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关税调整说明
单式-复式税则-2012海关税则-HS

海关税则海关税则(Tariff)又称关税税则、关税税率表,是指一国制定和公布的对进出其关境(customs boundary)的货物征收关税的条例和税率的分类表。
表内包括:各项征税或免税货物的详细名称,税率,征税标准(从价或从量),计税单位等,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征税的法律基础,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规范。
我国进出口关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一般都是在每年年底对次年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并于次年1月1日进行正式实施,税率经调整后在生效年度内一般保持稳定。
税则中商品分类精细,不仅反映出商品种类繁多,更是为了便于实行关税差别和贸易歧视政策,其目的在于使商品税率的高低或增减更具有针对性,以便加强关税的保护作用。
税则是一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关税税则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国家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政策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事实上,我国的关税税则几乎每年都有程度不同的变化和调整。
税则分为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两种。
单式税则也叫一栏税则,即一个税目只有一个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的商品,没有差别待遇。
它是海关最早时期开始使用、比较简单的税则制。
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为了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在关税上实施差别和歧视待遇,各国纷纷改用复式税则。
目前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如委内瑞拉、乌干达、巴拿马、肯尼亚等还在使用单式税则。
单式税则的特点是无歧视。
复式税则又称多栏税则,指一个税目设有两个或两个的以上的税率,以便对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采用不同的税率。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关系逐渐复杂,一栏税率不能满足各国希望对进口产品采取差别待遇的需要。
为了在关税上实现差别和岐视待遇,或争取关税上的互惠、体现贸易政策的差别,各国纷纷放弃单式税则转为复式税则,出现了协定税率、优惠税率和最惠国待遇税率等复式税则制。
各国复式税则不同,有二、三、四、五栏不等,设有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等,一般是普通税率最高,特惠税率最低。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7.05•【文号】财关税[2011]45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关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2012年4月1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三代核电机组、千万吨炼油设备及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成套棉纺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附件2中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免税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三代核电机组(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千万吨炼油设备及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成套棉纺设备(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解读财税[2012]39号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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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退税手续简化企业负担减轻浏览次数:39 发表时间:2012-7-2 14:57: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作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新文件对纳税人有3大利好从1985年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至今已有27年,在这期间,针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出口退(免)税政策也随之调整以适应需求,对外贸经济的稳步增长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文件出台或废止过多,给企业以及税务人员掌握和执行政策带来了困难,容易引发征纳争议;出口退(免)税文件条款繁杂,影响退税进度等。
针对以上实际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总体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制定出台通知和公告,体现出3项利好。
打破旧规,利于发展。
新政策调整从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求入手,打破自始以来出口退(免)税的操作模式。
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单证无法实现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免税或征税,改变了以往出口货物不退则征的传统做法,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简化退税手续。
归并清理,利于操作。
通知和公告对原政策中不清楚或未明确的条款进行了清理,对反响强烈和过期文件进行了调整。
据笔者粗略统计,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与各部委联合发文及单独发文的出口退(免)税文件约有650余份,其中联合下发的有195份。
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单独下发的455份文件中,全文或部分废止以及自然失效的达395份,占单独发文的86%.本次清理后,有效文件约60余份,较好地解决了文件繁琐、管理不便的问题,利于出口企业以及税务人员掌握和操作。
2012年海关编码及2012年税则调整资料

2012年海关编码及2012年税则资料《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Harmonized System,HS,简称《协调制度》)是我国《进出口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基础目录,是适应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的重要标准。
世界海关组织(WCO)每4~5年会对《协调制度》进行一次大范围的修订,以满足新生事物的发展需要。
中国作为《协调制度公约》的缔约国之一, WCO调整《协调制度》后,我国也相应的需要进行新增(删减)或调整部分商品的HS编码、税目等。
目前,我国所使用过的《协调制度》有1992版、1996年版、2002年版、2007年版。
今年世界海关组织又对《协调制度》进行了大幅修改,并要求新版《协调制度》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2年《协调制度》调整后,我国《进出口税则》也对应地发生了转换、调整,并且调整的内容较多,商品税号发生了相应的增加、删除、修改及合并,部分税号的商品范围或扩大或缩小,因此,各进出口企业需要特别注意。
2012版《协调制度》调整的主要内容世界海关组织对2007版《协调制度》53个章节中的部分章注、子目注释、品目及子目作了修改,6位子目总数从5052个增加到5216个。
在2012版《协调制度》中,第1~24章是本次修订的重点,其中涉及的动、植物及食品类的部分章节修改数量总计逾总修订的三分之一。
2011年,粮食危机冲击全球。
粮食、食品安全及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民众的普遍关注。
全球粮食、食品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占的比重也较大,各国对粮食安全尤为重视。
就中国而言,粮食、食品早已被列入我国重点进出口商品的行列。
因此,粮食安全、环境问题及因社会进步产生的新事物是2012版《协调制度》修订的重要内容。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在2012版《协调制度》中,进出口重要的农产品修订的比例较大,占全部修订的39%。
世界海关组织在2007年版《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对农产品修改的部分占全部调整的39%,占的比重最大。
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1]27号)海关总署:《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一、进口关税调整(一)最惠国税率:1.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2.对感光材料等52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见附表一)。
3.对小麦等8类47个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关税配额管理。
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继续实施滑准税形式的暂定税率,并适当调整滑准公式。
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继续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见附表二)。
4.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施海关核查管理。
(二)对燃料油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三)。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表四):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860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税率;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3.对原产于智利的7265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466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7276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766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7.对原产于秘鲁的7042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税率;8.对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7239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9.对原产于香港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1734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10.对原产于澳门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1259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11.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608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协定税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财税201239号文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作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一、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申报和免退税申报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具体新旧对照如下:申报内容 新管理办法旧政策规定自营出口销售申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生产企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外贸企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单证收齐申报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生产企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2012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中)

2012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中)作者:刘佐来源:《商业会计》2013年第05期2012年,为了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宏观调控,发展经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和卫生等各项事业,合理开发和保护资源,扩大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保持社会稳定,中国在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重要措施:5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当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为了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专款专用。
基金的缴纳人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上述缴纳人销售、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从量定额征收:电视机每台13元、电冰箱每台12元、微型计算机每台10元、洗衣机和房间空调器每台7元。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缴纳的基金由国家税务局征收,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缴纳的基金由海关征收。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免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基金可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据此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
6月16日,国务院发布《“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
规划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严格落实并不断完善现有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改革资源税,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落实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8月6日,国务院发布《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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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2011]27号
海关总署:
《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附件:
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最惠国税率:
1.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2.对感光材料等52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见附表一)。
3.对小麦等8类47个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关税配额管理。
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继续实施滑准税形式的暂定税率,并适当调整滑准公式。
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继续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见附表二)。
4.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施海关核查管理。
(二)对燃料油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三)。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表四):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860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7265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466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7276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766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7.对原产于秘鲁的7042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8.对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7239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9.对原产于香港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1734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10.对原产于澳门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1259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11.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608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协定税率。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双边换文情况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对埃塞俄比亚、贝宁、布隆迪、厄立特里亚、吉布提、刚果、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摩罗、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里、马拉维、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卢旺达、塞拉利昂、苏丹、坦桑尼亚、多哥、乌干达、赞比亚、莱索托、乍得、中非、阿富汗、孟加拉国、尼泊尔、东帝汶、也门、萨摩亚、瓦努阿图、赤道几内亚、安哥拉、塞内加尔、尼日尔、索马里、老挝、缅甸和柬埔寨,共40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见附表五)。
(五)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一)“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
(二)对铬铁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对部分化肥征收特别出口关税(见附表六)。
三、税则税目调整
根据世界海关组织2012年版《协调制度》目录的修订情况,结合我国生产和贸易实际,对我国税则税目进行相应转换(见附表七),并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八)。
经转换和调整后,2012年版税则税目共计8194个。
注:附表一、二、三、六、八附后,其余附表暂略。
附表:一、进口商品从量税及复合税税率表
二、关税配额商品进口税率表
三、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四、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
五、进口商品特惠税率表
六、出口商品税率表
七、2011-2012税则转版对应表
八、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