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汽车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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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管理第五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符合《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2,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

对于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大于20台),《许可条件》第8条有关产品试制、试验能力和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21条有关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的审查要求可适当简化。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管理第五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符合《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2,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

对于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大于20台),《许可条件》第8条有关产品试制、试验能力和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21条有关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的审查要求可适当简化。

专用汽车和挂车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共19页

专用汽车和挂车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共19页

附件一:结构、用途特征纳入其他类车品种管理附件二: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3、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的企业,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应予以关注或简化;4、考核判定原则:(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核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3)当考核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核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5、监督检查要求:(1)第3条(年销售量或年销售收入的要求)、第13条、第17条、第21条适用于监督检查;(2)所有否决项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章节(第14条至第21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3)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4)其它一般项按照4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新技术、新材料评价程序根据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的说明,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评价小组评价申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产品的工作,确认其是否属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专用汽车企业。

中介机构按如下程序开展评价工作:1、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的评价小组,人员来自国内检测和认证机构、技术研究院所、主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的专家等;2、评价小组在接受委托后采取集中讨论、现场调研、行业调研、主要企业及研究院所走访、专家交流、现场测试及验证等方式商议、确定是否属于新技术、新材料;3、评价小组在接受委托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提交评价意见;4、中介机构根据评价小组的评价意见,出具认定报告,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批复。

乘用车生产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 汇总修改版20200224

乘用车生产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 汇总修改版20200224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审查要求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

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要求和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简化、调整。

其中,对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项目审批手续的乘用车企业进行的考核,本附件准入条件中第二部分“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第三部分“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应当按照有关项目批准文件进行调整;对已获得准入的乘用车企业因申请变更而进行的考核,第5、6、7、8、9、15、16、17、25、27、31条款的有关要求可适当简化。

3.审查判定原则:(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3)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3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4.监督检查要求:(1)所有否决项、第21条和第五章“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全部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在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有发动机建设要求的乘用车生产企业,第10条也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2)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3)其他一般项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附件3: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1.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下属企业应当具有《准入条件》中“二、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要求的全面能力。

但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底盘等方面有统一的生产布局,则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2.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条件》中“三、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

专用汽车和挂车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专用汽车和挂车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附件一:结构、用途特征纳入其他类车品种管理附件二: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3、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的企业,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应予以关注或简化;4、考核判定原则:(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核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3)当考核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核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5、监督检查要求:(1)第3条(年销售量或年销售收入的要求)、第13条、第17条、第21条适用于监督检查;(2)所有否决项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章节(第14条至第21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3)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4)其它一般项按照4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新技术、新材料评价程序根据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的说明,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评价小组评价申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产品的工作,确认其是否属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专用汽车企业。

中介机构按如下程序开展评价工作:1、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的评价小组,人员来自国内检测和认证机构、技术研究院所、主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的专家等;2、评价小组在接受委托后采取集中讨论、现场调研、行业调研、主要企业及研究院所走访、专家交流、现场测试及验证等方式商议、确定是否属于新技术、新材料;3、评价小组在接受委托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提交评价意见;4、中介机构根据评价小组的评价意见,出具认定报告,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批复。

最新专用汽车和挂车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最新专用汽车和挂车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专用汽车和挂车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附件一:据结构、用途特征纳入其他类车品种管理附件二: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3、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的企业,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应予以关注或简化;4、考核判定原则:(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核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3)当考核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核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5、监督检查要求:(1)第3条(年销售量或年销售收入的要求)、第13条、第17条、第21条适用于监督检查;(2)所有否决项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章节(第14条至第21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3)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4)其它一般项按照4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新技术、新材料评价程序根据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的说明,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评价小组评价申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产品的工作,确认其是否属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专用汽车企业。

中介机构按如下程序开展评价工作:1、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的评价小组,人员来自国内检测和认证机构、技术研究院所、主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的专家等;2、评价小组在接受委托后采取集中讨论、现场调研、行业调研、主要企业及研究院所走访、专家交流、现场测试及验证等方式商议、确定是否属于新技术、新材料;3、评价小组在接受委托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提交评价意见;4、中介机构根据评价小组的评价意见,出具认定报告,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批复。

专用汽车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

专用汽车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注1:完整车辆:定义见GB l6735-2004第3.5条: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车轮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GB/T3730.1-2001中第2.1.1.11款:专用乘用车:运载乘员或物品并完成特定功能的乘用车,它具备完成特定功能所的特殊车身和/或装备。

例如:旅居车、防弹车、救护车、殡仪车等。

第2.1.2.3.5款:专用作业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货车。

例如:消防车、救险车、垃圾车、应急车、街道清洗车、扫雪车、清洁车等。

第2.1.2.3.6款:专用货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输特殊物品的货车。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发布时间:2009年06月25日】【来源:产业司】【字体: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 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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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审核作业指导书
说明:
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
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
3、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的企业,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应予以关注或简化;
4、考核判定原则:
(1)某条款部分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
(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核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3)当考核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核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5、监督检查要求:
(1)第3条(年销售量或年销售收入的要求)、第13条、第17条(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处理)、第21条适用于监督检查;
(2)所有否决项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章节(第14条至第21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3)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4)其它一般项按照4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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