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情况的处理
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劳动能⼒鉴定可以申请⾏政复议吗劳动者发⽣⼈⾝伤害事故后,如果是⼯伤的,可以申请⼯伤认定,如果⼯伤造成伤残的,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鉴定,确定伤残等级,那么劳动能⼒鉴定可不可以申请⾏政复议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劳动能⼒鉴定可以申请⾏政复议吗劳动者对劳动能⼒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政复议或者⾏政诉讼,维护⾃⼰的权益。
《中华⼈民共和国⼯伤保险条例》第⼆⼗⼆条劳动能⼒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活⾃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级,最轻的为⼗级。
⽣活⾃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活完全不能⾃理、⽣活⼤部分不能⾃理和⽣活部分不能⾃理。
劳动能⼒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五⼗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有关单位或者个⼈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申请⼯伤认定的职⼯或者其近亲属、该职⼯所在单位对⼯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伤认定的职⼯或者其近亲属、该职⼯所在单位对⼯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伤职⼯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怎样申请劳动能⼒鉴定按规定,你在⼯伤事故之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还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的,那么就要开始进⾏劳动能⼒鉴定了。
在做劳动能⼒鉴定时,你需要带上下⾯的证据材料:1、《⼯伤认定决定书》还有复印件;2、你本⼈的正⾯免冠彩照⼀张;3、⾝份证及复印件等⾝份证明资料;4、两份《⼯伤职⼯劳动能⼒鉴定申请表》;5、医院的⾸次诊断记录和出院⼩结,如医院⾸次诊断的病历等相关资料。
确定这些材料之后,你就按下⾯的流程进⾏:1、⽤⼈单位或⼯伤职⼯,在伤情稳定或医疗终结后,带上上⾯提到的相关申请资料,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鉴定申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6.30•【字号】湘人社工字[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人社工字[2010]6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工及其直系亲属(以下简称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市州(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职工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二、职工或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时,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在市州(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取并填写《湖南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提交给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超过15日后向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湖南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提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中清的,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三、职工或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1、湖南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职工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证明;4、前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5、医疗诊治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及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其它医学旺明材料如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6、申请与工伤有关的鉴定应当提交工伤认定证明;7、其他和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有关的资料。
四、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职工或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关于工伤的19个常见问题

关于工伤的19个常见问题1、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法律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工伤停工留薪期满但伤未全好,能继续享有看病治疗的工伤待遇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等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工伤职工什么情形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工伤伤情有变化,能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5、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需要自费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哪些情形不认定为工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转让,工伤应该找谁负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8、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徐人社发[2014]12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徐人社发〔2014〕125号)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确保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及时、简捷、方便,实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专业化、标准化,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鉴委)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市劳鉴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鉴办)。
市劳鉴办设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承担市劳鉴委的日常工作。
二、劳动能力鉴定包括职工工伤(职业病)、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是执行国家标准的技术性鉴定行为。
三、市劳鉴委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医疗卫生专家实行聘用制。
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四、劳动能力鉴定范围:(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初次和复查鉴定;(二)工伤确认鉴定分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和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三)工伤康复对象的确认;(四)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分为: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因工、因病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五)其他部门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
重庆工伤伤残鉴定机构有哪些?

重庆工伤伤残鉴定机构有哪些?并非所有的用人单位在职员受伤后,都会主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此时,若职员确定是因公受伤,可以向当地的鉴定机构提出鉴定请求。
当然,该请求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
由于鉴定机构能约束到多方的行为,故而只有指定机构才可以受理鉴定请求。
重庆市的公民只能到重庆工伤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并非所有的用人单位在职员受伤后,都会主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此时,若职员确定是因公受伤,可以向当地的鉴定机构提出鉴定请求。
当然,该请求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
由于鉴定机构能约束到多方的行为,故而只有指定机构才可以受理鉴定请求。
重庆市的公民只能到重庆工伤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重庆工伤伤残鉴定机构有哪些?万州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工资福利科;联系电话:58221661;办公地址: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82号;邮编:404000涪陵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79238852;办公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新华路西段866号;邮编:409000黔江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72250698;办公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邮编:408000渝中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63704843;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金汤街74号;邮编:400013大渡口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68842345;办公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东风村38栋;邮编:400084江北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67854816;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0号白云楼8楼;邮编:400020沙坪坝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86282723;办公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42-1号;邮编:400030九龙坡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86169291;办公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三村1栋1号;邮编:400050南岸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62921377;办公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城大道25号;邮编:400060北碚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68208320;办公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胜利村25号;邮编:400700万盛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48274330;办公地址:重庆市万盛区新田路65号;邮编:400800双桥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联系电话:43332775;办公地址:重庆市双桥区双龙湖西路20号;邮编:400900渝北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科;联系电话:86015008;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双凤路31号;邮编:401120巴南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66239218;办公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渔洞下河路34号;邮编:401320长寿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40244156;办公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望江路57号;邮编:401220江津市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47549802;办公地址:重庆江津市几江镇大有正街1号;邮编:402260合川市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42825389;办公地址:重庆合川市申明亭34号;邮编:401520永川市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行政审批科;联系电话:49581609;办公地址:重庆市永川市宣花路318号;邮编:402160綦江县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48613999;办公地址: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安夏路3-1号;邮编:401420潼南县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44590781;办公地址:重庆市潼南县江北新城金佛大道41号;邮编:402660铜梁县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45632541;办公地址:重庆市铜梁县巴川镇北环路36号;邮编:402560大足县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科;联系电话:43722261;办公地址:重庆市大足县北环东路260号;邮编:402360荣昌县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科;联系电话:46745590;办公地址: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莲花街26号;邮编:402460璧山县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85282085;办公地址:重庆市璧山县璧渝路394号;邮编:402760▲二、劳动能力鉴定流程是怎样的1 、职工发生,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7.05•【字号】洪人社字[2012]448号•【施行日期】201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人社字〔2012〕448号)各县、区(含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劳动能力鉴定行为,提高鉴定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132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洪府发[2009]42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劳动能力鉴定行为,提高鉴定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132号令)、《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洪府发[2009]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工伤、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职工及其家属。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由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称鉴定委员会)监督实施。
鉴定委员会下设立办公室,负责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章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第四条建立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以下称:专家库),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相关医疗机构应配合鉴定委员会做好日常有关工作。
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何处理

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何处理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在专业机构作出了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看看,这个鉴定结论是不是符合实际情况。
要是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话,那么此时当事人又该怎么办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怎么办1、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申请再次鉴定需要哪些材料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4、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5、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或复查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三、谁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到哪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正文:----------------------------------------------------------------------------------------------------------------------------------------------------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情况的处理
文档简介:用人单位对第一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针对鉴定结论提出行政复议。
只能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
会申请再次鉴定,并且再次鉴定的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案例】:邓某市某水泥厂一名职工,工作过程中因工受伤。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4级伤残,水泥厂对此结论不服,但不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假若1年之后邓某的伤情恢复较好,伤残变轻又该如何处理。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以上内容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提供,更多信息可关注义贤新浪博客:/u/2749102171)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因而水泥厂应当自收到第一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假若邓某的有所伤情恢复,水泥厂一方认为邓某的伤残有变化的,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一年之后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复查。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评】:
用人单位对第一次劳动(51HRlaw 网站 独家资料,用于内部学员学习交流)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针对鉴定结论提出行政复议。
只能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且再次鉴定的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各地相关规定: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书面说明原因。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条本办法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程序适用于复查鉴定。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再次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对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申请,市鉴定委员会应当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鉴定。
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九条(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七条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是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所属电子商务网站。
更多交流尽在HR 法务沙龙QQ 群:173265467我们致力于与企业一起成长!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拥有国内最强大最专业的HR法律实务与研究团队,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实务研究及国家立法推动。
义贤律师团队,擅长为国内各类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在劳动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纪律及奖惩管理、休假管理、用工方式管理、规章制度设计、离职管理等方面有着数以千计的实战案件经验,形成了一支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型服务团队。
义贤律师团队,关注和积极参与劳动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政策完善工作。
先后参与了《社会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的制订和修改工作。
2012年,全国人大启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程序,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立法完善,义贤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各类立法研讨活动,并且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很多修改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学者、专门的认可。
义贤律师团队,重视专业研究和经验积累,乐于与各行业法律同仁交流经验,在执业之余笔耕不辍,撰写出了一批颇具影响的著作和专业论文,对相关法律领域的实务和理论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外企HR劳动合同管理指引·汉英对照》
《无忧劳动合同范本151条精解》
《劳动合同百案图解》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流程与赔偿
标准》
新编工伤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失业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基本养老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操作实务》
《住房公积金实务精解》
《中国工伤保险研究》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取证和维权》
《劳动合同法疑难案例解析》
本文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