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政发(2005)第38号 - 中国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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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昆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有一般违法行为、初次违反本法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曾因违反本法受过处罚后又违反本法的或其行为破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20000元罚款;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曾因违反本法受过处罚后又违反本法的或其行为破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20000元罚款;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3、曾因违反本法受过两次以上处罚,情节恶劣、屡教不改或屡罚屡犯或其行为严重破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30000元罚款;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曾因违反本法受过处罚后又违反本法的或其行为破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20000元罚款;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3、曾因违反本法受过两次以上处罚,情节恶劣、屡教不改或屡罚屡犯或其行为严重破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30000元罚款;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
24.1.12
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组织开展巴城镇第十七届科普宣传周暨全国第五届科技活动周实施意见

关于组织开展巴城镇第十七届科普宣传周暨全国第五届科技活动周实施意见

巴政发(2005)第36号关于组织开展巴城镇第十七届科普宣传周暨全国第五届科技活动周实施意见各街道、村、企事业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市政府昆政办发(2005)33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精心组织好我镇第十七届科普宣传周暨全国第五届科技活动周活动,经研究,现将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主题:科技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巴城二、时间:5月14日—20日三、指导思想科普宣传周将围绕“科技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巴城”的主题,把科普工作落实到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本质要求上来,以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巴城为内容,以提高人的科学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任务,集各方力量,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科技活动,做到科普与科技进步相配合、科普与群众需求相结合、科普与实现“两个率先”目标相同步,努力实现科普宣传群众化、社会化、经常化,使科普宣传周活动真正成为我镇“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

四、主要宣传内容(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宣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展示科技发展、科普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举办保护环境、人与自然、健康文明城市等相关内容的科普宣传活动。

(二)以提高镇民科学素质和生活质量为出发点,实施“全民科学素质工程”。

多形式开展科普讲座、科技咨询等科普活动,吸引更多的公众参与,进一步提升公众获取科学知识、信息以及参与健康文明生活的能力,增强公众对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解、掌握和运用的能力,促进公众把科学思想、科学理念、科学方法转化为全社会的创新能力。

(三)大力宣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思想。

结合我镇实施“三有工程”,组织科技人员深入农村第一线,面向广大农民开展科技素质培训、科技咨询等方面的活动,扎扎实实为农村办实事,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提高农民科技致富能力。

(四)把青少年科普工作作为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青少年机器人比赛等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不断提高青少年的科学素质。

《昆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细则》

《昆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细则》

第一部分 文本部分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及评审程序 (2)第三章从业单位管理 (2)第四章附则 (4)附录一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技术细则 (5)附录二选址(或出让)阶段和报建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技术细则 (6)附录A 规划单元分区、交通设施服务水平分级 (16)附录B 部分条文解释 (26)昆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了促进昆山城市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规范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昆山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修订)》、《江苏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要点》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阶段划分】交通影响评价(简称“交评”)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简称“控规阶段”)、选址阶段或地块规划条件核提阶段(简称“选址(或出让)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简称“报建阶段”)三个阶段。

第五条【交评的效力】控规阶段交评应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评审的必要组成部分;选址(或出让)阶段交评应作为项目选址或地块规划条件核提的必要依据;报建阶段交评应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必要依据。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及评审程序第六条【编制程序】控规阶段交评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选址(或出让)阶段交评以控规阶段交评作为依据组织编制;报建阶段交评应与控规阶段交评、选址(或出让)阶段交评相符合。

第七条【评审程序】控规阶段交评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一并组织评审;选址(或出让)阶段和报建阶段交评根据城市规划管理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各区、镇规划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公安、交通、住建、城管、公交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应出具评审意见。

昆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昆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昆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昆山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七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规划背景 (7)第一节区域概况 (7)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9)第三章规划目标 (14)第一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14)第二节规划调整完善目标 (15)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17)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7)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18)第五章耕地和基本农田管护 (21)第一节优先划定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 (21)第二节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21)第三节严格保护耕地 (22)第六章土地用途分区及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24)第一节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 (24)第二节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25)第七章村镇建设控制区及流量指标归还 (27)第一节村镇建设控制区布局 (27)第二节流量指标归还计划 (27)第八章重点建设项目调整情况 (29)第九章土地整治安排 (32)第十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33)第一节加强规划实施总体控制 (33)第二节健全规划实施行政措施 (34)第三节完善规划实施经济机制 (36)第四节改进规划实施技术手段 (36)第五节推进规划实施民主决策 (37)第十一章附则 (38)第一章总则《昆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于2010年编制完成。

2011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苏政复〔2011〕66号)正式实施。

规划实施以来,已成为昆山市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依据,对昆山市加强土地宏观管理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生态环境用地,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三五”时期是昆山全面建成高水平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全面推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攻坚阶段。

为更好的保障“十三五”时期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促进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有效提升,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省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统一部署,按照《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要求和《苏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相关内容,以2014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昆山市实际情况,对《昆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进行调整完善。

昆山市应急管理局与昆山立邦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昆山市应急管理局与昆山立邦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昆山市应急管理局与昆山立邦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苏05行终1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一鸣陈芝颖林磊【审理法官】姚一鸣陈芝颖林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昆山立邦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昆山立邦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公司】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昆山立邦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许峰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殷忠刚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耿天阳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峰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殷忠刚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耿天阳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峰殷忠刚耿天阳【代理律所】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昆山市应急管理局【被告】昆山立邦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昆山市地名理规定草案

昆山市地名理规定草案

《昆山市地名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公告《昆山市地名管理规定》已经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该文件旨在规范我市地名管理活动,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文件与广大市民、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生活、生产密切相关,因此,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意见于7月12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昆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昆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昆山市前进中路108号市政府大楼十楼,邮编:215300,传真:,。

昆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一○年七月二日昆山市地名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历史文化传承需要,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即山、河、湖、岛等名称。

(二)行政区域地名,即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建制村区域名称。

(三) 居民地地名,即住宅区、自然村落等名称。

(四)城镇道路地名,即路、街、巷、里、弄等名称。

(五)设施地名,即桥梁、涵洞、隧道、环岛、堤坝,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六)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即文物古迹、纪念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园林、公园等名称。

(七)门牌号地名,即门号、楼幢号、室号等名称。

(八)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地名,即大厦、商厦、广场、城、中心等名称。

第五条市地名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

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职责,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人民政府建立地名专家咨询制度。

第六条市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地名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作者: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苏政发〔2005〕38号】颁布日期:2005-4-25执行日期:2005-4-25简要说明:(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目录规定“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各设区的市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项目性质,按照“能下放则下放,能简化则简化,能加快则加快”的原则,具体划分市、县(市)发展改革(发展计划)部门与经贸委(经委)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再下放。

(四)本目录中的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与省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经贸委。

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基本建设类项目,省经贸委负责核准技术改造类项目。

需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与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上报。

(五)本目录为江苏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结合江苏实际制定。

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水库:跨省(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管河流和跨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管河流和跨县(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各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省政府协调的省管河流、涉及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各市政府协调的市管河流、涉及跨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南通市政府关于加强工业建设项目集约用地管理的意见-通政发[2005]38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加强工业建设项目集约用地管理的意见-通政发[2005]38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加强工业建设项目集约用地管理的意见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加强工业建设项目集约用地管理的意见(通政发〔2005〕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我市是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相对紧缺的地区,长期以来建设用地供求对工业经济发展的影响十分突出。

为切实加强工业建设项目集约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使用,努力培育我市工业经济发展后劲,加快推进南通工业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实行产业供地目录制度,严格用地指标控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进行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审批和供地审查时,要认真执行国家限制供地目录、禁止供地目录,严格控制限制性产业项目供地;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和《南通市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体系》(附件1)规定的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及附属设施用地等控制指标,综合确定工业建设项目供地数量,该核减面积的坚决核减,坚决杜绝假借项目建设名义圈占土地。

对分期实施的大型工业项目可以预留规划用地,但必须明确项目建设计划进度,根据其实际到帐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

申请增资扩建的用地单位,要优先使用已有的建设用地,核定供地面积时,要将已使用土地与新申请的用地数一并计算。

加强复核验收和后续监管。

工业建设项目竣工时,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复核验收,对未达到规定投资强度及用地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条款追究违约责任;项目用地利用严重不足构成实质性闲置的,参照市区闲置土地处置暂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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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政发(2005)第38号
关于开展2005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各工商管理区、街道、园区、行政村、企事业单位:为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即将颂布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全面落实市政府昆政发(2004)49号《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宣部、国家安监总局等五部门下发的《关于开展2005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和昆山市委宣传部、昆山市安监局等五部门下发的昆安监(2005)36号《关于在全市开展2005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要求,为扎实有效地在我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对全镇“安全生产月”活动作出部署,请各工商管理区、街道、园区、行政村、企事业单位结合《巴城镇2005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和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月”活动
各工商管理区、街道、园区、行政村、企事业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摆在重要的位置,集中精力,切实抓紧抓好。

围绕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要着重学习即将公布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贯彻实施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工商管理区、街道、园区、行政村、企事业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精心策划,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机构,指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二、联系实际,拟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2005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主题是“遵章守法,关爱生命”。

各单位要精心研究制定各自的活动方案,方案要紧密围绕活动主题,突出“法制安全”这个中心,强化全社会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遵章守法的自觉性,创造安全生产的法制环境。

要在活动内容和形式上积极创新,方案要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特别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现状,着重解决本地区一、二个实际问题,要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文化理念,
在全社会倡导安全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三、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安全生产月”的组织协调工作
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张旗鼓地进行“安全生产月”宣传发动,集中精力做好宣传工作,强化人们的安全观念和安全意识,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

要组织企业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努力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针对安全生产重点环节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工商管理区、街道、园区、行政村、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的良好契机,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为打造“平安昆山”、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安全保障。

各工商管理区、街道、园区、行政村、各有关部门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以及6月份“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分别于6月5日前和7月5日前报镇安全生产办公室。

附:巴城镇2005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巴城镇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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