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与非法集资有何区别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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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众筹属于非法集资是否正确

消费众筹属于非法集资是否正确

消费众筹属于⾮法集资是否正确近年来,众筹的概念很⽕热,⼈们通过众筹进⾏消费、购物等,那么消费众筹属于⾮法集资是否正确,关于众筹是不是⾮法集资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众筹是不是⾮法集资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消费众筹属于⾮法集资是否正确众筹不是⾮法集资,众筹从商业和资⾦流动来看,是⼀种团购的形式,与⾮法集资不同,众筹项⽬⼀般是以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的内容作为回报,对于⼀个众筹项⽬的⽀持属于购买⾏为。

众筹跟⾮法集资有什么区别1.合法性⼀般的众筹是合法的,国家也积极倡导发展众筹模式;⽽⾮法集资是犯法的,国家是严厉打击⾮法集资活动的。

以上是众筹跟⾮法集资的区别,⼤家⼀定要睁⼤眼睛,仔细辨别,要分清众筹跟⾮法集资。

2.定义众筹是指向群众是指向群众募资,以⽀持发起的个⼈或组织的⾏为。

群众募资被⽤来⽀持各种活动,包含灾害重建、竞选活动、创业募资、艺术创作、⾃由软件、设计发明、科学研究以及公共专案等。

⾮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未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并承诺在⼀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式向出资⼈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为。

3.风险众筹是募集资⾦召集志同道合的⼩伙伴做研究,不以提供固定的回报为⽬的,并且很多都是回报产品或者服务,是⼀种理性的市场⾏为,对众筹项⽬、筹款⼈来说,压⼒较⼩,对投资⼈来讲,风险也较⼩;⽽⾮法集资是提供⾼回报的,对于筹资⼈来讲,压⼒较⼤,⽽投资⼈承担的风险也较⼤。

5.⽬的众筹募资的资⾦⽤来⽀持各种活动,如灾害重建、艺术创作、科学发明等,众筹不仅仅是筹得所需要的资⾦,还需要得到⼤家的宣传、⽀持。

⾮法集资最主要的就是解决资⾦短缺问题,⽽宣传和⽬的是不怎么被需要的。

4.回报众筹的回报⽅式有很多,如设计的产品、服务、电影票、歌曲专辑等,如果是公益众筹,就是不求回报的;⽽⾮法集资⼀般是以货币、⾼回报等东西来回报⼤众。

浅析实物众筹模式以及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浅析实物众筹模式以及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浅析实物众筹模式以及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众筹是一种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的融资方式,对于实物众筹模式,可能人们都不太了解。

接下来就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实物众筹模式的法律知识内容吧!。

浅析实物众筹模式(一)实物众筹的决策速度快在众筹模式下,众筹平台为创客和众筹投资人在互联网上搭建起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融投资渠道。

相比传统的项目投资,众筹平台项目的投资人反馈和创业者决策速度都要快得多。

众筹模式会有一个长久的发展潜力。

如果项目执行者能够把产品的预期功能实现到位的话,项目的产成品在大概率上而言是可以满足用户需求的。

(二)实物众筹的向好趋势目前,众筹模式主要分为实物众筹和股权众筹。

在实物众筹模式下,潜在投资者会对感兴趣的实物项目独立作出评估并向项目众筹人提出问题以决定是否进行投资。

和实物众筹相比,股权众筹的实现难度较大,其长期前景并不乐观。

实物众筹给很多有想法但没有机会的人创造了尝试的机会。

早期项目很多都是不成熟的,去做股权众筹如果没做好的话就好造成很多人的抱怨。

实物众筹可能相对可行一些。

参加众筹更多的意义在于能否让我喜爱的产品从构思变成现实而不是从中获利。

实物众筹的典型案例(一)房地产众筹房地产行业的传统投融资渠道逐渐进入下行通道,互联网、金融和地产融合的新生力量开始绽放光彩,包括房产众筹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成为时代改革、发展与创新的浪潮。

1、传统房地产业受互联网影响2014年是一个很特殊的年份,互联网的平台、互联网的思维、互联网的金融、互联网的物流采购等新的概念涌入人们脑海,互联网的出现,创造了一个几乎平等没有边际舞台,谁都可以参加,房地产业从产品设计、营销推广、投融资等领域均将发生根本变化,传统的房地产行业运营模式面临着巨大冲击。

一般而言,传统的房地产运营模式是开发商向银行借贷拍地,然后开发建设,之后进行项目销售来回笼资金,房地产开发就是一个融资、拿地、开发、销售的循环过程。

而在整个行业处于下滑的当前,依靠单一的银行贷款的融资方式或已无法支撑资金和运营的双重压力,传统广投放、低效率的营销思维和服务以及重资产模式已难以为继。

众筹和非法集资的区别

众筹和非法集资的区别

众筹和⾮法集资的区别
很多⼩伙伴都对众筹和⾮法集资的区别有疑惑,接下来,请看店铺⼩编收集的资料。

希望以下的内容能为您提供参考和帮助,赶紧⼀起来了解看看吧!
众筹和⾮法集资的区别
众筹是⽹络时代的产物。

众筹的关系⼈⼀般包括发起⼈、⽀持者和平台。

通常认为,众筹的本质在于筹⼈、筹智、筹⼒、筹钱,筹⼈是第⼀位的,筹钱是最后⼀位的。

⾮法集资是指集资⼈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政法规的规定,以公开⽅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的⾏为。

⾮法集资只筹钱,不筹⼈、不筹智、不筹⼒。

如果众筹在筹⼈、筹智、筹⼒的同时还筹钱,就可以将“筹钱”这⼀内容从众筹中剥离出来,将“筹钱”理解和转化为集资,这样,众筹的本质就是集资。

既然属于集资,就可以从法律上对它作出“合法”或“⾮法”的评价:如果符合⾮法集资类的犯罪构成要件,众筹同样会构成⾮法集资类犯罪,如果不符合,就不构成犯罪。

可见,众筹与⾮法集资不是⾮此即彼的对⽴关系,⽽是交叉关系,众筹完全可能转化为⾮法集资。

从刑法的⾓度看,它们之间没有本质区别,众筹只是⾮法集资的⼀种外在形式。

从⾏为⽅式看,众筹与⾮法吸收公众存款并没有本质区别,最可能构成⾮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果以⾮法占有为⽬的进⾏所谓的“众筹”,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希望以上回答有帮助到您!正如亚⾥⼠多德说过的,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如果您还有别的法律需求,或还需要其他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祝您⽣活愉快!。

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在说明这两者区别之前,我们先普及一下众筹的基本常识,按照目前国际上对于众筹的标准分类,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注明:其中“回报众筹”又称为“奖励众筹”类似于“团购+预售”,给与投资人或支持者以产品实物和服务的回报;“捐赠众筹”又称为“慈善众筹”,这个是未来众筹的最高目标和表现形式,通过慈善发起人的公信力和系统的风控管理,从而达到去中心化的慈善直募新模式。

下面我们将依次说明四种众筹模式与非法集资的关系与区别:1、债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三条红线”。

(1)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

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典型的庞氏骗局。

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债券众筹目前已经明确规定为银监会监管,目前主要的监管解释为:“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

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债权众筹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

”这意味着债权众筹应当尽到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并向借贷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对于出借人而言,其不应过分追求高利率的借贷回报,应当综合考虑利息收入和资金风险,作出理性的投资选择。

众筹的风险

众筹的风险

众筹的风险1.非法集资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非法集资应当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从形式上看,众筹平台这种运营模式未获得法律上的认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推介,并确实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以回报(募捐制众筹除外)——其中股权制众筹平台以股权方式进行回报给出资者,奖励制众筹平台主要以物质回报的方式,借贷制众筹平台以资金回馈方式回报给出资者,且均公开面对社会公众。

所以,单从这一条文来讲,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与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相吻合。

但是,除了要考虑众筹平台是否符合“非法集资”的形式要件,还要深入考察众筹平台是否符合对“非法集资”犯罪定性的实质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立法目的中写道“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可见,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为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是为了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反观众筹平台,其运营目的包括鼓励支持创新、发展公益事业及盈利。

良性发展的众筹平台并不会对我国市场经济产生负面影响,不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的实质要件。

但我们也要严防不法分子以众筹平台或者众筹项目骗取项目支持者和出资人资金的行为。

2.代持股的风险凭证式和会籍式众筹的出资者一般都在数百人乃至数千人。

部分股权式融资平台的众筹项目以融资为目的吸收公众投资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那么,众筹项目所吸收的公众股东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

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培训课件(ppt 21页)

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培训课件(ppt 21页)

骗等犯罪行为。
四种众筹模式与非法集资的具体区别
2.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主要在于是否采取向不特定的公众募资的方式,以
及募资对象是否超过200人从而达到了公开募集地步。对此,有部分股权众筹为了回
避该问题,而利用众筹平台对投资人采取了实名认证等方式,并在这些认证后的投
资人中进行募资,再以合伙基金方式投入股权,从而回避非法集资等问题。但这种
金融活动的生命在于企业规模扩张冲动和社会资金投资冲动之间的相互需求。 一方面,现代工商业及金融业发展往往需要通过合法的金融手段募集闲置社会 资金,通过资源互补实现企业的发展进步;另一方面,社会上存在大量的闲置 资金,具有天生的投资增值需求。上述两种冲动的相互满足除通过银行吸储贷 款实现之外,还可以通过企业直接向社会集资实现。由于集资活动天生具有投 资者先支付对价后收取回报的信用性,以及投资者与资金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 对称性,所以集资活动在组织上述两种冲动对接的过程中,其合法性主要取决 于其是否对最大限度避免资金运作失败风险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以及上述措施 是否在足够保护社会投资者的目标上达到合理的程度。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 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 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 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 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 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 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 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 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 资的实质。 一般来说,具有以上四个特征的集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 但判断非法集资的根本特征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 及有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

众筹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

众筹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

众筹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在众筹活动中,因为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交换的不对称,可能出现筹资者借助众筹活动欺诈投资者的⾏为,有时甚⾄出现众筹平台帮助或隐瞒筹资者的诈骗⾏为。

那么,众筹发展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以下,是由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众筹发展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与⾮法集资界限模糊国内民间融资渠道不畅,⾮法集资以各种形态频繁发⽣,引发了⼀些严重的社会问题,⽽众筹在形式上很容易越过雷区⽽变成⾮法集资。

主要从以下⽅⾯区分⾮法融资与众筹融资。

1、从法的形式要件上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众筹的某些特征,如未经许可、通过⽹站公开推荐、承诺⼀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都符合《解释》第1条有关⾮法集资的犯罪构成要件。

特别是在股权众筹中,也有相当⼀部分⼈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转让股权进⾏私募。

2、从形式上看也超越了《解释》第6条中的界限。

因此,⽬前法律上尚⽆明确规定的股权众筹若⼀旦控制不好,便极易与⾮法集资混淆。

(⼆)缺乏配套法律环境⼀般来说,发⽣在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融资⾏为属于私⼈契约,政府不宜介⼊这种本属于私⼈⾃治范畴的事务。

但由于众筹涉及到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募集资⾦,并且其中融资者系使⽤他⼈的资⾦开展经营活动,这就使得公众⼩额集资与⾦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密切关联,进⽽产⽣了⾦融监管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然⽽当前我国众筹的法律监管近乎空⽩,主要依赖融资者的⾃觉以及众筹平台的程序性监管。

缺乏配套的法律环境,主要表现在:1、监管法律缺位国务院正就互联⽹⾦融的监管进⾏统⼀部署,由中国⼈民银⾏牵头,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信部等多个部委参与的《互联⽹⾦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即将公布实施。

银监会负责监管P2P⾏业,股权众筹由证监会监管,中国⼈民银⾏则负责第三⽅⽀付的监管。

2、监管体制不匹配当前并不是没有法律监管众筹,⽽是现有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存在针对股权众筹的制度障碍,这就直接阻碍了股权众筹在我国的正常发展。

众筹如何避免非法集资法律风险

众筹如何避免非法集资法律风险

众筹如何避免非法集资法律风险众筹如何避免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郭勤贵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问题是时下法律界讨论的热点之一有的人说众筹不是非法集资,有人说众筹涉嫌非法集资尤其在XX年x月x日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甚至很多众筹平台都在担心这个问题一方面是众筹火热,一方面是司法机关从严打击非法集资一方面传闻监管部门正在研究众筹监管问题对众筹进行规范,中国的法案也许为期不远而另一方面,两高一部的解释又使众筹从业者如履薄冰如何理解非法集资与众筹之间的关系呢?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形式之一众筹又如何去尽可能避免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呢?以下,笔者将结合非法集资的相关规定谈谈做一个梳理一、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二、众筹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关系众筹是向大众集资、集智的行为,兼具集资、众智与众包三者由于其具有向大众集资的行为,所以,必然受到现行非法集资有关规定的约束因此,从众筹实质及操作层面讲,笔者认为如下三种都是不准确不全面的误区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众筹没有规定,监管部门正在研究中,目前众筹是金融创新,可以随便做误区二:众筹就是非法集资,与现行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直接存在冲突,不可以做误区三:众筹不是非法集资,所以尽管做根据现行有关非法集资的有关规定,众筹的创新必须在现行法律规制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律红线,否则存在非常大的法律风险也就是说,目前情况下从事众筹创新,在法律许可或者监管层认可的范围内适当创新是可行的,但超越了法律红线,则涉嫌非法集资因此,在目前情况下从事众筹必须坚守法律红线,避开巨大的法律风险三、众筹如何避免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由于众筹类别不同,我采用按照众筹模式不同逐一进行分析 1债权类众筹如何避免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债权类众筹表现的一般形式为P2P模式,其最可能触碰的刑事罪名是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属于公检法司法机关受理和管辖的范围同样,如果尚未达到非法集资的刑事立案标准,则其可能构成非法金融行政违法行为,属于人民银行监管处罚的范围那么如何避开非法集资类的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呢?在目前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持积极开放的态度下,债权类众筹可以创新,但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如果不去触碰央行官员划定的3条法律红线,则债权类众筹则可以避开非法集资类的刑事犯罪或行政违法风险具体如下:第一条法律红线:为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P2P平台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平台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第二条法律红线:为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P2P平台未尽到对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核查义务,甚至发布虚假借款标的;第三条法律红线:则是典型的庞氏骗局,即P2P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并采取借新还旧的旁氏骗局模式,进行资金*的根据上述划定的3条法律红线,作为债权类众筹,要充分把自己定位为中介平台,回归平台类中介的本质,为投资方与资金需求方提供准确的点对点服务,不得直接经手资金,不得以平台为资金需求方提供担保,不得以平台承诺回报,不得为平台本身募集资金,不得建立资金池并且要严格审查*方的信息,严防虚假*信息的发布如果债权类众筹能够做到上述几个方面,严格恪守法律红线,则债权类众筹涉嫌非法集资类刑事或行政类法律风险的可能性就小很多2股权类众筹如何避开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股权类众筹目前是法律风险最大的一类众筹,也是未来发展空间最大的一类众筹模式其最可能触碰的刑事法律风险是非法证券类犯罪,归属于公检法受理和管辖同样,若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属于非法证券类行政违法行为归属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管辖和受理那么如何避非法证券类的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呢?在目前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持积极开放的态度下,证监会已经开始调研股权类众筹存在相关问题股权类类众筹可以创新,但不要触碰法律红线我个人认为,股权类众筹同样需要遵守以下六条法律红线:第一条法律红线:不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第二条法律红线:不向超过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第三条法律红线: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第四条法律红线:对*方身份及项目的真实性严格履行核查义务,不得发布风险较大的项目和虚假项目第五条法律红线:对投资方资格进行审核,告知投资风险第六条法律红线:不得为平台本身公开募股如果股权类众筹能够做到上述几个方面,严格恪守法律红线,则股权类众筹涉嫌非法集资类刑事或行政类法律风险的小很多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作为股权众筹平台,应做好需求两端的严格审查和限定,对投资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告知投资风险,只有经过注册且通过严格审核的投资人才具备资格,才可能看到投资方的项目同样道理,平台需要对项目发布方股东信息,产品信息,公司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实地查看,做好法律、财务、商务三个方面的尽职调查在需求对接上,每次只允许不超过人的投资人看到推介的项目,具体的投资洽谈需要在线下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为了避免人员过多的问题和代持造成的问题,对选定的投资人采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投方式进行通过严格的设定,避免触碰上述的6条法律红线3回报类众筹如何避免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风险?相对而言,回报类众筹是法律风险最小的众筹模式但是如果回报类众筹不能够规范运作,若使*方有机可趁发布虚假信息,则可能触碰集资*的刑事法律风险,若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可能构成非法金融类行政违法行为为了避免上述法律风险存在,我认为,回报类众筹需要注意以下几条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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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与非法集资有何区
别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创业者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相比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就在于小额和大量。

融资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一、时代背景不同
非法集资罪产生的背景是工业时代,在我国则打上了很深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在计划经济时代,金融秩序是绝对国家垄断的不容民间资本国外资本染指的领域,后来虽然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这套思维观念还根深蒂固,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罪名,其中一些罪名的设置是为了维护现行金融秩序安排的。

众筹则是产生在网络等新经济成长繁荣的后工业时代,创业者通过微信、微博、互联网等网络工具、或者专门的众筹网站发起自己的众筹项目,快速的聚集感兴趣的小伙伴们的资金、智慧和资源,实现快速的崛起,这是一种典型的民间小额资金的融资模式。

参与度不同
什么是众筹的理念,即“集众人之智,筹众人之力,圆众人之梦”,理解这句话你就能理解众筹的真正意义,众筹当然不仅仅是筹钱这么简单,通过吸引一大批对项目感兴趣的小伙伴加入,从项目的定位、产品的研制都让小伙伴们参与,聚集大家的智慧做出一个牛逼的产品,然后通过小伙伴的体验和口碑传播,将产品和更多的人连接,众筹强调的是一种参与感,这种参与是全方位的,参与众筹的人和项目、发起人之间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

而集资则是筹资人通过资金的聚集去做一个实业项目或进行资本的营运,主要分为借贷或股权投资两种模式,在借贷中出借人追求的是资金的回报,基本不参与项目的管理,而股权投资从一开始投资时考虑的就不是参与而是退出问题,股权投资一般分为募投管退这几个阶段,真正参与融资项目的运营一般是在投后的管理这个阶段,但这个阶段参与的范围也是比较有限的,一般也仅限于公司的一些重大的运营行为。

集资目的不同
众筹对发起人而言不仅是追求资金,还需要得到大家智慧的滋养、口碑的传播,而集资的目的则比较简单主要是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由于可供抵押的资产有限自身实力不够,从银行、信托等传统的融资渠道获得资金很难,项目的吸引力不大从私募股权基金、天使基金等渠道融资的难度也大,所以只能提供较高的回报来从民间募集的方式解决。

风险承受度不同
股权众筹是以募集资金召集志同道合的小伙伴为目的,不以提供固定的回报来制定众筹计划,而会员众筹、和交预付款方式的众筹所提供的物质回报也一般是以折扣或其他优惠方式体现,相对而言是一种理性的市场行为,对募集的项目而言资金压力较小,但是非法集资不同,非法集资一般以提供远高于银行利息、远高于基金信托产品的收益率等方式提供回报,因此对项目的还款压力非常大,很多项目就是由于承诺的回报太高难以兑现从而丧失信用或导致公司破产。

二、众筹和非法集资的运作方式不同
是否做到充分及时的信息公开?
众筹是一种新经济的运作形态,从项目的启动、市场定位、众筹计划的发布、产品的研发、产品的制作等各环节
都全方位的公布信息,公开透明是众筹的核心价值观,而非法集资项目的发起方公开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们遵循商业秘密的保护,参与股权投资的人在参与项目前一般需要签订保密协议,就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公众公司一般也只是对重大的经营行为、关联交易等活动进行信息公开,而且很多是通过年报、半年报等事后方式进行公告的,不够及时。

两者行为特征不同
非法集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公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其中有几个比较典型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对于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明楷教授认为“只有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论处”,还有学者认为应该以融
资目的来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则不能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股权众筹最有可能触犯的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这个罪名立案追诉的标准为(1)发行数额在50万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公司、企业债券;(3)、不能及时清退清偿的;(4)、其他严重情形的;事实上,擅自发行公司股票和企业债券罪当时出台时众筹等新经济形态尚未出现,这个罪就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目的,它在法理上与股权投资冲突的地方在于,股权投资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亏损,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应该和公司一起共度难关的,如果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强行规定让发起人或公司回购,这无疑增加了发行人或公司的资金压力,是违背民商法精神的。

显然众筹的行为特征和非法集资存在比较大的差别,股权众筹并不以提供固定的回报为目的,会员众筹等也是以一种理性的市场优惠的方式回报,众筹通常都是经营一个实
业为目的的,不是为了资本的运营而筹集资金,是一种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大多数众筹计划是限定了募集资金的上限和人数上限的,而且规定了募集的期限,单笔募集的资金数额也是比较小的,所以其对社会的影响的广泛性上与非法集资是存在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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