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讲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三章再审程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后两年,但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的 除外。
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
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一般有以下 几种: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
审或调解结案。
在再审过程中,如果发现原判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 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 三章再审程
汇报人: 2023-12-31
目录
• 再审程序概述 • 再审程序的提起 • 再审案件的审理 • 再审程序的法律效果 • 再审程序的完善和发展
01
再审程序概述
再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维护司法权威
确保司法裁判的既判力,树立司法权 威。
再审程序完善的建议和展望
明确启动标准
制定更为具体、明确的再审启动标准。
增加透明度
引入听证程序,增加再审审查过程的透明度。
再审程序完善的建议和展望
• 限制再审次数:明确限制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次数。
再审程序完善的建议和展望
借鉴国外经验
学习国外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再审程序。
03
再审案件的审理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可以向 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 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申 请再审的事项,一般不扩大审理范围 。
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和程序
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一般采用开庭审理,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采用书面审理。
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是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决进行再次审理的一种非常途径。
再审程序的启动意味着要在同一案件上重复投入司法资源,这似乎与效益原则不符,但是从公正的角度看,这又是为公正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消除一审、普通上诉审中程序错误因素和裁判者的过错因素,是减小这一代价的必由之路。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对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1.决定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程序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对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2.决定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程序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3.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再审程序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为了避免错误的判决、裁定难以得到纠正,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程序是对判决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发现有错误的案件,通过重新审判加以纠正,使案件得以正确处理时应遵循的步骤和方法。
再审程序不是每个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而是符合我国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的防错、纠错程序。
一、再审案件并不等同于错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五种情形,明文规定了再审提起的条件,但对再审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应改判,却没有作出规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提起再审的途径有三条:一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后引起再审;二是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三是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再审程序

特别注意:
我国民事诉讼中仅限于对生效民事裁判 的抗诉,对未生效的民事裁判人民检察院没有 抗诉权。也就是说,只有再审程序的抗诉,没 有二审程序的抗诉。(这一点和行政诉讼相同,
第十六章
再审程序
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述
一、概念 再审程序,是指因当事人、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 院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 判决、裁定、调解书 ,申请或
启动再审,而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
程序。 再审程序是带有监督性和补救性的诉讼程序,不 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
再审程序的启动包括两种情形:
1、当事人申请再审 2、审判监督程序(即法院或检察院启动的
( 三)依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四)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应全面进行审理,不受原裁判处理范围 和当事人申请再审请求范围的限制。(和上诉程序不同)
( 五)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 进行调解,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
( 六)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过程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 第49题(单选)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某案,发现 张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一、二审法院将其遗漏。 在这种情况下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可以通知张某参加诉讼,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二审法院重审 B.可以通知张某参加诉讼,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C.应当直接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二审法院重审
和刑事诉讼法是有区别)
【司考】考点再审的审理程序(星考点)

基本概念1.指令再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
重点考点详解一、审理法院( 一 ) 法院启动再审1.如果是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进行再审的,则由本院进行再审。
2.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再审的,则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
(二) 检察院启动再审1.原则上接受抗诉的法院提审;2.证据问题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的,不得再次交给其再审。
【注意】5 种情形: (1) 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 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三) 当事人申请再审1. 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2.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指定与原审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3.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1)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2)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3)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4)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5)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6)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4.不得指令再审,应当提审的情形:(1) 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2) 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3) 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再审审理程序1. 中止原判执行:按照再审程序决定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可以不中止执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2.重组合议庭:再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注意】 不开庭审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有特殊情 况或双方当事人已经以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 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 。
再审案件适用的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再审程序是我国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纠正已经生效但存在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具有特殊性,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再审案件适用的法律程序,包括再审的提起、受理、审理和裁判等环节。
二、再审的提起1. 提起再审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检察院可以申请再审,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 提起再审的方式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检察院提起再审,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3)申请再审的请求;(4)提交的证据材料。
三、再审的受理1. 受理机关再审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
2. 受理期限再审申请自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 受理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合议庭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立案。
四、再审的审理1. 审理组织再审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2. 审理方式再审案件可以采用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
开庭审理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
3. 审理期限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参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的规定执行。
4. 审理程序(1)合议庭组成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再审审理;(2)当事人对再审审理程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回避;(3)合议庭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人的证据,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取证;(4)合议庭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对原判决、裁定进行修改、撤销或者维持;(5)合议庭对再审案件作出判决、裁定后,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
再审程序及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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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件再审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再审程序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纠正原审程序中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审程序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再审程序的概述、再审程序的提起、再审程序的审查和再审程序的判决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再审程序的概述1. 再审程序的定义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因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2. 再审程序的目的(1)纠正原审程序中的错误;(2)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维护司法公正;(4)提高司法效率。
三、再审程序的提起1. 再审程序的提起主体再审程序的提起主体包括当事人、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
(1)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等。
(2)检察院:指对原审案件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3)上级人民法院:指对原审案件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
2. 再审程序的提起条件(1)当事人、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均有权提起再审程序。
(2)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
(3)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四、再审程序的审查1. 再审程序的审查范围(1)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3)程序是否合法。
2. 再审程序的审查程序(1)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立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理: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
(3)判决: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作出判决,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理由。
五、再审程序的判决1. 再审程序的判决结果(1)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2)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3)改判;(4)发回重审。
2. 再审程序的判决生效(1)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2)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3)改判的,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再审程序庭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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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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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 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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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 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 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的。
• 4、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
• 5、违反法律适用规则。 • 6、明显违背立法本意。
• 四、民事再审事由Ⅲ:裁判程序不合法 • (一)剥夺当事人程序参与权 • (二)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 (三)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
• (四)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 • (五)判决、裁定主文缺乏具体性、明确性
• 五、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
• 第二节 民事再审事由
• • 一、含义和分类 民事再审事由,是指《民诉法》规定的启动民事再审审理程序的法定理由或 根据。
•
• • • • • •
(一)理论分类: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
法院发动再审事由、检察院发动再审事由 (二)立法分类:《民诉法》第201条、200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2)原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 限内不能提供
• (3)原庭审结束后原做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 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 (4)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以质证、认证,但 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 “基本事实”:是指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 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 的事实。
民诉第12章 再审程序
第12章再审程序第一节再审程序概述一、再审程序的概念(一)定义――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
(二)特点1、再审以案件的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前提2、再审有严格的范围和条件限制。
3、再审启动程序的主体不限于当事人4、再审是审级制度结构之外的救济程序。
5、再审程序不是必经程序,没有专门独立的审判程序。
(三)再审和二审的区别1、程序发生的原因或主体不同第一审程序是原、被告间发生民事争议,因原告向法院起诉而开始,即第一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
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再审程序是当事人、法院、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
行使起诉权的主体,只能是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行使上诉权的主体,既可能是一审的原告,也可能是一审被告或诉讼第三人。
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
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2、提起方式不同当事人起诉,原则上要求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较复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
3、提起诉讼的时间要求不同上诉要受上诉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较短;起诉只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起诉的时效较长,在诉讼时效内随时可以提起诉讼。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4、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针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
第二审程序是当事人因不服一审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而发生,所以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再审程序的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稳定性,对法院、当事人和社会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人都无权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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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尚未审查完毕 的案件,均不符合当事人申请检察机 关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
• 3、法院对抗诉案件的再审 • 1)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 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 2)再审的法院: • 通常:是接受抗诉的法院 • 例外:前五项事由,可以交下一级法院再 审 • 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 注:检察机关不是当事人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与再审
• 1、事由:200条(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或者 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 2、抗诉的主体:上级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 检察院 • 最高检对各级抗(能同级抗) • 地方各级检对同级法可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 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检向同级 法抗(不能同级抗)
• (1)审理范围不超过再审或者抗诉范围:即 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当事人请求的范围 内审理; • (2)超范围的不审理:即当事人超出原审范 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 范围; • (3)有例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 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 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再审的审判程序
• 1、中止执行:“五费一金”再审不中止执行 •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 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 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 2、另行组成合议庭 • 3、分别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
• 4、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 诉: •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的; •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 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 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 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十二讲
再审程序
• 再审与审判监督的关系:
1、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再审程序的内 容都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规定。 2、但是再审程序的概念要较审判监督程序更 宽泛些。再审程序所审理的案件,不仅仅包 括基于法院和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权提出的再 审案件,还包括基于当事人的诉权提出的再 审案件。
再审程序的意义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 降低了再审案件的审级法院 • 第199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 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 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 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 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5、再审案件的处理
• 1、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原裁判视 为撤销 • 2、对裁判的处理:
• (一)驳回起诉:
•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 判决,驳回起诉; • (二)维持原判: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驳回再审申请; • (三)依法改判
• (四)发回重审:程序违法、遗漏当事人
• 赵某与黄某因某项财产所有权发生争议,赵某向法院提 起诉讼,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项财产属赵某 所有。此后,陈某得知此事,向二审法院反映其是该财 产的共同所有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二审法院经审查, 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关于此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 • A.陈某不是本案一、二审当事人,不能参加再审程序 • B.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通知陈某参加再审程序,并根据自 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陈某另行起诉 • C.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通知陈某参加再审程序,并根据自 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 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 D.二审法院只能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 重审
• • • • • 1、申请主体:当事人及案外人 2、对象: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3、法定事实和理由 4、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 5、审理法院:原则是上一级法院,例外也 可以是原审法院
申请再审主体
• 提出再审申请的人只能是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 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判令其承担义务 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二审提出再审申 请的,应当是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出再审申请。
当事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请再审的对象应当是判决、裁定、 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 不得申请再审: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 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2、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3、当事人申请再审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本次立法修改后,人民法院应如何把握和界定可以申请再审 的裁判范围,有待于最高法院尽快予以明确。
申请再审的事由:民诉法200
•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证据 应是主要证据; •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 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已不是应当 再审,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 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 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也可以申请 再审
•
当事人申请再审时间:
• 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案外人申请申请案件的处理
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 按一审 按二审
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
再审程序与一、二审程序的区别
区别
一审程序
二审程序
再审程序
启动原因
启动时间
当事人起诉
无限制
当事人上诉
上诉期
当事人申请或检、法主动提 起
6个月,不适用中止、中断 和延长的规定。205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6个月内提出 原审法院、上级法院及最高 法院 合议庭 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根据适用的程序而定 根据适用的程序而定 非正常性纠错程序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
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
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第198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 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 会讨论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 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 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的意义主要在于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 定中存在的错误予以纠正,从而保证法院判 决和裁定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上讲,再审程序的 设立,使当事人在判决生效之后,有可能再 一次地进行诉讼,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有可能因案件的再一次审理而发 生变化。
审理法院 审判组织 审判对象 审理方式 裁判效力 程序性质
各级法院 合议庭或独 任庭
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 院 合议庭(必须是审判 员)
双方的民事 一审法院未生效裁判 权益争议 开庭审理 上诉期内未 生效 正常性审判 程序 开庭审理或径行裁判 一经作出即生效 正常性救济程序
• 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 审理后判决两江公司败诉。此后,两江公司 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在对两江 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前述案 件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关于该案的再 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 B.应当由海大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 C.应当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 D.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但必须由 大江公司参加诉讼
• 原审法院提出再审的具体步骤:先由本院 院长将被认为需要再审的案件提交审判委 员会讨论,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审判委员会做出再审决定的,应当裁定中 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注意: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单独都不 足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再审 的方式包括两种形式: • 提审 • 指令再审
• 法院对再审的审查:
• 期限:3个月,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 文书:裁定(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
• 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
• 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
• 中级以上法院 •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99条的规定选择向基 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 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 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