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办证吗
各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

青海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自2005年6月5日起施行第五条除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进行。
其中具有投标、竞买条件的项目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租赁,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第十条国有土地租赁分为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
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出让土地的最高年限。
第十三条租赁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租赁土地的最低标准。
租赁土地的最低标准由州(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租金的最低标准经批准后,应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167号,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或者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外,其他建设用地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可以实行短期租赁或者长期租赁。
租赁的具体期限由合同约定。
但短期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同类用途土地出让的最高年期。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租金标准,应当依据土地评估的价格确定。
土地使用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支付征地、拆迁等费用的,租金标准应当按照全额地价折算;已经支付征地、拆迁等费用的,租金标准应当按照扣除征地、拆迁等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
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标准,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
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62号,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范本6篇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范本6篇篇1甲方(出租方):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甲方拥有某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乙方有意租赁该土地进行______使用,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租赁协议:一、租赁土地基本情况1. 位置:该土地位于______。
2. 面积:租赁土地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3. 用途:乙方租赁该土地用于______用途。
4.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租金及支付方式1. 租金: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总额为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租金支付方式为______,支付周期为______。
三、土地使用权交接1. 甲方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将土地使用权交付给乙方。
2. 土地使用权交接时,双方应共同确认土地的四至界限、面积无误。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2)甲方应保证租赁土地的所有权无争议,并保证乙方在租赁期内正常使用。
(3)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使用土地,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2)乙方应保证在租赁期内合法使用土地,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3)乙方应合理使用土地,做好土地保护和管理工作,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 如乙方在租赁期内擅自转租、转让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违约责任1.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内容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内容有哪些一、土地使用证的基本概念是怎样的法律常识:土地使用证是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办理的证件,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土地使用证对土地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凭借土地使用证对相应的土地享有一定的用益物权。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一、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房产证和土地证是房主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土地证就意味着房主不具备对该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在该土地被人侵占的时候,业主将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购房之后不及时办理土地证将面临很大风险:虽然房产证握在自己手里,但土地使用权却不属于自己,有些单位可能会非法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使购房者蒙受不必要的损失;而另一方面,土地使用全证和房房屋产权证不齐则不能上市交易。
据了解,目前在很多地区,没有土地证的房子并不影响上市交易。
然而,尽管没有土地证不影响业主对房屋的使用,但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将来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不齐,不得上市交易。
另外,将来如果遇到房屋毁坏或拆迁的情形,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应该分属两部分补偿,这样土地补偿部分就很难保证。
二、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一样吗房产证和土地证密不可分。
从法律角度来讲,房产证和土地证是房主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土地证,就意味着房主不具备对该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在该土地被被人侵占的时候,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购置房地产时只是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在中国这个人口众多的社会中,土地供应量是非常紧张的。
大部分土地都是属于国家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是符合相关的要求的。
那么,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是什么呢?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又是什么呢?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是什么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
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
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2、地籍调查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
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关情况。
并要求宗地四至邻居界线清楚,无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4、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评估收费根据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收取以宗地评估报告评估基准地价的总额计算各项费用。
国有土地使用证暂缓发证或不予发证的情况《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有下列情况者,暂缓发证或不予发证:(一)擅自占用土地者;(二)非法转租、转让土地使用权者;(三)多征少用,征而不用,浪费土地者;(四)违章建筑者;(五)地上建筑物权属不清者;(六)影响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或消防安全者;(七)有土地使用权异议、纠纷者;(八)在临时使用土地上建筑永久或半永久建筑者;(九)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核中认为暂时不能发证者。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划拨管理

出租 承租者与出租者签订土地 使用权及其建筑物、附着 物的租赁合同,承担租赁 合同上所规定的权利和义 ,而不与政府发生关系; 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 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仍 由出租者承担。
2、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和要求 (1)条件 •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有偿受让的具有物 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
•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 件对土地进行了投资、开发、利用。这是土 地使用权出租的必备条件。 (2)要求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要求 •土地使用权出租要办理出租登记:土地使 用权出租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4.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权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
5.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 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 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普通 方法是采取拍卖的方式。对于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 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区别
转让 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一方面要 与转让者签订合同;另一方 面受让方还必须与政府重新 签订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 变更登记,换领新的土地使 用证,同时要承担转让者所 签订的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中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 务,转让者与政府的出让受 让法律关系终止,而由转让 的受让方与政府建立新的出 让受让关系。
地使用权转移给他方,他方为此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法律 行为。 2、交换(P139)
也称之为“互易”。土地使用权交换也叫土地使用权互易, 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或一方转移土地使用权, 另一方转移金钱以外标的物的法律行为。 3、赠与: 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赠与人自愿把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给 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法律行为。 4、其他方式: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共同开发,然后根据 开发成果双方分成;以租赁某些单位或组织的土地,或从以土 地合营或入股的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或从兼并企业获得土地使 用权的方式。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规范地产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单独出租或因房屋出租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并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凡市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杭州市土地管理局是土地使用权租赁的主管机关,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出租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杭州地产市场(以下简称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工作。
区土地管理局受市土地管理局委托,承办本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有关业务工作。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其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房屋、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出租,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租,租赁双方必须签订租赁协议。
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补办出让合同规定的内容抵触。
第七条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全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土地使用证;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和用途使用土地;已达到出让合同规定的其他条件,方可出租。
第八条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出租登记。
申报出租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土地和房屋、其他附着物权属资料;(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出让金付款凭证;(三)租赁协议书;(四)其它有关资料。
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给予出租登记。
经依法登记的租赁协议(合同)方能生效。
第九条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发生土地增值时,出租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税)。
第十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必须持租赁协议(合同)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申请,获准后,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补办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出租收益逐年抵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下同),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后,方可出租。
土地抵押登记管理办法_办法_

土地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xx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最新土地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最新土地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第六条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一)土地总登记;(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四)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六)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七)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八)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九)其他依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租用土地自建房情况说明

1.在租赁的土地上的建房问题集资建房应该是先看土地是谁的如果国家在30年内征用的话肯定是要给补偿的。
集资建房的土地应该先拿到土地的使用权,住宅用地的使用权是70年,租期是使用权人将土地再出租,是一种土地租赁行为,如果建房不会被批准,所以这种集资建房拿不到房本,除非改变土地使用年限原始拥有人可以继续向使用人收取土地使用金,如果使用人不交的话就会把这部分钱加在住房人的身上,因为你住的房子占的是别人的地,如果国家征用的话补偿金应该是都有,比例不好说,如果真要买这样的房子一定要把土地使用年限都买过来国家征用就都补偿产权人了光听说是不行的,如果真的买这样的房子一定要和房屋销售方签好土地使用年限并出具土地使用年限的证明2.租赁土地上建房有哪些手续(1)符合建房条件的用户向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审请。
(2)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根据年度控制指标和申请条件进行讨论,予以通过的按照村镇规划的要求,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填写《建房用地审批表》、《个人建房用地申请书》。
(3)建房占用非耕地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4)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村民《建房用地批准书》,由乡镇土地管理人员划拨土地。
(5)检查现场灰线,核实无误后,方可施工。
(6)工程竣工后,由乡镇土地管理所验收。
符合用地要求的,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地政地籍科办理登记手续,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3.农村村民租用村级土地建房怎样处理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申请农村宅基地。
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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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办证吗
这个办理不了产证,房地产办理产证最重要一环是国家对企业的土地出让即开发企业需要拿到《国有土地使用证》才可以进行开发在后期顺利办理产证注:《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对于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办证吗的问题很多人问到,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在一定时期内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一是土地所有者即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这种方式习惯上称之为国有土地租赁或土地年租制。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下简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
第三条
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
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内容应当包括出
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征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国有土地租赁,要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及省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国有土地租赁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
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它土地费用的地,租金标准应按全额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
采用短期租赁的,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第九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本情况实行短期和长期租赁。
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土地使用权证的介绍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
得收益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
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本文仅对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探讨。
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分
析
对转让方在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时签订的转让合同的
效力,司法实务界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种观点认为,上述法律条款是对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则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有效。
根据我国民事立法所依据的相关理论,物权变动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债权契约加登记原则。
在这种模式下,登记行为与债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个行为,登记行为只是物权取得与转移的证明,其作用是将物权变动的时间界限确定在标的物登记之时,属于合同的履行问题,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办证吗的问题通过上面得到一些解决,这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出租给另一土地使用者,这种方式习惯上称之为土地使用权出租。
这种观点认为,针对的是登记行为而不是债权合同。
如果转让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而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