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适其及准标明证的任责明证论
四川省遂宁市城南中学校区2022年高三历史下学期期末试卷含解析

四川省遂宁市城南中学校区2022年高三历史下学期期末试卷含解析一、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1. 《魏书·食货志》记载:“自昔以来,诸州户口,籍贯不实,包藏隐漏,废公罔私。
富强者并兼有余,贫弱者糊口不足。
”北魏孝文帝时为解决上述问题采取的措施有()①推行均田制②实行三长制③实行俸禄制④废除宗主督护制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④D.②④参考答案:B2. 一名英国学者对《环球时报》记者称,英国人把议会比作政坛“大本钟”——除了“还在那里闹出动静外,没有更大用处”。
这表明A.代议制民主政治已丧失其存在基础B.议会不再代表广大选民的利益C.英国人厌倦了资产阶级的民主闹剧D.行政权的扩张弱化了议会权力参考答案:D3. 1912年3月,南京临时政府令:“查前清官厅,视官之高下,有大人、老爷等名称,受之者增惭,施之者失体。
……光复以后,闻中央地方各官厅,漫不加察,仍沿旧称,殊为共和政体之玷。
”有研究者发现,同年6月《申报》载:“公堂会审之时,(被告)就口口声声以老爷、大人相称,裁判官亦直受不辞。
”上述材料最宜作为下列哪一观点的论据?A.作为“受之者”的裁判官沿用前清审判制度B.作为“施之者”的被告不知民国政体之变C.作为“受之者”的裁判官有意玷污平等制度D.作为“施之者”的被告等级观念根深蒂固参考答案:D考点:辛亥革命的影响。
材料反映了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移风易俗的法令,废除了称呼上的等级制;《申报》上反映了被告仍以“老爷、大人”称呼裁判官,体现了作为“施之者”的被告等级观念的根深蒂固。
故选D。
其他三项均从材料中无从体现。
4. 洪武元年颁布的《大明令》申明,“不许乞养异姓为嗣,以乱宗族”。
明朝后期修订的《问刑条例》则规定,“其财买义男,如恩养年久,配有室家者,照例同子孙论”。
这一变化可以说明当时A.纲常伦理受到严重冲击B.宗法关系渐趋松弛C.异姓承继取代嫡子继承D.社会风俗急剧转变参考答案:B【详解】从明朝初年禁止收养“异姓为嗣”到明朝后期承认并且保护养子权益,说明当时社会上下的血缘观念淡化,B项正确;国家规范收养,不会严重冲击封建人际关系,不会败坏纲常伦理,A项错误;异姓承继的存在是传统的嫡子继承的补充,是没有嫡子的情况下传宗接代的办法,与嫡子继承不矛盾,C项不符合史实;国家修改法律是顺应民情,不存在社会风俗“急剧转变”,D项不符合史实。
中国刑事证据制度体系的优化_张栋

,
刑 事证据 立 法 没 有达 到 预期 的
因
, ,
的
。
造成 这
一
现象 的 原
因
,
有 法 律适 用 或 者 制
。
度执 行 的 原
但 更 主 要 的 原 因 是 证 据 制 度 体 系 没 有 实现 优 化 配 置
当
实 现 证 据制 度
,
体系 的优 化
并 非 否 定我 国
,
前 的 证 据制 度体 系
”
。
,
据笔 者走 访
,
些 实务部 门 的 办案人
也
没 觉 得 办案 和 以 前 有什 么 不 同
导 致 我 国 证据 立法 实 践 效果 不 明 显 的 原 因 是 多 方 面 的 有 证 据制 度 的 原 因 和 司 法 人员 的 原 因
证 据 制度 体 系 的基 础 上
,
即 法 律适 用 水 平 大 有 进 步
即 证据 审 查 判 断 出 了 问
。
近 十几 年 来
一
我 国 刑 事 司 法 人 员 的 专业 素 养 有 了 很 大 提高
, ,
但 这种 专 业 素 养 的
,
提 高在
定 程 度 上 具有 片 面 性
相 比 之下
事 实 认定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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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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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诉讼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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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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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一
章从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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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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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
、
起诉
经济法基础1-4作业答案

经济法律基础平时作业(一)一、不定项选择题1. 法的历史类型包括( ABCD )。
A. 奴隶制法 B. 封建制法C. 资本主义法 D. 社会主义法2. 法律发展的具体形式和途径包括( AC )。
A. 法律继承B. 法律创制C. 法律移植D. 法律改革3. 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 B )。
A. 行政规章B. 行政法规C. 部门规章D. 基本法律4.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 AB )。
A. 调整对象B. 调整方法C. 调整主体 D. 调整效力5. 以下属于实体法的是( AB )。
A. 刑法B.民法C. 刑事诉讼法D.民事诉讼法6. 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ABCD )。
A. 物B. 行为C. 智力成果D.人身利益7.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 A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A. 10 B. 14 C. 16D.188.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 ABCD )。
A. 占有B. 使用C. 收益D. 处分9. 以下属于担保物权的是( ABC )。
A. 抵押权B. 留置权C. 质押权D. 地役权10. 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归责原则是( A )。
A. 过错原则B. 过错推定原则C. 无过错原则D. 公平原则11.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可由( AB )承担侵权责任。
A. 原动物饲养人B. 原管理人C. 受害人D.民政部门12.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 A )两个法定阶段。
A. 要约与承诺B. 意思和表示C. 起草和抄写D. 协商和谈判13. 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ABCD)A. 不可抗力B. 预期违约C. 迟延履行D. 不完全履行14.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A)内行使。
A. 1年B. 2年C. 3年D. 4年15.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有( ABD )。
A. 继续履行 B. 违约金C. 定金 D. 赔偿损失16.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B),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教师招聘考试题库《未成年人保护法》必考点最新版(二)

教师招聘考试题库《未成年人保护法》必考点最新版(二)1、简答题某一小学高年级,学生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娇惯成性,组织纪律性差。
某周三下午,综合实践课教师王老师上课期间,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王老师制止时,他又与老师蛮缠。
下课后王老师将朴某叫到王所住宿舍内批评朴某(只有两人在场),学生不服,与其争辩,王老师便给了朴某两记耳光,并说要与学生玩命,以此表示自己将学生“管好”的决心,直至下午 5 点 50 分才放学生回家,导致学生第七节英语课没上(教师下班时间为 5:30)。
回答问题:(1)该案例违反了哪些法规?(2)该案例给了我们什么启示,我们应该如何预防这种现象的出现?参考答案:【出题思路】此题考查考生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提取材料信息的能力以及综合应对法律问题的能力。
【参考答案】 (1) 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当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这对老师不尊重,违反了《小学生守则》第七条中的“尊敬师长”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三条中的“尊敬老师,接受老师的教导,与老师交流” 。
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第二十五条中的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
因此,鉴于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和恶劣,学生朴某应该向王老师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王老师作为人民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应该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当,对学生的人格不够尊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教师义务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以及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打学生“耳光”是属于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行为;致使学生一节课没上,是侵犯了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王老师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可先由学校给予王老师一定的行政处分。
构重之度制力明证据证事民国我

我国民事证据证明力制度之重构周化冰郭梅珍民事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民事证据证明力制度则是民事证据制度的核心。
我国学术界对民事证据证明力问题关注较少,理论的匮乏导致了我国民事证据证明力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简单且缺乏合理性,使法官在判断民事证据证明力方面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为防范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有必要重新构建我国的民事证据证明力制度。
现代民事诉讼皆采用证据裁判主义,法官以审查判断的证据作为裁判的基础,只要民事证据证明力达到了高度盖然性(证据优势)的民事证明标准,便可依据该民事证据证明力进行裁判。
民事证据证明力是民事证据的生命,民事证据证明力制度是民事证据制度的核心。
我国民事证据证明力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简单且缺乏合理性,使法官在判断民事证据证明力方面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建立自由心证为主和法定证据为辅相结合的民事证据证明力制度,规定法官判断民事证据证明力不得违背经验法则、逻辑法则和在判决中写明判断的过程、理由,以克服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
一、我国民事证据证明力制度所存在问题之检讨我国民事证据证明力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学术界对其缺乏研究,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证据证明力制度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1、法官在判断民事证据证明力方面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现代各国实行的都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民事证据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核心就是法律不预先规定证据证明力,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交由法官自由评断,即由法官自由裁量。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出于对法官的信任而授其自由裁量权。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确立之初实行的是绝对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授予法官绝对的自由裁量权,缺乏制约,但由于法官不是机器,易受主客观因素影响而陷入感情用事,导致对证据证明力的误断,因此授予法官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绝对的自由裁量主义就是无法司法,就是人治,使人民失去安全,破坏法制统一。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为了防范法官在判断证据证明力上权力的绝对自由化,在立法上对法官判断证据证明力的自由作了一定的限制,如英美法系国家的最佳证据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则有的要求公开心证的理由,有的要求指明心证的基础,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自由心证绝对走向相对的历史。
用电检查员技师模拟题含参考答案

用电检查员技师模拟题含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1、下列行业中,用电负荷波动比较大,容易造成电压波动,产生谐波和负序分量的是()。
A、纺织业B、电炉炼钢业C、水泥生产业D、商业城正确答案:B2、对电压等级为IOkV的电压互感器进行交接及大修时的工频耐压试验,其试验电压应为()。
A、42kVB、32kVC、36kVD、38kV正确答案:D3、对电能质量污染源客户进行电压闪变评估计算时,对35kVA、正常负荷视在功率B、正常负荷功率C、波动负荷功率D、波动负荷视在功率正确答案:D4、通过变压器的()试验数据,可以求得阻抗电压。
Λ^耐压试验B、电压比试验C、空载试验D、短路试验正确答案:D5、当供电电压为35kV及以上时,用电单位的一级配电电压应采用()。
A、10B、0.38/0.22C、35D、6正确答案:A6、发现电流互感器有异常音响,二次回路有放电声、且电流表指示较低或到零,可判断为O。
A、电流互感器绝缘损坏B、二次回路断线C、二次回路短路D、电流互感器内部故障正确答案:B7、电力系统中()不足,将使系统电压下降,严重时可导致系统崩溃。
A、阻抗B、有功功率C、无功电源D、电流正确答案:C8、加强重要客户业扩报装管理,确保重要客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合理配置()A、自备应急电源B、供电电源C、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D、以上都不是正确答案:C9、变压器耐压试验的作用是考核变压器的()强度。
A、层间绝缘B、匝间绝缘C、主绝缘和纵绝缘D、主绝缘正确答案:C10、依据《南方电网公司业扩报装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对一切损害客户和公司利益的行为(),鼓励内部查处,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OA、“零容忍”B、严肃查处C、深入追究D、严惩不贷正确答案:A11、D1/T448互感器二次侧负载不应大于其额定负载,但也不宜低于其额定负载的O。
A、0.05B、0.5C、0.1D、0.25正确答案:D12、三相四线电能表,电压为380/220V,标定电流10Λ,最大额定电流40A,在铭牌上的标志应为()。
阳曲傅先生事略

阳曲傅先生事略
清代全祖望创作的散文
01 作品原文
03 作品简析 05 作品翻译
目录
02 作品注释 04 作者简介
《阳曲傅先生事略》,清代全祖望著,散文。
作品原文
朱衣道人者,阳曲傅山先主也。初字青竹,寻改字青主,或别署曰公之它,亦曰石道人,又宇啬庐。家世以 学行师表晋中。先生六岁,啖黄精,不乐谷食,强之,乃复饭。少读书,上口数过,即成诵。顾任侠,见天下且 丧乱,诸号为荐绅先生者,多腐恶不足道,愤之,乃坚苦持气节,不肯少与时媕婀。
作品简析
事略,传记文的一种体裁,记述某人一生中值得流传的事迹,具有史料价值。全祖望应太原府知府周景柱之 托写此文,不愧为史学大家的手笔。本文按时间顺序来记叙,歌颂傅山任侠敢言、胸怀大志不喜空谈、坚苦持节 不仕清朝的品格,同时又间插记叙傅山的学识、书法、家教等,而这几方面也处处与品格气节紧密关联,使得行 文有变化起伏,加上所选事迹无论巨细都真实感人,所以此篇篇幅较长的文字读起来生动自然,毫无累赘之 感。
江苏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名称有序管理和规范使用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名称有序管理和规范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11.13•【字号】苏民区[2003]45号•【施行日期】200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名称有序管理和规范使用的通知(苏民区[2003]45号)各市民政局、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工商局: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居民区名称、高层建筑名称、大型建筑群名称等,均属于地名管理的范围。
当前,我省一些建设开发单位在对楼盘销售等进行广告宣传时,存在违反规定,使用建筑物非标准名称的问题。
突出表现在:有的不使用已经批准的建筑物标准名称;有的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名称并在媒体上大作广告,这些非标准地名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对社会的误导,混淆了公众视听。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建筑物名称的有序管理,规范建筑物名称的使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城市地名标准化进程,现就建筑物名称的命名和使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各市区内已建的建筑物,包括居民区、高层建筑、大型建筑群等,均需办理命名(更名)手续,经地名管理部门审查,当地人民政府(或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公开使用。
上述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文件应抄报上级地名主管部门,抄送至当地民政、建设、规划、房产、工商、土地等部门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
二、楼盘的《销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契约》、《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中,均应使用已批准的建筑物(含路街巷、居民区等)标准名称。
三、建设开发单位在建筑物各类广告宣传中(含在网上发布的房产信息),要严格按照正式批文,使用标准名称,不得随意增删或更改其中的字词;名称的专名和通名的字体规格大小必须一致,不得以“楼盘案名”或“推销名称”替代标准名称,也不得在标准名称中间添加任何标点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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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明责任的证明标准及其适用刘剑云证明责任的证明标准即是认定当事人是否完成证明责任的分配的判断准则。
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能达到证明其主张的证明程度。
这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不管是英美法系的国家所采用的盖然性占优势或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高度盖然性,还是西方国家的“自由心证”或苏联的“内心确信”,它始终是属于人的认识活动的范畴,而人的认识活动是一个心理活动,受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所以如何统一人们的认识,对一般的、原则性的东西形成共性的理念,是在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受历史发展的影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在我国根植已久,我国一直实行的是证明标准的一元化,也就是说,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其证明标准都是要求客观真实。
随着对民事诉讼是私法性质的诉讼,其基本任务在于解决民事纠纷,⑴及证据由当事人提供及市场经济要求民事纠纷的解决快捷等等的认识的深入,有的人提出了证明标准的二元论,即刑事案件适用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而民事案件适用证据优势性的证明标准。
还有的人根据英美国家的做法,提出了证明标准的三元论,即刑事案件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一般的民事案件适用证据优势性的证明标准,特殊的民事案件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从法理的角度来说,证明标准的适用与对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有直接的关系,公平与效率之间是一对矛与盾的关系,过分追求公平,必然有损效率;而过分追求效率,必然有损公平。
如何使公平与效率达到和谐与统一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
从案件结果的严重程度、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参与度、双方当事人的力量对比等等情况考虑,一般来说,对具有强烈的公权力参与的案件,证明标准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它应具有确定性,排他性。
法官是用必然勾画着事实轨迹,追求着最近似的公平。
而对于没有公权力参与的性质的案件,其证明标准的要求相对而言是没有那么高的,它只须具备因盖然性而产生的可靠性就行了,法官是用最大的可能描绘着事实的轮廓,追求着最大效率。
从证据制度的发展上看,其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到法定证据制度,再到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过程。
而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依据的都是证据裁判主义,两者其实各有所长。
日本学者三月章认为实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还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关键在于对法官是否信任,即“事实存在与否的判断,常以某种经验法则为大前提,自由心证主义则将何为经验法则的判断委任于法官。
可见其基础是对法官的信任。
反之,法定证据主义则预先对何为经验法则加以规定,法官须据此行事,以防止法官擅断性判断。
可见,其出发点是对法官的不信任。
”⑵从这一点上说,实行那一种证据制度是与该国的法官的素质、国民的法律素质、法律实施的状况大有关系。
其实,不管实行那一种证据制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都存在,只不过大小有别。
因为不管是心证还是确信的形成,都需要承办的法官按经验法则和伦理法则,用逻辑法则来推导,都是承办的法官个人意旨的作用。
我国目前程序立法还有不公平之处,不能完全体现私法的性质,如证据收集规则中的法官取证表现了较为浓厚的追求实体公平的色彩。
而法官、律师、当事人的法律水平是参差不齐的,传统的轻程序重实体的观念深入人心,对证据的收集和采信的方式的合法性的忽视还是比较严重的。
比如非法的录音摄像材料,根据证据的排除规则是不能当证据使用的,这就是说法官对该证据是看都不用看的,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往往把该材料作为了参考,认为这材料虽来源不合法但反映了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认证。
造成证据的排除规则如同虚设,律师、当事人违法取证乐此不彼。
程序公平是实体公平的保障,程序公平是可以达到的,而实体公平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有时实现程序公平会有损实体公平,但因为程序公平是看得见的公平,是固定的,我们应首先维护。
这就是所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道理。
从国外的立法上看,一般来说,有较为完整的证据规则的国家往往采用的是优势证据的标准,而没有较为完整的证据规则的国家往往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我国实行的是以实体公正为核心兼顾程序公正并体现当事人主体性原则兼顾有限的职权主义的辩论式审判方式。
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证据的评价及采信有几条原则性的规定,目前又在制定证据规则。
可现在我国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所设置的证明标准是一种高度的盖然性,这一标准在形式与内容上是一种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
⑶这些表明我国正沿着证明标准的二元论的方向发展,正走出刑事案件认定不了的事实,民事案件一样不能认定的误区。
同时,由于实行的是刑民两个不同的证明标准,民事的证明标准要低于刑事,所以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方面,就是说民事案件的既判力不及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不能以民事案件认定的案件事实为依据的,否则将降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反言之,刑事案件的既判力及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应以刑事案件认定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然而根据我国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我们不得不考虑一些案件应适用优势性证据的证明标准。
因为案件本身是客观事实,人们所面对的案情,都不过是警察、检察官、法官乃至律师依照法律程序竭力恢复的案件真实情况而已。
⑷在实行较高的证明标准的情况下,有一些案件当事人就是竭尽全力也无法让收集到的证据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标准,加上民事案件的私法的性质,缺少刑事案件中很多能使用的手段等等,并且在现代诉讼制度中,及时裁判和终结性原则被视为评价程序正义与否的重要价值尺度。
恰如日本学者谷口安平先生所言,“迟延诉讼或积案实际上等于拒绝审判。
因此,迅速地审判一直被当做诉讼制度的理想。
这里所说的迅速审判首先意味着迅速及时的判决”。
⑸因此允许民事案件中的一些问题或一些案件适用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是必要的,以便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把握性不很大的情况下,不是简单的以未完成证明责任的分配一判了之,而是给法官更多的任务,让他们认真的分析双方的证据,比较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判证明力占优的一方胜。
同时减轻这些案件的当事人的举证压力,以确定权利的稳定状态,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提高效率,加速经济的流转。
当然这些案件的范围只应是一些特殊的案件,这在证明标准的适用的问题中我们将具体的分析。
如何区分和把握高度盖然性和优势证据这两种证明标准呢?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法学教授迈克尔•贝勒斯(Michael Dayles)从当事人负有说服责任的角度来认识证据标准的等级制度,他认为:“人们常指出,说服责任有三级标准:较为可靠、确凿可信、勿庸置疑。
从理论上讲,较为可靠指证据的真实性超过50%,其它标准的要求更高。
然而,有些证据表明,法官和陪审团事实上把较为可靠改为指证据有75%以上的真实性,把勿庸置疑改为指证据有85%以上的真实性。
这给确凿可信标准留下的余地很小。
”⑹高度盖然性和优势证据这两种证明标准本质上并没有区别,只是证明程度上有差异,高度盖然性属于勿庸置疑,优势证据属于较为可靠。
高标准是容易掌握的,而低标准操作起来则有较大的难度。
这是由于我们一直在使用高标准而产生的习惯的影响。
优势证据是比较容易认识的,只是让法官们换一个思维角度看问题,对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比较,找出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上的差异,从而根据确定一方当事人的证据优势,来确定案件事实就行了。
而高度的盖然性与优势证据的标准的区分则比较困难,两者的界线是不易划分的。
目前对高度的盖然性与优势证据的标准的区分还是从对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的程度来把握的,而对程度的认识是一个百分比的概念。
对这个百分比众说不一,可实际上还是看盖然性的大小,这又回到了经验和逻辑法则上。
中国古时有一句成语叫三人成虎,说的是有一个人在家里,从街上跑来一个人对他说,有一个老虎到街上了,他不信。
又有一个人从街上跑来对他说,有一个老虎到街上了,他半信半疑。
又有一个人从街上跑来对他说,有一个老虎到街上了,他相信了。
可实际上街上并没有老虎来。
从这个故事虽然告诉我们不能轻信人言,但我们可以据此分析一下高度的盖然性与优势证据的问题。
从经验法则来说,街上来了一只老虎的可能性是很小的,但并不是没有可能,所以当有一个人证实的时候,在家里的这个人从逻辑法则的分析上对这个人的证实认可程度远远比不上日常的经验,最多只能达到百分之三十。
可当第二个人又跟他这样说的时候,他的认可程度得到了加强,加上街上来一只老虎的可能性,就超过街上不可能来一只老虎的日常经验,这时他的认可程度可以达到百分之六十或百分之七十,这就是优势证据的标准产生。
当第三个人跟他这样说的时候,他的认可程度可以达到百分之九十,这就是高度的盖然性的产生。
当然,之所以不能达到百分之百,是因为还有疑点,如街上来一只老虎的可能性不大,证人串通的可能性等等。
只是这疑点被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即百分之十。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优势证据的认定在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之间,高度的盖然性的认定在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之间。
然而这只是划分而已,在审判实践中,对证据所能认定的事实的追求与人对目标的追求一样,是从高往低排列的,这就是法官追求公平的表现。
二、证明标准的适用前面我们已经论述了民事案件的两个证明标准,既然存在两个证明标准,就存在两个证明标准的适用范围的问题。
从理论上说,在法官追求公平的情况下,存在能适用高度的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就不存在适用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就是说高度的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含盖了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所以除了特殊的案件外,都应适用高度的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可不管适用那一种证明标准,其适用的过程都是依据经验和伦理法则,用逻辑法则进行分析和推理,以形成合乎发生、发展的规律的事实。
在适用高度的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时,其适用过程是有别于适用优势证据的过程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
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对这一事实可以认定;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继续举证。
”上述各条文中的“足以”正表达了有关证据材料在法官内心确信上所形成的某种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⑺这些表明,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后,一方当事人的证明活动是以是否完成证明责任的分配为标准的,而衡量当事人是否完成证明责任的分配的标准就是当事人的证明活动是否能达到法官内心确信上所形成的某种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如不能达到,另一方当事人根本不用举证,受证明责任分配的一方当事人将直接面临着败诉的危险。
从这个方面来说,当事人双方的对抗性不是很强烈的,至少一方当事人处于消极和被动的状态。
法官在适用高度的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的案件中,重点是对负有提出证据的一方的证据质证和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