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关于下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06]143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和谐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建发〔143号〕

关于下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06]143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和谐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步骤和标准,处理好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改善人居环境,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对榆林城市规划区实施具体规划管理;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实施具体规划管理;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镇、村庄规划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并设立专职管理机构,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Ii术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 : 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关于下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06] 143号9蓉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和谐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9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材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陕西省规划技术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
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榆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由榆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本市境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榆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不再划定规划区。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以新建、扩建、改建等方式,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桥涵、绿化、户外广告、户外装饰装潢、城市雕塑、灯箱及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
经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应用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榆阳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除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以外的规划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协助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规划一般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前言按照把榆林建成“陕甘宁蒙晋交界最具影响力城市”的目标,强化规划引领,实行科学管控,加强城市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有效管理,总结 2009 年《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结合新修订的《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该技术规定进行全面修订,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管理质量和水平提供更好保障。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修订工作于 2017 年12 月启动,主要依据《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参考周边城市和国内城市规划管理先进地区的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住建(规划)局意见,多次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委托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技术审定,在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修改完成后,报经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研究同意。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共分十三章,包括总则、规划编制、城市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公共服务设施、城市绿地、城市设计和景观控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道路交通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防灾、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附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规划编制 (1)规划编制总则 (1)城市总体规划 (2)城市分区规划 (5)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6)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 (6)镇总体规划 (6)镇详细规划 (8)乡规划 (9)村庄规划 (11)其他类型规划 (12)第三章城市土地使用 (14)3.1 用地分类 (14)3.2 城乡用地评定 (14)3.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15)3.4 建设用地兼容性 (15)3.5 建筑容量指标 (17)第四章建筑管理 (18)4.1 建筑布局 (18)4.2 建筑间距 (19)4.3 建筑退让 (22)4.4 建筑高度控制 (27)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 (28)5.1 总体要求 (28)5.2 教育科研设施 (28)5.3 医疗卫生设施 (29)5.4 社会福利设施 (29)5.5 体育设施 (29)5.6 社区服务设施配建 (30)第六章城市绿地 (31)6.1 城市绿线 (31)- 1 -6.2公园绿地规模指标 (31)6.3防护绿地规模指标 (31)6.4附属绿地控制指标 (31)6.5海绵城市绿地建设 (33)第七章城市设计和景观控制 (33)7.1城市设计 (33)7.2景观控制 (34)第八章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 (36)第九章道路交通规划 (37)第十章市政公用设施 (43)10.1供水工程 (43)10.2排水工程 (44)10.3供电工程 (47)10.4通信工程 (48)10.5燃气工程 (49)10.6供热工程 (50)10.7环境卫生设施 (51)10.8城市管线综合 (52)第十一章城市防灾 (53)11.1总体原则 (53)11.2城市抗震防灾 (53)11.3城市消防 (54)11.4城市防洪排涝 (54)第十二章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55)12.1城市空域保护 (55)12.2地下空间利用 (55)第十三章附则 (56)- 2 -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榆林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2023年度:榆林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规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榆林市城市规划领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1.3 本规范通过对城市规划各环节的规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营造美好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第二章规划编制2.1 城市总体规划2.1.1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的基础性和引领性文档,应当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环境发展需求,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城市空间结构:包括城市中心区、新城区、城市拓展区、特色发展区等;2)城市发展战略:明确城市未来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3)城市公共设施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设施;4)城市绿化体系:包括城市公园、绿地、绿化带等;5)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包括既有用地的合理利用和新增建设用地的规划。
2.1.2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通过听证等方式进行公开透明的程序,确保规划科学、合理、可行。
2.2 区域规划2.2.1 区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细化和实施保障,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内自然、人文、经济特点,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区域发展定位:明确区域未来发展方向和目标;2)区域空间结构:包括中心城市、副中心城市、发展极、支撑点等;3)区域交通体系:包括高速公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设施;4)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包括森林、草地、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5)区域耕地保护和利用:包括农业用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2.2.2 编制区域规划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通过听证等方式进行公开透明的程序,确保规划科学、合理、可行。
第三章规划审批3.1 规划前置条件3.1.1 建设规划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程序审批。
3.1.2 建设规划前,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符合区域规划要求,做到科学可行、规划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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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前言
按照把榆林建成“陕甘宁蒙晋交界最具影响力城市”的目标,强化规划引领,实行科学管控,加强城市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有效管理,总结2009年《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结合新修订的《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该技术规定进行全面修订,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管理质量和水平提供更好保障。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修订工作于2017年12月启动,主要依据《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参考周边城市和国内城市规划管理先进地区的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住建(规划)局意见,多次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委托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技术审定,在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修改完成后,报经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研究同意。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共分十三章,包括总则、规划编制、城市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公共服务设施、城市绿地、城市设计和景观控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道路交通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防灾、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附则。
编制单位: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榆林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主要编制人员:李华林刘建平申孝海刘强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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