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曹阿虎任职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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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刘春波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刘春波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刘春波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9.03
•【字号】苏银保监复〔2020〕368号
•【施行日期】2020.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刘春波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银保监复〔2020〕368号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刘春波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亚太财险报〔2020〕498号)收悉。

经审查,刘春波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特此批复。

2020年9月3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胡岩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胡岩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胡岩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0.21
•【字号】苏银保监复〔2020〕470号
•【施行日期】2020.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胡岩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银保监复〔2020〕470号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关于胡岩南京分行行长任职的申请书》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0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10号)的有关规定,核准胡岩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行长任职资格。

特此批复。

2020年10月21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胡耀任职资格的批复-苏银保监复〔2021〕196号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胡耀任职资格的批复-苏银保监复〔2021〕196号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胡耀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胡耀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银保监复〔2021〕196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胡耀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大地财保苏发〔2021〕57号)收悉。

经审查,胡耀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特此批复。

2021年5月7日
——结束——。

江苏银监局关于周益等11人任职资格的批复-苏银监复[2011]606号

江苏银监局关于周益等11人任职资格的批复-苏银监复[2011]606号

江苏银监局关于周益等11人任职资格的批复正文:---------------------------------------------------------------------------------------------------------------------------------------------------- 江苏银监局关于周益等11人任职资格的批复(苏银监复[2011]606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审核周益任职资格的请示》(交银苏〔2011〕346号)、《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审核韩冬任职资格的请示》(交银苏〔2011〕347号)、《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审核吴志军任职资格的请示》(交银苏〔2011〕348号)、《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审核张浩任职资格的请示》(交银苏〔2011〕349号)、《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审核宋宇骏任职资格的请示》(交银苏〔2011〕350号)、《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审核李斌任职资格的请示》(交银苏〔2011〕351号)、《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审核刘家灏任职资格的请示》(交银苏〔2011〕352号)、《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审核聂碧辉任职资格的请示》(交银苏〔2011〕353号)、《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审核陈睿任职资格的请示》(交银苏〔2011〕354号)、《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审核陈晖任职资格的请示》(交银苏〔2011〕356号)、《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审核刘迎接任职资格的请示》(交银苏〔2011〕357号)收悉。

经审查,核准周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解放路支行副行长、韩冬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厂支行副行长、吴志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月牙湖支行副行长、张浩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港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宋宇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副行长、李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中支行副行长、刘家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下支行副行长、聂碧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副行长、陈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解放路支行副行长、陈晖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副行长、刘迎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关于刘颖等2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关于刘颖等2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关于刘颖等2人任职资格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7.20
•【字号】苏州银保监复〔2020〕214号
•【施行日期】2020.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关于刘颖等2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州银保监复〔2020〕214号
昆山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刘颖、唐烨董事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昆农商发〔2020〕311号)收悉。

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核准刘颖、唐烨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二、上述拟任人应自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分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

特此批复。

2020年7月20日。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关于曹玉龙任职资格的批复-通银保监复〔2020〕222号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关于曹玉龙任职资格的批复-通银保监复〔2020〕222号
2020年10月22日
——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关于曹玉龙任职资格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0.10.22
施行日期
2020.10.22
文号
通银保监复〔2020〕222号
主题类别
行政许可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关于曹玉龙任职资格的批复
通银保监复〔2020〕222号
永鑫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曹玉龙拟任永鑫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市营业部主要负责人的请示》(永鑫发〔2020〕151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核准曹玉龙永鑫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市营业部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许颖晖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许颖晖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许颖晖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4.20
•【字号】苏银保监复〔2020〕151号
•【施行日期】2020.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许颖晖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银保监复〔2020〕151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人保财险江苏省分公司关于对许颖晖进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苏人保财险发〔2020〕96号)收悉。

经审查,许颖晖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2020年4月20日。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关于曹海栋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关于曹海栋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关于曹海栋任职资格的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2.01
•【字号】通银保监复〔2020〕272号
•【施行日期】2020.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关于曹海栋任职资格的批复
通银保监复〔2020〕272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通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曹海栋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通农发银发〔2020〕69号)收悉。

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核准曹海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启东市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二、拟任人应自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分局报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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