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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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财政局等关于

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财政局等关于

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财政局等关于加强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布部门】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卫生局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3.01【实施日期】2013.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卫生局、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等部门关于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0〕8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价格监管工作,规范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价格行为,保障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支付,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审核工作(以下简称:“医保准入”)。

(一)凡向市人社部门申请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在申报前20个工作日内,向市物价部门提供“医保准入”价格监督检查合格证明(以下称:“价格监管鉴定结论”)所需的材料,见附件一。

市物价部门对申请单位涉及价格监管的内容,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处理、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监管鉴定结论”。

(二)未提供市物价部门鉴定材料的单位,市人社局不予核准其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

二、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年审和服务管理考核工作(以下简称:“医保年审”)。

(一)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接到“医保年审”通知后,向市物价部门提供“医保年审”价格监管鉴定结论所需材料,见附件二。

市物价部门对“医保年审”单位涉及价格监管的内容,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处理、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人社局出具价格监管鉴定结论。

山西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山西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山西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山西省城乡居民医保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山西省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本文将就山西省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范围进行详细介绍。

一、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根据山西省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包括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手术费、治疗费等费用的报销。

其中,门诊挂号费和诊查费的报销范围为实际支付费用的一定比例,其他费用的报销范围根据具体的医疗项目而定。

1.2 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包括住院治疗期间的床位费、护理费、手术费、检查费、化验费、药品费等费用的报销。

具体报销比例根据不同的医疗项目而有所差异,但一般在一定的范围内。

1.3 特殊药品和特殊治疗项目的报销对于一些特殊的药品和治疗项目,山西省城乡居民医保也有一定的报销范围。

这些特殊药品和治疗项目一般需要经过医保部门的审批才能享受报销待遇。

二、报销比例和报销限额山西省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和报销限额根据具体的医疗项目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报销比例在50%至90%之间,不同的医疗项目有不同的报销比例。

同时,为了控制医疗费用的总体水平,山西省城乡居民医保还对一些医疗项目设定了报销限额。

三、不可报销的费用根据山西省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以下费用不在报销范围之内:3.1 营养费、电话费、电视费、空调费等个人生活费用;3.2 非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项目,如美容整形、体检等;3.3 个人自费的非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品和治疗项目;3.4 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四、报销流程和注意事项为了方便居民享受医疗保险的报销待遇,山西省城乡居民医保设立了报销窗口,居民只需携带相关的医疗费用凭证和医保卡到指定的报销窗口办理报销手续即可。

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居民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4.1 保留好医疗费用凭证,如发票、收据等,以备报销时使用;4.2 准确填写报销申请表,确保申请信息的准确性;4.3 如有特殊药品和治疗项目需要报销,提前向医保部门申请审批;4.4 如有疑问或问题,及时向医保部门咨询。

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

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

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一、为什么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在城乡医疗保障上基本形成了两大体系,在城镇是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大病保险、公务员补助为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在农村是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业人口的就医看病,而对于城镇居民一直没有制度安排,特别是部分低收入的老年居民、学生儿童、重度残疾人等,一旦有了大病,家庭难以负担。

为了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我市于2007年11月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使城乡各类居民实现了医疗保障全覆盖,对构建和谐太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什么?1、坚持从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2、坚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城镇居民自愿缴费参保;3、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4、坚持属地管理。

三、哪些人可以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都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四、参加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哪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办理时需要带哪些材料?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成年居民在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申请参保。

办理参保登记时,需要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诊疗手册和登记表各使用一张)三种材料。

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时,除了上面所说的三种材料,还要携带《低保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现指低保对象)办理参保登记时,除了上面所说的三种材料,还要携带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没有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办理参保登记时,除了上面所说的三种材料,还要携带《残疾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学生参保需要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

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

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一、参保缴费(一)哪些人可以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2.本市辖区内的高校、中专、技校、中小学有本校学籍的在校学生;3.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不受户籍限制)、国有关闭破产困难企业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4.非参保期内出生的新生儿,在取得我市户籍后,只进行参保登记,不缴费,本自然年度内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什么时间缴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缴费一次,9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参保缴费,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首次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缴费次月1日到次年12月31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三)在哪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需要携带什么材料?太原市居民在户口所在县(市、区)的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学生由学校集体组织在辖区内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可在居住地或就业单位所在辖区的社区办理。

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诊疗手册和登记表各一张)三种材料。

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时,除了上面所说的三种材料,还要携带《低保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时,除了上面说的三种材料,还要携带民政局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没有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办理参保登记时,除了上面所说的三种材料,还须携带《残疾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还需提供本市暂住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就业单位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如何组织学生参保缴费?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81号)文件要求:学生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学校负责组织,按照参保登记和缴费同时进行的方式,统一办理参保缴费等相关手续,并按年度上缴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山西省医保政策解读

山西省医保政策解读

主要分三种情况:·正常住院·单位欠费·新参保单位1、正常住院(指单位不欠费、医疗手册、医疗保险卡都有的)如何办手续参保人员生病后如需住院治疗,办理住院手续时要携带《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就是这个绿色的医疗手册及医疗保险卡,在定点医院的市医保窗口按医保程序办理入院,住院时交部分押金即可。

住院起付线、统筹支付比例、最高封顶线见下表:项目企业在职人员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公务员补助在职人员享受公务员补助退休人员起付线统筹支付起付线统筹支付起付线统筹支付起付线统筹支付基本医疗保险部分(8万元之内)三级甲等80082%80091%48089%48094%二级甲等50086%50093%30093%30096%一级甲等30090%30095%18097%18098%转诊住院77%89%84%92%大病保险部分(8-32万)部分)正常住院同上90%90%转诊住院有关说明住院起付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800元和200元、400元、800元。

支付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人员分别为一级医院90%、二级86%、三级82%,退休人员分别为一级95%、二级93%、三级9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85%、二级70%、三级60%。

最高支付限额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2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4万元。

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收全额起付线,第二次住院起付线减半,第三次住院及以上不再收取起付线。

2、单位欠费怎么办住院单位欠费期间也要告诉我们的参保职工一定按医保住院,无论单位欠费多长时间,只有按医保住院,补缴欠费后携带出院证、正规医保发票、医疗手册到中心结算科办理报销,非常方便快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02•【字号】晋政发〔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服务建成小康社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立足基本、保障公平,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发〔2016〕3号文件要求,理顺和创新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制度政策,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建立符合我省实际、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

二、理顺管理体制(一)整合机构人员。

按照“划转移交、审计整合,分级负责、同步移交”的要求,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将卫生计生部门有关新农合的机构编制、人员资产、信息系统、结存基金等整体划转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各级政府组织完成本级新农合职能和经办机构等划转移交工作。

移交、整合期间,相关政策暂不作调整,参保缴费、就医报销等所有服务工作不得中断,确保有序进行、工作到位。

(二)整合信息系统。

按照标准统一、资源共享、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的要求,整合完善原有的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和新农合信息系统,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信息系统与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对接工作,建成集中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业务数据交换共享、医保信息系统与医保定点机构信息系统联网、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范围内就医购药持社保卡直接结算。

太原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太原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太原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的意见》(并政发〔2007〕43号),设立太原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太原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法定投保人,被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为保险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为被保险人。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愿参加太原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并负责和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参保协议书。

第三条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保险期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住院医疗费用、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参保人员意外死亡及其它约定医疗保险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赔付。

第四条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工作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进行,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和收缴保险费用并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第五条参加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由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个人缴纳。

缴费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25元,未成年人(含18岁以上在校学生)每人每年8元。

筹集的保险费全部用于参保居民医疗费用支付。

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费资金来源及缴纳标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范围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三个目录”执行。

超出范围的医疗费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第七条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意外死亡赔付)最高赔付限额为10万元。

第八条参保居民住院所发生的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按75%的比例进行赔付。

转外地就医(包括转诊和异地发病)的被保险人,补充医疗保险在上述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5%进行赔付。

第九条参保居民大额门诊医疗费用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按10%的比例赔付。

太原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太原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太原医保惠民政策报销比例最高达95%[导读]:从2012年1月起,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报销限额以下,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在职人员分别为82%、86%、90%,退休人员分别为91%、93%、95%。

8月25日,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惠民新政,通过提高报销比例、提高年最高报销额等多种举措,全面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居民医保)待遇水平,此举将使全市共约200万参保人员直接受益。

职工医保惠民政策二三类医院"门槛"降低100元2012年1月起,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一类(三甲)、二类(三乙、二甲)、三类(二乙、一甲)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医保报销的起付标准,即俗称的医保报销"门槛线"调整为800元、500元、300元。

市人社局医保处处长周峰表示,目前,相应标准为800元、600元、400元,调整后,二三类医院"门槛线"降低100元。

报销比例最高达95%2012年1月起,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报销限额以下,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在职人员分别为82%、86%、90%,退休人员分别为91%、93%、95%。

周峰介绍,此前,市职工医保报销情况是"分段计算",其报销比例情况比较复杂。

举例来说,在二类医院,花费5000元和花费1.5万元,报销比例不同。

此次调整后,取消"分段计算"办法,相同类别定点医院,统一报销比例。

"这次调整的重点,是提高了三类医院的报销比例。

"周峰表示,可以说,得了同样的病,越是在三类医院这样的基层医院治疗,享受的医保待遇越高,自己花钱越少。

年最高报销限额提至40万元从2011年1月算起(此前符合规定的费用将按此报销),职工医保最高报销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8万元,同时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报销限额由18万元提高到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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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如何选择首诊医院
参保居民参保缴费时可在居民医保确定的首诊定点医院名单中任选一所做为本人就医时的首诊定点医院,首诊定点医院每年可重新选择一次,但在每个医疗年度内不作调整。

二、居民参保后如何就医、看病
(一)在首诊医院正常就医:参保居民因病就医时首先到自己选定的首诊医院(急诊除外),携带本人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在首诊医院门诊时可使用本人的门诊账户余额,门诊账户余额不足时本人用现金支付,需住院或转诊时携本人的《诊疗手册》到首诊医院的医保科办理相关手续,按居民医保相关规定正常住院,出院结算。

(二)在转诊医院正常就医:
因首诊医院医疗服务水平限制,治疗有困难的疾病需转往转诊医院的,参保居民应在首诊医院开具《城镇居民转诊审批表》,携带《转诊审批表》到转诊医院医保科办理转诊住院手续,按居民医保相关规定正常住院,出院结算。

居民医保住院费用结算实行住院起付标准制度、住院起付标准2010年调整为:一级医院:350元/次(成人)、200元/次(未成年人和大学生);二级医院:550元/次(成人)、400元/次(未成年人和大学生);三级医院:750元/次(成人)、600元/次(未成年人和大学生)。

起付标准由参保居民本人自负,市内转诊住院的,一次住院只收一个起付标准。

住院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60%、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5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10年调整为40000元/年。

(三)、转外地就医:
参保居民因患疑难病在统筹地区首诊、转诊医院治疗有困难的,可转北京、上海、天津三地的三甲医院进行治疗。

办理转外地就医程序为逐级转诊,即由首诊医院先转到转诊定点医院,转诊定点医院治疗有困难的由转诊医院开具《城镇居民转诊审批表》直接转往北京、上海、天津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

转诊医院范围为:属专科的疾病由专科医院负责转诊,属综合性的疾病,由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负责转诊。

参保居民转诊治疗结束后,携带《转诊审批表》、住院病历、正规发票、出院证、费用明细清单到转诊医院医保科办理报销手续。

住院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45%。

(四)急诊住院:
参保居民因危、急重病可按就近就医的原则,在非首诊医院急诊住院,发生的急诊住院费用(不含急诊门诊),在出院后携带住院病历、正规发票、出院证、费用明细,到自己所选的首诊医院医保科办理报销手续。

急诊住院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50%
(五)门诊慢性病:
参保居民参保满一年且第二年继续交费的,可享受门诊慢性病报销待遇,门诊慢性病分为按季度报销和按定额报销两类.
1、按季度报销的病种:因肾功能衰竭后的血液透析、脏器移植后服用国产的抗排异药、恶性肿瘤放疗、化疗、肺源性心脏病。

(1)因肾功能衰竭需在门诊透析的参保居民,填写《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表》,到居民定点透析医院进行鉴定,由所到医院的医保科审核、登记备案,符合规定的可在透析定点医院门诊透析。

(2)脏器移植后长期门诊服用国产抗排异药的,填写《太原市基本医院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申请鉴定表》,到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进行鉴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门诊服用国产抗排异药待遇。

(3)肺源性心脏病、恶性肿瘤需在门诊放射治疗或化疗的认定和治疗均在首诊医院,首诊医院治疗有困难的由首诊医院转往转诊医院,填写《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申请鉴定表》,按季度到首诊医院办理结帐手续。

(4)参保居民发生的属按季度报销门诊慢性病种,在《三个目录》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一个医疗年度内个人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本人自付20%(乙类项目不再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0%。

(5)居民定点透析医院名单: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山西省中医院、太钢总院、太原市第二人民医院、山西煤炭中心医院、太原市第八人民医院、第七人民医院。

2、按定额报销的门诊慢性病种:病种高血压III级(极高危)、冠性病合并急性心梗、脑血管后遗症致神经功能缺损、糖尿病合并心脏病、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糖尿病合并肾病、糖尿病合并肢端坏疽。

(1)其认定所需材料及享受定额标准:
2
医疗保险中心和城区经办机构共同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参保人员信息将在各城区经办机构、各首诊医院进行公示。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于次年一月享受待遇。

(4)对符合规定发放《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医疗证》。

(5)门诊慢性病患者持《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医疗证》到首诊医院进行门诊慢性病治疗。

(6)享受定额支付门诊慢性病的参保患者可在首诊定点医院持医师开具的处方购药,患者按20%支付个人部分,乙类项目不再扣自负比例,其余费用各城区经办机构按季与定点首诊医院定额结算。

(7)门诊慢性病每年以补助的方式支付,根据基金的结余逐年调整。

(8)参保人员死亡的季度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从死亡的下季度开始停止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9)肺源性心脏病和恶性肿瘤晚期术后化疗的患者,原则上在首诊医院治疗,原则医院治疗有困难的可由首诊医院转往转诊医院治疗,其报销方式为每年承担一次起付线,每季度结束后携《门诊慢性病审批表》及《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发票、诊断证明等有关材料到首诊医院报销。

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20%(乙类项目不再先扣自负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0%。

(10)门诊慢性病患者选定医院后,一年之内不能变更。

(11)门诊慢性病一年认定一次。

(12)门诊慢性病补助金额包含在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之内。

(六)家庭病床:
(1)参保居民因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恶性肿瘤晚期、骨折牵引可在首诊医院办理家庭病床。

(2)办理手续:填写《家庭病床申请表》、携带诊断建议书、病理检查报告单或CT、X片报告单,到医院医保科办理审批手续。

每一个疗程不得超过两个月,逾期需继续治疗者,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办理家庭病床期间不得不在定点医院同时住院治疗,不能开与病种无关的药。

家庭病床费用报销方式和比例与住院相同。

(七)生育费用报销:
连续缴费满两年以上的参保居民,参保期间内发生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院费由统筹基金限额支付,限额标准从2010年调整为1200元(含100元产前检查费用)。

参保居民在参保期内发生的住院生育(顺产、助产、剖宫产)医疗费用。

从结算之日起九个月内持《医疗手册》、《计划生育准生证》及复印件、《独生子女证》及复印件、医院的婴儿出生证明及复印件、出院证、正规发票、费用明细等材料,在选定的首诊医院办理结算手续。

三、参保居民医保门诊医疗统筹基金使用方式
(1)2009年度新参保的城镇居民按成年人40元/年、未成年人20元/年建立门诊医疗统筹基金;2008年度已参保的城镇居民,2009年度继续参保的按成年人80元/2年、未成年人40元/2年建立门诊医疗统筹基金。

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只限在首诊医院使用(学龄前儿童也应在非省市妇幼保健院的首诊医院使用)。

(2)参保居民在本人选定的首诊医院门诊或住院结算时可以使用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门诊费用或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个人门诊医疗统筹基金不足的由参保居民现金支付。

(3)参保居民在使用门诊医疗统筹基金时,首诊医院应为参保居民出具结算单并引导其在台帐上签字。

(4)参保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年内有结余的,结余部分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次年不继续参保或死亡的除外)。

四、居民医保对大学生特别规定
1、参保大学生医疗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对新参加本统筹地区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参保第一年的10月至12月,可按一个医疗年度计算,但不享受门诊医疗统筹账户。

3、参保大学生可任意选择一所居民首诊定点医院做为本人的首诊医院(不受学校医院的限制),住院、急诊、意外伤害、门诊慢性病、生育费用均按居民医保有关政策执行。

4、参保大学生因病休学、节假日和放假期间在居住地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回校后到首诊医院按正常就医办法进行报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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