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公司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第一篇:经济法案例.经济法案例案例一: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电器批发的企业,注册资本8万元。
近年来由于市场不景气,公司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2008年4月,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
5月,股东会以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减至人民币2.8万元;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就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依据《公司法》,分析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答:(1)减少注册资本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决议。
应该要有代表全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所以此案不对。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即3万)。
此案2.8<3,因此不对。
(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此案决议作出就变更,因此不对。
为什么是45日呢?我来告诉您这个流程。
根据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为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所以才会有45日这个时间。
案例二:以下是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案:股东为15个自然人;其中12人以现金入股31万元人民币,2个高级技师王某、张某以自己拥有的特殊劳动技能入股、折合为6万元人民币,赵某用自己的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技术入股、折合为11万元人民币。
新公司不设监事。
新公司以食品生产为主营业务。
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发现赵某的专利技术只值5万元人民币。
(1)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2)专利技术入股应办理哪些手续?(3)赵某名义上11万元人民币的出资,实际上只值5万元人民币,应如何处理?答:(1)2个高级技师王某、张某以自己拥有的特殊劳动技能入股、折合为6万元人民币,这里不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经济法》PPT案例

1、2000 年 3 月,某公务员甲出资 15 万元,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红星公司。
假设后来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因业务繁忙,便聘请朋友乙负责事务管理,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 2 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6 月,乙未经甲同意,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购入 3 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
2001 年 10 月,因企业连续亏损,甲解散了个人独资企业。
2001 年 12 月,丙要求甲偿还在企业存续期间所欠其货款 1 万元。
甲以企业已解散为由,拒绝偿还债务。
问:( 1 )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要求?( 2 )乙与丙签订的购入 3 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 )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答:( 1 )不符合法律要求之处有:①甲不能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法律规定,公务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②企业名称中不能有“公司”字样。
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 2 )乙与丙签订的合同有效。
因为法律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3 ) 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不正确。
因为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 2004 年 4 月,蔡庆与王紫藤、李靖等 3 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并决定:蔡庆与王紫藤各出资 5000 元,李靖 1 万元。
利润分配、亏损承担比例为 25%:25% :50% 。
王紫藤向朋友借款 4000 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
后王紫藤提出,这 4000 元债务应该按照 25%:25% :50% 的比例承担。
经济法案例的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经济活动中,法律关系尤为复杂,涉及主体众多、利益交织。
本文以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旨在揭示经济法案例中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及法律适用的重要性。
二、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甲、乙、丙、丁四人作为股东,分别持有公司25%的股份。
2015年,甲与乙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所持公司25%的股份转让给乙,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将股权转让手续办理完毕,但乙未支付股权转让款。
随后,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三、法律关系分析1.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是本案的核心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甲、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甲将其所持公司25%的股份转让给乙,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履行了股权转让义务,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3.乙的违约责任由于乙未按照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甲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4.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公司内部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甲、乙作为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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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享1.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某公司通过虚假宣传、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等手段,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被竞争对手提起诉讼。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法院判决该公司需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2. 《公司法》案例:某公司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司资金挪用于个人用途,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最终决定对公司实施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 《反垄断法》案例:某家电公司占据了市场的主导地位,通过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垄断价格,限制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等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罚款,并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4. 《劳动合同法》案例:某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工资,还存在恶意拖欠工资、拖延支付工资的情况。
员工向劳动仲裁部门投诉,仲裁部门判决公司立即支付欠薪,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5.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某银行未经客户同意,擅自将客户的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给客户造成了经济损失。
客户向相关部门投诉,监管部门认定银行违反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决银行赔偿客户的损失,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6. 《反洗钱法》案例:某个人通过虚假交易、隐匿资金来源等手段,将非法所得进行洗钱操作。
监管部门依据《反洗钱法》的规定对该个人展开调查,最终决定冻结其涉嫌洗钱的资金,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7. 《反不正当价格行为法》案例:某企业在市场上恶意哄抬价格,违反了《反不正当价格行为法》的规定。
监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最终判决该企业停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8. 《外商投资法》案例:某外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中国市场进行经营活动。
监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9.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某电商平台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一2012年7月18日,张士群和妻子一同到镇农贸市场上购物。
路过肉摊时,张士群发现个体户刘勇摊上的猪肉水汪汪,格外新鲜好看。
根据从报刊上学到的知识,张士群断定这批猪肉注了水。
但是很多顾客没有这些知识和经验,见这些猪肉颜色好就纷纷购买。
张士群觉得有责任将自己的怀疑告诉有关部门。
张士群和妻子匆匆赶到镇工商所,向值班所长报告了这一情况。
所长带着两位工作人员迅速至农贸市场。
经检验发现,刘勇所售猪肉果然是注水猪肉,而且所注之水相当肮脏。
镇工商所立即封存该批猪肉并予没收;同时没收刘勇的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50元;对卖出的注水猪肉,作退货处理。
问:张士群的做法对吗?答案:本案涉及到消费者的监督检举权。
张士群的做法是对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这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监督权。
消费者监督权的主体,既可以是直接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也可以是其他与之无关的人,也就是说,非受害人也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权利。
本案中的张士群并非受害人,但是,他凭着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举了个体商贩刘勇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正确行使了自己享有的监督权,应当受到社会鼓励和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哪一单位、哪一部门或者哪一个人的事,而是需要全社会参与其中的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每个消费者除了积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外,还应当对整个社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予以关注,途径之一就是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国家有关部门、消费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支持消费者进行的监督行为。
经济法案例二居住某市南区的唐某向本市电信局支付2000元初装费安装电话一部。
2个月后,唐某发现话费单上出现自己从未打过的长途电话,话费150余元,遂找电信局交涉,经查系电信局设备技术故障所致,唐某多次要求电信局作进一步的解释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类事情,电信局未予确认。
2024精美经济法案例(2024)

02
法律关系分析
CHAPTER
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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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梳理
原告与被告
首先需要明确原告和被告的身份及其 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例如原告是否 为权利受侵害方,被告是否为侵权方 或合同违约方等。
第三方关系人
案件中可能存在与原告或被告有法律 关系的第三方,如担保人、共同债务 人等,需要梳理这些第三方与案件当 事人的法律关系。
2024/1/29
开庭审理
2023年3月1日,法院公开开 庭审理此案,双方当事人到庭 参加诉讼。
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充分发表 了辩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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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及理由阐述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赔 偿原告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50万元。
对合同法的具体适用进行解释,为案例提供法律适用的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公司法律关系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解释,为案例提供审判实践的参考。
2024/1/29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
细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为案例提供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依据。
原告在发现侵权行为后,首先尝试与被告进行协 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原告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 济损失。
2024/1/29
原告认为被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相关技术,并 在其产品中加以应用,从而获得了不正当的市场 竞争优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技术来源、专利有效 性、损害赔偿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院最 终认定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并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第二章《公司法》例题1:某市甲、乙、丙三个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个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
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发达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甲出资7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一非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6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予以纠正。
2000年10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发达×××公司”,(以下简称发达公司),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并于同年10月25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
2005年5月,经发达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50万元以公司财务人员王某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005年10月,发达公司发生严重的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一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
要求:(1)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发达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甲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3)发达公司的成立日期应当是哪一天?(4)发达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5)发达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申请人之一丙的出资中的非专利技术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超过了法定限额。
(2)甲的观点不正确,因为我国《公司法》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公告。
《经济法》企业法公司法案例分析

《企业法》案例1、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其就职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面临破产。
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
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
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
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
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问题: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提示: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1)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能有“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
(2)“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注册资本不作为对外债务承担的担保。
(3)经营场地。
“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设立独资企业必须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工资中应当包括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基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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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1.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
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
(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董事会作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在本题中,董事谢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委托方式不合法。
(2)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3)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4)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决定2.甲、乙、丙于2002年3月出资设立A 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
2005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2)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
在本题中,补足的180万元应计入破产财产。
(3)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题中,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加入的丁没有关系。
1.某食品公司与某农业技术研究院共同设立从事食品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
协议内容为:(1)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食品公司以货币出资,金额200万元,另外以某食品商标作价300万元,研究所新型食品加工专利技术出资,该技术作价500万元(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2)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
董事长由食品公司推荐,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直接任命。
(3)双方按5:5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支付设立费用,分担风险。
甲公司于2005年4月登记成立,并指派丁某作公司董事长。
丁某聘任汪某作为公司经理。
食品公司方面的某一董事王某称,有证据证明丁某原是研究所下属公司的承包人,承包期因贪污行为曾受到刑事处罚,1993年3月刑满释放,且于1年前向朋友借钱5万元炒股,被套牢,借款仍未还清。
另外汪某原先担任某公司的经理,由于管理水平低下,致使该公司经营困难,该公司于2004年3月宣告破产。
据上述两个理由,董事A认为丁某无权作董事长,汪某无权担任公司经理。
(4)食品公司方面另一些董事怀疑公司账目有假,有3人退出董事会,其中一名董事B提出,现董事会成员已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更换公司领导。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有关出资方式、比例及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丁某是否有资格作董事长?为什么?(3)汪某是否有资格作公司经理?为什么?(4)董事B的提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答案】(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货币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30%,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应当调整。
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为5人,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合法,但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正确,不应由一方股东选派,而应当双方协商产生。
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任命的作法不正确,应该由董事会聘任。
(2)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
丁某因贪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于1993年3月刑满释放,公司于2005年4月成立,刑满释放已超过5年,任职资格不受法律限制。
但是,个人所负到期债务数额较大,未予清偿,不符合董事长的任职资格。
丁某向朋友借5万元炒股一直无力偿还,属上述情形。
因此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
(3)汪某不具备作经理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规定,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者,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
汪某对某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还没有超过3年,因此不能担任甲公司的经理。
(4)董事B的主张不正确。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而本案设立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以及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
2006年8月1日,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1)该公司共有董事7 人,有5 人亲自出席。
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 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200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1)更换两名监事。
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
(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正确答案】(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
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
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符合规定的。
根据规定, 所有的公司都是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
A、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3月13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A拟出资20万元人民币,B拟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C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D、E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10万元、20万元。
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8年12月31日前缴足。
公司名称为北京翰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A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6年3月21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出资方式、名称方面的不合法之处,后经A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正。
2006年4月7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表明签发日期为2006年4月2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A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2006年4月11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
公司成立后,A主持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
2006年4月21日,G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65万元的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G加入到该公司。
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B作为出资的厂房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B补足差额,如果B不能补足差额,则向A、C、D、G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6年5月,A要求转让出资给F,A于2006年4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
C 表示同意,G在当日收到后,一直未予答复。
D、E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
B 以前曾与F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F高。
2006年6月11日,A将出资转让给F,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B不服,认为这是A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
2006年7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天津分公司。
天津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翰林公司是天津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翰林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06年8月,翰林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于是翰林公司与向某、徐某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合伙企业。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A、B、C、D、E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地方有哪些?(2)A认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翰林公司成立应当公告,A的观点是否正确?(3)本题中的翰林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4)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5)公司成立后,G加入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6)董事会做出的关于B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