租人向其提供融资金额,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模式。
商业销售与售后返租方案

商业销售与售后返租方案商业销售与售后返租方案是一种商业模式,它将销售和售后服务结合起来,并为客户提供返租的机会。
这样一来,客户可以在购买产品后获得一定的回报,同时也可以享受到售后服务的支持。
下面将详细介绍商业销售与售后返租方案。
首先,商业销售与售后返租方案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种创新的销售方式,以吸引更多的客户并增加销售量。
在传统的销售模式中,客户购买产品后没有额外的回报,这可能导致客户对购买产品的兴趣下降。
而商业销售与售后返租方案可以为客户提供一定的利益回报,这样可以增加客户对产品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其次,商业销售与售后返租方案可以提供更好的售后服务支持。
在传统的销售模式中,售后服务常常被忽视,这给客户使用和维护产品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而商业销售与售后返租方案可以将售后服务与返租结合起来,这样客户可以在购买产品后获得一定的返租回报,并且可以获得专业的售后服务支持。
此外,商业销售与售后返租方案可以降低客户的购买成本。
在传统的销售模式中,客户需要一次性支付产品的全部费用。
而在商业销售与售后返租方案中,客户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购买产品,并在一定的期限内支付费用。
这样可以分摊客户的购买成本,并提高客户的购买力。
最后,商业销售与售后返租方案可以促进产品的升级和更新。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也越来越快。
在传统的销售模式中,客户购买的产品可能很快就会过时。
而商业销售与售后返租方案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使得客户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使用最新的产品。
这样不仅可以满足客户对新技术的需求,还可以促进产品的升级和更新。
综上所述,商业销售与售后返租方案是一种创新的商业模式,通过将销售和售后服务结合起来,并为客户提供返租的机会,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并增加销售量。
商业销售与售后返租方案可以提供客户一定的利益回报和售后服务支持,降低客户的购买成本,促进产品的升级和更新。
因此,商业销售与售后返租方案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租赁准则终于有人把“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讲明白了

租赁准则终于有人把“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讲明白了- 01 -前言各位小伙伴们,大家好呀!上一篇文章,我为大家介绍了什么是转租赁。
本篇,我们聊一聊另一个特殊的租赁交易:售后租回。
- 02 -两种身份与转租赁一样,本篇我们的主角企业仍然拥有两重身份。
一个身份是资产出售方,另一个身份是承租人只有符合了“售出”,售后租回这一概念才能成立。
所以,我们先聊“售”后,再谈“租”回。
- 03 -是否属于销售判断是否属于销售这件事,并不归租赁准则管,是收入准则的管辖范围。
判断是否属于销售最核心的一点,是关注资产的控制权是否转移。
关于这部分知识,大家可以点击下方链接回顾:知识链接:新收入准则 | 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04 -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售后租回交易最令人头疼的是其会计处理,许多小伙伴觉得这部分的知识难学,这主要拜教材的案例所赐。
准则应用指南的案例大而全,十分复杂,并不利于初学的人理解新知识。
所以,本文的案例我做了简化,希望能帮助各位更好地理解新知。
我是案例包子铺以30万元的交易价格向吃货公司出售一间商铺,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相同,交易前该商铺的账面原值是24万元,累计折旧4万元。
与此同时,包子铺与吃货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取得该商铺10年的使用权,年租金为2万元,于每年年末支付。
租赁内含年利率为5%。
假设该项交易符合关于销售成立的条件。
思考一下:包子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析】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为什么会让我们感觉很难学?是因为其将【售出】和【租回】这两项交易揉在了一块,我们倘若能够抽丝剥茧的将其分离开,自然就豁然开朗了。
我们可以将售后租回业务拆分成两个交易:一个是卖出资产,另一个是租入资产初始计量第一步:卖出资产将该项业务看成是出售账面价值为20万元的固定资产借:银行存款 30贷:固定资产 20贷:资产处置收益 10第二步:租入资产租赁付款额现值=2x(P/A,5%,10)=2*7.7217=15.44(万元)借:使用权资产 15.44借: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4.56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20第三步:组合上述分录如果售后租回的分录是上述两组分录的简单相加,那道也不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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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几年投资的活跃,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不断放大,融资租赁逐渐成为企业购买设备和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
加之近几年国内货币政策逐步收紧,企业普遍缺乏流动资金,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模式被广泛使用,本文针对售后回租相关问题进行整合梳理。
售后回租的认定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出租人)租回,习惯称之为"回租"。
在售后回租方式下,卖主同时是承租人,买主同时是出租人。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银监会制定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以及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均对售后回租进行了认定,但仅仅是从形式上对售后回租的概念进行描述,并未对售后回租具体事项做进一步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知,我国法律并未对售后回租进行认定,亦未对售后回租具体事项进行规定。
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实践中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和颁布关于售后回租的法律刻不容缓。
常见的几种售后回租模式常见的售后回租主要有承租人已付清全部价款情况下的售后回租、名为直租、实为售后回租、承租人向出卖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情况下的售后回租,这三种模式。
其中,第一种模式,是典型的售后回租模式。
在此,主要对第三种模式进行阐述。
第三种模式是指,在融资回租合同签订时,承租人将尚未实际取得所有权的租赁物转移给出租人,出租人向其提供融资金额,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模式。
在此种模式下,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方式为占有改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若,承租人将租赁物卖给出租人未取得原出卖人同意,则构成无权处分。
那么在承租人无权处分的情况下,通过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交付租赁物,出租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对此,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1)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构成善意取得占有改定在物权公信力上与其他交付方式有着巨大差异。
善意取得中受让人获得所有权是基动产占用的公信力而来。
而占有改定不产生对外公示效力。
在交易相对人之外的第三人眼中,并不能够看到客观真实的动产的转移。
若是确认此种交付方式构成善意取得,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
(2)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构成善意取得不认定占有改定适用善意取得,势必加大出租人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的风险,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开展造成强烈冲击。
对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
”另,201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交付动产之时,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
前款所称交付动产之时,在现实交付情形,为受让占有之时;在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为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的法律行为生效之时;在物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为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之时。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维护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业务交易安全,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构成善意取得。
因此,在实践中,应当结合售后回租的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善意取得,具体建议如下:①细化对承租人的资信审查,且出租人要合规经营,以此降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风险。
②规范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条款,如增加担保、回购条款等,来保障交易安全。
融资性售后回租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作为近些年兴起的一种财务创新工具,受到了各个公司的青睐,己彰显出了巨大的经济助推力。
鉴于自身的创新能力,即有效盘活资产,解决资金问题;融资资金用途灵活,不受限制;实现节税的效果;有利于全盘考虑企业规划,有效改善企业的财务结构;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的低成本优势等优势可以看出融资性售后租回交易还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
假如回租的设备只是在短期内使用,可以界定为是经营租赁;若是回租的设备准备长期使用,通过向租赁公司分期支付租金,在租金支付完毕时重新取得该资产的所有权,则售后回租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属于融资租赁。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开展这种业务的根本目的在于筹资,在出售时可取得全部价款的现金,而租金则是分期支付的,从而获得了所需的资金;而资产的新所有者(即出租人)通过售后回租交易,找了一个风险小、回报有保障的投资机会。
该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形式是企业在告贷无门、融资困难或融资成本比较高时,为达到融资目的,同时又能够保证生产正常运作的情况下开始使用的。
通过售后回租业务可将固定资产转化为货币资金,运作程序较简单,已成为重要的筹资手段之一。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的优势(一)有效盘活资产,解决资金问题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可以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切实缓解流动资金压力。
这是公司进行售后回租交易所要满足的首要目标。
通过出售交易,企业解决了资金困难,增加了企业的流动性,又盘活了自身的固定资产;而后的回租,使得企业的生产得以继续,满足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
通过售后回租交易,企业可以实现与“抵押贷款”和“分期付款购买商品”同样的效果。
而灵活的租金支付方式又使其显著优于上面两种银行金融产品。
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企业还可以售后回租融入资金,同时约定回购条款,获得资产升值的好处。
(二)融资资金用途灵活,不受限制通过售后回租取得的融资资金,由企业按实际需要使用,既可用作流动资金、也可用作项目建设等。
而银行贷款都必须是特定的用途,即规避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必须用于生产经营周转、不能投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的监管风险。
(三)实现节税的效果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而对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样,充分运用国家关于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新旧资产都能计提折旧费用,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新资产的设备投资的一部分还可以进行投资抵免,从而取得节税效果。
另外对在关联各方所得税税率不同的情况下,关联方之间进行售后回租交易,通过每期支付租金的形式可将利润由高税率公司向低税率公司转移。
(四)有利于全盘考虑企业规划,有效改善企业的财务结构融资性售后回租可以控制资金流,不占用银行的信用额度,有效改善企业的财务结构,使企业获得财务杠杆的好处。
在我国企业的售后回租交易普遍是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售后回租交易同时增大了企业的资产规模和负债规模,资产负债率得以提高,使得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得到提高。
(五)融资性售后租回交易的低成本优势通过银行融资一般融资成本高,期限短,条件苛刻。
实际资金成本大约能到10%左右。
售后回租交易,承租人是最大的受益者,费用相对低,期限长,只需要在期初支付较少的租金就能获得固定资产的全部使用价值;另外租金金额及支付方式灵活:也可以根据承租人具体的资金状况、经营业绩和营业周期等具体情况,就租金金额及具体支付方式在合同中予以约定,而不必拘泥于定额、定期支付租金的形式。
在资金成本方面,租赁内含贴现率一般也为10%左右,甚至高于贷款成本,但由于灵活的支付租金方式,使得利息费用支出比银行借款支出要少一些。
在所融资金用途方面,银行贷款一般在借款时即限定了贷款用途,擅自改变用途又面临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而通过售后回租交易所融资金,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一般企业可以自由支配。
涉税问题与会计处理融资性售后回租中的涉税问题一、承租人(出售人)销售有形动产时的涉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该项规定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是融资和租赁,与租赁资产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仍然属于承租方,因此承租人对该资产仍视同自有资产一样计提折旧,不作销售处理,不确认损益。
对于未确认融资费用部分,作为融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体现了融资业务的实质。
另外,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
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实质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应该依借款合同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
对于出售有形动产的合同,应按购销合同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二、支付租金时的涉税问题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2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假设A公司将一生产设备按24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B租赁公司,同时,A公司又将该设备以3000万元的价格租回,每年年底支付租金600万元。
那么B公司应确认的融资租赁销售额为600(3000-2400)万元。
根据融资租赁开具发票的相关规定,B公司借出的本金2400万元不需要取得对方发票,故A 公司的“销售”行为不需要开具发票。
B公司可收回的租金3000万元超过本金2400万元600万元部分即为B公司在该项交易中取得的增值收益,应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总额为600万元(含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