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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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不服二次鉴定需要多长时间

工伤鉴定不服二次鉴定需要多长时间

一、工伤鉴定不服二次鉴定需要多长时间一般需要60天。

不服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应当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最长不超过90日。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鉴定不服二次鉴定需要多长时间二、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存在哪些问题1、证据交换时,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承办法官认为在举证期,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是当事人举证的一个方式,也是当事人的一个权利,只要申请,就无限制的满足。

2、在开庭质证时,由于法官和当事人一般均缺乏专业知识而使其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流于形式,同样,只要当事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愿意缴纳重新鉴定费,不管原鉴定意见是否正确,也不管当事人书写的重新鉴定书面申请理由是否充分,更不愿去了解当事人是为了拖延诉讼或其他目的,还是真心实意对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只要申请,承办法官就无限制的满足。

3、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另一方当事人通过质证无异议或者未申请重新鉴定,承办法官也不经审查就直接认定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结果可能造成错案发生。

4、承办法官认为鉴定意见是“科学的判决”,特别是对某些权威领域的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更是不加辨析的盲目采信,不经过质证就直接认定其证据效力,结果也造成错案发生。

三、诉讼中申请工伤重新鉴定有次数限制吗鉴定次数没有限定的。

只要有一方不服鉴定,可以提起重新鉴定申请。

但是否准许。

由法官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法规

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法规

劳动能⼒鉴定相关法规劳动能⼒鉴定,是指劳动者因⼯负伤或⾮因⼯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劳动与⽣活能⼒产⽣不同程度的影响,由劳动能⼒鉴定机构根据⽤⼈单位、职⼯本⼈或者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运⽤医学科学技术的⽅法和⼿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活⾃理障碍程度的⼀种综合评定的制度。

我们国家有哪些关于劳动能⼒鉴定的法律规定呢,店铺⼩编马上为您解答。

劳动能⼒鉴定相关法规⼀,⼯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第⼆⼗⼀条职⼯发⽣⼯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的,应当进⾏劳动能⼒鉴定。

第⼆⼗⼆条劳动能⼒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活⾃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级,最轻的为⼗级。

⽣活⾃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活完全不能⾃理、⽣活⼤部分不能⾃理和⽣活部分不能⾃理。

劳动能⼒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三条劳动能⼒鉴定由⽤⼈单位、⼯伤职⼯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伤认定决定和职⼯⼯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省、⾃治区、直辖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政部门、卫⽣⾏政部门、⼯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鉴定委员会建⽴医疗卫⽣专家库。

列⼊专家库的医疗卫⽣专业技术⼈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医疗卫⽣⾼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掌握劳动能⼒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的医疗卫⽣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伤职⼯劳动能⼒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有关的诊断。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武人社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及组成第三章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第四章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第五章现场鉴定第六章结论作出及送达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被鉴定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及有关事项确认进行技术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被鉴定人,是指本市范围内依据政策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或遗属。

第四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以下劳动能力鉴定事项:(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二)停工留薪期确认及延长确认;(三)旧伤复发确认;(四)工伤康复性治疗确认;(五)工伤复发的治疗确认;(六)疾病与工伤因果关联性鉴定;(七)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八)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九)政策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机构及组成第五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服务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注意事项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注意事项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注意事项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1、《无锡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本表一式一份,左半页由申请人填写);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3、(1)未住院人员:门诊病历、医学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2)住院人员:门诊病历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检查报告等病历资料复印件(须前往医院病案室调取并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
(3)职业病患者提供职业病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
4、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的,须提供委托书;
6、已进行工伤康复的人员需提供康复申请表及出院记录复印件。

二、委托鉴定包括以下二种情况:一是公检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二是1996年10月1日前受伤的老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委托的鉴定。

《申请表》应写明受伤职工的受伤日期、受伤经过、受伤部位,用人单位意见栏签注意见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用人单位委托对老工伤人员鉴定的应提供确认工伤的证明。

三、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从签收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鉴定。

复核鉴定申请时除提交初次鉴定所附材料外,还应提交填写完整的复核鉴定申请表。

四、鉴定申请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地址:无锡市广瑞路2号(权益服务大厅)劳动能力鉴定窗口,电话82411207、82411205、82411200、82405139,邮编:214011。

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申请人:。

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劳动能⼒鉴定可以申请⾏政复议吗劳动者发⽣⼈⾝伤害事故后,如果是⼯伤的,可以申请⼯伤认定,如果⼯伤造成伤残的,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鉴定,确定伤残等级,那么劳动能⼒鉴定可不可以申请⾏政复议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劳动能⼒鉴定可以申请⾏政复议吗劳动者对劳动能⼒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政复议或者⾏政诉讼,维护⾃⼰的权益。

《中华⼈民共和国⼯伤保险条例》第⼆⼗⼆条劳动能⼒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活⾃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级,最轻的为⼗级。

⽣活⾃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活完全不能⾃理、⽣活⼤部分不能⾃理和⽣活部分不能⾃理。

劳动能⼒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五⼗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有关单位或者个⼈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申请⼯伤认定的职⼯或者其近亲属、该职⼯所在单位对⼯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伤认定的职⼯或者其近亲属、该职⼯所在单位对⼯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伤职⼯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怎样申请劳动能⼒鉴定按规定,你在⼯伤事故之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还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的,那么就要开始进⾏劳动能⼒鉴定了。

在做劳动能⼒鉴定时,你需要带上下⾯的证据材料:1、《⼯伤认定决定书》还有复印件;2、你本⼈的正⾯免冠彩照⼀张;3、⾝份证及复印件等⾝份证明资料;4、两份《⼯伤职⼯劳动能⼒鉴定申请表》;5、医院的⾸次诊断记录和出院⼩结,如医院⾸次诊断的病历等相关资料。

确定这些材料之后,你就按下⾯的流程进⾏:1、⽤⼈单位或⼯伤职⼯,在伤情稳定或医疗终结后,带上上⾯提到的相关申请资料,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鉴定申请。

重庆工伤伤残鉴定机构有哪些?

重庆工伤伤残鉴定机构有哪些?

重庆工伤伤残鉴定机构有哪些?并非所有的用人单位在职员受伤后,都会主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此时,若职员确定是因公受伤,可以向当地的鉴定机构提出鉴定请求。

当然,该请求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

由于鉴定机构能约束到多方的行为,故而只有指定机构才可以受理鉴定请求。

重庆市的公民只能到重庆工伤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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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庆工伤伤残鉴定机构有哪些?万州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工资福利科;联系电话:58221661;办公地址: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82号;邮编:404000涪陵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79238852;办公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新华路西段866号;邮编:409000黔江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72250698;办公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邮编:408000渝中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63704843;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金汤街74号;邮编:400013大渡口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68842345;办公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东风村38栋;邮编:400084江北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67854816;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0号白云楼8楼;邮编:400020沙坪坝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86282723;办公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42-1号;邮编:400030九龙坡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86169291;办公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三村1栋1号;邮编:400050南岸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62921377;办公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城大道25号;邮编:400060北碚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68208320;办公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胜利村25号;邮编:400700万盛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48274330;办公地址:重庆市万盛区新田路65号;邮编:400800双桥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联系电话:43332775;办公地址:重庆市双桥区双龙湖西路20号;邮编:400900渝北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科;联系电话:86015008;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双凤路31号;邮编:401120巴南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66239218;办公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渔洞下河路34号;邮编:401320长寿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40244156;办公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望江路57号;邮编:401220江津市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47549802;办公地址:重庆江津市几江镇大有正街1号;邮编:402260合川市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42825389;办公地址:重庆合川市申明亭34号;邮编:401520永川市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行政审批科;联系电话:49581609;办公地址:重庆市永川市宣花路318号;邮编:402160綦江县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48613999;办公地址: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安夏路3-1号;邮编:401420潼南县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44590781;办公地址:重庆市潼南县江北新城金佛大道41号;邮编:402660铜梁县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45632541;办公地址:重庆市铜梁县巴川镇北环路36号;邮编:402560大足县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科;联系电话:43722261;办公地址:重庆市大足县北环东路260号;邮编:402360荣昌县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科;联系电话:46745590;办公地址: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莲花街26号;邮编:402460璧山县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85282085;办公地址:重庆市璧山县璧渝路394号;邮编:402760▲二、劳动能力鉴定流程是怎样的1 、职工发生,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07•【字号】市政府令第326号•【施行日期】2020.03.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3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发布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工伤保险参保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其他主体参与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用人单位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三)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对库内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四)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六)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以下事项:(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二)医疗期、医疗终结期的确认;(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四)工伤康复的确认;(五)工伤复发的确认;(六)工伤与病情关联性的确认;(七)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八)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九)非因工伤残或者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十)非因工(因病)死亡参保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劳动能力有关的鉴定或者确认。

病退政策问答与标准

病退政策问答与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宣传材料: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政策问答1.什么是病退劳动能力鉴定?答: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非因工伤残或患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经本人申请,由劳动鉴定机构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

病退劳动能力鉴定,不同于医院对疾病的诊断。

2.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如何划分的?答: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只有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才符合办理因病退休条件;对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只能办理因病退职手续。

3.什么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具体标准见劳社部发〔2002〕8号文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中的1至4级标准。

4.申请病退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是什么?答: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1)职工非因工伤残或患病,经过治疗后,伤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从时间上看,就是指医疗期满或医疗已终结,一般至少在半年以上;(2)有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院方盖章)等资料;(3)本人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超过15年。

5.病退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是如何规定的?答:病退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如下:(1)个人申请,提供规定的申报材料;(2)基层单位初审、公示;(3)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或主管参保人员档案和社保关系的单位审查填写内容和相关资料,建立申请人鉴定档案;(4)师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经审查合格的申请人鉴定档案;(5)师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随机抽取医疗专家对申请病退人员进行集中体检;(6)师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随机抽取未参加过体检的医疗专家按照国家规定的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审,评审结论由专家签署;(7)劳动能力鉴定评审结论出来后,在各基层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接受社会监督;(8)师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公示期间被举报的人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1查鉴定;(9)师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下达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病退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件;(10)申请病退人员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兵团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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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
(1)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认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偏轻或偏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1)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认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偏轻或偏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另外,这里有几个问题要强调一下:
(1)什么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过的工伤职工,在鉴定结论作出一段时期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的复查鉴定。

(2)为什么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要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劳动能力鉴定是按照工伤职工当时的伤情和残疾状况程度作出的,而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有可能通过医疗康复得到减轻,也有可能进一步恶化。

规定为期1年的观察期,可以防止当事人过于频繁地提出复查鉴定,干扰正常的鉴定工作。

(3)哪些人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经办机构即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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