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设立价值和适用现状探讨与研究

合集下载

论自由心证原则

论自由心证原则

论自由心证原则引言自由心证原则是一种哲学思想,它主张个体应该保持自由的思维,依靠自己的判断和证据来产生对事物的看法和信念。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探讨自由心证原则,分析其核心概念、哲学基础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自由心证原则的核心概念自由心证原则基于个体的自由意志和理性思考,要求个体在接受新观念或信念时,不轻易相信他人的话或权威的观点,而是通过独立思考和查证事实来形成自己的判断。

它强调每个个体都有权利自主选择自己的信仰和观点,而不受外界的影响或干预。

自由心证原则的哲学基础人的自由意志自由心证原则的哲学基础之一是人的自由意志。

人作为一个有理性的生命体,有能力自主选择、决定自己的行为和信仰。

人的自由意志使得个体可以独立思考和判断事物,而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支配。

理性思考和证明自由心证原则的另一个哲学基础是理性思考和证明。

个体应该依靠自己的理性思维,通过独立的观察和分析来证明事物的真伪。

理性思考要求个体掌握科学方法和逻辑推理,以确保判断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自由心证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自由心证原则不仅仅是一种哲学理念,它也有着重要的现实应用价值。

以下是自由心证原则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案例。

教育领域在教育领域,自由心证原则要求学生在接受知识和观点时,不仅仅是简单地接受教师的教导,而是要积极主动地思考和质疑。

学生应该学会独立思考和查证事实,以形成自己的判断和观点。

教师的角色也应该转变为引导者和启发者,激发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批判精神。

科学研究在科学研究中,自由心证原则要求科学家在进行实验和研究时,遵循科学方法和严谨的逻辑推理,而不是盲目相信他人的研究结果。

科学家应该通过自己的实验和观察来验证和证明事物的真相,以确保研究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公共舆论在公共舆论场中,自由心证原则要求个体不仅仅是盲目地接受媒体的报道和其他权威机构的观点,而是要保持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

个体应该对媒体的报道和言论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估,以形成自己的意见和立场。

浅析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浅析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一 一
1 自由心证 制度 的含 义
关 于 自由心证 的含 义 , 界 有 广义 和 狭 义两 种 解 释 。 学
狭义 上的 自由心证仅指对证 明力 的相对于法定与规则 的一 种认定。“ 所谓 自由心证 , 就是证据 的价值或证明力不再 由法律 事先作出具体 明确的规定 ,法 官和陪审员在审判 中可以运用 自 己具 有 的人 类 普 遍 认 知 能力 来 自由评 断 具 体 案 件 中各 种 证 据 的 证 明力 。 ” 自由心 证 规则 是 当今 各 国针 对证 明 力 判 断 而 普 遍 采 “
关键 词 : 自由心证 ; 内心确 认 : 理 心 证 合
中图分 类 号 :D9 7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00 83 (003 — 10 0 10 — 1 6 1) 00 — 3 2 2
切 纠 纷 进 入 司法 程 序 后 ,不 可 避 免 地 涉及 到对 案件 事 实 的查 明 , 对案 件 事 实 的 证 明 就成 为诉 讼 法 上 永 恒 的 主 旋 律 , 由此 而生 成 各 种 别 具特 色 的证 据 制 度 。 自由 心证 制度 的最 初 萌 芽及 发展 于 英 美 法 系 国家 , 在 大 陆法 系 国家 适 用 较 少 , 随着 其 进 而 但 步 发展 , 自由心 证 制 度也 对 大 陆 法 系 国家 产 生 了深 刻 的 影 响 。
主要 是 指证 据 评 价 的 自由性 、 定 事实 的 自 由性 等 。 认
可 见 , 自由心 证 制 度 的 目的在 于通 过 法 官 的 内心 确 信 来 发 现 案 件 的真 相 , 合 理 的裁 判 提 供 事实 依 据 。 为
2 自由心证制 度产生 的历史 背景
1 世纪欧洲资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后 ,以启蒙思想家的 9 人 权及 民主 理 论 为 指 导 ,进 行 了一 系 列 以 人 权 与 民 主 为 核 心 内 容 的 法 律 制 度 建 设 , 步 确 立 了人 权 保 护 、 逐 主权 在 民 、 律 面前 法 人人平等 、 无罪推定 、 私有财产不得侵犯等法 律制 度。崇尚 自由 权 利 、个 人 认 识 能力 的人 道 主 义 者 和理 性 主 义者 对 以刑 讯 逼 供

自由心证原则的发展研究

自由心证原则的发展研究

自由心证制度的发展从17世纪以后,欧洲大陆的资产阶级革命和启蒙运动从政治和文化的层面上推动了司法制度的改革。

崇尚自由权利和个人认识能力的人道主义者和理性主义者对以刑讯逼供为特征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发起了猛烈的攻击。

在此背景之下,法定证据制度被废除,取而代之以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一、自由心证的产生及发展最早提出在立法上建立自由心证制度的是法国资产阶级代表杜波尔。

1791年12月26日向宪法会议提出了一项改革草案,提议建立自由心证制度。

法国制宪法会议通过杜波尔的法案,宣布法官必须以自己的自由心证作为裁判的惟一根据。

1808年《重罪审理法典》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作了首次经典的表述,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53条基本上沿袭了这一规定:“重罪法庭退席之前,庭长宣读以下训词,这一训词以粗体大字贴于评议室最明显的位置:法律不过问法官形成自我确信的理由,法律也不为法官规定某种规则并让他们必须依赖这种规则去认定某项证据是否完备、是否充分。

法律只要求法官平心静气、集中精神、自行思考、自行决定、本着诚实、本着良心、依其理智,寻找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理由所提出之证据产生的印象。

法律只向法官提出一个概括了法官全部责任范围的问题:你已有内心确信之决定吗?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53条仍有类似规定,只是表述更为简洁,但是针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从陪审团演变成法官。

法国现行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是适用于全部案件类型的证据法基本原则。

继法国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纷纷效仿,确立了自由心证原则。

1887年的《德国刑事诉讼法》260条规定:“法院应根据从全部法庭审理中所得出的自由心证来确定调查证据的结果。

”1892年沙皇俄国的《刑事诉讼条例》第119条规定:“治安法官应根据建立在综合考虑法庭审判时所揭露的情况基础上的内心确信,来裁判受审有无罪过的问题。

”日本在明治初年曾采用“断定有罪应根据口供定案”的法定证据制度,明治九年以后也改建成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心证及其制约机制

心证及其制约机制

心证及其制约机制摘要:自由心证制度是要求法官依据“良心”和“理性”,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合理判断证据的证明价值的一项制度,它已成为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普遍的证据原则,本文通过探询自由心证的起源,以及存在的合理性基础,来论证我们应该建立自由心证制度.并通过对自由心证的内、外制约机制的论述,证明自由心证的实施,不仅仅只是肯定法官独立进行证据判断的权力,而且也对这种权力的行使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和限制。

关键词:自由心证合理性基础内外制约机制一:自由心证的含义和渊流。

什么是自由心证,自由心证是指一切诉讼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及其取舍,法律不预先规定,而是根据其法律意识自由判断,法官通过证据判断形成的内心确信,谓之“心证”,心证如果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即谓之“确信”,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法官审判案件只根据自己的心证对案件事实进行裁判。

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裁判官自由判断证据的规定和实践,当时的自由心证主要体现在对证据,证人的判断上。

帝国时代哈德良皇帝在其批复中指出:“你们(裁判官,行省总督)最好能够确定证人的诚实信用程度,他们的身份,他们的尊严,他们的名声,谁似乎闪烁其辞,是否自相矛盾或显然的据实回答。

”近代意义上的自由心证则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自十七世纪始,欧洲封建主阶级与新兴的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封建统治阶级采取各种手段,包括法律手段,竭力维护封建主的财产所有制,维护封建等级特权。

反映在诉讼证据制度上,封建统治阶级推行中世纪后期宗教法庭适用的法定证据制度,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完全取决于法律上的预先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只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被动机械地计算证据的证明力,而无权依照自己的认识和思维独立判断证据。

与神示证据制度相比,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历史性进步意义,但这种制度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和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其弊端越来越明显,主要在于它充满了封建的专横、武断和僵化,使法官在判断证据方面没有任何主动性。

《2024年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2024年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自由心证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特点、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及特点自由心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结合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估和判断,并最终形成内心确信的制度。

其特点主要包括:1. 主观性:自由心证制度强调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运用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进行判断。

2. 独立性:法官在评估证据的证明力时,应当独立地、不受任何干扰地做出判断。

3. 灵活性:自由心证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三、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认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估和判断,以确定其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自由心证制度为法官提供了灵活的判断空间,使得法官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 事实的认定: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和因素。

自由心证制度使得法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避免了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定。

3. 裁判的公正性: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因为法官在做出判决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进行判断。

四、自由心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官的主观性过强、判断标准不统一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运用自由心证制度进行判断。

2. 制定明确的判断标准:为了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一致性,应当制定明确的判断标准,使得法官在判断时有所依据。

3.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对法官的判断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自由心证制度。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适用的局限性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适用的局限性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适用的局限性摘要:随着我国证据制度的不断完善,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也已成为必然。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种种困难,本文拟从对自由心证的基本认识入手,分析这一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状况,从而剖析了自由心证原则在我国适用过程中的局限性。

关键词:自由心证原则经验则心证公开审判独立诉讼的根本目的就是查明案件的真相,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如何查明真相、发现真实?如何才能更好地保证证据制度在查明真相上的可靠性,从而使人们相信此制度呢?这些问题都是国内的学者自古以来不断研究,不断尝试解决的问题。

现代许多国家无论刑事还是民事诉讼制度中都确立了一项证据法原则就是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原则’或’自由心证主义’(德语prinzip der freien beweiswuedigung 法语 sustem de preuves oudel’intime conviction)作为一项实定的法原理及法制度,主要源于并存在于大陆法系的传统;作为法学用语,也主要是在大陆法系的学术圈中使用。

”①一、自由心证制度的基本理论(一)自由心证的涵义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采纳了法学家杜波尔的建议,在证据法草案中提出了以法官确信为基本原则的制度。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就体现了这一原则,其342条规定:”法律不要求审判人员报告他们心证所成立的方法,法律不给他们预定一定规则,使他们必须借此决定证据的充分性和完全性,法律给他们规定,要集中精神,在自己良心深处探求为了反对被告而提出的证据和被告的辩护手段。

”该规定最早赋予了自由心证以法律意义,被广泛认识是对自由心证原则的经典表述。

此后,这一制度被大多数国家认可,并在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中得到了体现。

关于自由心证原则的定义很多,但是究其最基本的定义是:”法官在根据证据资料从事事实认定时,能够不受法律上的拘束而进行自由的判断。

”②但是,这里所说的”自由”仅仅是指法律不设定具体的规则来规定某一证据有无证据力或是证据力的大小,而且法律也不设定具体的规则来指示法官作出何种判断。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介休法院蔡国强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和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做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认来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制度。

自由心证包括两个原则,一是自由判断原则。

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法律不作预先规定。

然而,自由心证原则的“自由”并非容许法官为恣意判断,而是指法律不设定具体的规则来指示法官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必须做而不得不做出某种判断。

二是内心确信原则,或称心证原则,即法官在内心“真诚的确信”,形成心证,由此判定事实。

所谓“心证”,是法官通过对证据审查所形成的确定信念。

心证原则禁止法官根据似是而非的,尚有疑虑的主观感受判定事实。

因此可见,自由心证制度的实质是理性和良心。

理性是自由判断的基础,而良心(职业道德)是正确判断的保证。

自由心证制度的优缺点:优点:1.解决疑难案件。

2.提高结案效率。

3.更注重实体正义。

缺陷:1.对法官素质要求很高。

2.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大,和成文法的契合。

3.对程序正义的妨碍。

自由心证与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及立法的契合度:我国虽然在制度上没有关于自由心证的设计,但我国司法实践中也能找到自由心证和心证公开的足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有的学者认为此规定实质上蕴含着自由心证的原则。

客观地分析我国司法现状,我们会发现自由心证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大量运用。

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力进行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该条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

它既强调法官审查判断证据要遵循法定程序、依据法律的规定,同时也强调法官依据法官职业道德和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以及在我国的完善与发展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以及在我国的完善与发展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以及在我国的完善与发展第一篇: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以及在我国的完善与发展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以及在我国的完善与发展摘要: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刑事诉讼中坚持实事求是的证据原则,同时排斥自由心证制度的使用.而现阶段出于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衡量,应该在两者之间寻找契合点,通过提高法官素质、完善合议制度等措施使得自由心证制度作用能够得到最大发挥。

关键字:刑事诉讼自由心证事实认定1,自由心证制度产生的背景以及在我国的发展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它在大陆法国家中已由法律明确规定,“内心确信”(I’intime conviction)一词来源于法国,法国于1808年率先在刑事诉讼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内心确信。

(即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在重罪法庭休庭前,审判长应责令宣读下列训示,并将内容大字书写成布告,张贴在评议室最显眼处:法律不考虑法官通过何种途径达成内心确信;法律并不要求他们必须追求充分和足够的证据;法律只要求他们心平气和。

精神集中,凭自己的诚实和良心,依靠自己的理智,根据有罪证据和辩护理由,形成印象,做出判断。

法律只向他们提出一个问题:你是否已形成内心确信?这是他们的全部职责所在。

”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罪行可通过各种证据予以确定,法官根据内心确信判决案件。

,其后,意大利于1865年,德国于1877年相继在本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中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比利时、荷兰、西班牙,奥地利、瑞士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先后采用这一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成为继法定证据制度之后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证据制度。

我国自由心证最早是清末修律从日本转译而来,作为证据评价的原则在诉讼中确立了地位,并一直沿用到国民政府垮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设立价值和适用现状李颖自由心证是法官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在法庭调查的全部结果和法庭辩论的全部内容基础上,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大小进行独立判断的结果。

证据是形成内心确信的客观基础。

法官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审查判断,具体表现为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判断。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一、建立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具有现实基础由于我国没有完备的证据规则和相关制度的支持,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依靠直觉和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因为法律事实的形成离不开法官对客观事实的主观认识,是一个客观见之于主观的过程,法官对证据材料进行鉴别、评判时其生活经验、价值判断、司法理念等因素均会对法律事实的形面产生一定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包含着心证过程,因此自由心证是审判工作的现实基础和客观需要。

就司法证明模式而言,我国现行的证据法律制度基本上属于自由心证的范畴1,甚至中国法官享有比自由心证更大的自由,反而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我们必须正视这一现实。

《证据规定》第64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守法官的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借鉴了现代自由心证的合理成分,是确立自由心证制度的有益尝试,为进一步以法律形式明确和完善自由心证制度奠定基础。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一)自由心证制度是弥补法律空白,解释弹性条款的客观要求由于立法者认识能力的有限,无法预先将所有关于证据判断的标准和规则制定下来,并且随着新生事物的层出不穷,现有法律规范总是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法律漏洞在所难免,只能依靠法官的良知和理性去弥补法律空白。

正如立法者波尔塔利斯所谈到的:“裁判官面对很多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是必然的,在这种场合,应允许裁判官有根据正义、良知的睿智光辉补充法律的权能。

”2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技术原则指导下,我国实体法中存在大量概括性、不确定的条文,对于弹性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需要法官运用其智慧和主观能动性对这些模糊意思探寻一种最适合的解释,留给法官心证的空间。

为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必须借助法官的良知、理性、经验、智慧来弥合现实法律漏洞,解释不确定、不具体的法律条文,衡平严格执法导致的不正义,而自由心证并不生硬地照搬现成的法律条文,以法官的良知和理性去自由判断证据的取舍和价值,有利于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弥补法律的滞后性、模糊性和漏洞性。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自由心证制度是适应现阶段国情以及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选择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治国方略,意味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均应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以司法裁决解决社会矛盾。

但目前我国司法资源相对有限,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有限,加之审限要求,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不符合审判实际和认识规律,一味追求客观真相,不但脱离实际,无法正确反映诉讼证明要求,而且容易导致审判效率低下,浪费司法资源,最终损害司法公正。

赋予法官自由心证权利,有利于法官及时裁判,从实际出发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兼顾公正与效率。

我国审判方式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变,强化了当事人责任,由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官听证,居中裁判,要求法官“其心如秤,以当事人双方的证据分置于左右秤盘并从而权衡何者是有较大之重量。

”3这正是自由心证的合理运用,淡化职权主义色彩,法官处于中立、超然的地位,其在司法证明中的作用体现在: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辨论的情况,独立自由地评判证据,衡量证明力大小,以证明力较大的证据认定事实,并在内心深处确信所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状况(一)中国特色自由心证制度的初步确立由于我国证据规则比较简陋,法官在认证上实际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完全由法官主观判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由于过于抽象概括,实践中难以操作,在客观上给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自由心证原则也是有迹可循的。

《民事诉讼法》第71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该条在一定程度上蕴含了自由心证原则的内涵。

《证据规定》第64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守法官的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可视为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该条规定涵盖了现代自由心证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体现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首先,强调法官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体现自由心证的核心内容--自由。

法官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排除各种干扰和影响。

独立自主地判断证据,这要求法官保持中立的地位,超然于案件本身的利害关系之外,不偏不倚,克制个人好恶偏见和先入为主,具备抵御外在压力、利益诱惑的勇气和明辨是非鉴别真伪的智慧。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其次,强调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即良知和理性的内在制约。

良知是法官应具备的基本职业道德,表现为维护公平正义的信念和忠于法律的责任感,决定了法官的执法动机和价值追求,形成法官内心严格的理性自律。

法官须有健全的理性,即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务和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善于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理性认证。

良知是法官自由判断证据的道德保障,逻辑和经验是法官判断证据的依据。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再次,强调依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并且必须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是保证心证客观的外在制约手段。

为抑制法官的主观随意性法官必须在遵循法定的调查程序和法定证据规则前提下完成心证,并且公开心证的理由和过程,防止法官个人因素影响认证的客观合理,以程序正当性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自由心证的限制性规则考察传统自由心证对证据判断不加以机械规则来确定,完全交由法官自由评判,容易造成法官的主观随意性,各国纷纷加以改造,强调法律特别是证据规则对心证自由的限制,使之从不受限制的秘密心证转变为有所限制的公开心证。

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制定缜密的证据规则对证据可采性加以规定以指导和约束陪审员,对证明力不予以限制,通过限制证据的证据能力保障合理的证明力,但英美法系不断扩大法官在证据可采性上的自由裁量,有关证据能力的适用例外越来越多;而大陆法第国家实行职业法官裁判制度,证据的取舍及证明力大小交由法官自由裁量,对证据能力基本上不予限制,但对审查判断证据的程序规定较为严格,大陆法系虽保持自由心证的传统,也吸收了英美法系证据规则的长处,制定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则,促进证据资格的法定化。

可见两大法系对自由心证的裁量范围上差异逐渐缩小,形成了一些公认的证据规则诸如证据排除规则,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以自由心证为原则,以法定证据规则为限制,是当今世界各国证据制度的发展趋势。

法定证据规则可以约束法官对证据采信和证明力判断上的自由裁量权,自由心证可以弥补法定证据规则机械性,使诉讼活动更符合其内在规律,二者相互依存,功能互补。

历史的经验表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大小一般总是与其素质或权力者对其信任程度的高低成正比。

4实践表明,我国法官的法学素养、审判技能、职业道德难以满足自由心证的要求,应当制定比较完备的证据规则,加强对法官自由心证的法律规制。

从我国目前的《证据规定》看,明确了法官判断证据的若干标准和规则,例如:第8条、第74条自认规则,第9条司法认知事项,第47-62条质证规则,第55-60条直接言辞原则,第65条单一证据审核认定规则,第68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69条瑕疵证据补强规则,第73条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第77条最佳证据规则,第79条公开判决理由等都是对自由心证的限制性规则,用以指导和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从《证据规定》第64条看,法官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判断,不包含证据能力。

但《证据规定》中涉及证据能力的只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等个别条款,只是从消极意义上规定了证据的可采性。

《证据规定》第68条明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被视为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但该非法证据判断标准仍属原则性规定,容易导致对非法证据认定不统一,需要进一步探索构成非法证据的具体类型及必要例外,实践中对排除规则的理解和适用仍需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以确定证据的可采性。

因此从严密程度和操作性上,对证据能力的判断规则不足以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实际上仍留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和必要。

《证据规定》中对证明力的规定从原则到判断标准较为详细,这与各国自由心证制度中的证据规则规范证据能力而很少规范证明力的共同特点相悖,根据证据的不同分类标准,将各种证据形式上的特征作为评价这类证据证明力的标准和不同种类证据的比较原则,具有一定的客观规律性,也是根据审判实践和各国立法总结的经验,在我国目前法官队伍素质仍不高的情况下,确立对证明力的判断规则,对法官正确认证具有指导意义和约束作用,减轻法官的压力,但在具体适用时,切莫理解为僵化死板的规则,将证据证明价值绝对化,以证明力判断的一般规律固定地套用于个案不同证据情况,忽略法官的司法能动性。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三)心证公开——自由心证制度的防腐剂《证据规定》64条、79条均规定了心证公开原则,法官采信证据的公开化是司法民主和审判公开的要求。

一些法官笼统地对某一证据予以采信或不采信,简单陈列理由甚至不表明理由,难以获得当事人的信服,胜者不清,败者不明。

因此法官应在庭审认证中和裁判文书中表明法官依据哪些证据规则,如何取舍证据评判证明力,解释其内心确信的依据是什么。

法官心证过程是内化于心的,必须经过一定外在形式表现出来,促使法官反复思考仔细推敲,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权利。

裁判文书作为表现自由心证的载体,应克服以往单薄空洞和模式化的缺陷,承载具体详尽的内容和论证,以证明和展示裁判结果的正当性,提高司法公信力。

从实践上看,法官认证的公开化和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仍有待增强,判决理由说明不充分的法律后果和监督机制缺乏。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总的来说,《证据规定》较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增添很多技术性规范,借鉴了国外证据立法的合理内容,特别是自由心证原则,弥补了证据制度上的空白,形成了中国特色法官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和一系列标准、规则,但是由于是司法解释,法律效力较低,且以司法解释规定证据制度法律规范,其合法性受到质疑,因而我国应完善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或制定单独证据法,立足国情,确立自由心证制度的法律地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