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9个无罪判例看挪用资金罪的23个有效辩点
挪用资金司法解释

挪用资金司法解释挪用资金罪的司法解释挪用资金罪司法解释: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这些人如果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规定,应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处理。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
“挪用本单位资金”,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经手、主管本单位资金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
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
所谓“非法活动”。
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埋、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厂]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挪用资金罪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6月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由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人民币500万元挪用至个人账户,用于投资股票、期货等高风险市场,期间先后将资金转出投资共计10次,其中5次成功获利,5次亏损。
2018年7月,王某因亏损无法弥补,将挪用资金归还公司。
二、争议焦点1.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2. 如果构成挪用资金罪,其犯罪数额如何认定?3. 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否需要从重处罚?三、法律分析(一)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作为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人民币500万元挪用至个人账户,用于投资股票、期货等高风险市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二)犯罪数额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是指挪用资金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数额巨大,是指挪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挪用资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挪用公司资金5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因此,犯罪数额认定为500万元。
(三)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的处罚标准如下:1.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典型案例

挪用资金罪典型案例挪用资金罪是指承担管理、监督职责的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非法占有、使用、收受、敛财或者其他挪用财产、资金行为的罪名。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挪用资金罪案例。
案例一:XX公司财务经理挪用资金XX公司的财务经理小王负责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
由于公司的财务审核系统存在漏洞,小王趁机千方百计地挪用公司资金。
他先是将公司的一笔巨额款项转账到自己的个人账户上,然后以公司购买商品的名义将公司的资金转至自己的亲戚的商店账户上,最后将剩余款项转账至一个海外的银行账户,随后逃离国内。
这起案件中,小王利用自己在公司内部的职务便利,通过篡改或伪造公司的财务记录,将公司资金转账至个人账户及其他账户,对公司的经济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小王挪用资金的行为涉及恶意行为和犯罪嫌疑。
案例二:政府官员挪用公款市一位政府官员担任督察局局长,负责督查本地区的资金流向和资金使用情况。
然而,他却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部分政府拨款挪用至自己的个人账户上。
他将挪用的款项用于购买房产、股票以及豪车等高档消费品,并以政府采购项目为名行骗。
这起案件中,政府官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个人消费和投资活动,侵占国家财政资金,造成国家财产的巨大损失。
这种挪用行为不仅违背了政府官员的职责,也违反了公职人员的廉洁纪律。
案例三:银行职员挪用客户资金银行的柜员小李通过篡改、伪造客户银行账户信息的方式,将客户的资金挪用至自己的账户上。
他将挪用来的资金用于投资,期望通过高收益获取不义之财。
小李的挪用行为被发现后,被银行解雇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小李利用自己在银行工作的便利,不正当获取客户的资金,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客户的财产权益,也损害了银行的声誉和客户的信任。
上述案例展示了挪用资金罪的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滥用职权,伪造文件,或者篡改记录等手段,以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对他人的财产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挪用资金罪法律分析报告

非法活动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政策等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如 赌博、吸毒等。
挪用时间的要求
时间长度
挪用资金罪要求行为人挪用的时间超过3个月。
连续挪用
如果行为人连续不断地多次挪用单位资金,每次挪用的时间 虽未超过3个月,但整体上连续挪用超过3个月的,应认定为 挪用资金罪。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 员,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
员。
犯罪客体不同
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 权,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公司、 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
犯罪行为方式不同
贪污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 吞、窃取、骗取公共财产的行为, 而挪用资金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
02
挪用资金罪的司法认定
主观故意的认定
故意内容
挪用资金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 挪用的是单位的资金,而不是其 他财物。
证明责任
证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 应由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通过 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挪用的 是单位的资金。
挪用资金用途的认定
挪用目的
挪用资金罪要求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 用于个人使用或者非法活动。个人使 用包括经营活动和其他个人用途。
感谢观看
THANKS
归还资金的要求
归还义务
挪用资金罪要求行为人在被发现后应 当及时归还所挪用的资金。如果行为 人未归还,则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不能归还的情形
如果行为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归还所挪 用的资金,如资金被他人骗走等,则 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03
挪用资金罪与相关罪名的
辨析
挪用资金罪与贪污罪的辨析
犯罪主体不同
特征
挪用资金罪具有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有归还意愿及能力、超过一定期 限等要素。
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刑罚对比及立法建议

司 法 卖 践 中 挪 用 罪 与 挪 用 资 金 罪 的 刑 罚 对 比 立 法 建 议
句 _ 一 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 宪法修正案》 以国家根本法形式表述 了公民私 话 有合 法财 产 的地 位 , 明确 了国家 对社 会 主 义公 共财 产 与 公 民合 法私 有 财 产 的 同等 保护 , 之相 适 与
年 . 行 为 性 质 上 相 似 的两 个 犯 罪 . 决 竞 存 在 如 此 在 判
巨 大差 异 。这 不 由 引起 人 们 的 思 考 , 罪 的 差 异 究 竟 两
在 哪 里 , 此 大 的 刑 罚 差 异 是 否 合 适 , 价 值 取 向是 如 其
河 南 省 登 封 市 人 民检 察 院 办公 室主 任 [5 4 0 427 ]
以上 十 年 以下 有 期徒 刑 。
关 中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 有 公 司 、 业 事 业 单 位 、 民 国 企 人
团 体 中从 事公 务 的人 员 , 家机 关 、 有 公 司 、 业 事 国 国 企
从 以上 不 同罪 名 的刑 法 表 达 中我 们 可 以 看 出 。 挪
关、 国有公 司 、 业 、 业 单 位 等所 有 的款 项 。 用 资 金 企 事 挪
20 0 4年 2月 至 1 0月期 间 . 多次挪 用 本 单 位 资金 3 6万 6
元 用 于 购 买体 育彩 票 . 至 2 0 直 0 4年 1 月 案 发 该 款 已 无 2
法 追回 法 院经 审理认 为被 告 人 王 某身 为金 融机 构 工作 人 员 , 用其 职 务便 利 , 自将 单 位 资金 归 他 人 使 用 , 利 擅
进行 营利 活 动 , 行 为 已构 成 挪 用 资金 罪 , 数 额 巨大 其 且
挪用资金罪认定疑难问题探讨

挪用资金罪认定疑难问题探讨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11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类型。
《词源》解释:“挪”即移动,“用”指使用。
“挪用”就是指改变事物的本来用途,将其转移作其他用途。
我国《民法通则》第 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即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种权力的表现形式。
而挪用资金罪则是对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侵犯。
其中占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资金实际上的占领和控制的权力;使用权是指依照资金的性能加以利用的权力;收益权是指收取资金利益的权力,其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
在实践中,挪用资金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
现就该罪在认定上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问题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资金,即属于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款项。
一般指处于货币形态的本公司所有资金,也包括处于该单位经营、管理、使用、保管之中的资金。
它区别于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
资金,根据语义解释,是指可以用作流通手段、支付手段的处于货币形态的财产。
因此,除人民币外,还包括外币(如美元,英镑等)。
同时,根据1997年10 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有关精神,在实践中对本单位所有或经营管理中的,作为货币财产表现形式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股票、债券、存单等,也可以认定为该罪的侵害对象。
此外,公司、企业使用、经营、管理的物资设备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呢?笔者认为物资设备超出了资金的文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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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赵某安和贾某军均是大赉店村的人员,根本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是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起诉书说指控的其二人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与被告人李某潮、蔡清彬共谋,挪用公款的指控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法释[ ]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已于 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7月27日起施行。
xxx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 〕193号《关于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赵某安、贾某军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无可争议的,事实上赵某安和贾某军并不属于办事处委托的发放土地补偿款的人员,而是作为村委会干部和小组长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根本不属于受国家行政机关受委托的人员。特别是这150万元就不属于公款,假如属于公款,按照上述批复,也应按照刑法第272条构成挪用资金罪,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特别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法释〔 〕22号
挪用资金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挪用资金罪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以及刑罚的适用。
二、案例简介(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35岁,某公司财务部经理。
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30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投资。
经查,张某在挪用资金期间,曾向他人借款1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19年12月,公司发现资金缺口,经调查,发现张某挪用资金的事实。
张某被公司解聘,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案例分析(一)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被告人张某是某公司财务部经理,属于公司工作人员,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要件。
2. 客观要件: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挪用,归个人使用,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要件。
3. 主观要件: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司利益,但仍故意为之,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观要件。
(二)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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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研究 | 从29个无罪判例看挪用资金罪的23个有效辩点泽民: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暨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佳博: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编者按: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国家、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笔者经过裁判文书网、无讼网、法宝等搜索关于此罪无罪判例,发现该罪被检察机关作为案由提起公诉时时常伴随其他罪名,且该罪脱罪的比例不小,当然,挪用资金罪作为单独案由的情况也存在于司法实务当中,这种情况下案情相对简单,也具有一定的辩护空间。
因此,笔者认为通过研究挪用资金罪的无罪判例归纳总结辩点对于律师展开辩护工作十分必要,故整理如下,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目录一、主体不符合1.1主要辩点:与被害公司处于平等民事关系的被告人不属于被害公司的职工,不属于挪用资金罪主体2.1主要辩点: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其公司资金具有完全的支配权,不属于挪用资金罪主体3.1主要辩点:存在承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属于平等的民事关系主体,被告人与被害单位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属于挪用资金罪主体二、客观上不符合(一)没有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4.1主要辩点:以个人名义用单位资金购置物业作为单位办公用地,并非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5.1主要辩点:截留单位补贴资金用于单位开支,属单位行为,并非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6.1主要辩点:行为人违反公司的财务制度,挪用公司钱款用于发展本公司销售业务,并非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不符合挪用资金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7.1主要辩点:被告人向法院出具承诺函,请求法院查封单位财产作为执行担保的行为,并非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二)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挪用单位资金是为个人谋取利益,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8.1主要辩点:被告人将单位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将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归其个人非法占有,购买理财产品是为了个人目的。
9.1主要辩点: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挪用单位资金是为个人谋取利益,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三)被告人所挪用资金性质并不属于单位资金或资金性质不明10.1主要辩点:村委会财务制度不健全,被告人作为村干部所挪用的资金性质可能不属于村集体资金,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11.1主要辩点:被告人以个人名义向金融机构所贷款项并不属于单位资金,其将资金出借他人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12.1主要辩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资金属于被害单位资金,被告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四)被告人涉案行为属于合法民事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13.1主要辩点:被告人自掏腰包购买公司股权,将该款项用于支付公司债权,属于合法民事行为。
14.1主要辩点:被告人将单位资金用于偿还单位以其名义向银行所贷款项,属于正常的还贷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五)涉案数额并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不属于“数额较大”或者数额不明,不构成挪用资金罪15.1主要辩点:涉案数额并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6.1主要辩点:认定数额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数额不明,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17.1主要辩点:在无法查明企业经济性质的情况下,对企业负责人将企业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三、主观上不具有挪用资金的故意,不构成挪用资金罪18.1主要辩点:被告人执行单位决定,将款项打入他人账户,他人擅自挪用资金,被告人并不知情,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不需要对他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9.1主要辩点:案证据证明被告人使用挪用的资金支付退货款的行为实为企业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挪用资金的故意,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四、被告人行为涉嫌犯罪,但其侵犯的客体不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20.1主要辩点:被告人虽然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贷款,但办理了贷款手续,且采取计息贷款的方式,构成骗取贷款罪,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21.1主要辩点:被告人为帮助他人实现“刷产值”的目的,签订合同时未告知银行真实用途,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但交易中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22.1主要辩点:被告人的涉案行为包括挪用行为,但往往只是手段行为而不具有挪用资金的目的,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不能数罪并罚。
五、超过追诉时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23.1主要辩点:超过5年的追诉时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主体不符合1.1主要辩点:与被害公司处于平等民事关系的被告人不属于被害公司的职工,不属于挪用资金罪主体1.2参考文书:(2014)九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1.3裁判理由:对于被告人铃及辩护人某、戴某提出的被告人铃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辨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铃与市恒诚房地产开发签订了恒诚沙河农贸市场销售代理合约,被告人铃根据合约负责沙河农贸市场第一、二、三层所有可售商铺和摊位的销售,恒诚房地产按销售额的1.5%算支付其代理佣金,二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被告人铃非恒诚房地产开发的员工,犯罪主体不适格,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铃犯挪用资金罪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2.1主要辩点: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其公司资金具有完全的支配权,不属于挪用资金罪主体。
2.2参考文书:(2016)吉24刑终52号《刑事判决书》2.3裁判理由: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是源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对公司资金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其挪用公司资金并不涉及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问题,也不存在其他社会危害性,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不能成立。
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关于抗诉机关提出的源昌公司的实际投资人是夏某甲,黄某某挪用公司资金侵害实际投资人夏某甲利益,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抗诉理由。
经查,关于黄某某在源昌公司投资的来源系夏某甲通过地下钱庄汇到黄某某在的账户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源昌公司的投资系来自夏某甲,源昌公司的投资人只能认定为黄某某一人,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源昌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于夏某甲,故该抗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黄某某的辩护人贾士杰提出的本案涉及罪名的犯罪主体,被告人黄某某不适格。
本案公诉机关所指控并提交的夏某甲“注册”公司的资金流向是不完整的,资金链是断裂的,其资金流转到地下钱庄之后,就再无去向,与黄某某注册源昌(延边)实业的注册资金毫无瓜,因此,公诉机关认定夏某甲为公司的隐匿股东的证据不足,难以采信的辩护意见。
经查,该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信。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
3.1主要辩点:存在承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属于平等的民事关系主体,被告人与被害单位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属于挪用资金罪主体。
3.2参考文书:(2013)三中刑终字第00142号《刑事判决书》3.3裁判理由:对于上诉人×1及其辩护人所提×1不是×2公司的人员,其以×3公司名义承包了×2公司的御东园住宅小区项目,两公司之间存在转发包关系,×1不具备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要件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以及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关于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1或×3公司与×2公司存在隶属关系,不能排除二者之间存在承包关系的出庭意见,经查:现无证据证明×1与×2公司存在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根据×2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该公司授权×1为密云县御东园住宅小区工程生产负责人。
但另据在案的×2公司与×3公司签订的《御东园住宅小区项目目标责任书》及实际执行情况看,该责任书系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2公司承揽工程后已将其与×公司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了×1任法定代表人的×3公司。
故认定×1及其×3公司与×2公司存在隶属关系,或者×1实际承担了×2公司赋予的密云县御东园住宅小区项目管理职责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及其辩护人的此节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以及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相关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二、客观上不符合(一)没有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4.1主要辩点:以个人名义用单位资金购置物业作为单位办公用地,并非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4.2参考文书:(2016)吉030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4.3裁判理由:关于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挪用资金事实的指控,因生某某、王某甲及其他股东等五人使用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在所购买的房屋并非个人使用,而是作为单位注册成立的某永嘉影视文化传媒办公用房,该影视文化传媒转让后上述房屋亦未归属个人,仍属单位资产用于处理单位相关债务,二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公诉机关该项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对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5.1主要辩点:截留单位补贴资金用于单位开支,属单位行为,并非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5.2参考文书:(2014)剑刑初字第0087号5.3裁判理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石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从现有的证据材料及查明的案件事实,宏伟公司得到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直接转移支付的2012年客运船舶接送中小学生补贴资金20万元后,发放给2012年度接送中小学生客运船舶的船主补贴资金共计151548元,剩余48452元补贴资金尚未发放并放于宏伟公司账务上,用作股东及聘用人员工资、差旅等日常费用支出。
故其挪用的资金不是宏伟公司的单位资金,而是经剑河县地方海事处批复,由剑河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20万元资金直接支付至宏伟公司的对公账户上,用于2012年客运船舶接送中小学生的专项补贴资金。
虽截留的48452元补贴资金用作公司股东及聘用人员工资、差旅等日常费用支出,但未挪归个人使用,应系单位行为。
不应以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某某、石某某予以定罪处罚,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某某、石某某将挪用的资金用于公司日常支出,并未挪用个人使用,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