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证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涉及到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和判断。
自由心证制度的核心在于赋予法官在认定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展开讨论,分析其重要性、运作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重要性自由心证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制度赋予法官在认定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对事实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
这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因证据不足或证据矛盾而导致的错误判决。
2. 促进司法效率: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灵活运用各种证据,快速认定事实。
这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
3. 维护当事人权益:自由心证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在认定事实时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收集各种证据,并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
审查的目的是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 事实的认定: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法官需要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这一过程需要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常识和经验,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3. 裁判的作出: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法官需要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裁判的作出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案件事实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因素。
四、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1. 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不同法官的素质和经验差异较大,导致在认定事实时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
评论自由心证制度

评论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可以说是一种积极的制度,其旨在为个人提供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并通过这种方式使个人的心声被听到和解决。
自由心证制度鼓励个人表达个人的观点和想法,无论这些想法是否与主流意见相符。
这种制度的存在有助于促进言论自由、思想多样性和创新。
通过自由心证制度,个人可以表达对某种政策、法律或社会问题的忧虑、不满或建议。
这种制度允许普通人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增加了民主的参与度和透明度。
它也为政府和决策者提供了宝贵的反馈意见和信息,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民众的需求和期望。
通过自由心证制度,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将自己的想法和意见传达给相关部门或机构。
这种制度的存在可以帮助解决问题、改进政策和制度,并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供动力。
个人的参与和声音对于社会的良性循环非常重要,它们可以激发创新、推动变革,并推动社会朝着更加公正和包容的方向发展。
当然,自由心证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个人的声音和意见可能受到压制或忽视,特别是在政治敏感的话题上。
其次,个人表达意见的方式可能不够便利或易于理解,导致个人的声音未被充分听取。
此外,自由心证制度可能很难找到一个平衡点,以确保言论自由的同时,不会造成社会混乱和冲突。
总之,自由心证制度是一种鼓励个人表达自己意见的积极制度。
它有助于促进民主、创新和社会进步,为个人提供了表达想法和参与决策的机会。
然而,为了使这个制度更加有效和公正,需要倾听和尊重个人的声音,并通过合适的渠道进行反馈和解决。
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自由心证制度,是一种追求自由的思想体现和实践方法,即通过自身的努力和思考,去验证和确定自己对于各种事物和问题的看法和立场。
自由心证制度的核心是坚守自己的自由思想和独立的判断力。
在这个制度下,每个人都应该具备思辨精神和追求真理的勇气,不盲从于他人的观点和看法,而是要通过自己的思考和观察来建立自己的见解。
首先,自由心证制度要求每个人在接收信息和知识的过程中保持客观、审慎的态度。
我们不能轻易相信他人的观点和陈述,而是要积极主动地进行反思和批判。
只有经过深入分析和思考后,我们才能形成对于某个问题的独立见解。
其次,自由心证制度要求每个人在面临困难和挑战时保持坚韧的意志和勇气。
我们面临的问题和选择往往是复杂多样的,很难一味地依赖他人的判断和建议。
只有敢于迎难而上,勇于面对问题,我们才能找到真正适合自己的解决方案。
还有,自由心证制度要求每个人在面对不同观点和意见时保持开放和包容的态度。
我们身处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各种不同的观点和立场充斥着我们的生活。
我们不应该轻易排斥和批判他人的观点,而是要积极倾听和理解他人的想法。
只有通过与他人的交流和对话,我们才能更好地思考和认识问题,也才能更好地改进和完善自己的立场。
最后,自由心证制度要求每个人在实践中持续完善和发展自己。
我们不能停留在表面的理论和观点,而是要通过实践去验证和深化自己的认识。
只有不断地实践和反思,我们才能不断完善自己的思想和行为。
自由心证制度的目标是培养独立、批判和开放的思维能力,使每个人都能够成为一个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人。
只有拥有自由的心态和独立的思想,我们才能真正实现自由的人生和自由的社会。
综上所述,自由心证制度是一种追求真理和自由的思想体现和实践方法。
通过坚守独立思考、勇于面对困难、开放包容和持续完善的原则,每个人都能培养自己的自由思想和独立的判断力,实现真正的自由心灵。
这种制度不仅能够提高个人的思维能力和判断力,还有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自由心证制度的名词解释

自由心证制度的名词解释自由心证制度是一种通过自主思考和个人体验来获得知识和认知的方法。
它强调个人内心的真实体验和观察,而不依赖于外界的权威和既定观念。
自由心证制度认为每个人都有独特的感知和理解能力,通过观察、思考和实践,可以达到对事物的深入理解和认识。
在自由心证制度下,每个个体都被鼓励去思考和质疑。
它主张独立思考和探索真相,而不是被教育或灌输一种特定的观点。
自由心证制度并不排斥外部的知识和信息,但它鼓励个人通过自己的体验和感知来衡量和评估这些信息的价值。
自由心证制度对于个体发展和成长至关重要。
它提倡人们保持开放的思维方式,不被固定模式和既定观念所束缚。
在这个制度下,个人可以追寻他们内心的声音,不受社会或他人的影响。
自由心证制度注重个人的成长和自我实现。
它认为每个人都是独特的个体,具有无限的潜力和创造力。
通过自由心证制度,个人可以发挥自己的才智和创造力,不断探索和发展自己的潜能。
自由心证制度也强调共享和互动。
它认为个人的自由心证经验可以和他人进行分享和交流。
通过与他人的对话和合作,个体可以得到更多的洞察和理解。
这种共享和互动有助于个体更全面地认识事物,并且可以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然而,自由心证制度并非一种无原则的相信和追求。
尽管它强调个人的内心体验和观察,但它也需要合理的批评和质疑。
自由心证制度并不鼓励盲目相信个人的直觉和感知,而是鼓励个体通过批判性思维和实证方法来验证和确认自己的认知。
自由心证制度在个体的认知和思维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提供了一种独特的知识获取方式,突破了传统教育和知识体系的限制。
通过自由心证制度,个人可以更好地理解自己,认识世界,实现个体的发展和自我实现。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自由心证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涉及到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和判断。
本文旨在探讨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特点、作用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和问题,并探讨其完善的路径和未来发展。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和特点自由心证制度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结合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对案件证据进行自由判断和认定的一种制度。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性:自由心证制度的认定过程主要依赖于法官的主观判断。
2. 自由性:法官在认定证据时享有较大的自由度。
3. 合法性:法官的认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
三、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主要作用包括:1. 保障司法公正:法官在认定证据时,可以结合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更加准确地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从而保障司法公正。
2. 促进司法效率:自由心证制度可以简化证据的认定过程,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3. 保护当事人权益:通过自由心证制度,可以更加全面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公正的裁判。
四、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和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被广泛应用。
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如:1. 主观偏见:由于法官的主观判断可能受到个人情感、偏见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不公正的裁判。
2. 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法官对证据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3. 缺乏监督机制:自由心证制度的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产生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五、完善自由心证制度的路径和未来发展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完善自由心证制度的路径和未来发展建议:1. 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能够更加准确地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统一证据认定标准:制定更加明确、统一的证据认定标准,减少不同法官之间的差异。
《2024年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自由心证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特点、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及特点自由心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结合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估和判断,并最终形成内心确信的制度。
其特点主要包括:1. 主观性:自由心证制度强调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运用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进行判断。
2. 独立性:法官在评估证据的证明力时,应当独立地、不受任何干扰地做出判断。
3. 灵活性:自由心证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三、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认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估和判断,以确定其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自由心证制度为法官提供了灵活的判断空间,使得法官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 事实的认定: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和因素。
自由心证制度使得法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避免了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定。
3. 裁判的公正性: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因为法官在做出判决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进行判断。
四、自由心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官的主观性过强、判断标准不统一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运用自由心证制度进行判断。
2. 制定明确的判断标准:为了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一致性,应当制定明确的判断标准,使得法官在判断时有所依据。
3.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对法官的判断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自由心证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据其个人内心的良知、经验以及证据,自由判断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其运作机制以及面临的挑战与改进措施。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重要性自由心证制度是现代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首先,这一制度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能够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实际情况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断。
其次,自由心证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因为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地运用法律规则和原则,迅速地解决争议。
最后,这一制度还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因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外界干扰,独立地作出判断。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
其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据其内心的良知、经验以及证据,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判断。
最后,法官根据其判断作出裁决。
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判断是自由的,但必须遵循法律原则和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或滥用职权。
四、面临的挑战与改进措施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法官的素质和经验对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效果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提高法官的素质和培训是必要的。
其次,为了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加强内部监督、完善上诉制度以及提高司法透明度等。
此外,还应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信任。
针对自由心证制度所面临的挑战,可采取以下改进措施:五、结论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确保其能够正确、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其次,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以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司法公正。
此外,提高司法透明度,公开审判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也是确保自由心证制度正确实施的重要措施。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介休法院蔡国强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和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做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认来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制度。
自由心证包括两个原则,一是自由判断原则。
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法律不作预先规定。
然而,自由心证原则的“自由”并非容许法官为恣意判断,而是指法律不设定具体的规则来指示法官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必须做而不得不做出某种判断。
二是内心确信原则,或称心证原则,即法官在内心“真诚的确信”,形成心证,由此判定事实。
所谓“心证”,是法官通过对证据审查所形成的确定信念。
心证原则禁止法官根据似是而非的,尚有疑虑的主观感受判定事实。
因此可见,自由心证制度的实质是理性和良心。
理性是自由判断的基础,而良心(职业道德)是正确判断的保证。
自由心证制度的优缺点:优点:1.解决疑难案件。
2.提高结案效率。
3.更注重实体正义。
缺陷:1.对法官素质要求很高。
2.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大,和成文法的契合。
3.对程序正义的妨碍。
自由心证与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及立法的契合度:我国虽然在制度上没有关于自由心证的设计,但我国司法实践中也能找到自由心证和心证公开的足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有的学者认为此规定实质上蕴含着自由心证的原则。
客观地分析我国司法现状,我们会发现自由心证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大量运用。
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力进行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该条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
它既强调法官审查判断证据要遵循法定程序、依据法律的规定,同时也强调法官依据法官职业道德和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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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E8%87%AA%E7%94%B1%E5%BF%83%E8%AF%81自由心证自由心证原则在外国法文献中往往被称为自由心证主义。
自由心证原则是公法上的强行规范,不许当事人、公诉人合意变更或排除适用,也不许法官随意排除适用。
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自由心证 - 概述自由心证制度研究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法律预先不作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
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确信,称为心证。
法官审判案件只根据他自己的心证来认定案件事实。
中世纪后期,欧洲盛行法定证据制度,法官只能用法定的某种证据来认证事实,而不问其是否符合实际,不问法官内心是否确信。
这种制度严重地束缚了法官,使其不能自如地进行合理裁判。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家、法学家迪波尔最早提出在立法中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建立自由心证原则。
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采取自由心证的草案。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又作了进一步规定。
后来,欧洲各资产阶级国家的立法也相继规定自由心证原则,并发展为大陆法系国家判断证据的重要原则。
所谓自由心证,指的是根据审理中出现的资料及状况,基于自由的判断形成心证,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原则。
自由心证主义的出现,与近代诉讼制度的形成有着密切的联系。
自由心证主义是针对法定证据制度而言的。
起源于日耳曼法,并在中世纪的意大利和德国的普通法时代发展到鼎盛的法定证据制度,是当时的人们出于对法官低素质的忧虑和不信任,为了抑制法官不负责任的独断裁判而设置。
在法定证据制度下,证明种类以及证据的证明力都被法律预先设定。
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只能根据预设的证据种类及证据力来认定事实。
法定证据制度对于神判证据制度尽管具有时代的先进性,然而,随着资本资本主义的兴起,社会生活日趋复杂,仅仅依靠有限的法定的证据来认定发生在社会中的各种事实显然是不可能的。
自由心证主义证据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忽容置疑,自由心证主义是对法官的一种解放。
自由心证主义有其独特的含义及内容。
法官必须综合考量当事人辩论的全部内容和进行证据调查的结果,从而根据自由的心证判断当事人所作事实主张是否真实。
因此,自由心证是有前提的,即必须根据当事人辩论的全部内容和证据调查的结果来心证。
在此前提下,法官如何判断并取舍证据,拥有完全的自由。
而这种自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据种类无限制。
即所有的人证或物证都可以成为证据,而且在判断某一事实是否存在时可以自由地根据不同种类的证据来认定;第二、作为自由心证的核心内容,是法官对证据的证据力的自由评价。
这种评价,并不受当事人提出证据及证明目的的限制。
即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既可以被法官判断为有利于他自己的证据,也可以被法官判断为不利于他自己的证据;第三,根据间接证据进行推定,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自由。
在民事审判中,直接证据当然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当直接证据不存在不能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时,可以通过几个间接证据对间接事实的证明来加以认定,而在间接证据也不能认定间接事实的情况下,可以基于证据对间接事实进行推理来完成对事实的认定。
因此,关于间接证据与间接事实是否有关联,间接事实与直接事实是否有关联的判断,也完全委之于法官;第四,对辩论全部内容的考量。
辩论的全部内容,包含在辩论中形成的一切资料、状况(尤其是口头辩论阶段被确认的资料及状况)。
这里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当事人辩论的全部内容,其二是勘验、坚定报告、结论,其三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的态度(如当事人暧昧的态度、对陈述的订正、撤回主张或自认)。
可见,自由心证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已经有了其独特的含义,并在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在新中国成立后,证据判断长期以作为党的指导原则之一的"事实求是"作为基本原则。
并将自由心证主义作为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来加以批判和排斥。
然而,与此同时并没有确立实事求是证据原则的具体内涵。
因此,被称为有"自由证明"色彩的中国事实求是的证据判断制度,在没有证据规则和相关证据制度的支持之下,实际上演变成为"随意主义"证据判断制度的化身。
或许是基于这样的现实,叶自强先生才将传统的自由心证主义与现代的自由心证主义加以区别,主张对自由心证的限制(规则限制、公开心证限制肆意、加强监督等)。
然而,由于忽略了自由心证已经具有的前提及内容,从而可能简单地将中国法院的证据判断制度与"传统的自由心证"等同起来。
在中国当前的法制及法治建设中,总是在循环着一种怪异的思维,即认为只要加强监督,就可以避免不公正的事态出现。
在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上如此,在法院的体制建设上如此,如果在证据制度的建构方面也如此,则法官将无以司法。
因此,当下必须努力的,是尽早确立证据判断的原则,并尽量与世界主要法治发达国家的证据判断原则接轨。
毫无疑问,对随意性很强的"自由证明"加以改造,并在设定严格前提和要件的情况下确立自由心证证据判断原则和制度,是一个理智的选择。
但是,决非使之变成限制性地、监督性的原则。
自由心证 - 支持体系女法官脱下法袍自由心证主义是将相当大的、决定案件结果的权限赋予了法官。
然而法官始终是在诉讼制度下进行心证。
这种心证所依据的是证据调查结果和当事人的辩论内容。
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官所进行的心证是一种相当被动的证据判断活动。
因此,确立支持法官进行心证的体系显然就变得极为重要大了。
那么,在中国目前的民事司法状态下,如何,应该从那些方面入手建立这样的体系呢?(一)完善当事人有关证据的权利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拥有辩论权,并有责任向法院提供有关主张的证据。
在对立的诉讼结构中,当事人是在拥有对等权利的前提下相互提出主张和证据,并围绕主张以证据来进行论证和说明的。
而中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并没有规定当事人的证明权利。
具体表现为:1、没有规定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限和途径。
当事人要负担证明责任,必然要收集有关的证据。
而在社会现实和法律现实中,有关案件的证据不可能集中于当事人手中,更不可能集中于某一当事人手中。
而往往分散于有关人员及团体那里。
而当事人如何从这些人及团体手中收集证据,或者通过什么途径和手段收集证据,并没有为民事诉讼法所规定。
实际上,在现实的民事诉讼实践中,当事人由于证据无法收集或者无法及时收集,导致证据散失,造成案件事实真相不明从而被迫承担败诉后果的事例并不鲜见。
保证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确立当事人的"证明权",应该说是十分重要的方式;证明权的内容,应该包括:证据收集权(法律应该预先规定当事人的有关权限)、证据调查请求权(在行使自己拥有的权限无法收集证据的情况下要求法院进行调查的确请求权)、证据力争辩权(关于证据效力的争辩权利。
证据力大小如何的确定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争辩)、公正证据判断请求权(即要求法院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就证据的取舍进行合理的判断)、证据判断理由说明请求权(要求法官必须就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关联进行说明)等等。
2、审理合理性原则的完善。
所谓审理合理性原则,是指审理必须在法定时间和程序范围内,按照法定的方式,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进行,以此为法官获得新鲜的心证提供条件。
为此,必须确保以下审理原则的实施。
其一是口头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关系到当事人在辩论中明确地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在辩论的基础上形成作为法官裁判依据的诉讼资料(即辩论的全部内容)。
在我国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受"重实体轻程序"思维的支配,"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现象十分突出,直接影响了辩论原则应有意义的实现(后来被张卫平先生概括为无约束性辩论原则并主张约束性辩论原则)。
贯彻实施辩论原则,更主要的是贯彻口头辩论原则,在该原则的主导下,强化法庭审理中的辩论,让当事人双方直接将主张及其证据全部公开于法庭。
同时要求法院必须摒弃先入为主的判断心理,必须在认真地听取当事人口头辩论的基础上,结合证据调查进行综合证据判断,从而形成合理的内心确信。
其二是公开原则。
在公开原则的支配下,法院必须将整个审理活动置于公开的场合,从而使可能出现的肆意裁判被有效地控制。
但是,通过公开防止肆意、不公裁判的设想往往由于制度及法官的问题而被架空。
出现了即使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审理,但是在后来的判决中仍然可以掺入不公因素的现象。
对此,民事诉讼法学界提出了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心证及其过程的主张。
其三是直接原则。
即作出裁判的法官必须直接审理案件,通过对证据的调查,正确把握证据价值,并反映在对事实的认定上。
通过坚持辩论、公开和直接原则,使当事人得以在公开的法庭,在法官面前进行口头辩论,法官同时也进行证据调查,在此基础之上形成直接且新鲜的心证,从而为正确裁判提供良好的基础。
3、法官内心确信形成的制度担保。
法官形成心证所依靠的基础,当然是当事人辩论形成的材料和法官会合当事人进行证据调查得出的结果。
但是,要担保法官的内心确信的形成获得公信力及正当性,必须在制度上加以完善。
在我国现有制度中,能够提供这样担保的制度可以说几乎没有发挥作用。
一种是判决理由的说明,一种是上诉制度。
关于判决理由说明方面,中国法院历来所作判决可以称为"无理由判决"或者"无须说明理由判决"。
因此,法官如何认定证据及事实,只有他们自己知道,作为案件利害关系人的当事人是没有办法、也无权知道。
要求说明判决理由,势必要求法官必须对自己的心证形成加以反复的反省和思量,从而在科学的、良知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心证。
这与叶自强先生主张的心证公开是一致的。
中国部分法院目前正在实行裁判文书改革,已经将判决理由作为裁判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来看待。
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裁判文书的改革及理由的说明也列为改革的事项之一。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判决理由的说明与上诉制度必须结合在一起。
即当法院的裁判文书理由说明不够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对此提起上诉。
应该说,当事人提起上诉,主要是对一审法院判决的不服。
根据广州市海事法院的法官反映,当事人对判决的不服,很大原因是因为法院的判决中没有说明理由,或者理由说明不清楚、不充分,从而导致当事人不明判决原由,因此决意通过上诉来继续讨个"说法"。
因此,在将来重新修改民事诉讼法和修改上诉制度时,可以考虑将判决理由不充分作为当事人上诉的理由之一。
可见,上述各项原则和制度的落实,直接涉及法官自由心证的合理形成。
如果说,当事人证明权的保障是确保判决资料的收集,那么,各种合理原则的贯彻则是确保心证过程的充实,而判决理由的说明是对心证结果的要求的是对心证检验,最后,上诉制度则是对心证错误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