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涉河桥梁水利技术规定
浙江省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细则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乡镇供水、城市防洪、滩涂围垦、堤塘建设(以下统称水利工程)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不受其投资来源的限制,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在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必须以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水利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两级设置:(一)省级设置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简称中心站)。
(二)市(地)级、省钱塘江管理局设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省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和市(地)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组,由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组建,其人员由省、市(地)站选派、委聘。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第一篇:《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河道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权限,作如下规定:一、关于水域保护规划修编的审批权限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调整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
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报原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原组织编制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有关部门修改水域保护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
修改水域保护规划,不得减少原规划确定的水面率。
二、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限制性活动的审批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关于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前,应按以下规定报批工程建设方案:(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河道水域或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水域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河道水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占用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线型项目;2省级河道上,跨河部分总跨径500米(含)以上的桥梁、合计泊位5000吨级(含)以上的码头、穿河部分1000米(含)以上的管道以及缆线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水域3000平方米以上;4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5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管理平台建设导则和技术要求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管理平台建设导则和技术要求(试行)浙江省水利厅二〇一六年七月目录一. 总则 (1)1.1 编制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1.3 编制依据 (1)1.4 使用对象 (2)1.5 导则定位 (3)二. 建设任务 (4)2.1 资料整编 (4)2.1.1 组织管理 (4)2.1.2 工程信息 (5)2.1.3 管理设施 (5)2.1.4 划界限权 (5)2.1.5 注册登记(备案) (5)2.1.6 档案资料 (6)2.1.7 安全鉴定 (6)2.1.8 工程面貌 (6)2.2 信息采集 (6)2.2.1 台帐信息 (6)2.2.2 实时信息 (9)2.3 平台建设 (15)2.3.1 平台定位 (16)2.3.2 总体描述 (16)2.4 环境建设 (16)2.4.1 系统软件 (16)2.4.2 硬件环境 (17)2.4.3 系统安全 (17)三. 建设要求 (19)3.1 工作要求 (19)3.1.1 建设主体 (19)3.1.2 实施方式 (19)3.2 技术要求 (19)3.2.1 数据要求 (19)3.2.2 平台要求 (21)3.2.3 接口要求 (22)3.2.4 安全要求 (22)附录 (23)附表1-1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信息表 (23)附表1-2 水利工程岗位设置表 (24)附表1-3 水利工程人员信息表 (24)附表1-4 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信息表 (25)附表1-5 水利工程管理手册信息表 (25)附表1-6 水利工程人员培训信息表 (25)附表2-1 大中型水库工程属性信息表集 (26)附表2-2 小型水库工程属性信息表集 (30)附表2-3 山塘工程属性信息表集 (34)附表2-4 海塘工程属性信息表 (36)附表2-5 堤防工程属性信息表集 (38)附表2-6 大中型水闸工程属性信息表集 (40)附表2-7 泵站工程属性信息表 (43)附表2-8 大中型灌区工程属性信息表集 (45)附表2-9 农村供水工程属性信息表 (47)附表2-10 农村水电站工程属性信息登记表 (48)附表3 水利工程管理设施信息表 (49)附表4 水利工程划界限权信息表 (49)附表5 水利工程注册登记(备案)信息表 (49)附表6 水利工程档案资料信息表 (50)附表7 水利工程安全鉴定信息表 (50)附表8 水利工程工程面貌信息表集 (50)附表9 大中型水库台账表 (51)附表10 小型水库台账表 (56)附表11 山塘台账表 (59)附表12 海塘台账表 (62)附表13 堤防台账表 (66)附表14 大中型水闸台账表 (69)附表15 泵站台账表 (73)附表16 大中型灌区台账表 (78)附表17 农村供水工程台账表 (82)附表18 农村水电站台账表 (85)一.总则1.1编制目的依据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信息化建设总体设计》,为明确水库、山塘、海塘、堤防、大中型水闸、泵站、大中型灌区、农村供水工程、农村水电站等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运管平台”)建设的任务和要求,特编制本导则,规范和指导运管平台的建设工作。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43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8〕296号
44
浙江省省级水利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浙水财〔2009〕21号
45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转发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9〕12号
浙水河〔2008〕14号
8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与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合〔2009〕18号、浙水河〔2009〕1号
85
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水办河〔2009〕1号
86
关于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分工的通知
浙水河〔2009〕20号
浙财农发字〔2005〕18号
25
关于印发《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3〕228号
26
关于印发《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水农〔2004〕7号
27
关于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通知
浙水计〔2009〕171号
28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34
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价工〔1996〕246号、浙水政〔1996〕402号
35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价费〔1997〕107号/(1997)财综37号
36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8年11月3日水利厅浙水政[1998]712号通知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乡镇供水、城市防洪、滩涂围垦、堤塘建设(以下统称水利工程)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不受其投资来源的限制,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在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
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水利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两级设置:(一)省级设置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简称中心站)。
(二)市(地)级、省钱塘江管理局设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省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和市(地)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组,由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组建,其人员由省、市(地)站选派、委聘。
浙江省涉河桥梁水利技术规定教学文案

浙江省涉河桥梁水利技术规定(试行)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ΟО八年一月前言随着涉河桥梁建设的增多,建桥不当引起河道行洪不畅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国家有关部门尚未制定涉河桥梁的水利技术规定,为防止建桥不当对水利的负面影响,统一我省涉河桥梁的有关技术参数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共5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涉河桥梁布置、涉河桥梁控制参数、其它。
本规定对涉河桥梁布置、涉河桥梁控制参数作了技术规定。
本规定批准部门: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规定主编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本规定主要起草人:郑月芳、黄世昌、李若华、郜会彩、何斐、周骥、王敏、纪生花、许志良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涉河桥梁布置 (3)3.1 桥位 (3)3.2 桥梁防洪标准 (3)3.3 桥轴线 (3)3.4 梁底标高 (3)3.5桥墩布置 (4)3.6 桥梁承台 (4)3.7 桥面集中排水 (4)4 涉河桥梁控制参数 (5)4.1阻水面积百分比 (5)4.2 最大壅水高度 (5)4.3壅水叠加 (6)4.4 流态变化 (6)4.5堤脚冲刷 (6)4.6 观测设施 (6)5 其它 (7)附录 A (8)1 桥前壅水 (8)1.1最大壅水高度计算 (8)1.2 桥下壅水高度 (10)1.3 壅水曲线 (10)2 冲刷计算 (11)2.1 一般冲刷计算 (11)2.2 墩台局部冲刷计算 (15)2.3 一般冲刷后墩前行进流速计算公式 (16)附件1:条文说明 (18)附件2:浙江省省级河道一览表 (26)1 总则1.0.1 为统一规范涉河桥梁审批的水利技术参数和标准,结合浙江省已建涉河桥梁的实践,特制定本规定。
1.0.2 涉河桥梁的水利技术规定主要包括涉河桥梁布置、涉河桥梁控制参数及其它。
1.0.3 本规定的涉河桥梁布置及其它作为通用性条款适用我省所有涉河桥梁的新建与改造;1.0.4 本规定的涉河桥梁控制参数作为特别性条款适用于省级河道上特大桥和跨径300米(含)以上的大桥的新建与改建,市级河道以及其它河道参照执行。
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

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ICS 93.140P 67DB33河道建设标准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river way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3/T 614—2006前言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齐斌、楼越平、韩玉玲、蒋屏、郑世宗、江锦红、刘立军、包中进、邵利萍、陈雪、应聪慧、叶碎高、卢祥兴、王云南、熊绍隆、胡玲。
DB33/T 614—2006河道建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道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提出建设原则、河道规划、河道工程建设、河道水环境、河道水生态、河道水景观、河道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河道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201 防洪标准GB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CJJ 50-1992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JTJ 300-2000 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SL 260-1998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河道河流及其两岸堤防(或河岸线)之间水面、边滩、沙洲。
3.2河段按照一定规则划分的河流段。
3.3河道功能指河道发挥行洪排涝、供水灌溉、输水排沙、交通航运、景观休闲、水量调蓄、水质保护、渔业水产、生态环境、水能发电等作用。
3.4河网水面率河网区域内由一定边界约束所形成并发挥一定水功能作用的范围面积与区域总面积的比值。
3.5河道环境流量维持河道正常运行和河道内生物多样性所必需的流量。
4 总则4.1 河道建设目标恢复和强化河道行洪、排涝、输水、航运等综合功能,稳定河势,改善水环境,适应河道的自然性、安全性、生态性、观赏性、亲水性的要求,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治水理念,实现河道水清、流畅、岸绿、景美。
水利中级工程答辩题

第十三章水利工程(新)基础题1.测量误差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哪些?人的原因;仪器的原因;外界环境的影响。
2.测量误差按其产生的原因和对观测结果影响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哪三种?系统误差;偶然误差;粗差。
3.什么叫高程?指地面点到高度起算面的垂直距离。
4.水准仪的主要组成部分有哪些?望远镜、水准器、托板、基座。
5.什么是材料的表观密度?指材料在自然状态下,单位体积的质量。
6.常用的天然建筑材料有哪些?土料、砂石料、木材等。
7. 建筑材料按其功能用途分类,防水材料有哪些?防水砂浆、防水混凝土、紫铜止水片、膨胀水泥防水混凝土等。
8. 建筑材料按其功能用途分类,胶凝材料有哪些?石膏、石灰、水玻璃、水泥、沥青等。
9.石灰属于空气硬性还是水硬性材料?石灰属于气硬性材料。
10.水泥属于气硬性还是水硬性材料?水泥属于水硬性材料。
11.硅酸盐水泥系列包括哪五大类水泥?包括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水泥、粉煤灰水泥、火山灰水泥等五类。
12.混凝土配合比参数有哪三项?水灰比、含砂率、混凝土单位用水量等三项。
13.砂按其产源不同可分为哪几种砂?河砂、湖砂、海砂和山砂。
14.砂按粗细程度不同可分为哪几种砂?粗砂、中砂和细砂。
15.钢筋按其外形可分哪两类?光面钢筋和变形钢筋。
16.水工素混凝土或少筋混凝土的坍落度是多少?30~50mm。
17.配筋不超过1﹪的水工钢筋混凝土的坍落度为多少?50~70mm。
18.混凝土按所用骨料的不同可分为哪几种?矿渣混凝土、碎石混凝土及卵石混凝土。
19.混凝土的强度包括哪些强度?抗压强度、抗拉强度、抗弯强度和抗剪强度。
20. 影响径流的主要因素有哪些?降水、蒸发、下渗、人类活动等。
21.什么是水力最佳断面?在《水力学》中,断面积一定时,水力半径最大,也就是湿周最短的断面称为水力最佳断面。
22.什么叫水跌?水流由缓流到急流,水面在短距离内急骤降落的现象。
23.什么叫水跃?明渠水流从急流到缓流,水面突然跃起的局部水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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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涉河桥梁水利技术规定(试行)浙江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ΟО八年一月前言随着涉河桥梁建设的增多,建桥不当引起河道行洪不畅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国家有关部门尚未制定涉河桥梁的水利技术规定,为防止建桥不当对水利的负面影响,统一我省涉河桥梁的有关技术参数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共5章和1个附录,主要容包括:总则、术语、涉河桥梁布置、涉河桥梁控制参数、其它。
本规定对涉河桥梁布置、涉河桥梁控制参数作了技术规定。
本规定批准部门: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规定主编单位:省河道管理总站、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本规定主要起草人:月芳、黄世昌、若华、郜会彩、何斐、周骥、王敏、纪生花、许志良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涉河桥梁布置 (3)3.1 桥位 (3)3.2 桥梁防洪标准 (3)3.3 桥轴线 (3)3.4 梁底标高 (3)3.5桥墩布置 (4)3.6 桥梁承台 (4)3.7 桥面集中排水 (4)4 涉河桥梁控制参数 (5)4.1阻水面积百分比 (5)4.2 最大壅水高度 (5)4.3壅水叠加 (6)4.4 流态变化 (6)4.5堤脚冲刷 (6)4.6 观测设施 (6)5 其它 (7)附录 A (8)1 桥前壅水 (8)1.1最大壅水高度计算 (8)1.2 桥下壅水高度 (10)1.3 壅水曲线 (10)2 冲刷计算 (11)2.1 一般冲刷计算 (11)2.2 墩台局部冲刷计算 (15)2.3 一般冲刷后墩前行进流速计算公式 (16)附件1:条文说明 (18)附件2:省省级河道一览表 (26)1 总则1.0.1 为统一规涉河桥梁审批的水利技术参数和标准,结合省已建涉河桥梁的实践,特制定本规定。
1.0.2 涉河桥梁的水利技术规定主要包括涉河桥梁布置、涉河桥梁控制参数及其它。
1.0.3 本规定的涉河桥梁布置及其它作为通用性条款适用我省所有涉河桥梁的新建与改造;1.0.4 本规定的涉河桥梁控制参数作为特别性条款适用于省级河道上特大桥和跨径300米(含)以上的大桥的新建与改建,市级河道以及其它河道参照执行。
1.0.5 涉河桥梁的建设应符合所在河流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
1.0.6涉河桥梁建设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颁发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自然冲刷河流自然演变引起的冲刷。
2.0.2 一般冲刷由于桥梁墩台压缩水流,导致桥下流速增大而引起桥下河床断面的冲刷。
2.0.3 桥墩局部冲刷由于桥墩的阻碍,水流在桥墩周围产生强烈涡流而引起局部围的冲刷。
2.0.4 壅水高度、最大壅水高度和影响围建桥后,水流受到桥孔压缩,桥前上游形成壅水,其壅起的水面高度称为壅水高度,其最大值称最大壅水高度,水面线抬升的围称影响围。
2.0.5 阻水面积百分比设计水位条件下,桥梁阻水结构在垂直于水流方向上的投影面积与河道过水断面面积之比。
2.0.6 主槽主要的过水河槽。
3 涉河桥梁布置3.1 桥位3.1.1桥位应选择河道顺直稳定、河床地质良好、河槽能通过大部分设计流量的地段。
桥位不宜选择在河汊、沙洲、古河道、急湾、汇合口等河段。
3.1.2桥位布置不得影响水文测验,应避开水文观测断面,以免影响水文资料的连续性。
3.1.3 桥位布置应避开治涝、灌溉、供水等工程设施,以保证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
3.2 桥梁防洪标准桥梁防洪标准应不低于堤防规划的防洪标准。
3.3 桥轴线桥梁墩台顺水流方向的轴线宜与洪水主流流向一致。
3.4 梁底标高桥梁梁底标高需应考虑堤防防汛抢险、管理维修、今后加高加固的需要。
桥梁施工前,对桥梁覆盖围的堤防,应按堤防的规划标准进行建设。
防汛通道与梁底的净高应满足防汛抢险车辆通行的净高要求。
当桥梁梁底与堤顶的净高不能满足防汛抢险车辆通行的净高要求时,应在堤背坡设置防汛通道及上下堤的交通坡道。
3.5桥墩布置桥梁的桥跨布设应顺应河势,桥墩布设应避开主槽,在主槽摆动剧烈的河段,应根据主槽摆动围布设桥孔,尽可能使得主槽在桥孔。
桥梁桥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
当桥墩需要布置在堤身背水坡时,必须满足堤身抗滑和渗流稳定的要求。
3.6 桥梁承台主槽处承台顶高程宜在平均低潮(水)位以下,边滩的承台顶高程宜在滩面以下。
在规划中需要疏浚的河段,承台顶高程应相应降低。
承台及墩柱形式宜采用流线形,使桥墩附近水流流态顺畅。
3.7 桥面集中排水桥面集中排水应避开堤身(岸),以免雨水排放造成堤身(岸)冲刷,影响堤防(岸)安全。
4 涉河桥梁控制参数4.1阻水面积百分比跨越I、II级堤防桥梁的阻水面积百分比不宜大于5%,不得超过7%。
跨越III级及以下堤防以及无堤防河道的桥梁的阻水面积百分比不宜大于6%,不得超过8%。
堤防工程等级划分见表4.1。
表4.1 堤防工程的等级4.2 最大壅水高度对于不允许越浪的河道江(海)堤,桥墩阻水引起的最大壅水高度应控制在堤顶安全超高值的10%以;对于允许越浪的江(海)堤最大壅水高度应在堤顶安全超高值的20%以。
江(海)塘安全超高值见表4.2。
表4.2 江(海)堤安全超高值 (单位:m)4.3壅水叠加新建桥梁的沿程壅水与已建桥梁等建筑物的壅水叠加后的壅水值, 对于不允许越浪的河道江(海)堤,该值应控制在堤顶安全超高值的10%以;对于允许越浪的江(海)堤最大壅水高度应在堤顶安全超高值的20%以。
4.4 流态变化建桥后洪水下泄时堤脚前沿流速增幅应控制在5%以。
建在分汊河段上的涉河桥梁不得影响分汊河道分流比性质的变化,应维持原河段泄洪能力主次的分配特点。
4.5堤脚冲刷边墩离堤脚距离宜为边墩宽度(直径)的3~4倍,以减少桥墩冲刷坑对堤防稳定的影响。
设计洪水条件下建桥引起的堤脚冲刷(一般冲刷和桥墩局部冲刷坑造成的冲刷),应控制在0.5m以。
4.6 观测设施对于跨越I、II级堤防的桥梁,宜在桥梁上下游一定围设置观测设施,进行近岸冲淤变化、堤身垂直和水平位移、洪水时的壅水等观测。
5 其它5.1 涉河桥梁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对壅水、冲刷、流态变化等造成的影响采取补救措施,以消除不利影响。
5.2 涉河桥梁施工栈桥及围堰等临时建筑物,应在汛前拆除。
如不能拆除,应采取度汛措施,并征得水利主管部门同意,以确保河道防洪安全。
5.3 桥梁建设不得影响第三方的合法水事权益。
附录 A1 桥前壅水1.1最大壅水高度计算 1.1.1 ()222oM M v v gK z -=∆ (1.1.1)N y K K K =(1.1.2)1.05.01-=gH v K M y (11=H m ) (1.1.3)12-=oMMN v v K (1.1.4)⎪⎪⎭⎫ ⎝⎛-+=-15.01/25.050/c MMM v v d v v (1.1.5)式中:z ∆——桥前最大壅水高度(m );K ——壅水系数;y K ——修正系数,当桥下河床为岩石或有铺砌时,取1.0;N K ——定床壅水系数;M v ——冲刷后桥下平均流速(m/s),当桥下河床为岩石或有铺砌时,即为/M v ;/M v ——冲刷前桥下平均流速(m/s),为设计流量除以桥下净过水面积;M v 0——建桥前桥孔部分的平均流速(m/s ); c v ——建桥前河槽平均流速(m/s );50d ——河床质中值粒径,即按质量计50%都较它为小的粒径(mm ),对粘性土河床,可按表1.1.1换算; 表1.1.1 粘性土换算粒径50d(注:该公式引自高冬光编著的《桥涵水文》。
土的空隙比是指土中空隙的体积与土粒的体积之比。
)1.1.2 )(22c M v v z -=∆η (1.1.6) 式中:η——系数,见表1.1.2;M v ——冲刷后桥下平均流速(m/s),可按表1.1.3采用; M v 0——建桥前桥孔部分的平均流速(m/s ); c v ——建桥前河槽平均流速(m/s );P Q ——设计流量(m 3/s );j ω——冲刷前桥下净过水面积(m 2),即去除桥墩等所占面积后的过水面积;表1.1.2 η值表表1.1.3 桥下平均流速M v(注:该公式引自2005年《公路桥位勘测设计规》(JTJ 062-91),该规已由《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JTG C30-2002 )替代。
鉴于该公式计算简便,结果基本合理,仍将它列在此处。
)1.2 桥下壅水高度桥下壅水高度/z ∆是指桥下断面处的壅水高度,可根据洪水情势和土质易冲程度参照表1.2.1取值。
表1.2.1 桥下壅水高度/z ∆取值1.3 壅水曲线壅水曲线的全长L 和任意断面A 处壅水高度A z ∆可按下列公式计算:izL ∆=2 (1.3.1)z z iL z A A ∆⎪⎭⎫ ⎝⎛∆-=∆221 (1.3.2)式中:L ——壅水曲线的全长(m);z ∆——桥前最大壅水高度(m);i ——河床比降(以小数计);A z ∆——任意断面A 处的壅水高度(m); A L ——任意断面A 至最大壅水断面的距离(m)。
2 冲刷计算建桥后,由于过水断面积减小,桥址断面附近流速增大,水流挟沙力增大,引起桥址断面附近发生冲刷。
桥址断面附近的冲刷除自然冲刷外,还包括一般冲刷和局部冲刷两部分,目前国一般冲刷和局部冲刷主要采用《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JTG C30-2002)上的公式进行计算。
2.1 一般冲刷计算2.1.1 非粘性土一般冲刷公式: (1) 河槽部分 ① cm cg c cdP h BB Q Q A h 66.090.02)1(04.1⎪⎪⎭⎫⎝⎛-⎪⎪⎭⎫ ⎝⎛=μλ (2.1.1)P t c cQ Q Q Q Q 12+=(2.1.2)15.0⎪⎪⎭⎫⎝⎛=Z Z d H B A (2.1.3)式中:p h ——桥下一般冲刷后的最大水深(m );P Q ——频率为P%的设计流量(m 3/s );2Q ——桥下河槽部分通过的设计流量(m 3/s ),当河槽能扩宽至全桥时取用P Q ;Q——天然状态下河槽部分设计流量(m3/s);cQ——天然状态下桥下河滩部分设计流量(m3/s);1tB——桥长围的河槽宽度(m),当河槽能扩宽至全桥时取用cg桥孔总长度;B——造床流量下的河槽宽度(m),对复式河床可取平滩水Z位时河槽宽度;λ——设计水位下,在cg B宽度围,桥墩阻水总面积与过水面积比值;μ——桥墩水流侧向压缩系数,应按表2.1.1确定;h——河槽最大水深(m);cmA——单宽流量集中系数,山前变迁、游荡、宽滩河段当d A﹥d1.8时,A值可采用1.8;dH——造床流量下的河槽平均水深(m),对复式河床可取平Z滩水位时河槽平均水深;表2.1.1 桥墩水流测向压缩系数值μ表注:(1)系数μ是指墩台侧面因漩涡形成滞流区而减少过水面积的折减系数。
(2)当单孔净跨径L 0>45m 时,可按μ=1-0.375L V s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