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服务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名称。
第三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基本情况物业服务区域名称:物业服务区域地址:物业类型:建筑物总面积:物业服务区域四至范围:物业服务用房坐落位置:物业服务用房面积:第四条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后,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决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共有和共同管理重大事项。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六条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物业服务区域调整、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费、共有资金、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贴标准,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的数量和补贴标准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本条第一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不得授权、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其他主体决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陕建发[2009] 107号陕西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本规则经年月日业主大会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五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决定物业管理模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三)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四)决定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六)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修改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八)审议、批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年度活动经费、预算方案及人员薪酬;(九)制定、修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公共管理制度;(十)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十二)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十三)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十四)确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调整;(十五)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十六)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十七)法律、法规或者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十八)。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下列规定做好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的准备工作:(一)确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拟定业主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制定征询意见票或表决票,做好会务组织、会务记录等工作安排。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召开和议事程序,保障业主的权益和利益,提高业主自治的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业主权益、决定业主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业主共同治理和管理房屋及相应共用部位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业主大会依法制定与房屋及共用部位使用、管理有关的内部管理规约和经费预算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业主大会的召集第四条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人员)召集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业主。
第五条业主大会通知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事事项、参会人员名单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业主大会可以在书面通知中征求业主提出的议题,并在议事日程中安排相应讨论和决策。
第七条业主大会通知应当在小区内的显眼位置和业主共用部位公示一周,确保所有业主都能了解会议信息。
第三章业主大会的参加第八条业主大会的参加人员包括所有产权属于业主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九条业主大会的代表应当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统计,并在业主大会前提前3天公示。
第四章业主大会的议程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的议程包括主席台报告、主要议题讨论和决策、其它事项等。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的主席台报告应当包括小区的建设和管理情况、经费使用和收入情况、物业维修和服务情况等。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的主要议题应当包括小区的公共设施改建、环境卫生整治、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等重要事项。
第五章业主大会的议事程序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如有特殊情况,由业主大会选举临时主席。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的辩论和决议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并保证所有与会业主行使发言权、表决权。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由全体与会业主进行投票,无论是产权人还是租赁人,每个单位仅有一票。
第六章会议纪要和决议执行第十七条业主大会的会议纪要应当记录主席台报告、主要议题的讨论过程、决策结果等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的会议纪要应当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全体业主通报,供业主监督和参考。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年月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组成)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本业主大会于年月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一、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十一)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七条 (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以下第种方式:(一)由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1、2、3、第八条(业主代表的职责)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向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九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种形式进行表决:(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有关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有关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议事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物业名称:**座落位置:**物业类型:商、住混合占地面积:**第一章业主大会一、本业主大会由本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二、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物业服务管理体制,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武都区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区物管办)的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保障物业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建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三、本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四、本业主大会设立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章议事内容一、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五)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六)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制定本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八)决定本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九)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需要解决的其他事项。
.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一)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代表业主大会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转;(三)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制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或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决定;(六)制定本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决定:(七)制定本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八)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决定;(九)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使用和筹续专项维修资金;(十)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依据《管理规约》对违反《管理规约》规定的业主,进行处理;(十一)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按期交纳费用;(十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十三)需要解决的其它事项。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陕建发[2009] 107号陕西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本规则经年月日业主大会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五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决定物业管理模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三)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四)决定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六)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修改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八)审议、批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年度活动经费、预算方案及人员薪酬;(九)制定、修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公共管理制度;(十)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十二)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十三)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十四)确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调整;(十五)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十六)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十七)法律、法规或者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十八)。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下列规定做好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的准备工作:(一)确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拟定业主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制定征询意见票或表决票,做好会务组织、会务记录等工作安排。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6篇)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6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xx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的全称为:**业主大会;物业类型:住宅区;建筑物总面积:60873。
48平方米;第三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依法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理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用心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制定和修改;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制定物业服务资料、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业主身份的认定,一般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能够认定为业主。
第九条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住宅区以一套房屋为一票。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引言:业主大会是一个重要的决策机构,旨在保障业主的权益和共同管理物业。
为了确保议事规范、高效,制定一套合理的议事规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提供一份示范文本,以供参考。
一、议事规则的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确保业主大会的议事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业主共同管理物业。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业主大会的议事活动。
二、议事前准备2.1 通知:业主大会应提前至少15天向所有业主发出会议通知,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
2.2 材料准备:业主大会应提供相关议题的详细材料,以便业主事先了解并做好准备。
三、议事程序3.1 主持人:业主大会应选举一名主持人,负责主持会议并维持议事秩序。
3.2 议程确定:主持人根据会议通知和业主提出的议题,确定会议的议程。
3.3 议程调整:业主大会可根据需要对议程进行调整,但需经过多数业主同意。
3.4 议事时间控制:主持人应合理控制议事时间,确保每个议题都有充分的讨论和表决时间。
四、发言规则4.1 申请发言:业主在会议开始前或会议期间向主持人提出发言申请,并说明要发言的议题。
4.2 发言顺序:主持人按照申请发言的先后顺序,依次给予业主发言权。
4.3 发言时限:主持人可根据议程的紧迫程度和与会业主人数合理设定发言时限。
4.4 发言内容:业主在发言时应尽量围绕议题,避免涉及个人攻击、敏感话题等不相关内容。
五、表决程序5.1 表决方式:业主大会可采用投票、举手等方式进行表决。
5.2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当由主持人宣布,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5.3 特殊表决:对于涉及重大利益或需要特殊程序的议题,业主大会可决定采用秘密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六、会议记录6.1 记录人:业主大会应指定一名记录人,负责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表决结果。
6.2 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名单、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等内容。
6.3 会议记录的保存:会议记录应保存至少5年,以备后续查阅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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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家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提高议事效率,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议事规则的效力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名称与组成业主大会的名称:巴音家园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依法管理、决策小区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事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业主大会成立后成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自动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并应遵守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本规则、《管理规约》以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出的有关决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巴音家园物业类型:住宅及商铺总建筑面积(m2)四至: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身份的认定业主身份的认定,一般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本物业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以及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本物业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也应认定为本物业的业主。
与建设单位签署了买卖合同但尚未交付的买受人,不能认定为业主;已具备交付条件但因买受人原因未办理交付手续的,买受人自建设单位交付通知书约定的交付之日起认定为业主。
与建设单位之外的其他人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不能认定为业主。
第六条业主投票权数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计算方法如下:面积票:以专有部分面积为准。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人数票:以业主人数为准。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数量),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七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二)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决定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及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筹集方案;(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七)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八)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九)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十)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十一)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十二)审议物业服务合同,决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方案;(十三)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十四)决定共有部分的使用、经营及所得收益分配与使用方案;(十五)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业主大会议事方式(一)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每年月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包括不限于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临时需要动用维修资金、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需要及时处理等。
3、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业主大会召开的形式:按照有利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原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时保留此条款)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会议采用【全体业主大会制】【业主代表大会制】。
(采用业主代表大会制时保留以下楷体字条款)业主代表产生方式:1、由业主委会员(首次业主大会为业主大会筹备组)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单位及数量。
2、选举过程由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为业主大会筹备组)监督执行。
3、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为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对业主代表候选人身份进行核查,并征集代表单位的业主意见。
4、业主代表按照第十条规定的方式产生,业主代表名单确定后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5日。
业主代表的职责与权限:1、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大会表决3日前,应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
凡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业主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2、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所代表的业主中的一人参加,具体委托事项、期限、权限等应当在委托书中载明。
业主代表的任期与改选、补选:1、业主代表每届任期年(同业主委员会任期)。
任期内,如果占所代表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占所代表专有部分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提出异议,可以在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监督下改选。
业主代表任期届满后,如未发生上述异议情况,则自然连任。
2、业主代表缺额时,在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监督下进行补选。
(三)业主大会的组织与议案提出:1、首次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
2、业主委员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均有权向业主大会提出议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30日前向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征集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议案。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在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3、议案是否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由业主委员会审议决定。
议案未通过审议的,应向提案人书面反馈原因并接受提案人的质询。
20%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的议案必须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四)业主大会表决规则:1、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本规则第七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业主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且经书面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拒不改进的,不得成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3、有表决权的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并在书面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参加。
(2)业主是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但应出具法人或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4、已送达的业主书面意见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书面催告一次,如果业主在催告时间内仍不反馈意见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五)业主大会表决形式:【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选择此款】会议决议事项时需经参加会议的业主或业主代表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选择此款】业主书面意见表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发放与收集:1、设立投票箱: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分设多个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意见表投入意见箱内。
2、上门发放、收集业主意见表: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发放、收集业主意见表。
3、邮寄:以挂号或者特快专递方式发放、收集业主意见表。
业主书面意见表回收时限届满后,如与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的,可由会议召集人告知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并组织人员催收业主意见表。
鉴于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书面意见表已送达业主:1、当面领取或送达,由业主本人或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签收。
2、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以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
该文件经被送达人签收后即视为送达,被送达人未签收的,以投递回执上记载的交寄日(含当日)第____天视为己送达。
3、与业主电话确认,投入该户业主在本物业的信报箱或者房屋内。
采用此方式的,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个以上的其他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见证后即视为已送达。
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公开唱票、计票会议对业主意见进行统计汇总,并公告表决结果。
公告表决结果时一并公告书面意见表的送达情况。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和任期巴音家园业主委员会由9人组成,每届任期2年。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及产生(一)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罢免、补选。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交纳维修资金;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及时交纳各项与物业服务相关的费用,无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无擅自改变物业使用功能等行为;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无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7、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选举过程中,在候选人均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如出现面积票、人数票的排序不一致的情形,以面积票多者当选。
如面积票相同,以人数票多者当选。
如面积票和人数票均相同不能排序时,应就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直至选出得票最多的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补选(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缺额时,采取在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补选方式补足。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在3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增补委员的任期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