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所套期保值套利管理办法
中金所套期保值套利管理办法(五篇材料)

中金所套期保值套利管理办法(五篇材料)第一篇:中金所套期保值套利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2012年2月3日实施 2013年8月30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业务管理,发挥期货市场功能,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套期保值包括买入套期保值和卖出套期保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套利包括期现套利、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等。
第四条会员、客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额度申请第五条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管理制度。
客户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当向其开户的会员申报,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
会员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条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分为产品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
产品额度是指同一产品各合约同一方向的套期保值或者套利最大持仓数量。
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是指采用实物交割方式产品的某一合约在临近交割月份某一方向的套期保值或者套利最大持仓数量。
第七条需要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的,应当申请产品额度。
采取实物交割方式的产品,需要在临近交割月份的合约上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的,应当另行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
第八条会员、客户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产品额度或者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申请;(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方案;(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四)近期现货等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资产证明;(五)历史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情况说明;(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交易所可以根据额度申请情况对申请材料另行规定。
会员应当尽职审核申请材料,确保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的会员、客户,应当在该合约交割月前两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下旬前的第五个交易日期间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中金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介绍解析

总则
套期保值包括买入套期保值和卖出套期保 值 套利包括期现套利、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 利
《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介绍
总则
额度的申请与审批
交易
监督管理
附则
申请套保、套利额度所需材料
1 2 3 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申请 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方案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近期证券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证明 历史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情况说明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4
5 5 6
额度的审批
交易所根据证券期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申 请人的申请材料、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核, 审批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
交易所在正式受理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申 请后5个交易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
管理办法》介绍
金融创新中心 何恺
《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介绍
新旧《办法》比较 《办法》发布对市场及参与各方的影响
《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介绍
总则
额度的申请与审批
交易
监督管理
附则
套期保值与套利交 易管理办法
旧《办法》
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相对复杂 仅套保可使用 6个月 ——
简化
套保、套利额度混 合使用
பைடு நூலகம்12个月
套利、套保手续费、 保证金优惠
《办法》发布对市场及参与各方的影响
《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介绍
总则
额度的申请与审批
交易
监督管理
附则
会员、客户进行买入套期保值或者卖出套 期保值交易的,应当按照套期保值方案执 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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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所涉外汇管理,简化操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境外期货业务)是指根据《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所开展的相关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业务相关的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结汇及购汇等实施监督管理。
二、持证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企业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重新办理境外期货业务外汇登记:(一)填写完备并加盖公章的《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及核定的年度风险敞口批复文件;(三)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材料无误后为企业办理外汇登记,依据中国证监会批复的企业年度风险敞口确认企业对外付汇额度,并向企业出具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三、持证企业年度风险敞口及其他登记事项(如机构名称、机构代码、许可证号等)发生变更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批复文件或说明材料等,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docx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业务管理指南为进一步规范套期保值与套利业务管理,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一、套期保值与套利额度申请与管理(一)申请材料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额度申请表》(见XX1);2、自然人客户应当提交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客户应当提交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再次申请时如无变化,不用再次提交;3、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方案(期货XX加盖公章,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套期保值交易策略类型、资产规模与套期保值额度需求测算、交割月份额度管理、期现资产关联度分析等。
其中,套期保值交易策略类型包括XX替代、风险对冲、风险管理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风险管理需求1。
套利交易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套利交易策略、资产规模与套利额度需求测算、交割月份额度管理、交易系统情况等.4、申请调整额度或续期时,应当提交前一阶段套期保值与套利历史交易情况说明(期货XX加盖公章,申请人签字或盖章,见XX2);5、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业务说明1、交易所根据期、现货市场流动性状况、申请人历史合规交易情况、方案说明与资产证明等,综合考虑确定申请人额度大小。
1投资替代需求:包括基金产品面对客户申购建仓,有明确配置策略的产品持有期货以替代现货持仓等;风险对冲需求:包括客户持有现货时通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融券对冲需求,市场中性策略等;风险管理需求:多空份额产品的风险管理需求,杠杆ETF风险管理需求,期权复制策略等。
2、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的,应当先(或同时)申请产品额度,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不得大于产品额度.3、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新的产品额度的,应当在产品额度有效期届满前对套期保值、套利持仓进行平仓。
4、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的会员、客户,应当在该合约交割月前两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下旬前的第五个交易日期间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管理规定(定稿1)

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管理规定为了更好的执行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保证套期保值业务流程的各个节点职责清晰、流转顺畅,联系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1、原料采购及期货套保根据市场的大趋势,通过研判机构的行情分析及公司会议的统一意见,调整原料采购时间,控制库存铜数量和期货头寸。
当确认价格呈上涨趋势时,原料库存铜金属量最低限量为8000吨、最高限量为15000吨,期货头寸最高限量为4000吨;当确认价格呈下跌趋势时,原料库存铜金属量最高限量为8000吨,最低限量为6000吨,期货头寸最高限量为12000吨。
2、现货销售根据公司资金情况,以每周为一期实行波段销售,逢高多售,逢低限售或不售。
二、操作程序(一)基础信息提报1、原料公司每日9:00前,由指定责任人李波将前一日采购的议价金精矿、铜精矿的干矿量、金属量、回收率、成品金、实际购买价格、未点价金属量等指标报送财务部。
2、销售公司每日9:00前,由指定责任人吕东将前一日的销售数量、单价等报财务部。
(附件1)3、对于购买合质金订价,当客户确定黄金销售价格时,财务部副部长孙磊应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黄金交易中心,并以传真方式传递购入数量和单价。
4、黄金交易中心于每周五4:00前,由指定责任人将通过基本面和技术面两方面的分析,研判价格走势提交行情分析报告,提出操作建议报财务部,财务部转呈领导小组,为领导小组决议提供参考依据。
5、财务部由指定责任人宫晓明根据上述单位提供的资料,编制“日库存敞口变动表”作为拟定套期保值方案决议的依据,于每日9:30前,分别报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供销总监和黄金交易中心。
财务部要打印保存期货每日交易清单,并保存备份电子文档,登记当日现货月结算价格。
(附件2)(二)领导小组决议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每周六召开定期会议,讨论分析市场价格趋势,并制定套期保值决议方案,内容包括公司现货销售数量、最低价格、期货开平仓方案,进口矿粉的点价时间和数量,并形成书面的决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8.22•【文号】汇发[2001]150号•【施行日期】2001.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1年8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1〕150号)各有关企业、各相关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外汇管理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项下的外汇收支,完善外汇管理,根据《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制定本操作规程:一、登记(一)凡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并已经证监会核定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持下列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1.登记的申请报告,基本情况登记表;2.证监会核定的当年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的批复文件;3.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外汇局审核持证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后,予以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对其当年度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予以确认。
二、外汇账户管理持证企业开立期货项下境内外外汇账户需经外汇局批准。
(一)境内外汇账户1.持证企业开立境内期货外汇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内期货专户”),应当向外汇局提供开户申请报告。
套期保值、套汇和套利

套期保值、套汇和套利第一篇:套期保值、套汇和套利• 套期保值是指把期货市场当作转移价格风险的场所,利用期货合约作为将来在现货市场上买卖商品的临时替代物,对其现在买进准备以后售出商品或对将来需要买进商品的价格进行保险的交易活动。
ϖ若,说明交割价格大于现货的终值。
ϖ在此情形下,套利者可以按无风险利率r借入现金S,期限为T-t。
然后用S买一单位的标的资产,同时卖出一份该资产的远期合约,交割价格为F。
ϖ若,说明交割价格小于现货的终值。
ϖ在此情形下,套利者可以卖空一单位的标的资产,将所得收入以无风险利率r进行投资,期限为T-t,同时买进一份该资产的远期合约,交割价格为F。
λ第一节套汇业务一、概述(一)概念套汇业务(Arbitrage Transaction)是指套汇者利用不同外汇市场汇率在某一时点的差异,从低汇率市场买入外汇,在高汇率市场卖出外汇,从中套取汇差或利差的行为。
λ从理论上来说,在当今通信和信息业如此发达的情况下,世界范围内某种货币的汇率应该是趋向统一的。
然而,由于世界各主要外汇市场的营业时间不一致,买卖的外汇种类较多,各地的供求关系不同,有时会发生某一种或某几种外汇的价格在不同的外汇市场上出现短暂的差异,不可能完全趋向统一。
套汇者就可以在外汇价格低的市场买进,在价格高的市场卖出,从而赚取利润。
λ从事套汇业务的大多数是资金雄厚的银行和设有专门的外汇交易部的公司。
它们往往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动用大笔资金,尽管汇率在不同的市场差异较小,但由于买卖的外汇数量很大,也可以获得相当丰厚的利润。
λ一般说来,要进行套汇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不同外汇市场的汇率存在差异;(2)套汇者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经验,能够判断各外汇市场汇率变动及趋势,并根据预测采取行动;(3)套汇者必须拥有足够数量的资金,且在主要外汇市场拥有分支机构或代理行。
λ当今社会,通信信息和网络技术高度发达,可供套汇的时间也是转瞬即逝,套汇会使世界范围内的汇率趋向一致.不同外汇市场的汇率差异很快就会消失,套汇将无利可图.套汇者能否抓住宝贵的时机进行套汇,取决于套汇者的业务水平、工作经验以及反应的灵敏程度λ(二)分类λ套汇交易按其方式可分为地点套汇、时间套汇和套利。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经营行为和业务流程,加强公司对期货套保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公司套期保值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期货业务以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主,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PVC品种,目的是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唐山氯碱有限责任公司所生产的PVC 产品进行套期保值。
第三条公司设立期货领导小组,期货领导小组是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和监督,及时识别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条董事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现行的套期保值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第二章运营模式第六条套期保值交易使用大连商品交易所的PVC合约,起始方式为卖开仓,终止合约方式为买平仓、实物交割或期货转现货等。
第七条公司套期保值的数量以实际现货生产数量为依据,以公司PVC年产量的20%为限。
第八条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自有资金。
公司期货专用帐户资金不得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九条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为组长;成员包括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氯碱公司分管销售副总经理、氯碱公司销售部、氯碱公司财务部、证劵部、审计部等。
期货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思路;审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核准交易决策;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重大事项;定期向公司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及相关业务情况等。
第十条公司每月召开一次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制定下个月期货套期保值操作思路,包括套保头寸与最低操作点位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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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2012年2月3日实施2013年8月30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业务管理,发挥期货市场功能,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套期保值包括买入套期保值和卖出套期保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套利包括期现套利、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等。
第四条会员、客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额度申请
第五条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管理制度。
客户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当向其开户的会员申报,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
会员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条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分为产品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
产品额度是指同一产品各合约同一方向的套期保值或者套利最大持仓数量。
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是指采用实物交割方式产品的某一合约在临近交割月份某一方向的套期保值或者套利最大持仓数量。
第七条需要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的,应当申请产品额度。
采取实物交割方式的产品,需要在临近交割月份的合约上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的,应当另行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
第八条会员、客户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产品额度或者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申请;
(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方案;
(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四)近期现货等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资产证明;
(五)历史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情况说明;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交易所可以根据额度申请情况对申请材料另行规定。
会员应当尽职审核申请材料,确保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的会员、客户,应当在该合约交割月前两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下旬前的第五个交易日期间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第三章额度管理
第十条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以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资信状况、交易情况等,对其额度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交易所在正式受理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申请后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交易所在审核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说明,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第十二条产品额度自获批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会员、客户在产品额度期限届满后仍然需要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业务的,应当在产品额度有效期到期前10个交易日之前向交易所提出新的产品额度申请。
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自该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下旬的第一个交易日至该合约最后交易日期间有效。
第十三条会员、客户需要调整产品额度的,应当向交易所提出变更申请。
获批调整后的产品额度有效期自获批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会员、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新的产品额度的,应当在产品额度有效期届满前对套期保值、套利持仓进行平仓。
会员、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该合约上的套期保值、套利持仓进行平仓。
第十五条会员、客户的套期保值、套利持仓不得超过获批额度。
第四章交易管理
第十六条会员、客户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应当按照套期保值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会员、客户进行期现套利交易的,应当在买入(卖出)期货市场合约的同时或者相近时刻在现货等市场上卖出(买入)价值相当的对应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相关资产。
第十八条会员、客户进行跨期套利交易的,应当在同时或者相近时刻在同一期货产品不同月份合约间进行价值相当、方向相反的交易。
第十九条会员、客户进行跨品种套利交易的,应当在同时或者相近时刻在不同品种的合约间进行价值相当、方向相反的交易。
第二十条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的保证金、手续费等采取优惠措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可以对申请人的有关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现货等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会员及相关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交易所可以要求申请人报告其在期货市场、现货等市场的交易情况。
申请人应当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二条交易所可以对申请人获批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申请人的情况对申请人的套期保值、套利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会员、客户套期保值持仓、套利持仓超过其相应的资产配比要求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其限期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
度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会员、客户同一产品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仓、套利持仓合计超过该方向获批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会员、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新的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当在套期保值、套利额度有效期到期前对套期保值、套利持仓进行平仓;逾期不平仓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会员、客户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会员、客户利用套期保值、套利额度进行影响合约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会员、客户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会员、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套利申请和交易时,存在欺诈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交易所可以不受理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申请,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将其已经建立的相关套期保值、套利持仓予以部分或者全部强行平仓,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3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