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解读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解读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部署,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顺应食品经营领域新发展,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公布了《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通则》修订的背景是什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自2015年实施以来,对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相继修订,食品经营领域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先后出台,食品经营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层出不穷,《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已不能完全适应食品经营行业发展现状。
为贯彻落实现行法律法规的新要求,适应食品经营安全的新形势,解决食品经营安全领域的新问题,推动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更加科学、合理、规范,有必要及时修订《通则》,科学设定许可准入门槛,严格规范许可审查条件,强化风险分级防控,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以高水平安全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通则》修订的总体考虑是什么?市场监管总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源头管控,本着许可是第一道监管的理念,聚焦破解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基础性制度建设,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实施分类许可,强化高风险严控,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使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设置更加符合产业发展、符合安全要求、符合监管实际,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依法、科学、严格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有关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有关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24•【字号】京市监发〔2020〕157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有关工作的通告为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的修改决定,优化食品经营企业营商环境,本市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由“食品经营许可”改为“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本市“多证合一”登记改革。
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https://)申请办理设立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选择“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时,一并填报需备案采集的信息(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
二、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记载“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即可开展预包装食品销售活动,不需要单独取得食品经营备案凭证。
三、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它食品或者从事食品制售活动的企业,仍应按照“先照后证”的有关要求,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小食杂店开办者,应按照《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小食杂店备案,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五、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其他食品的企业、小食杂店开办者,申请办理登记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得使用“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六、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补办、延续申请。
七、本通告实施前,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已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许可证继续有效。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6.14•【字号】粤市监规字〔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我省机构改革实际,省局对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将实施主体名称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修订后的《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1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以下简称《通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根据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等食品经营单位实施许可审查。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第六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销售食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书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书经营者名称(盖章或签字):申请日期:年月日— 1 —填报说明1.单位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2.本申请书内所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包括:①持有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②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填写单位住所、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住所应与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内容一致。
4.申请人应选择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并在□中打√。
申请人原则上只能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对多种经营项目的,主体业态按其主要经营项目归类。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负责人。
6.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经办人签字,不得提供照片打印件。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不得使用废纸。
7.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填写错误由申请人或经办人负责修改并签字。
在申请许可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申请书的内容。
8.商事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申请人可不盖公章,其他商事主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申请人需加盖公章。
9.网络食品销售商是指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
10.大、中、小型餐馆的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分别为1000㎡以上、200~1000㎡(含1000㎡)、50~200㎡(含200㎡);小餐饮的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以下(含50㎡)。
11.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其中散装熟食指的是烧卤熟肉制品;将预包装食品拆封、简单加热提供给消费者即时食用的,列为散装食品销售。
12.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不得自行确定其他类食品的品种。
— 2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3 —申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 4 —食品安全主要设备设施布局表注:请在表格里勾选主要设施设备,无需全部勾选;如有其他设施设备,可另附表格。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食品经营许可证是指依法对从事食品销售、加工、餐饮等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批准、登记,以确保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管理措施。
在我国,任何从事食品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且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生产设施与设备条件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经营者拥有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场地和环境条件:经营场所应位于无公共厕所、无垃圾堆放等不卫生因素的区域,没有明显的环境污染源。
周围环境应符合卫生要求。
2.生产设备和器具:生产设备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并具备相关的消毒设备和消毒措施。
经营者应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卫生清洁。
3.设施和设备布局:生产、加工、制作、贮存食品的场所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能够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二、人员卫生健康条件食品经营许可证还要求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卫生健康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培训和健康证明: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接受食品安全相关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健康证明。
健康证明需要定期进行更新。
2.员工健康检查:经营者应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员工没有患有传染性疾病,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3.防护措施:从业人员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工作服、帽子、手套等防护用品,并保持日常的个人卫生。
三、食品安全管理条件食品经营许可证还要求经营者具备一定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质量安全控制: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从采购到销售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体系,保证所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食品留样检测:经营者应对销售的食品进行留样,并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3.食品安全档案: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档案,包括供货商信息、食品进货验收记录、销售记录、异常处理记录等,以备相关监管部门的检查。
四、其他条件要求除了上述条件外,食品经营许可证还对其他一些方面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合规: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
《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分类表、经营项目分类表、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分类表注:1.一级目录必选、不得复选,二级目录必选、不得复选。
2 .同时通过实体店铺和网上店铺经营的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加注含网络,仅通过网上店铺经营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加注仅网络。
3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由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的,加注集体用餐配送;由中央厨房配送的,加注中央厨房配送。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分类表注:1.一、二级目录必选、可复选。
2 .食品销售项目二级目录,含与不含的只能二选一。
3 .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含与不含的只能二选一。
4 .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加工糕点)、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荤类食品)、冷食类食品制售(仅简单制售)可以复选。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1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用要求1.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食品经营企业(含集体用餐单位食堂)还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
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食品经营管理经营者还应建立供货商评价制度以及退出机制等。
连锁企业总部还应当建立总部对门店(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机制。
食品批发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1.2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3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
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1.4食品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应当合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即食食品区域与非即食食品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应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梅州梅江区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梅州梅江区⾷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从事⾷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
⼆、办理材料⼀式⼀份,签名盖章。
原件备查,盖章企业法⼈、合伙企业、个⼈独资企业、个体⼯商户等,提交营业执照。
原件备查,盖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堂,提交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
原件备查,盖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堂,提交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
原件备查,签名盖章。
原件备查,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超过10⼈,可直接提供《⾷品经营从业⼈员健康证明统计表》。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原件备查,签名盖章,⽆委托则不⽤提交。
签名盖章,⽆委托则不⽤提交。
盖章,利⽤⾃动售货设备从事⾷品销售的,还需提供。
盖章,利⽤⾃动售货设备从事⾷品销售的,还需提供。
盖章,利⽤⾃动售货设备从事⾷品销售的,还需提供。
盖章,⽹络⾷品销售商提供,并⾃其⼊⽹之⽇起30⽇内将其⽹址、IP地址以及有关⾷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式公⽰⽅法等信息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盖章,销售散装熟⾷制品、散装酒的经营者提供。
盖章,申请销售散装熟⾷制品、散装酒的经营者,提交⽣产单位的《⾷品⽣产许可证》复印件。
盖章,申请销售散装熟⾷制品、散装酒的经营者,提交⽣产单位的《⾷品⼩作坊登记证》复印件。
盖章,在餐饮服务中提供⾃酿酒的经营者还需提供。
签名盖章。
盖章,对外承包的单位⾷堂提供。
盖章,对外承包的单位⾷堂提供,许可证上经营项⽬含有“⾷品经营管理”项。
盖章,⾷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和餐饮管理企业等⾷品经营管理单位提交下属⾷品经营门店或承包管理的单位⾷堂名单、地址、联系⽅式等备案。
盖章,⾷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和餐饮管理企业等⾷品经营管理单位提交下属⾷品经营门店或承包管理的单位⾷堂名单、地址、联系⽅式等备案。
浙江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办事指南2020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一、主管处室省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二、改革内容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对“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由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备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规定,将许可改为备案。
改革后企业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同时,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
在全省(除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由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前告知审批程序、审批标准等,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对经营条件自我评估、守法诚信经营进行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市监食通〔2019〕4号)四、许可条件(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四)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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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NO:《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书
经营者名称:
(盖章或签字)
申请日期:年月日
填报说明
1. 经营者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上标注的名称一
致。
2. 社会信用代码参照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填写,无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
营业执照号。
3. 本申请书内所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包括: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
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4. 填写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档口号。
5. 申请人应选择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并在□中打√。
申请人原则上只能申
报一种主体业态,对多种经营项目的,主体业态按其主要经营项目归类。
对于设有职工食堂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或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同时勾选两种业态。
6.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负责人。
7. 申请人根据拟经营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具体请参
阅《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8.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是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9. 网络食品销售商是指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
10.大、中、小型餐馆的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分别为1000㎡以上、200~1000
㎡(含1000㎡)、50~200㎡(含200㎡)。
小餐饮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以下,农村地区可适当调整至100㎡以下(含100㎡),具体由各地级以上市食品监管部门确定。
11.中央厨房经营者勾选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项
目时,系统分别自动默认为半成品形式的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冷冻饮品的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裱花类糕点及其他冷加工糕点的糕点类食品制售。
12.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
13.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表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登记表(表2)
中央厨房配送门店名单备案表(表3)
(仅用于中央厨房填写)
注:本表不够填写可另附有关材料。
食品经营管理单位下属门店名单备案表(表4)
(仅用于食品经营管理单位填写)
注:本表不够填写可另附有关材料。
凉茶中药材原料清单备案表(表5)
(仅用于自制凉茶食品店填写)
注:本表不够填写可另附有关材料。
授权委托书
致:市政务中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公司现授权/委托(身份证号:)我公司合法授权/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我公司前来贵单位办理相关事宜。
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们均予以承认,我公司将承担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特此委托。
授权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共xx个自然日)。
公司名称(签章):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