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未来中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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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可行性分析怎么写

法律可行性分析怎么写

法律可行性分析怎么写引言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律扮演着监管和规范的重要角色。

任何一项政策的实施都需要经过法律可行性分析,以确保其与法律体系的协调和一致性。

本文将探讨如何进行法律可行性分析,并给出相应的步骤和方法。

步骤确定政策目标首先,需要明确政策的目标和意图。

政策目标可以包括社会公平、经济增长、环境保护等方面。

明确政策目标有助于分析其对法律的要求和影响。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接下来,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了解。

这些法律法规可以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通过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规定和界限,可以确定政策的合规性和法律限制。

分析法律适用性针对具体政策,需要对相关的法律进行适用性分析。

这包括判断政策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基本权益和限制,是否符合法律的目的和原则,是否与其他法律存在冲突等。

同时,还需要考虑政策对于已有法律的解释与实施是否有一致性。

预测影响与风险对于政策的实施,需要预测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影响与风险。

这包括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纠纷、诉讼风险、违法罚款等。

同时,还需要考虑政策可能对现有法律的修订和调整是否必要。

寻求法律意见在完成初步的法律可行性分析后,最好能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寻求他们的法律意见。

这样可以避免可能存在的盲点和疏漏,并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意见和建议。

方法文字分析可以通过文字分析方法获取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和解释。

这可以通过查阅官方出版物、法律数据库、法律期刊和专业书籍等方式进行。

案例研究通过案例研究的方法,可以了解实际案例中法律与政策实施之间的关系。

这有助于从实践层面把握法律的适用性和可行性。

专业咨询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咨询和意见,可以帮助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意见和建议。

这可以通过请律师、法律顾问或专业法律团队提供咨询服务的方式来实现。

结论法律可行性分析是政策实施不可或缺的一环。

通过明确政策目标、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法律适用性、预测影响与风险,并寻求法律意见,可以确保政策与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合规性。

法律可行性分析

法律可行性分析

法律可行性分析在当今社会,法律可行性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评估标准。

它涉及到对法律规定的适用和执行的可行性进行评估,从而确保立法的有效性和实施的可行性。

法律可行性分析不仅关系到法律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还关系到规范的操作性和实施的可行性。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来讨论法律的可行性。

首先,法律可行性要求法律的内容符合现实情况和社会实践。

法律应该以现实为依据,根据社会的实际需求来制定,以解决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如果法律与现实脱节,不符合社会的实践需求,那么它就无法真正发挥其作用,甚至可能遭到公众的质疑和抵制。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对相关的社会问题有充分的了解,进行广泛的咨询和调研,确保制定出的法律符合社会需要。

其次,法律可行性还要求法律的规定能够被有效地执行和实施。

无论法律的内容多么完善和合理,如果它无法被有效地执行,那么它也无法发挥其作用。

执行力是法律可行性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制定法律时,应考虑到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执行能力和资源分配,确保法律规定可以得到有效的执行。

同时,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以保障法律的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只有当法律得到有效执行时,才能达到法律的目的。

此外,法律可行性还涉及到法律制度和机制的完善程度。

法律可行性不仅仅是指法律规定的可行性,还包括法律实施和监督机制的可行性。

一个好的法律制度应该包括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效的司法机构和完善的监管机制。

只有当法律制度和机制能够有效地运行和实施时,法律的可行性才能得到保障。

另外,法律可行性还与公众的支持和接受程度密切相关。

法律的可行性不仅仅是法律的可行性,也需要考虑公众对法律的支持和接受情况。

制定法律时,应充分考虑公众的权益和意见,进行广泛的社会咨询和民意调查,确保法律规定符合公众利益和意愿。

公众的支持和接受是法律可行性的基础,只有当法律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支持时,其实施才能得到保证。

综上所述,法律可行性分析是一项关系到法律的有效性和实施的重要评估。

论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考号:111805245554 姓名:徐建勇摘要:近年来学界关于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讨论一直十分热烈,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到底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模式呢?是司法架构专利号下的宪法法院制、普通法院制;还是立法机构下的宪法委员会制?宪法法院的模式更加适合我国的国情,在本文中笔者将首先对宪法法院制度加以介绍,然后重点从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展开论述,最后还将对我国宪法法院的雏形进行简单的勾勒。

关键词:宪法监督宪法法院必要性可行性1.宪法法院制度概述宪法作为设定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利,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最高法律,其法律效力的最高位阶性,决定着无论在法律体制上,还是程序安排上,宪法监督体制都有着不同于普通法律实施的特点。

大体上说,各国宪法监督的体制与宪法解释体制是相同的,亦即宪法解释机构也就是宪法监督机构。

可以根据其不同国家的历史传统、政治体制和法律文化的特点,宪法监督机构大体上可分为三种模式:宪法法院审查模式,普通法院审查模式以及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1]在此笔者仅对宪法法院模式加以详细介绍1.1宪法法院的来源宪法法院制度是指由国家设立一个独立的宪法法院。

承担违宪审查职责的宪法监督体制。

宪法法院不仅与审理普通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相独立,而且也与审理行政、劳动或者其他案件的专门法院相分离。

该体制源于奥地利法学家凯尔逊关于宪法保障的理论。

凯尔逊认为,保障宪法实施的重点在于防止违法宪法的法律。

它应当由宪法法院来承担。

1920年10月,奥地利在普通法院体系之外,设立了一个独立的宪法法院,作为保障宪法实施的机构。

1946年,法国成立了宪法委员会,后来被1958年法国宪法规定的宪法委员会进一步发展。

1947年,意大利设立宪政法院。

1949年联邦德国设立联邦宪法法院。

在欧洲其他一些国家,也先后设立了宪法委员会。

在宪法法院模式中,联邦德国宪法法院具有代表性。

2024版法治国家的未来发展方向

2024版法治国家的未来发展方向

法治国家的未来发展方向目录CONTENCT •引言•法治国家的现状与挑战•未来法治国家的发展方向•法治国家在政治领域的发展•法治国家在经济领域的发展•法治国家在社会领域的发展•法治国家在国际领域的发展01引言权力制约法律至上法治国家的定义公平正义民主参与法治国家的定义与特点国家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

法律具有最高权威,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国家是指国家权力受到法律制约,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法律,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国家。

法律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和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治国家注重民主参与和公民权利,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01020304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权和自由提升国际形象法治国家的重要性法治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和自由,促进社会公正和进步。

法治国家为市场经济提供稳定的法律环境和制度保障,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法治国家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法治国家在国际上享有更高的声誉和地位,有利于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

02法治国家的现状与挑战法治国家的现状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涵盖各个领域的法律体系,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基本保障。

法治政府建设取得进展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政府决策更加科学、民主、法治化。

司法公正得到保障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审判中心主义得到落实,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

法律实施效果不佳法治政府建设仍需加强司法公正仍需进一步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有待提高面临的挑战与问题尽管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仍存在不依法行政、干预司法等问题,影响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效果。

尽管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等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宪政新时代:预备立宪的历史意义和时代价值

宪政新时代:预备立宪的历史意义和时代价值

宪政新时代:预备立宪的历史意义和时代价值随着中国的不断发展,宪政成为了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话题。

宪政作为一种强调宪法作为最高法律的政治制度,不仅仅是一种制度安排,更是一种治国理念,涉及到政治权力的来源、行使和受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时代价值。

目前,中国已步入新时代,宪政也必然成为这个新时代的重要议题之一。

因此,本文将针对宪政在新时代中国的预备立宪的历史意义和时代价值进行探讨。

一、预备立宪的历史意义预备立宪即为在宪法正式颁布前所进行的准备性工作,其历史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完善国家法律制度在预备立宪的过程中,相关的制度、法律以及政策等指导性文件会不断地修订完善。

这让国家法律制度得到了一次全面的升级和完善,有利于国家法治化的进程。

2. 推动政治制度改革预备立宪意味着政治制度的改革和进步,通过宪法制定和完善,让政治制度更加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从而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并且落实权力的法定化原则,促进政治体制的稳定。

3. 培养法治观念预备立宪过程中的广泛宣传、民主讨论和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都有助于人们形成更为深刻的法治观念。

在这个过程中,人们逐渐懂得了宪法的重要性,了解了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和兼顾民主与稳定的政治理念,有助于提高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预备立宪的时代价值预备立宪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其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推动中国的民主进程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迅猛,但民主制度建设还有待完善。

预备立宪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广泛的民主讨论和公正的选举,让人们更好地理解民主的真正含义和实现民主的途径,助力中国的民主进程。

2. 促进国家法治化进程预备立宪过程中逐渐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助于推动国家法治化的进程。

在宪法的制定和完善之前,相关的法律体系会不断迭代完善,这有助于在最早的阶段发现和解决法律、体制和程序上可能存在的问题。

3. 建立和完善治理体系预备立宪可以帮助国家评估和完善治理体系,并在此基础上能够实现更好的治理。

关于宪法司法化问题的探讨

关于宪法司法化问题的探讨
维普资讯
上 就是法 官在 审理 案件过程 中 ,以宪法
为标 准 对 其 他 法律 和 特 定 国 家 机 关 行 为
是否 合宪进行评 判 ,对违 宪的法律不予
关 于 宪 法 司法 化
问题 的探 讨
文 /张 军 红
法 权 , 轮 不 到 司 法权 , 况 只 要 司 法 独 而 何
形成具体 的法律关 系,并最 终 由国家强
制 力 保 证 其 裁 决 的 执 行 , 才具 有 了真 正
的 实践 效 力 。
顿、孟德斯鸠 等人所倡导 分权 制衡 的制 度设计 ,司法权 与立法权 的职 能范围必
须严 格 区别 , 此恪守 “ 水 不犯河 水 ” 彼 井
即由同一个主体制定 宪法和法律 ,自然 能保证二者 的一致性 , 然而 , 法律 与宪法 相抵 触的情形 不仅存在着 可能性 ,而且 不可避免 。在法律与宪法抵触的情况下 , 法 院 的适 用面 临 “ 二难 ” 择 : 接适 用 选 直 宪法则 法律虚置 , 适用 法律则 宪法虚 置。 由于对 宪法的法律 性认识 不足 ,我们选

这意味着法 院对全国人 大及其常委 会制 定 的法律 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在我国 , 宪 法也 是 由全 国人 大制定和修 改的。 这种
体 制的设 计基 于 一种理 想主 义 的假设 :
种法律 规范 ,宪法 只有 通过法院 的适
用 直 接 与 具体 的 社 会 关 系 相 联 结 ,直 接
监 督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由 同级 地 方 人 民代表 大会 产生 并对 其 负责 受其监 督。
的 宪 法 变成 具 有 实 践 效 力 的 宪 法 , 宪 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立法的可行性分析

立法的可行性分析立法的可行性分析是评估一个法律草案或政策的实施可能性和影响力的过程。

在进行立法的可行性分析时,需要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法律和行政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分析立法的可行性。

首先,社会可行性是评估立法草案或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价值观和公众意愿的重要指标。

需要关注草案的普遍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如果草案与社会普遍价值观相一致,广泛受到社会各界支持和认可,那么立法的可行性就会很高。

然而,如果草案与社会价值观存在冲突,引起广泛争议和反对,那么立法的可行性就会较低。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有必要进行广泛的社会调查和公众参与,充分了解公众的意见和诉求。

其次,经济可行性是评估立法草案或政策的经济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需要考虑其对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就业、税收等方面的影响。

一方面,立法草案应能够提供稳定的法律环境和良好的政策支持,吸引和促进投资和创新,推动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立法草案应能够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对经济造成过大的负面影响,如增加企业成本、阻碍市场竞争等。

因此,立法过程中需要从宏观和微观的经济角度进行综合评估和预测,确保立法的经济可行性。

再次,法律可行性是立法草案或政策是否与现行法律体系相协调和相容的重要因素。

立法草案应与现有法律框架相符合,并遵循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法律制定程序、法律执行和司法审查等实施环节的可行性。

为了提高法律可行性,立法过程中应充分进行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确保草案或政策在法律层面上的可行性和稳定性。

最后,行政可行性是评估政府或行政机构能否有效实施和管理立法草案或政策的重要因素。

需要考虑到行政资源、行政能力和行政机构的配合程度。

如果立法草案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行政资源和能力,而政府或行政机构的能力有限,那么立法的可行性就会较低。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需要进行充分的行政评估和管理规划,确保政府或行政机构的行政能力和资源的充足性,提高立法的行政可行性。

法律可行性分析范文

法律可行性分析范文法律可行性分析是对法律问题进行评估和研究,判断法律措施是否符合法律原则、法律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种研究方法。

下面将对法律可行性分析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法律可行性分析需要从法律原则的角度出发。

法律原则是法律体系的基石,是法律发展的基础。

在进行法律可行性分析时,需要考虑相关的法律原则,如法律的公正性、合理性、效力性等。

通过对这些原则的分析,可以判断法律措施是否有悖于法律原则,是否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法律可行性分析需要考虑法律制度的因素。

法律制度是指一国或地区在国家权力机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等方面的安排和组织结构。

在进行法律可行性分析时,需要关注法律措施是否与国家的法律制度相符合。

例如,在民主国家中,法律措施是否需要通过民选机构的授权,是否需要进行民主程序来确定等。

此外,法律可行性分析还需要考虑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是对一定范围内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具体规则。

在进行法律可行性分析时,需要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检验,判断法律措施是否与法律规定相一致。

如果法律规定对某一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那么法律措施是否符合这一规定也是法律可行性分析的重要内容。

最后,法律可行性分析还需要考虑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法律措施的出台往往是为了解决某一具体问题或达到某一目标。

在进行法律可行性分析时,需要考虑法律措施是否能够在实际操作中得以推行和实施。

例如,是否存在足够的执法资源和能力,是否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等问题都需要进行分析和评估。

综上所述,法律可行性分析是对法律措施进行评估和研究的重要方法。

通过考虑法律原则、法律制度、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操作的因素,可以对法律措施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和判断。

这种分析方法有助于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政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设立法庭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设立法庭的可行性分析报告1. 引言设立法庭是一项重要的决策,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体系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旨在对设立法庭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影响等方面的考虑。

2. 必要性分析设立法庭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司法独立法庭是司法独立的重要体现。

只有在独立的法庭下,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权益。

设立法庭可以进一步提升司法独立性,减少政府和其他利益集团对司法的干预。

2.2 司法效率设立法庭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加快案件审理的速度。

法庭作为专门的司法机构,能够集中处理案件,提高审理质量和效率,缩短人民等待司法的时间。

2.3 法治建设设立法庭有助于法治建设。

法庭作为独立的司法机构,能够依法裁决,推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增强人民对法律的信任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3. 可行性分析设立法庭的可行性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3.1 经济条件设立法庭需要一定的经济投入,包括建设法庭建筑、购置设备、培训法官等方面的费用。

需要评估当地经济状况,确定是否具备足够的资金支持设立法庭。

3.2 人才储备设立法庭需要有足够的法官和相关人才。

需要评估当地法律人才的数量和质量,确定是否具备足够的法官和相关人才来支持法庭的运行。

3.3 司法体系改革设立法庭需要与司法体系改革相配套。

需要评估当前司法体系的问题和改革方向,确保设立法庭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司法体系改革的目标。

4. 影响分析设立法庭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1 司法公正设立法庭有助于提升司法公正水平,减少司法腐败和不公平现象,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的公平正义感。

4.2 经济发展设立法庭有助于改善营商环境,提升法律保护水平,吸引国内外投资,推动经济发展。

4.3 社会稳定设立法庭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发生,增强社会的和谐和凝聚力。

5. 结论设立法庭具有重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它能够提升司法独立性,加快司法效率,推动法治建设,对于司法公正、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影响。

浅议宪法诉讼在我国的不可行性

浅议宪法诉讼在我国的不可行性【摘要】宪法实施如何获得有效保障,始终是学术界讨论的焦点。

其中,通过实现宪法诉讼来保障我国宪法的有效实施已经成为一个热议的焦点。

本文将从宪法诉讼的概念入手,作出宪法诉讼在我国的不可行性分析,以期望能增加对宪法诉讼的认识。

【关键词】宪法诉讼;宪法实施;保障所谓宪法诉讼,目前学术界各家对其概念都有不同的理解。

有人认为:宪法诉讼一般指宪法上的权利救济制度,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是完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宪法诉讼指作为违宪审查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是解决违宪争议的一种诉讼形态。

著名学者韩大元认为:宪法诉讼是解决宪法争议的一种诉讼形态,即依据宪法的最高价值,由特定机关审查法律的违宪与否,使违宪的法律或行为失去效力的一种制度。

而笔者认为的宪法诉讼,是指公民、政党、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等认为宪法赋予其的基本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依照法定程序向特定的宪法审判机关提出违宪侵权诉求,由宪法审判机关依法受理并依据宪法精神和最高价值通过法定程序做出是否违宪侵权的判决或裁决,以解决宪法争议纠纷,维护宪法秩序,保障宪法权利和宪法权威的一种法律程序制度。

时至今日,即便我国已制定了宪法,宪法也始终徘徊于斩钉截铁的口号和甜言蜜语的承诺间,未曾走下“神坛”。

对于作为确保宪法实施保障的一种制度,笔者认为宪法诉讼在我国仍然存在着较大的不可行性。

第一,思想观念上的障碍。

1、“礼法合一”的历史传统障碍。

“自然法”的精神缺失与礼法合一的“伦理法”的极至,导致了我国权利意识的极度淡漠,这正是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法律文化障碍。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导,小农家庭为基本组成细胞的社会。

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体系里的家庭,形成了以长幼尊卑为标准相对独立的宝塔型等级结构,如此的小家族宗法式的等级也逐个的汇聚起来构建起了宝塔型的大家,通过国家的认可和扶植形成了中国古代传统的政权架构,也建立起了这样的一种因循、不可也不得反抗的“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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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未来中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可行性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我国自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以来,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国内社会环境变化和国际宪政运动形势,不断修正完善,以引导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

但一部好的宪法并不意味着拥有一个完善的宪政环境,从中外宪政的发展进程来看,宪法监督实施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比制定一部宪法更重要。

而几十年的宪法实践表明,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中心的宪法监督机制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并不如我们的宪政开创者们所想的那样。

在国际层面上,建立宪法法院是保障宪法实施和违宪审查的主流趋势,而将其放置于我国国家体制内,无论是从当今还是未来角度来看,都是可行的。

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与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

由此可见我国现有的监督宪法实施的机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种模式符合马克思主义和无产阶级专政思想,也多少受到英国和前苏联的宪法体制的影响。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量违宪行为——这些违宪行为又往往以公权机关作为“压迫者”的负面形象出现——并没有受到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庇护。

政府权力的无约束和人权的践踏,已经成为当下中国社会矛盾冲突的导火索之一。

由此,我们不仅要发问,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主导的宪法监督体系是否完全适应中国的法治现状。

其实早在82年宪法颁布之前,由哪个机关来主导保障宪法实施,就成了立法者们不得不重视的一个问题。

当时的全国人大内部主要形成了以下几个观点:一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内部设立法律委员会负责具体违宪审查工作;二是,效仿大多数国家,建立宪法法院,独立于全国人大(或附属于全国人大,但地位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当),专门负责违宪审判工作;三是将违宪审查权赋予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内设一个宪法法庭。

最终,82宪法选择了第一种模式。

站在当时的角度来看,也许这是比较符合当时国情的:改革开放伊始,发展经济和增加国民财富是党和政府首要考虑的问题,如果使政府在诸多方面受制于普通法院或宪法法院,则很难做到大胆改革。

时至今日,当我们回过头来审视历史,与现实比较,不禁发现我们的发展步子走得越来越快,越来越远,但我们的法治格局却大大地落后了。

越来越多的关注民主与法治的人士提出,我国应采用宪法法院进行宪法监督,因为“宪法法院通常享有较高的政治地位,其裁决具有权威性。

同时宪法法院也具有很高的法律知识,其裁决理由往往具有很高的法律说服力,易为人们接受”。

1二外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与现状1杨彬权、张秀琴:《建立我国宪法法院之必要性与可行性探析》,载《法治在线》自近代宪政运动,尤其是二战之后,现代法治国家越来越重视保障宪法实施,逐步完善宪法监督体系。

就目前而言,宪法监督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立法机关监督模式。

立法机关监督模式源自英国,由议会行使宪法监督权。

英国之所以产生议会监督模式,是由其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决定的。

英国法认为,国民议会是全体公民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机关,其法律地位至高无上。

法律由其制定,也应由其解释、监督实施,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要遵循其制定的法律。

另外一个理由是,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性法律同其他法律相比,不像成文宪法国家中宪法法典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两种法律不分伯仲,其解释权、监督实施权也由议会行使,不可能由法院或其他机构专擅。

2受无产阶级专政思想和人民主权原则的影响,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多采用此模式。

从理论上乍看,这种监督模式能充分保证宪法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但根据分权学说,“法官不能做自己的裁判者”,同样地,立法者也不应当做自己行为的评判者。

不能因为立法机关拥有至上地位而当然地认为由其引领宪法实施是完全合理的,毕竟立法机关也不能完全代表民意,立法机关也不能完全做到自我修正。

(二)司法机关监督模式司法机关监督体系起源于美国。

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正式确立了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司法机关。

这样使得虽然修正宪法的权力属于国会,但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判定法律是否违宪并在实质上废除那些违宪法律的最终权力。

这种宪法监督体系进一步维系了美国国家权力分权平衡的局面,为美国的社会改革和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宪政环境。

3当然,美国的这种宪法监督体系也有弊端:普通司法机关所采用的审查方式是附带性审查或称司法审查。

此种方式的不足之处就在于,必须在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造成了侵害后果且由直接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宪法诉讼后,法院才有权进行附带审查。

因此,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无法对法律进行抽象审查。

此外,美国的司法机关监督制度的前提是三权分立,因此从理论上讲它并不能适用于社会主义的中国。

(三)专门机关监督模式由专门机关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肇始于1799年法国设立的护法元老院。

随着宪法实践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设立专门机关以捍卫宪法在建设法治社会中可能起到的重要作用。

法国建立的宪法委员会即是其中的代表。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设立于1946年,最初其职权有限。

以后,法国通过修改宪法将宪法委员会并列于总统、政府、议会及司法机关,其职权也得到扩张,如监督总统选举的合法性,监督公民投票的合法性等。

4不过,更多的国家的策略是建立宪法法院。

20世纪初,在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凯尔森的理论——设立宪法法院专门负责宪法之监督,裁决违宪案件——指导下,奥地利率先建立宪法法院监督宪法实施制度。

之后,捷克斯洛伐克和西班牙等国相继效仿。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家设立了宪法法院,其中以德国、意大利为主要代表。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1951年正式成立,分一、二两个法庭,每个法庭由8名法官组成,法官由上下两院推选产生。

联邦宪法法院的2穆清:《英国和法国宪法监督模式之比较》,载《青海师专学报(教育科学)》2005年第3期3王宝明:《美国的宪法监督制度》,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4穆清:《英国和法国宪法监督模式之比较》,载《青海师专学报(教育科学)》2005年第3期审查权限非常广泛,从事先审查到身后审查,抽象审查到具体审查。

德国的公民还可以直接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即要求宪法法院保护其受到侵害的宪法权利。

在德国,宪法法院的权力至高无上,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可以直接推翻议会制定的法律,制约强大的政府。

意大利同德国一样,是在结束了法西斯专制统治的历史背景下建立宪法法院制度的。

意大利宪法法院实行的是以法官为中心的组织模式,法官独立承担宪法价值判断的重任,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干扰。

宪法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对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权;对国家权力之间、国家和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权限冲突的审判权;对共和国总统叛国罪和危害宪法罪的刑事审判权;对是否举行全民公投的决定权。

5经过数十年的实践,宪法法院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得到普遍认可,其在维护国家政局稳定、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宪法权威中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

三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一)建立宪法法院,解决当前我国宪法监督体制存在的弊端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知,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宪法解释权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这种体制是在总结我国数十年法治建设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随着现代国家政治环境的膨胀和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愈加频繁,越来越多的违宪事件出现,而这些违宪事件又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暴露出目前宪法监督体制的诸多问题。

首先,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本身既制定法律,又审查法律的合宪性,这就很难保证它在审查监督过程中的可靠性。

其次,从各国宪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机构专门化、制度完善化、监督司法化是大势所趋。

全国人大每年只举行一次会议,会期短,主要任务是审议国家机关工作报告、审议国家预算、制定法律,这样就导致它无法在会议期间处理那些更有可能直接触及国计民生的违宪事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存在同样的问题,虽然它将具体的违宪审查任务交给专门委员会,但这些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法律议案,其能够有效处理的违宪事件少之又少。

即使处理了具体的违宪案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往往只是建议有关机关自行改正,而不是采用质询案和发布违宪公告等方式来“震慑”那些有恃无恐的权力机关。

(二)建立宪法法院,能有效制约政府权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是当下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

将政府的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可以有很多方式:人大监督、政府内部自我约束、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

但这些方式要么有失公正、透明,要么缺乏强制性。

2015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设置了对政府的控权(如附带审查规范性法律文件),但是法院依然不能插手对那些可能违宪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的审查。

由于现行宪法和法律将较大范围的立法权限下放给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而政府制定的法规规章具有的民主性又颇受质疑,因此建立一套有效可行的监督政府立法、执法活动的宪法机制已经迫在眉睫。

宪法法院无疑是最佳的一个选择,因为宪法法院独立于“三权”机关,不受同级政府的牵制(例如,宪法法院的经费不由国务院划拨,而由全国人大决议提供)。

我们也许可以发现,在那些法治健全完善的国家,宪法法院已经成为政客们最为敬畏的一尊神像,即使大法官们没有向他们提起质询法令。

5刘圣儒:《意大利宪法法院制度研究》(三)建立宪法法院,可以加强宪法在公民社会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增进普宪教育几乎每一个受过初等教育的中国公民都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却很少有人能切身感受到它对公民社会和公民私人领域的影响力。

宪法在人民心目中也许是神圣的,但这种不依赖于具体实施仅凭借文本的宣示性带来的神圣感是“虚幻”的。

宪法应该下凡至人间,成为生动有形的活物,在生动之中体现权威。

而宪法法院正是实现其生动性与权威性的催化剂。

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为例,那些身穿红袍的大法官们,不仅仅处理那些关乎德国联邦国家福祉的政策(如2013年欧洲央行的OMT购债计划),还解决那些给某些个体公民带来桎梏的“违宪问题”。

6一旦宪法法院拥有解决民生问题与国家政策之间冲突的权限,宪法之义才能真正深入民心,宪法所彰显的民主性、法治性、科学性才能得到实现。

四关于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若干建议(一)宪法法院的产生与地位在我国,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利机关。

因此,宪法法院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毋庸置疑。

值得讨论的是,应将宪法法院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置于何种地位?对此有几种看法:一,宪法法院从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地位类似于法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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