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共59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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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最新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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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民族最宝贵的资源之一。

我国绵延五千年的悠久历史,造就了许多闻名遐迩的历史文化古城,作为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不仅是属于中华民族的,也是属于世界人民的,令人十分忧虑的是,这些最能完整地代表中华民族悠久灿烂文化的古城,在历尽沧桑,饱经自然和人为因素的破坏后,大都已面目全非,面临湮没的威胁。

如何保护这些城市的历史文化价值,使它们在科技进步时代,仍能保持其历史个性及其岁月,并富有创造性地留传给后代,是我们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

1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概况1.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核定标准核定历史文化名城的标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不但要看城市的历史,还要这种看当前是否保存有较为丰富完好的文物古迹,是否有重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

二是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现状的格局和风貌应该保留着历史特色,并具有一定规模和数量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

三是文物古迹主要分布在城市市区或郊区,保护和合理使用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对该城市的性质、布局和建设方针有重要的影响。

1.2 历史文化名城的分类古都型:以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物、古都的风貌为特点,如北京、西安。

传统风貌型:保留一个或几个历史时期积淀的有完整建筑群的城市,如平遥、韩城。

风景名胜型:由建筑与山水环境的叠加而显示出鲜明个性特征的城市,如桂林、苏州。

地方及民族特色型:由地域特色或独自的个性特征、民族风情、地方文化构成城市风貌主体的城市,如丽江。

近现代史迹型:反映历史上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为其显著特色的城市,如上海、遵义。

特殊职能型:城市中的某种职能在历史上占有极突出的地位,如“盐城”自贡、“瓷都”景德镇。

一般史迹型:以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古迹为历史传统体现主要方式的城市,如长沙、济南。

2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意义和认识的误区2.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要意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具有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教育价值和美学价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意义不仅仅在与保存城市历史发展的轨迹,以留存城市的记忆;也不只是继续传统文化,以延续民族发展的脉络,它同时还是城市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契机之一。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教案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教案

第 1 次课程教案漳州.南昌、济南,安阳,南阳,商丘(县),武汉,襄樊,潮州,重庆,间中,宜宾.自贡,镇远,丽江,n咕则,韩城,榆林,武威,张报,敦烃,银川,喀什。

第三批37个(1994年):正定,邯郸,新纬,代县,祁县,哈尔滨,吉林,集安,衔州,临海,长汀,赣州.青岛,聊城,邹城,临淄.郑州,浚县,随州,钟祥,岳阳,荤庆,佛山.梅州,海康,柳州,琼山,乐山,都江堰,泸州,建水,巍山,江孜,咸阳、汉中,天水,同仁。

第三节历史文化名城的类型1、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分类的目的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需要有适合各个名城独有特征的规划设计和推进方法。

这是为了使每—个名城产生独特的个性和魅力,将城市的共同特性和问题归纳起来可以针对同类的情况采取相同的措施,针对不同类型区别对待,这也就是对历史文化城市进行分类的目的;分类之结果称为历史文化名城的类型。

教学目使得学握我国文化名分布教学方结合文行图例示与讲解教学目掌握历化名城第五类:近现代史迹型——以反映历史的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群为其显著特色的城市,如遵义、延安、上海、重庆、天津等城市。

第六类:特殊职能型——城市中的某种职能在历史上占有极突出的地位,并且往某种程度上成为这些城而的特征,如自贡以盐城而著杨,景德镇有“瓷都”之称,毫州则是“药都。

”第七类:一般史迹型——以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占迹作为历史传统体现的主要方式的城市,如长沙、济南、吉林等城市。

许多历史名城,历史上曾辉煌一时,由于历代战争破战、经济衰落或近年来打规模的城市建设,大量占迹和传统街区遭到破坏,但城中还存在许多历史遗迹有一定影响,如历史上曾为省会级的地区中心,历史悠久,文化延续性强,其性质因素构成多,但中心不突出,类型归属不明显,如徐州、济南、武汉、南蹭、长沙、成都、宵休、沈阳等。

本章小结:我国的历史城市与欧洲完全不同,具有独特的特点。

在80年代初我国城市经济大发展的初期,及时地公布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避免了这些优秀历史城市在现代化建设中遭到建设性的破坏。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1.福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是以保护福州城市珍贵的文物古迹.纪念建筑物.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达到保持古城的格局和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的目的。

妥善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城市现代化建设要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相结合。

新的建设要体现时代精神.历史民族传统.地方特色,要与周围环境互相协调,形成福州城市独特风貌。

2.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内容。

除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外,还要继续调查,鉴定新的文物保护单位。

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尤其是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划定其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并实行科学.有效的管理。

文物保护范围的区划,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和其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依法进行管理和保护。

3. 历史文化保护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它们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性质相同.形态协调.集中成片,具有典型意义的传统风貌.民族风格.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落.园林景区等。

规划确定屏山.乌山.于山.冶山.西湖.三坊七巷.朱紫坊.大庙山.南公园.烟台山.古城山.淮安.林浦.螺洲.鼓山.阳岐等16处为第一批历史文化保护区。

并对其进行具体的范围划定,确定其保护和整治目标。

3. 从整体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格局和宏观环境。

(1)福州的古城保护范围,东起五一路.五四路,西至白马河(包含西湖),北至屏山北麓,南至东西河。

(2)重点保护“三山两塔一条街”空间格局,使其得以凸显而不受到破坏。

由“三山”所构成的三角形范围内的建筑高度.性质.形态等方面,应加以协调和控制。

在“三山”之间划定视线走廓,宽度为100M。

视线走廓之内的建筑高度限于24M以下,视线走廊围合的内三角范围内的建筑高度限高48M。

驻山所有单位不得进行新的建设,除必要设施之外,按规划逐步搬迁,实现“还山于民”。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其宽度原则上为20-30米;各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范围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其宽度原则上为30-50米。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理论与方法PPT课件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理论与方法PPT课件
锦帐城东分外幽,双虹闲锁小瀛洲。划开圜缋移仙岛,画就湖山入寺楼。 曲径披风不觉署,清尊浣月最宜秋。良时啸咏增余兴,拟补空明一叶舟。
——清代台州知府张连元
市(县)域遗产资源的保护
社会组织管理角度:系统严密的城乡聚落结构
早在三代时期,我国就在礼文化的政治体制下逐步形成了以分封、 赋税为基础的国、野一体的城乡体系;其后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总体上 加以继承完善,使古代中国城市及其周边区域呈现高度的体系性,明显 有别于其他文化。
广州近代传统中轴线既是一条山水 相连的自然风光线,也是一条雄 伟壮观的景观轴线和广州历史文 化轴线,对广州历史城区空间结 构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
文化景观
文化景观定义
– 文化景观代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 公约》第一条所表述的“自然与人类的共 同作品”
– 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中文化景观类型的 世界遗产有庐山、五台山及杭州西湖三处。
– 山水一体的城市格局成就古城的文化景观。
五台山宗教建筑群
西湖
庐山日出
临海名城文化景观——巾山 “一郡游览之胜”
– 巾山,亦称巾子山,位于古城东南隅, 与北固山两峰对峙,面对灵江、背向东 湖,是临海一处重要自然人文景观。
– 巾山特色景观价值体的三方面,包括天 人合一的山城关系、秀丽奇特的自然风 光以及底蕴深厚的人文胜迹,属于典型 的文化景观类型遗产。
1. 宁波历史城区内完全达到历史文化街区认定要求的仅剩下秀水街区、
原本9个历史 伏跗室永寿街区以及月湖街区西片的部分, 文化街区现在仅剩2个半
1.
山体山脉
2.
河湖水系
3.
海岛滩涂
4.
传统村镇
5.
传统民居
6.
文化线路
7. 明代抗倭防御体系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是制定和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名城保护的原则和目标: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保护的目标和任务。

2. 名城保护的范围和界定:指定了历史文化名城的界定标准和保护范围,明确了包括历史遗迹、传统建筑群等在内的重要文化遗产的范围。

3. 名城保护的管理机构和责任:规定了名城保护的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和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在名城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

4. 名城保护的规划与实施:明确了制定名城保护规划的程
序和内容要求,规范了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核准和实施
流程。

5. 名城保护的措施和方法:提出了保护方法和手段,包括
加强建筑物修复和保护、改善城市环境、加强文物保护单
位的管理等方面。

6. 名城保护的监督和评估:明确了名城保护工作的监督机
制和评估方法,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和成果的评估。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范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基本方针是:抢救濒临毁坏的珍贵文物古迹及近代优秀建筑,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继承优秀历史传统,发扬城市文化特色。

注重系统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发展、自然景观的保护利用以及城市景观特色创造的关系;重点保护有重要影响和地位的革命史迹、文物古迹及其周围环境,近代优秀建筑集中地段的传统风貌,独特、优美的自然地理环境和城市形态;建设既具有深远的历史文化渊源和地方特色,又反映鲜明时代特征的历史文化名城。

注重从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1)改善旧城环境,调整城市整体格局,建设良好的生态框架,以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风貌。

(2)强化龟蛇锁大江的城市意象中心,保护沿长江和沿东西山系及汉水分布的自然人文景观轴线,充分体现山河交汇、人文景观沿轴线聚集的城市特色。

(3)在主城范围内按四个层次进行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及近代优秀建筑的严格保护、重点保护地段的保护、旧城风貌区的控制、主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

(4)在市域范围内结合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的保护,充分利用其价值建设风景旅游区和古文化遗址保护区。

(5)对体现城市历史文化的地方戏剧、传统节日、饮食风俗、土特产品、传统工艺品等予以保护,建设一些供市民进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

武汉市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有235处,包括革命史迹、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风景名胜等,其中市级以上有135处,包括国家级4处(“八·七”会议会址、辛亥革命起义军政府旧址即红楼、盘龙城遗址、武汉国民政府旧址)、省级63处、市级69处。

经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的近代优秀建筑有102处,共12类,其中一级保留建筑33处,二级保留建筑69处。

对这些文物保护单位及近代优秀建筑必须按照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法妥善保护、合理利用。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应遵照《武汉市文物保护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保护范围原则上在文物保护单位的边界线10米以外的地带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原则上在距保护范围的边界线20米以外的地带划定。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期末复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期末复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一、名词解释历史文化名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把历史文化名城定义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环境协调区:对有重要价值或对环境要求十分严格的文物古迹,在其建设控制区的外围可再划一道界限,并对这里的环境提出进一步的保护控制要求,以求得保护对象与现代建筑空间的合理的空间与景观过渡。

绝对保护区:指列为国家、省、市级的文物古迹、建筑、园林等本身范围。

所有的建筑本身与环境均要按文物保护法的要求进行保护,不允许随意改变原有状况、面貌及环境。

建设控制区:指为了保护文物本身的完整和安全所必须控制的周围地段,即在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即绝对保护区)以外划一道保护范围,一般视现状建筑、街区布局等具体情况而定。

历史文物建筑:包括古建筑、历史纪念建筑物、具有各种文化意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上具有意义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具有重大意义的近现代建筑物和构筑物。

冻结保存:即将保护对象原封不动地保护起来,允许必要的修缮和加固,但必须以不改变原貌为前提,并且修复和增添的部分应该是可以识别的,即修旧如旧原则。

重建:历史上一些十分重要的构筑物由于各种原因已被毁,但它们对于地方特征却是至关重要的,起着象征性的作用,因此在条件允许情况下是有必要重建的。

但重建必须谨慎,因为重建必然失去了历史的真实性,在更多情况下保存残迹更有价值。

城市传统特征:是物质和精神的结晶,它不仅包括城市的外貌、建筑和历史遗迹等物质形态,还包括城市的文化传统、历史渊源等精神内容,所谓含义就是指这部分的精神内容。

要素:是城市传统特征的具体组成部分,是城市传统的物质形态的表现。

这些城市物质形态,是人们的观察和感受以及思考而感受到的,它分为形象、表象、抽象三个层次。

形象:人们对城市在视觉上直观的外表的感受,城市面貌,建筑的造型、色彩,城市轮廓,城市自然风光,以及城市居民的服饰、举止,等等。

表象:人们观察城市时,除眼睛以外的其他感官,耳、鼻、口、身的综合感受,城市的风貌特色,城市人们的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居民的文化素养、情趣等,这是比上一种高一个层次的感受。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演示文稿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演示文稿

3.5.3当多种市政管线采取下地敷设时,因地下空问狭小导致管线 问、管线与建(构)筑物间净距不能满足常规要求时,应采取工程处理 措施以满足管线的安全、检修等条件。 3.5.4对历史城区内的通信、广播、电视等无线电发射接收装置的 高度和外观应提出限制性要求。
3.6防灾和环境保护 3.6.1防灾和环境保护设施应满足历史城区保护历史风貌的要求。 3.6.2历史城区必须健全防灾安全体系.对火灾及其他灾害产生的 次生灾害应采取防治和补救措施。 3.6.3历史城区内不得布置生产、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 品的工厂和仓库。 3.6.4历史城区内不得保留或设置二、三类工业,不宜保留或设置 一类工业,并应对现有工业企业的调整或搬迂提出要求。当历史城区 外的污染源对历史城区造成大气、水体、噪声等污染时,应进行治理、 调整或搬迁。 3.6.5历史城区防洪堤坝工程设施庇与自然环境和历史环境协调, 保持滨水特色,重视历史上防洪构筑物、码头等的保护与利用。
3.1.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包括城市格局及传统风貌的保持与延 续,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群的维修改善与整治,文物古迹的确认。 3.1.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文物古 迹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界线,并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和建设的要 求。 3.1.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合理调整历史城区的职能,控制人口 容量,疏解城区交通,改善市政设施,以及提出规划的分期实施及管 理的建议。 3.1.8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界线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建设、市政管线建 设、房屋建设以及农业活动等,不得危及地下文物的安全。 3.1.9历史城区内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群以外 的其他地区,应考虑延续历史风貌的要求
4.1.3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按详细规划深度要求,划定保护界线 并分别提出建(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维修、改善与整治的规定,调整 用地性质,制定建筑高度控制规定,进行重要节点的整治规划设计, 拟定实施管理措施。 4.1. 4历史文化街区增建设施的外观、绿化布局与植物配置应符合 历史风貌的要求。 4.1.5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包括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保持街区 活力的内容。 4.1.6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群,应依照历史文化街区的 保护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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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大人为破坏:宗教、流失、战争、“建设”
• 在古代中国就有项羽烧毁秦咸阳城“大火三月不火” 的故事,在以后的改朝换代中,大多把前朝建设的建筑和 城市加以毁灭性破坏,这叫做“革故鼎新”。
• 金兵攻入北宋首都汴梁后,就把宏伟的“大内”和“艮 岳”即皇宫和苑囿,全部拆毁、并把拆下的大梁木柱和假 山石全部运到了北京,修筑金中都城。以后辽灭金,元灭 辽,那时的金中都,辽南京,都遭到彻底的破坏。
• 在欧洲有罗马帝国摧毁希腊的城市和宫殿,中世纪十字 军东征时,沿途破坏掠烧。
• 在漫长的都城建设史中,仅有两个朝代沿用了前朝的宫 殿,即唐继承了隋的皇宫,清继承明的皇宫。
二、百年来的保护理念和历程
• (一)破坏因素

近代,产业革命后相当长一段时期,人们忙于发展
生产,对古建筑和历史环境的保护既缺乏认识也无力顾及
• 1840年在古建筑鉴定专家梅里美的倡议下成立了 历史建筑管理局,提出《历史性建筑法案》;
• 1913年颁布了《历史古迹法》保护历史性建筑; • 1930年颁布《遗址法》; • 1943年立法规定在历史性建筑周围500米内改变环
境面貌要得到专门批准。
• 英国
• 1877年由威廉·莫理斯创建了古建筑保护协会;
第一章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概述Βιβλιοθήκη 第一节 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
• 一 、古董与古建筑——截然不同的态度 • 我们的祖先很早以前就认识到历史文化遗物的价
值,而有保护和收藏的行为。“古董”这个词汇, 中同和外国很早就被运用了。而这些仅是保存和 收藏一些器物,主要是可以搬得动的东西。
• 对于历史建筑物以及建筑群,把它作为一种过去 统治的象征和代表,加以破坏和摧毁。
• 从保护宫殿、府邸、教堂、寺庙等建筑精品扩大到见证 平民生活的普通建筑, 从保护单体的文物古迹扩大到 成片历史街区,乃至一 座完整的古城。
3、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宪章
1933年 《雅典宪章》 1964年 《威尼斯宪章》 1976年 《内罗毕建议》 1987年 《华盛顿宪章》 1994年 《奈良真实性宣言》 2019年 《西安宣言》
• 1882年颁布《古迹保护法》,保护21项古迹,其 中主要是遗址;
• 1990年颁布《古迹保护法修正案》,保护的内容 扩大到宅邸、庄园、农舍、桥梁等与历史事件有关 或有关历史意义的建构筑物;
• 1913年颁布《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及1931年 《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修正案》;
• 1953年制定了保护历史性建筑物的《古建筑及古 迹法》。
• 日本千叶大学教授木原启吉在他的《历史的环境 》一书中说到日本近代文物古迹所遭到的四次大 的劫难。
• 一、明治维新以后,大量佛寺被毁; • 二、明治及大正初期开放贸易,大量古代文物外流; • 三、第一次世界大战,文物古迹毁于战火; • 四、上世纪50年代后经济高速增长时,不但毁了文物,更
破坏了历史环境。

其中第四次破坏是最为严重的一次,它远远超过了第
二次世界大战的战争破坏。
(二 )保护历程
1、较早源起于欧洲 18世纪中
18世纪中叶,英国的古罗马圆形剧场成为欧洲第一个被立 法保护的古建筑,这标志着文物保护的概念已从典籍、艺 术品、器物等扩展到建筑的范围。但是那时对文物建筑的 价值尚未得到广泛的认同。
• 日本
• 1897年制定了《古神社寺庙保存法》; • 1919年制定了《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 • 1929年制定了《国宝保护法》;
• 1952年综合以上三个法令为《文物保护法》。
• 美国
• 1960年制定了《文物保护法》。
• 2 国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历程
从“风格复原 ” 到保护 “真实性 ” 现代意义的文物保护并通过国家立法开始于十九世纪。 从保护古玩器物发展到保护建筑物、遗址,
• 二战后
•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许多被战争摧毁的城 市的重建,引起了人们的思考。

• 如波兰华沙的“华沙速度”。华沙人为自己的古城能 重现而引为自豪。华沙城后来作为特例被列入《世界历史 文化遗产名录》(因为《名录》一般拒绝重建的东两列入) 。
• 这种恢复历史城市风貌的做法,德国的波恩、慕尼黑 、匈牙利布达佩斯等等被战争破坏的古城都得到很好的维 修和恢复。
二战前
《雅典宪章》
• 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制定第一个获国际公 认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雅典宪章》,其中有一 节专门论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指出了 保护的意义与基本原则,及保护好代表一个历史时 期的历史遗存在教育后代方面的重要意义。
• 但是随着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复兴,城市建 设高潮涌起 ,致使许多文物建筑及其环境受到了 破坏,城市保护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问题 也越来越复杂,《雅典宪章》笼统简单的原则已不 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 这些国家把恢复历史建筑和保护古城,视为重建民族 精神的重要手段,(增强人民的自律和自信,提高民族的 文化素质和凝聚力,发扬民族文化,振兴民族经济)
• 20世纪60年代 • 文物保护的对象从个体的文物建筑扩大到历史地
段,是上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上兴起的新潮流。 这是先从文物建筑周围的环境开始的。
。一批古建筑及其环境在工业化的浪潮中遭到毁灭。

英国 、德国和奥地利,19世纪末有许多具有历史意
义的世俗建筑被拆除,日益增长的交通道路发展 。


现代主义建筑思潮崛起的时候,作为对古典复兴和
折衷主义的反对,对历史建筑采取了排斥的态度。这也在
一定程度上对文物建筑的破坏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著
名建筑师勒·柯布西耶曾提出一个巴黎中心的改建规划。
• 如日本1966年颁布的《古都保存法》,主要目的是保护古 都文物古迹周围的环境以及文物连片地区的整体环境。
• 历史地段的保护由“文物建筑所在地段”的保护向历史街 区逐步拓展。
• “历史衔区”强调的不是个体建筑,地段内单体建筑并不 个个都具有文物价值,但它们所构成的整体环境和秩序却 反映了某一历史时期的风貌特色,因而使价值得到升华。
2、保护与修复
18世纪末
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修复工作于18世纪末开始受到重视。
3、理论与科学化 19世纪中
历史建筑保护和修复的一些基本概念、理论和原则的形成, 则是从19世纪中叶起,近一百多年来发展和演变的结果。
三、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各国立法、世 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宪章
• 1、各国立法 • 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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