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对于特定岗位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在任期满后应当离职回避,避免利益冲突。
回避的程序
自我申报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 前向单位党组织申报本人及亲 属关系情况,对于特定岗位的 领导干部还需申报相关利益关
系情况。
组织审查
国有企业党组织收到申报后,应 当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回避。
回避决定
经审查确认需要回避的,由国有企 业党组织作出回避决定,并通知相 关人员执行。
一些企业缺乏对回避制度 的监督检查机制,导致制 度的执行效果不佳。
监督不到位
内部监督不足
一些企业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导致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无法得到有效监督。
社会监督缺失
社会公众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监督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导致一些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
CHAPTER 05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的改进建议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之间不得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 关系。
特定岗位回避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不得担任与其法定亲情关系有直接关联的职位,如不得担 任与其直接或间接拥有同一公司股份的相关职位等。
回避的方式
轮岗回避
对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中存在亲属关系的,应当进行岗位轮换,避免直接管理与 被管理关系。
CHAPTER 03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的实施
回避制度的执行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在选拔、任命、调配和使用国 有企业领导干部时,应严格按 照回避制度进行,确保公平公
正。
建立回避档案
为每位领导干部建立回避档案 ,记录其亲属关系、工作经历 等信息,以避免利益冲突。
定期轮岗制度
为避免长期固定岗位带来的利 益关系,应建立定期轮岗制度 ,使领导干部在不同岗位上工 作,以减少潜在的利益冲突。
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回避制度模版

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回避制度为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司氛围,规范用人制度和岗位操作行为,规避集团公司业务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促进管理人员队伍的廉政建设,确保集团公司声誉及公司、客户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和谐、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回避关系1.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孙/外孙子女、祖/外祖父母。
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二、回避人员1.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2.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3.各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管理人员。
4.集团公司本部和各子分公司一般管理人员。
三、回避的内容、范围凡领导人员与亲属均不得构成直接的领导和被领导,监督与—602 —被监督的关系。
1.领导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近姻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不得在集团公司、子分公司、部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
2.凡与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夫妻方的近亲属关系3.集团公司和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子女、配偶,聘任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时,须按集团公司正常招聘流程参与,并经集团公司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按管理权限聘任。
4.在管理人员任免、调配、调资、考核、奖惩、入党、入学、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选派出国出境人员,以及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臵、劳务工转正、查处违纪案件等,凡涉及与所在单位领导成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有关事宜时,都应回避;不得参加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和施加影响。
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正常途径和程序向组织提出。
5.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审计部和纪委监察部工作的一般管理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和近姻亲关系,不得在同一部室工作。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精品文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提要:各基层单位或项目部存在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行为的,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综合办公室主任、党支部纪检委员、项目党支部书记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加强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建设,保护好员工和企业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回避制度是指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亲属必须回避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亲属关系是指: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近亲姻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
第二章公司领导回避规定第四条严禁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
第五条原则上不得安排亲属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2016精品文档计部、财务部、资金中心等部门担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任免、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第七条凡在公司范围内重大项目的投融资,项目的招投标,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的担保、借贷,企业的改制、改组、兼并、承包、材料购买,资产的转让、租赁、审计等,涉及到领导干部的支属时应当躲避。
第八条支属不得在公司的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
第九条涉及查处领导干部本人及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
第三章机关部门正副职回避规定第十条严禁安排其支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干系的职务。
第十一条推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支属有利害干系的如任免、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躲避。
第十二条凡在公司范围内对外合作,资金的担保、借贷,企业的改制、兼并、承包、材料购买,资产的转让、租赁、审计等涉及到亲属时应当回避。
2016精品文档第十三条机关部门部长、副部长和亲属不得在公司的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
国企负责人亲属回避制度

国企负责人亲属回避制度篇一:员工近亲属回避制度员工近亲属回避(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司氛围,规范用人制度和岗位操作行为,规避公司业务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确保公司声誉及公司、客户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和谐、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 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主管级以上管理干部或特殊岗位人员(人事/会计/出纳/仓管)。
2. 员工应回避的工作关系包括2.1夫妻关系2.2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孙/外孙子女、祖/外祖父母);2.3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2.4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儿女的配1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3. 亲属回避原则、定义及内容3.1 回避原则: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关系的员工之间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同一部门共事的同事关系,由级别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由级别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3.2 亲属回避定义与内容:是指为了避免亲属因素对公司员工在任职和相关敏感工作中产生消极影响,而对互为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所述工作中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
主要包括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具体内容如下:3.2.1公务回避:是指员工本人或本制度规定回避的亲属关系,在开展招录、选拔(含竞聘)、调薪、任免、评优、考核、奖惩、审计、监察、招标等特定敏感工作时应当实行回避。
涉及本人及亲属的有关应回避的公务,本人不得参与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具体内容如下:(一) 公司在召开管理层会议讨论管理层任免、员工奖惩时,应参加讨论但属2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二)凡公司在招聘、任免、提拔、员工考评、加薪、晋升、员工调动过程中,涉及到应回避人员的,相关的审核审批人应主动申请回避,其签批权限自动上升一级。
领导干部 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一、亲属回避
1.亲属回避的定义
亲属回避是指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为避免因亲属关系而产生不公正、不公平的情况,主动或者被动地调整自己的职务、岗位或工作环境的一种制度。
2.亲属回避的范围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近姻亲关系。
3.亲属回避的方式
(1)主动回避:领导干部在知道存在亲属关系的情况下,主动提出回避,并按照规定程序调整职务、岗位或工作环境。
(2)被动回避:上级组织或领导根据情况认为需要调整领导干部的职务、岗位或工作环境,以便避免亲属关系的不利影响。
4.亲属回避的程序
(1)回避申请:领导干部认为存在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时,应主动向所在单位或组织提出回避申请。
(2)审查决定:所在单位或组织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需要回避的决定。
(3)调整职务、岗位或工作环境:根据决定结果,需要进行职
务、岗位或工作环境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或组织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二、地域回避
1.地域回避的定义
地域回避是指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为避免因地域因素而产生不公正、不公平的情况,主动或者被动地调整自己的职务、岗位或工作环境的一种制度。
2.地域回避的范围
(1)同一行政区域内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情况;
(2)同一乡镇内存在近姻亲关系的情况。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事项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界限

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学习资料第三部分政策界限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事项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界限为防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国有企业利益发生冲突,按照有关规定应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
其目的是避开嫌疑,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维护其公正、客观的履行职责。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做了如下禁止性规定: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任职回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担任某特定的职务涉及亲属关系时必须回避。
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主要有: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特定的职务:(1)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2)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3)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4)企业领导班子、企业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任职回避的程序:(1)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2)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3)需要任职回避的要由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公务回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管理经营企业过程中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回避的主要内容:严禁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个人从事下列活动:(1)为其经商办企业提供场地、设备、备品备件及其他生产资料等(含无偿提供、有偿使用、暂时使用);(2)为其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抵压、质押、担保等;(3)向其批售或授意批售本企业物资、产成品,提供加工产品、备品备件或批购其推销的原材料及产品;(4)将本企业的项目或下属企业、单位以委托、承包、租赁、转卖等方式给其经营或与其合作、联营;(5)为其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自己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物资采购、加工制作等方面的招投标业务;(6)企业改制重组时,在处理物资设备、发行股票和企业内部债券等业务中,向其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7)为其提供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8)其他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集团领导人员回避管理制度

领导人员回避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领导人员公正履职,促进集团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廉洁自律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具体包括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和集团中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亲属关系包括集团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第四条集团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实行回避,不得在同一单位领导班子里任职;或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或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的本级部门中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或不得在总部和二级单位的业务条线上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五条集团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涉及本人或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一)在项目承包、分包,物资设备采购、租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审批,企业改制、上市、改组、兼并,内部调查、巡察、审计等工作时;(二)在涉及人员任免、提拔、考核、奖惩、调配、聘用、职称评定等工作时;(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事宜。
第六条任职回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回避意见;(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党委(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报集团党委决定。
第七条回避双方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八条集团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浙建集团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和处理:(一)拒不执行回避决定;(二)违反回避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使企业经济利益和名誉受到损害;(三)违反回避有关规定,使本人或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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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提要:各基层单位或项目部存在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行为的,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综合办公室主任、党支部纪检委员、项目党支部书记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加强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建设,保护好员工和企业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回避制度是指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亲属必须回避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亲属关系是指:
夫妻关系;
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
近亲姻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
第二章公司领导回避规定
第四条严禁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
第五条原则上不得安排亲属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
计部、财务部、资金中心等部门担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任免、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第七条凡在公司范围内重大项目的投融资,项目的招投标,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的担保、借贷,企业的改制、改组、兼并、承包、材料购买,资产的转让、租赁、审计等,涉及到领导干部的亲属时应当回避。
第八条亲属不得在公司的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
第九条涉及查处领导干部本人及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
第三章机关部门正副职回避规定
第十条严禁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关系的职务。
第十一条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任免、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凡在公司范围内对外合作,资金的担保、借贷,企业的改制、兼并、承包、材料购买,资产的转让、租赁、审计等涉及到亲属时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机关部门部长、副部长和亲属不得在公司的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
第十四条涉及查处本人及其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
第四章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回避规定
第十五条原则上不得安排亲属在本级机构的综合办公室、财务科、项目管理部、物资设备部任负责人,严禁安排亲属在本单位从事出纳、会计、库房管理等工作和在本人分管的部门工作。
第十六条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本人和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的项目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
第十八条涉及查处本人及其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
第五章各基层单位部门负责人回避规定
第十九条严禁安排亲属在本人负责的部门工作。
第二十条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考核、奖惩、调配等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各基层单位部门负责人本人和亲属不得在
所在单位的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
第二十二条涉及查处本人及其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
第六章项目班子成员回避规定
第二十三条原则上不允许安排亲属在本项目工作,严禁安排亲属在本项目的综合办公室主任、材料采购、库房管理、成本管理岗位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班子成员的亲属不得在所辖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凭、小卖部承包、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
第二十五条涉及查处本人及其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公司副总师回避规定套用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相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推荐亲属或熟人通过外聘、临时用工等方式到公司各级工作的,由本人作为担保人;如推荐的亲属或熟人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企业经济损失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外,担保人负连带责任,承担企业经济损失的50%。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于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的公司领
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首先劝其亲属离开原工作岗位或解除与公司的经济合同关系,拒不执行者将调离本人的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给予降职、免职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党委工作部、各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综合办公室主任、纪检员、项目党支部书记、项目综合办公室主任是本制度负责执行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十条公司鼓励广大员工对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检举揭发,对情况检举属实者,公司将给予检举人500元/次的奖励。
对于检举揭发违法违纪行为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将给予检举人1000元—5000元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公司检举揭发受理领导和部门为总经理、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工作部。
第三十二条检举人可通过匿名信、署名信、电子邮件、电话或当面举报等方式向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人员和部门举报,也可向公司其他领导和纪委委员举报,公司对检举人将严格保密,保护检举人的利益。
第三十三条各基层单位或项目部存在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行为的,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综合办公室主任、党支部纪检委员、项目党支部书记、项目综合办公室主任等未向公司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提要:各基层单位或项
目部存在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行为的,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综合办公室主任、党支部纪检委员、项目党支部书记
报告或未采取措施纠正的,而被公司查处或被其他员工检举揭发属实的,公司给予责任人员200—2000元/次的惩罚,此种情况发生三次以上的,公司将给予责任人员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