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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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先生/女士:
鉴于:您于2014年月日发生工伤事故,且该事故已经(认定机构的名称)依法认定为工伤,相应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工伤认定决定书)公司已依法向您送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您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于收到本通知书后,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公司可以给予协助。

否则,因您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您承担。

特此通知!
XXX公司
年月日。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6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才可以享受“伤残待遇”。

所以,劳动能力鉴定是判定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伤残待遇的必经环节。

《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取代《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成为我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基本标准(以下简称为“新标准”)。

一、鉴定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一般称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两级:设区的市一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3)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能,不仅包括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且包括其他工作内容。

例如,《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综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的鉴定或确认工作的内容概括为:(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2)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3)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4)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5)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6)工伤康复的确认;(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8)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正文:----------------------------------------------------------------------------------------------------------------------------------------------------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送达回证存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文书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送达回证存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文书
回证签收后回寄地址、邮编
送达人
说明:请受送达人收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书后签字,并将送达回证按回寄地址寄回
劳动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送达回证(存根)鉴定工作程序文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送达回证(存根)冀直劳鉴送字〔
文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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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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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送达回证冀直劳鉴送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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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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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说明代收理由并签字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2014年2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鉴定程序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最新《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最新《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二00七年三月六日
附二
最新《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注:PO2中的2是下角
b)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
(规范性附录)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B. I分级系列
四、对于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作出了鉴定结论的,而在新标准实施后进行复查鉴定且伤残级别提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做相应提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五、各地在实施新标准过程中可依照上述处理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妥善处理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特别是要在合法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避免新标准实施前已经作出了初次鉴定结论,新标准实施后依据新标准进行再次鉴定,前后结论不同引起的矛盾。新标准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上报我部。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北京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红十字朝阳医院、北京市宣武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市安定医院、北京市口腔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北京市安贞医院、北京市儿科研究所以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索引号:550232674/2016-00165 分类: 通知 ; 工伤保险 ; 社会保障发布机构: 省厅发文日期: 2016年07月11日名称: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 苏人社规〔2016〕2号主题词: 关键字内容摘要: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总工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加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现将《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16年7月11日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及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按照本办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法规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包括鉴定项目和确认项目,具体内容如下:(一)鉴定项目,指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包括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复核鉴定和再次鉴定。

(二)确认项目,指依法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的事项,包括:1.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需要适当延长的确认;2.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确认;3.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4.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的确认;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确认;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事项。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编号: 2015-001(正本)
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先生/(身份证号码):
您好!您于年月日因公负伤至今已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您已符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请您于年月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确定伤残等级及停工留薪期。

如您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则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十二条规定,停止工伤保险待遇。

如需更改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日期,请于年月日前以书面形式知会公司。

如逾期不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将视同您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并丧失一切工伤待遇。

如因您个人原因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所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您个人承担。

特此通知!
本人确认: XXXXXX有限公司年月日年月日
编号: 2015-001(副本)
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先生/(身份证号码):
您好!您于年月日因公负伤至今已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您已符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请您于年月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确定伤残等级及停工留薪期。

如您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则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十二条规定,停止工伤保险待遇。

如需更改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日期,请于年月日前以书面形式知会公司。

如逾期不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将视同您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并丧失一切工伤待遇。

如因您个人原因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所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您个人承担。

特此通知!
本人确认: XXXXXX有限公司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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