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_银行法——商业银行法(1)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例: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 因开展业务需要,现欲在江苏无锡、 亿。因开展业务需要,现欲在江苏无锡、 苏州,广东惠州等5 苏州,广东惠州等5个城市同时设立分支机 于是就拨付了资本金13亿 构。于是就拨付了资本金13亿,超过了资 本金总额20亿的 亿的60%( 12亿),违反 本金总额20亿的60%(即12亿),违反 商业银行法》 了《商业银行法》,最后被中国人民银行 予以纠正和处罚。 予以纠正和处罚。
(3)股份有限商业银行:银行的全部资本 股份有限商业银行: 分为等额股份, 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银 行承担责任, 行承担责任,银行则以其全部资产对银行 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商业银行。 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商业银行。 交行、广发银行、深发展、兴业、 如:交行、广发银行、深发展、兴业、浦 招商、民生以及城市商业银行。 发、招商、民生以及城市商业银行。
1、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这两部法律以书面的形式记载了商业银行 的组织机构和行为准则,对股东、董事、 的组织机构和行为准则,对股东、董事、 监事、 监事、经理等所有者或管理者具有普遍的 约束力。 约束力。这是设立商业银行的必要条件之 一。
2、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商业银行法》 13条规定 条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10亿元人民币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 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 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 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千万元 人民币。 人民币。” 关于资本金的使用,需要注意的是: 关于资本金的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银行 19条规定 条规定, 法》第19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设立分支机构, 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 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用于设立分支机构的 资金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资金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考试法律法规资料——商业银行法

考试法律法规资料——商业银行法1、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是什么?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2、商业银行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3、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6、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哪些规定?(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4、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应如何办理过户手续?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
5、侵犯存款人利益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1)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2)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3)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4)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其他损害的。
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打点法一、银行业监督打点法292、银行业监督打点的目标是什么?银行业监督打点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293、银行业监督打点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打点,应当遵循什么原那么?银行业监督打点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打点,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那么。
29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打点法中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指哪些机构?该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打点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政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打点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打点,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打点的规定。
295、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打点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照审慎经营规那么,该规那么包罗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审慎经营原那么包罗风险打点、内部控制、本钱充沛率、资产质量、损掉筹办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296、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颠末什么部分批准?应该颠末中国银行业监督打点机构批准。
297、银行业监督打点机构按照审慎监管的要求,可采纳哪些办法进行现场查抄?进行现场查抄时又有什么具体规定?可以采纳以下办法进行现场查抄:〔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查抄;〔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查抄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查抄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4〕查抄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打点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查抄的具体规定:进行现场查抄,应当经银行业监督打点机构负责人批准。
现场查抄时,查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查抄通知书;查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查抄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查抄。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肖本海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15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五、对保证商业银行支付能力的规定 一般国家都规定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不得全部用 于放款,而应根据存款的不同种类、期限和金额,按 规定的比例向中央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这种存款准 备金率一般10%~20%之间,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交 中央银行后,自己不能动用,中央银行也不付给利息。
肖本海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36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答案:BC 解析:见《商业银行法》第37条,第38条,根据上述规 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 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 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 的其他事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肖本海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7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监事会职责:进行监督 1、对信贷资产质量 2、资产负债比例 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4、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 行为
肖本海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8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三、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境内外设立分支 机构,包括银行的分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 储蓄所等。 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不能有独立于总行的 名称、资产、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 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肖本海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10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五、变更事项、分立与合并 1、变更事项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 1)变更银行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额; 3)变更总行或分支行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银行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 额10%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银行法课件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 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 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四)中国人民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之间是监督管理与服 务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 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
规定的行为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3)种类:根据交易工具的性质,可将金融市场分为
1)货币市场,通常指融资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 的资金交易市场,又称短期资金市场。包括:a. 短期 信贷市场b. 短期证券市场c. 贴现市场。
2)资本市场 ,是指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金交易市场, 又称中长期资金市场。包括:a. 银行中长期信贷市场b. 证券市场 。
办理再贴现。 再贴现率是商业银行将其贴现的未到期票据向中
央银行申请再贴现时的预扣利率。
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最长不超过一年)。
5、公开市场业务: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 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三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人民币的无限法偿能力: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第3章商业银行法课件

商业银行的职能
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其在国民经济活 动中的特殊地位,以及在提供信用 中介和支付中介业务过程中所获得 的大量信息,凭借这些优势,运用 电子计算机等先进工具,为客户提 供多种金融服务。这些服务主要包 括服务咨询、代理融通、信托、租 赁、计算机服务、现金管理、经纪 人业务、国际结算等等。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商业银行根据其业务需要,可以在我国境内境外设 立分支机构,其设立的条件、程序和要求是: 1 .设立分支机构同样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设立。 2 .分支机构在我国境内不按行政区域设立,而是 根据开展业务的需要而定。 3 .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 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各商 业银行总行拨付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 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 4 .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
4 .商业银行在开展贷款业务时,要严格审 查借款人的资信,遵守和坚持担保贷款的原 则,确保按期收回贷款和利息。 5 .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6 .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守公平 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7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 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 依照其规定。
中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商业银行
四大商业银行
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
城市合作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中信实业银行 华夏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招商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 福建兴业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商业银行法

(三)商业银行的职能
1、信用中介——最基本职能。 负债业务即吸收存款,集中社会闲散资本; 再通过资产业务即放款和投资等投向经济各部门。 2、支付中介。通过客户结算账户代理货币兑 换、货币结算、货币收付等业务。 3、信用创造——显著职能。 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即原始存款)发放贷款, 通过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在 其不提现或不完全提现的情况下,就增加了银行的 资金来源,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 4、金融服务。 为客户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以 及代为交费、代发工资、代理融资和保管箱等服务。
二、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机制
经营特许制 (一)设立商业银行 ,应当经银监 会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 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 字样。 (二)商业银行的变更, 商业银行 的分立、合并,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并应报经银监会审查批准。
三、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
2、银行的清算
顺序:支付清算费用-工资和劳动保险-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 和利息-欠税-其他债权-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破产法的清算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欠税-普通 债权-剩余财产股东分配
(三)商业银行相关立法
主要法律:
《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管法》 《商业银行法》、《公司法》
相关法律:
《合同法》、 《票据法》 《担保法》、 《民法通则》 《物权法》。
主要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规章; 银监会的规章; 其他规章。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
一、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一)组织形式 (二)组织机构 (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概述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三、商业银行法的制定及其施行范围 (二)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修订 一般认为,世界上最早的银行法是1844年公布的
英格兰银行法。旧中国的银行立法始于清末 光绪30年(公元1904年)户部奏准的试行银行 章程。国民党政府在大陆统治时期,于1931 年3月制定了银行法,但未施行。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原则 (一)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按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
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原则 (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作
出了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有以下8个原则: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1. “三性原则”。 2. “四自方针” 商业银行“企业化经营”的
原则。 3. 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 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 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 机构,是金融企业的一种。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在我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第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 企业法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业务
一、商业银行的业务
(一)一般业务 1.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筹措资金以形成其经营资产的业务。 ▲ 最主要的负债业务是存款。 2.资产业务——运用自己的资产获得利润的业务。包括:放贷、票 据贴现、投资等。 3.中间业务——不动用自有的资产,而是凭借自己的业务条件经营 金融服务,收取服务费的业务。包括支付结算、银行卡、代理、担保、 承诺、咨询等。 (二)业务范围——第3条 1.立法模式:列举式、禁止式、折中式 2.我国商行是:列举+禁止式
(四)商业银行的一般原则
1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审慎经营
①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②贷款审查和担保制度
③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④风险控制制度
2 3 4
业务交易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 竞争规则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原则 业务规则原则
a.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b.坚持自主放贷、依法放贷原则
5
独立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我国商业的组织管理体制——总分行制
19th: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二、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2.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三、治理结构
(一)观念演变:股东中心→利益相关者(股东+高管+员工+消费者等)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置、职责和议事规则适用 公司法的规定。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监事会另有规定——由银监会、政府有 关部门代表、专家和本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主席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的日 常和工作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 施 6.其他审慎性条件:如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竞争的状况 (银监会的自由裁量权)
(三)设立程序 1.申请 a.提交的材料:筹建申请书、筹建可行性报告、筹建方案、申请书 等 b.期限:银监会答复期3个月→筹建期6个月(经批准可延长,但最 长不得超过1年) 2.审批 a.审批机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b.审批时限——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 3.登记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公告 在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银监会对商行统一进行设立 公告+工商行政机关发布企业登记公告)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
一、组织体制
(一)单一制(独家银行制):指依法不设立分支机构或跨地域设立分 支机构的体制。 1.利:各银行间相互独立,能避免银行垄断保持适度竞争,能隔离风险 2.弊:风险集中,规模有限,经营成本高等
(二)分支制(总分制):指依法可在国内外开设分支机构的银行体制。
▲分支机构设立的不同之处:向工商部门登记时领取的是 《营业执照》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 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由银监会吊销营业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二、商业银行的变更
(一)事项变更 下列事项变更时需经银监会批准——第24条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总分行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二)主体变更 1.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2.分立:存续分立,新设分立 ■商业银行更名、营业地址(仅限清算代码)变更,应向银监会申请换 发金融许可证,换发后应公告。
第三节 商行的设立、变更、接管与终止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一)设立制度 1.注册制,即形式审查制 2.核准制(许可制),即实质审查制——在我国叫行政审 批制 (二)设立条件——第12条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第13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 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 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 资本。
(4)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适用顺位
(二)法律性质:企业法人
●商行是企业(商事主体)——有别于国家机 关和事业单位 ●商行是金融企业,且能办理存款业务——有 别于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商行具有法人资格 ●商行分支机构设立的原则——依业务需要
(三)体系
●按资金来源分类: 国有独资银行;股份制银行;合作制银行;外 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按业务范围分类: 全国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专业性银行
1.利:规模大、成本低、经营灵活。2.弊:易形成垄断 (三)集团制:指银行控股公司控制或收购若干商业银行股权的体制。 1.利:规模经济、国际竞争力强。2.弊:易操纵市场、风险连带 (四)连锁制(联合银行制):指某一集团或某一人购买若干独立银行 的多数股票,从而控制这些银行的体制。
→▲集团制与连锁制的比较: 共同点——都是通过控制各银行的股权来操纵和控制商业银行 区别点——连锁制下操纵者不需设立控股公司而已。
三、商业银行的接管
接管,指的是中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 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等措施。 (一)接管的条件——第64条 1.商业银行已经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 2.商业银行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 (二)接管的目的—— 保护存款人利益,恢复银行的正常营业能力,不以盈利为目的。 (三)接管行为的性质——行政救济措施 (四)接管的执行——银监会组织实施(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授权其 分支机构实施) (五)接管的期限——由银监会确定,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2年 (六)接管的效应——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 化,接管期间产生的民事责任仍由被接管银行承担。 (七)接管的终止——期限届满;期限届满前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或被合 并:保障信贷资产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 2.具体规则: 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规则; 严格贷款审查规则; 贷款担保规则; 借款合同规则; 执行利率政策规则;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则; 关系人贷款规则; 依法贷款规则; 自主贷款规则。 (三)其他业务规则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注意消极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四)中国商业银行法 1.1995年5月公布,7月日开始实施,2003年12月修改。 2.适用对象: 除了适用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的、股份制的、合作商业 银行)外,还适用城乡信用合作社办理存、贷款结算等业务, 适用于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业务、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和外国 商业银行分行。 ▲ 2003年商业银行法修改时将原来第13条中的“城市合作 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改为“城市商业银行” 和“农村商业银行”。这意味着对信用社的改造方式的多样化: 除了合作制形式,还可以采取股份制的公司式改造。
▲我国商行的禁止性业务(第43条):不得从事信托投 资业务、票据业务、房地产业务及向其他企业和非银行金 融机构的投资业务。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一)存款业务基本规则 1.基本宗旨: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2.基本规则: a.应按央行确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 并公告 b.应依央行的规定,向央行交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 付金,保证对存款人本息的支付(不低于5℅-7℅) c.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 自由、存款有息和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 询、冻结和扣划存款人的储蓄存款 ——有权对个人存款进行查询、扣划、冻结的机关有: 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税务机关和海 关
▲对单位存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 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拒 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 ——有权对单位存款进行冻结和扣划的机关:以上六家 ——有权对单位存款进行查询的机关:以上六家+中国人 民银行、工商银行、检察部门、审计机关
第一节 概述
一、商业银行概述
我国《商业银行法》2th“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 本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 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一)定义:依《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 为目的,以接受存款、提供资金信贷为主要业务的金融组 织。 ↓(1)以营利为目标,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 (2)“存款银行”——商行的主要资金来源与吸收公 众存款。 (3)“百货公司式的银行”——业务范围不受专业分 工的限制,十分广泛
四、商业银行的终止
终止,指的是商业银行因出现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等法律 规定的情形,消灭其法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一)终止的事由 1.解散——银行因出现了法定事由或章程规定情形,而停止对外经营 活动,清算了结债权债务,使银行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民事 行为) ▲必须向银监会提出解散申请,并附解散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 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银监会批准后解散 2.撤销——银监会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依法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行政强制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银监会吊销商行许可证 3.破产——商行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可以经银监会同意后,由法 院依法宣告破产。(司法行为)
(二)商业银行的清算 1.商业银行解散的:由银行自行组织清算组清算,银监 会监督。(自行清算) 2.商业银行被撤销的:由银监会组织清算组清算,清算 组成员银监会决定。(行政清算) 3.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 清算组成员由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司法 清算) (三)商业银行清算时的清偿程序 1.原则:保护存款人利益 2.顺序(第71条):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 险费用→优先支付存款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拖欠 税款→一般债务清偿→股东剩余财产分配 (▲与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顺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