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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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主要法律法规计量主要法律法规1.计量单位法(2016年修订)1.1 计量单位的定义与分类1.1.1 法定计量单位1.1.2 衍生计量单位1.2 计量单位的使用和管理1.2.1 计量单位的国家标准化管理1.2.2 计量单位的法定用途及应用范围2.计量法(2015年修订)2.1 计量法的基本原则2.2 计量器具的管理与监督2.2.1 计量器具的生产许可2.2.2 计量器具的验证和检定2.3 计量标志的使用和管理2.3.1 计量标志的规定和标记2.3.2 计量标志的备案和核准3.计量器具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3.1 计量器具管理的范围和内容3.2 计量器具的购置和验收3.2.1 计量器具的选型和采购3.2.2 计量器具的验收标准和程序 3.3 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维护3.3.1 计量器具的使用与限制3.3.2 计量器具的修理和校准3.4 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核查3.4.1 计量器具的检定方法与周期 3.4.2 计量器具的核查和核标3.5 计量器具的计量管理3.5.1 计量器具的封存和解封3.5.2 计量器具的报废和更新4.计量检定法(2017年修订)4.1 计量检定的范围和对象4.2 计量检定的程序和要求4.2.1 计量检定的申请和登记4.2.2 计量检定的检测和测试4.3 计量检定结果的处理和使用4.3.1 计量检定结果的认可和证明4.3.2 计量检定结果的报告和公告本文档涉及附件:1.《计量单位法》全文2.《计量法》全文3.《计量器具管理条例》全文4.《计量检定法》全文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计量单位:用于计量的数量的标准名称,例如长度、时间等。

2.计量器具:用于测量、检定、校准或比较物质单位或者其性能、材质或材料的仪器、装置、器具及其附件的总称。

3.法定计量单位: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单位,具有法定地位和使用范围。

4.衍生计量单位:由法定计量单位经过衍生、组合等方式形成的计量单位。

计量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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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律法规清单一、计量基本法律法规1. 计量法:国家关于计量活动的基本法律,确保计量活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计量法实施条例:针对计量法的实施细则,明确计量活动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3. 计量单位法:规定计量活动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统一计量标准。

二、计量管理法律法规1. 计量器具管理条例:对计量器具的生产、销售、使用和检定等方面进行管理,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2. 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管理规定:对计量器具的型式审查和认证规定,确保计量器具的型式符合国家标准。

3. 计量器具检定规定:对计量器具的检定程序和检定方法进行规定,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度。

4. 计量器具使用管理规定:对计量器具的使用要求和管理制度进行规定,确保计量器具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三、计量认证法律法规1. 计量认证管理规定:对计量认证的申请、审批和管理进行规定,确保计量认证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2. 计量认证机构管理规定:对计量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培训和管理要求进行规定,确保计量认证机构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3. 计量认证实施细则:对计量认证的具体实施程序和要求进行规定,确保计量认证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四、计量检测法律法规1. 计量检测法:规定计量检测活动的基本要求和规范,确保计量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计量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对计量检测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培训和管理要求进行规定,确保计量检测机构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3. 计量检测结果报告规定:对计量检测结果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进行规定,确保计量检测结果的易读性和可理解性。

五、计量标准法律法规1. 计量标准法:规定计量标准的制定、管理和使用要求,确保计量标准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2. 计量标准管理规定:对计量标准的管理制度和维护要求进行规定,确保计量标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计量标准器管理规定:对计量标准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定,确保计量标准器的准确度和稳定性。

六、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机构1. 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负责计量法律法规的制定、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确保计量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计量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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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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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主要法律法规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计量法规体系1、计量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2、计量法规(8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全国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1984年1月20日国务院第一次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1990年12月18日国务院批准;《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990年4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3、计量规章(30多个)《计量法条文解释》、《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计量检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目录2005年第145号)、《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管理办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30余件计量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计量法》共计六章三十五条(1985年9月6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一、计量法的主要内容1、立法宗旨(目的):(第一条)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

计量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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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律法规清单计量法律法规清单第一章:引言1.1 编制目的本文档旨在对计量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归纳和梳理,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便捷的参考工具,确保计量工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1.2 背景计量是现代社会各行业和领域的基础性工作,对保障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计量行为,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计量法律法规。

第二章:国家计量法律法规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详细介绍了我国计量制度的基本框架和计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对计量单位、计量器具和计量业务进行了规定。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条例对计量法的具体实施进行了细化和解释,明确了计量检定、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等具体内容。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计量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计量器具型式的审批、计量单位的使用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三章:行业计量法律法规3.1 食品行业计量法规包括食品计量器具的管理、食品计量检定的程序和方法等内容。

3.2 药品行业计量法规涉及药品计量器具管理、药品计量计量检定和药品计量标准的制定等内容。

3.3 环境保护行业计量法规主要包括大气、水、土壤和噪声等环境参数的计量管理、环境检测仪器设备的认证等内容。

3.4 能源行业计量法规涉及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能源计量系统的建设和能源计量计量检定等内容。

3.5 公共交通行业计量法规包括公共交通计量计费、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四章:国际计量法律法规4.1 国际计量标准组织(BIPM)法律法规详细介绍了国际计量标准组织的组织结构、工作职责以及国际计量通用法规等内容。

4.2 国际计量公约对国际计量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国际计量单位制度进行了规定。

4.3 国际计量大会决议记录了国际计量大会上通过的各项决议,为各国的计量工作提供了指导。

第五章:地方法律法规5.1 广东省计量法规详细介绍了广东省地方计量法规,包括计量管理、计量检定、计量认证等内容。

5.2 北京市计量法规涵盖了北京市计量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计量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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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的法律法规计量的法律法规一、计量基本法律法规1.1计量法1.1.1计量法的基本原则计量法是指用于统一和规范计量活动的基本法律规定。

计量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原则、科学技术发展原则、全面规划原则等。

1.1.2计量法的范围和适合对象计量法的适合范围主要包括计量单位、计量器具和计量活动等。

1.1.3计量法的实施和监督计量法的实施主要由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计量法的监督由计量监督机构负责。

1.2计量管理条例1.2.1计量器具管理条例计量器具管理条例主要规定了计量器具的管理、检定、使用和维修等事项。

1.2.2计量标准管理条例计量标准管理条例主要规定了计量标准的制定、保管和使用等事项。

1.2.3计量认证管理条例计量认证管理条例主要规定了计量认证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等事项。

二、计量单位的规定2.1国际单位制及其衍生单位国际单位制是国际公用计量单位的基础,主要包括7个基本单位和16个衍生单位。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主要包括长度、质量、时间、电流、热力学温度和发光强度等单位。

三、计量器具的管理3.1计量器具的分类和用途计量器具按照其测量原理和用途的不同可分为长度计量器具、质量计量器具、温度计量器具等。

3.2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检验计量器具的检定是指对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和确认,检验是指对计量器具的性能和规格进行测试。

四、计量活动的管理4.1计量检定和计量认证计量检定是指对特定类型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装置进行准确性检定和核实,计量认证是指对计量能力进行评定和证明。

4.2计量技术服务计量技术服务是指通过仪器仪表校准、技术咨询和培训等方式,为提供计量技术支持和服务。

五、计量的法律责任5.1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5.2计量纠纷的解决计量纠纷的解决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仲裁和调解等方式进行。

5.3计量的法律责任计量活动中存在失职行为、犯罪行为等,相关责任将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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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主要法律法规计量主要法律法规1. 计量法计量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目的是确保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计量法于1985年通过,1993年经修订,至今仍然有效。

计量法的执行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根据计量法,计量是指通过比较、检定、检验、校准、量值传递和计量认证等活动,以确定物质和能量等量值的过程。

计量工作的目标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2. 计量器具管理条例计量器具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规,涉及计量器具的购置、使用、维修和报废等方面的具体管理细则。

根据计量器具管理条例,计量器具是指用于进行计量的设备、工具和系统。

计量器具管理条例规定了计量器具的型式审查和定型检验,以及计量器具的购置、使用、检定和检验等管理步骤,旨在保障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 计量认证管理办法计量认证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规。

根据计量认证管理办法,计量认证是指国家对实施计量活动的组织、机构、人员和计量器具等相关事项进行核准和认定的行为。

计量认证管理办法规定了计量认证的申请条件、程序和评价标准,以及认证机构的管理要求。

通过计量认证,可以增加计量活动的可信度和公信力,促进计量领域的质量改进和技术创新。

4. 《计量检定法》《计量检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法规,于2019年通过。

《计量检定法》的实施目的是规范计量检定工作,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根据《计量检定法》,计量检定是指对计量器具、刻度和计量生产过程等进行检验、检定和测试的活动。

计量检定的结果可以作为法定计量值,为法律规定的计量活动提供基础。

《计量检定法》规定了计量检定的组织机构、检定程序和结果评定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计量检定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5. 计量单位条例计量单位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法规,用于规定和统一计量单位的使用。

根据计量单位条例,计量单位是指供计量使用的度量单位,用于表示物理量和测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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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主要法律法规计量主要法律法规1:计量法律法规的概述1.1 《计量法》1.2 《国际计量法》1.3 《计量法实施细则》1.4 《计量技术规定》2:计量法律法规的体系2.1 计量单位制度2.1.1《国际单位制》2.1.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单位法》 2.2 计量标准与计量检定2.2.1《计量标准法》2.2.2《计量标准实施细则》2.3 计量器具管理2.3.1《计量器具管理条例》2.3.2《计量器具管理办法》2.4 计量认证与计量检验2.4.1《计量认证法》2.4.2《计量认证实施办法》2.5 计量监督与计量监测2.5.1《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5.2《计量监督无线电干扰防治办法》3:计量法规涉及的领域3.1 工业生产领域3.1.1《工业计量器具管理办法》3.1.2《工业计量器具检定规程》3.2 贸易领域3.2.1《商品计量法》3.2.2《商品计量器具使用管理办法》 3.3 医疗卫生领域3.3.1《医疗机构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3.3.2《医疗计量技术规定》3.4 交通运输领域3.4.1《公路计量器具检定规程》3.4.2《船舶计量技术规定》4: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计量法》全文附件2:《国际计量法》全文附件3:《计量法实施细则》全文附件4:《计量技术规定》全文5: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5.1 计量单位制度- 国际单位制:国际通用的计量单位体系,由国际计量大会制定和发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单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计量单位制度。

5.2 计量标准与计量检定- 计量标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了计量标准的制定、应用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 计量标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针对计量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

5.3 计量器具管理- 计量器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了计量器具的管理、使用和检定等方面的要求。

- 计量器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具体计量器具管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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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才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四条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第十五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十七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计量监督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

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五条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阈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法自1986提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计量检定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施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第十三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第四章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生产。

第十五条对社会开展经营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可直接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当地不能考核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方可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和批准营业。

第十六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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