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时空性下
数字经济时代经济法原则运用的理论依据及实践探讨

数字经济时代经济法原则运用的理论依据及实践探讨经济法的基本原理是经济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是一种独立的部门法,它对经济法学的理论建设和实践操作都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学术界对经济法的基本原理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与讨论,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至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关于经济法基本原理的定义和具体内容的建构,学者们都有自己独到的理论观点,这就造成了许多不同意见的产生[1]。
一般而言,一个法系的基本原则是:法在调节各种社会关系时,所表现出的最根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其所包含的各个部门法或分支机构的共同需求。
从法的范围来看,法的基本原理是指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整体指导思想和起点,是法系统的神经中枢。
经济法是法的一部分,其必然要遵守相应的法律原则,这些原则在法律制度中是高于其上的[2]。
同时,作为法的一个分支,经济法也有着自己的独特之处,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对经济法的本质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原则的内涵和功能已基本形成共识,是认识和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基础。
基于此,本文将以数字经济时代为背景,充分了解经济法原则运用的理论依据,并以此为支撑,实现经济法原则的应用实践。
一、数字经济时代经济法原则运用的理论依据(一)经济法原则得以运用的理由经济法原则对具体经济法规的适用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并对其起到积极作用。
经济法原则不是由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本身,也不是它自身所具有的行为准则的正当性的价值。
比方说,不在公共场所抽烟的规定是对公共场所抽烟行为的直接约束,但是,这种不在公共场所抽烟的规定价值并不能说明相关的法律原理。
其原因是,可以引导实施相关的禁止吸烟的法规,以便对公众事务进行规范,并产生一定的益处[3]。
经济法原理并没有直接规范特定的事实行为,但是通过指导特定的经济法规则来处理交易,可以在经济法律上获得利益和价值。
但在经济法上,这一时期的行为主体是政府等介入和干预市场的主体。
经济法原则能够处理数字经济中的情景。
论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外部性及其内在化

论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外部性及其内在化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外部性及其内在化问题。
外部性,作为经济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指的是一个经济主体(个人、公司或政府)的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并未通过市场交易或价格机制得到反映。
在经济法领域,外部性表现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对市场经济环境、社会公共利益、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产生的直接或间接影响。
本文将分析经济法制定过程中的外部性问题。
经济法的制定是政府对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引导,其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然而,在制定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利益集团影响、立法技术限制等因素,可能导致法律法规的制定偏离社会最优状态,产生外部性。
例如,过于严格的监管可能抑制市场创新,过于宽松的监管则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的外部性问题。
经济法的实施需要政府机构的监管和执法,但监管和执法行为本身也可能产生外部性。
例如,监管过度可能导致市场僵化,抑制企业活力;监管不足则可能导致市场失序,损害公共利益。
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等行为也可能引发外部性,影响法律的公信力和效果。
本文将研究如何实现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外部性内在化。
外部性内在化是指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将外部性内部化到经济主体的决策过程中,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在经济法领域,实现外部性内在化需要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提高监管和执法的透明度与公正性、加强市场主体的自律和责任感等措施。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降低经济法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外部性,提高法律制度的效率和社会认可度。
二、经济法制定外部性的分析经济法的制定过程中,外部性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
外部性,又称为外溢效应或外部效应,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福利产生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并没有通过货币或市场机制反映出来。
在经济法制定过程中,外部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经济法制定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密切相关。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一词的语源(一)经济法概念的语源摩莱里1755年《自然法典》首先使用“经济法”这个概念(二)经济法概念的承继德萨米1843年《公有法典》(三)经济法概念的雏形蒲鲁东1865年《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四)经济法概念的诞生莱特1906年《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经济法(五)经济法概念大量出现赫德曼1916年在《经济学字典》二、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定义的方法1、定义2、经济法定义应揭示经济法的本质⏹(二)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意义?奠定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理论基石回应其他学科的否定和质疑一、调整概述⏹(一)调整的含义⏹法律上的调整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整顿和调控。
⏹在法律调整的研究中,应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调整对象调整的性质与范围调整方法调整的措施与手段(二)法律调整对象的含义及特征⏹法律调整对象即受法律整顿和调控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与范围。
特征:1、客观性。
2、总体性。
3、动态性。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说述评(一)否定说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否定说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
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
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
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
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
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章太炎进化观的历时性研究

章太炎进化观的历时性研究
张翊轩
【期刊名称】《新疆社会科学》
【年(卷),期】2024()1
【摘要】1903—1906年间,章太炎的进化观发生了鲜明的“断裂”,在《訄书》时期,章太炎认同达尔文、斯宾塞的进化论;至《俱分进化论》时期,他提出了善恶苦乐并进的俱分进化观,并把“俱分”进一步推扩为“文明”的定语;到《民报》时期,特别是在《齐物论释》中,批判线性进化观背后的理论根源逐步呈现出来,表达为“齐文野”的思想旨趣及对目的论文明观的深刻反思,对进化概念本身的批判实则是对诸如文明、进步等观念被用以将强权和暴力合理化、合法化、合目的性的危险的格外警惕,这是理解章太炎一以贯之之道的方便法门。
【总页数】14页(P21-33)
【作者】张翊轩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哲学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B2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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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历史

论经济法的历史本文讨论经济法的历史必须区分现代经济法和古代经济法,其区分的根本标志在于统治者是不是有意识地通过经济法来调控宏观经济。
由此,经济法可以追溯到最早的2000多年前的齐国税法,而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则起源于大萧条时期的德国。
标签:经济法;历史;词源一、经济法的词源经济法历史演进最初的本源就是经济法的词源,正如其他概念性的事物一样,经济法这一个词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其内涵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但是词源始终与概念的内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研究词源也是很有必要的,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经济法发展的脉络。
经济法最初的词源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自然法典》,其主要内容是“自然产品和人工产品的分配”。
因此,经济法最初的含义是国家分配产品的法。
这虽然与现代经济法的内涵想去甚远,但是却触及了最核心的一点,即国家的主导性。
二、经济法的历史演进笔者认为经济法的起源不得一概而论,应该区分为现代经济法和古代经济法。
二者区分的标准在于,统治者是不是有意识地通过经济法来调控宏观经济。
从结果论上看,古代就存在税法,但它不能被称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因为当时统治者的主观目的不是为了调整宏观经济而是搜刮民众财产以维护统治秩序。
故笔者在下文的论述中作了一定的区分。
(一)经济法的最初起源从结果论上看,经济法最初的起源应该是在古代。
由上文可知,经济法是国家调整经济之法,那么调整社会收入分配,促进资本合理配置的税法理所当然应该被纳入经济法的范围。
而税收是和国家相伴而生的,因此,税法可能真正是经济法最初的起源。
早在2000多年前的齐国,就已经有了税收的相关规定,例如:“二岁而税一。
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
岁饥不税,岁饥弛而税。
”其具体做法是:每两年征税一次。
丰年的税率是十分之三,平年十分之二,歉收之年十分之一。
饥荒之年不征税,或等到灾情缓解后再征税。
再例如秦田律规定“顷入刍三石,稾二石。
”这些都是古代的税收制度和规则。
本科论文法学专业精选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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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学1.法律的不确定性2.论法律权威的基础3.论法律的人性基础4.法治的类型与理念5.法治的局限性6.法律解释与法官行为7.法律的概念、渊源8.法与秩序9.法与利益10.法律实效11.法律移植12.法律发展研究13.法制现代化14.权利冲突和权利滥用15.立法体制16.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二、宪法学1.宪法学基本理论2.基本权利的理论与实践3.社会基本权理论4.宪法实体基本权与程序基本权5.国家保护义务6.公民基本义务理论与发展7.基本权利限制理论8.第三者效力理论9.宪法外权利的保护10.基本权利与私法11.公共利益与宪法基本权12.弱势群体的基本权保护13.宪法与部门法14.“一国两制”理论与实践15.宪法解释理论16.宪法制定权与修改权17.违宪审查理论与实践18.司法制度与宪法19.政党制度与宪法20.选举制度与宪法21.国家结构与宪法22.中国宪法史23.外国宪法史24.比较宪法学理论25.国际条约与宪法26.宪法与外交27.宪法与国防28.宪法实施理论29.宪法判例与宪法规范变迁30.宪法的法律性31.宪法的政治性32.宪法与宪政33.全球化与宪法34.宪法与民主35.宪法与法治36.宪法与主权37.宪法与人民38.宪法与恐怖主义39.欧盟宪法条约与区域一体化40.紧急状态与宪法4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42.中央地方关系43.地方制度44.国家机构及其组织45.元首制度46.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47.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48.宪法效力49.宪法规范50.当代宪法学的发展趋势三、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1.我国行政法治的最新发展2.关于我国设立行政法院的思考3.论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4.论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5.私法在行政法上的适用6.论行政授权7.论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8.公产制度的初步探讨9.公务法人之研究10.论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11.论行政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12.论公务员的服从义务13.论行政法上相对人的抵抗权14.论内部行政行为15.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16.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17.论行政给付18.行政契约研究19.行政指导的救济20.论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范围之界定21.行政罚与刑罚的竞合问题研究22.一事不再罚原则研究23.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24.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现状与未来25.论行政听证中的职能分离原则26.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之研究27.论瑕疵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与撤销28.论具体行政行为的附款29.公法上信赖保护原则30.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之比较31.论行政复议上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32.论行政诉讼上的成熟原则33.论行政诉讼上的原告资格问题34.论具体行政行为对法院的拘束35.行政委托制度之研究。
经济法发展的规律

经济法发展的规律
经济法发展的规律是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经济法体系逐渐完善和演进的一些普遍规律。
以下是几个经济法发展的规律:
1. 适应经济发展需求的规律:经济法的发展必须与经济发展保持一致。
随着经济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新的经济活动形式和模式不断涌现,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规定和调整。
经济法应不断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及时修订和完善现有法律,以保障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2. 跨国经济一体化的规律:随着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经济活动越来越多地跨越国界。
这就要求经济法要适应跨国经济一体化的需求,建立跨国经济合作的法律机制,处理跨国经济纠纷,保护各国的合法权益。
3. 经济法与社会公平正义的统一规律: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
经济发展不仅要追求经济效益,还要考虑社会公平和正义。
经济法应当通过合理的财产权利保护、市场秩序维护、竞争规则制定等手段,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统一。
4. 法治化的规律:经济法的发展应当推动法治化进程。
经济活动的规则和规范应当通过法律来确定和执行,以确保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和财产权利的保护。
经济法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加强执法和司法的力度,提高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综上所述,经济法发展的规律主要包括适应经济发展需求、跨国经济一体化、经济法与社会公平正义的统一和法治化等方面的规律。
这些规律的遵循和实施,有助于经济法体系的持续进步和完善。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轨迹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轨迹引言经济法是指以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为目的,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一门法律学科。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本文将从经济法产生的背景、发展的历程和未来的趋势三个方面展开探讨。
一、经济法产生的背景经济法的产生有其历史和社会背景。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与经济有关的法律问题,传统的法律体系无法完全适应新的经济形态和市场需求。
因此,经济法的产生成为必然。
在农业社会中,经济活动主要是封建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农业生产和贸易活动。
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兴起,经济活动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
此时,为了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必须制定一系列有关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
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革。
工业化的出现使得经济活动更加复杂和全球化,这也导致了更多的法律问题的出现。
同时,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加剧,不正当竞争行为频繁发生,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来保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因此,经济法的产生成为必然。
二、经济法发展的历程经济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过程。
1. 早期的经济法早期的经济法以商法为主要内容,主要用来调整商业活动。
其中,罗马法和吉尔德法是最早的商法法典。
十九世纪的法兰西民法典也规定了一系列商法规则。
这些法典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商业活动,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工业革命后的经济法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经济活动呈现出新的特点和挑战,这也催生了新的经济法发展。
19世纪中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形成,民法逐渐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大量的法律问题涌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专门的经济法,如商标法、专利法、公司法等。
同时,经济法也逐渐从商法中分离出来,形成了独立的经济法学科。
3. 现代经济法的发展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经济活动变得更加复杂和多元化。
为了适应这一趋势,现代经济法不断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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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时空性下(三)日本的政府主导经济法日本的政府主导经济法也是具有自身民族特色的地方性知识,它是二战后日本经济立法对政府主导经济体制给予回应的成果。
在历史渊源上,日本的政府主导经济法导源于二战前的传统经济法,但在立法内容与立法宗旨上已超然于前者,由此体现了日本经济法也具有时间序列上的连续性与阶段性相统一的属性。
从这一属性出发,我们可以寻求到对日本政府主导经济法进行研究的合理的历史的起点。
日本早期市场经济(明治维新至二战前)和相应的日本传统经济法作为这样的历史起点有着鲜明的特征。
那就是这一时期的市场经济是高度集中的统制经济,具有明显的统制性、垄断性、封建性和军事性特色。
与此相应,日本传统经济法也是作为危机对策法和战时统制法而存在的。
但是,从二战结束开始,日本的市场经济和经济法的面貌发生了极大的改观。
战败的日本在美国占领当局的组织下实行了以土地改革、解散军阀和推行劳资民主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改革,由此消除了战前“统制经济”和封建残余的桎梏。
在此基础上,日本政府为恢复市场经济,自主地创造性地根据当时的现实情况并沿袭国家干预经济的传统逐步地确立了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模式。
具体而言,这一模式的特点是:以私人企业制度为基础,按市场经济规律配置资源,但政府以主导性的地位通过强有力的调控系统对资源配置实行导向,以实现国家的经济战略目标。
日本的政府主导经济法就是应这一经济体制的要求而生成的。
它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与私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相适应的市场主体规制法。
其中,私有制企业的组织形式为现代公司法律制度所规定,同时政府以法定形式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此外,存在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依据特殊法律而建立,以国家出资的经济法人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第二,与维护自由竞争秩序相适应的市场秩序规制法,具体有《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消费者基本法》、《计量法》等法律。
第三,与政府主导的宏观调控相适应的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如《农业基本法》及其配套法、《外汇、外贸管理法》、《科学技术基本法》、《银行法》、《环境基本法》等。
其中,产业调节法律政策在整个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
第四,与社会分配关系相适应的社会分配调控法律制度,如《劳动关系法》、《社会福利事业法》、《租税特别措施法》等。
由是观之,日本的政府主导经济法是应二战后日本的经济形势之需而生成的,同时它也促进了二战后日本经济的发展。
它以其间具体的单行法的形式而存在,并作用于某一具体的经济公益性社会关系,由此体现了经济法以具体的时空方式而存在的根本属性。
(四)瑞典的福利经济法北欧国家瑞典以独具特色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瑞典模式”闻名于世,这一模式被誉为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典型。
瑞典的福利经济法与之相伴而生,有其独特的时空存在形式。
概而言之,以瑞典学派和凯恩斯主义学派的国家干预经济学说为理论支点的“瑞典模式”肇始于1932年瑞典社会民主党执掌国家政权之时。
自此以后,“瑞典模式”在长达70年的时间里对瑞典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
由于瑞典的福利经济法是从立法上对这一模式的确认。
因此,我们研究瑞典经济法的特殊发展道路时就应当从瑞典模式这一独特的市场经济体制着手。
所谓瑞典模式,简单说来就是指瑞典所实施的福利国家的经济政策。
它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三点,即混合经济体制,社会民主主义,以及广泛的社会福利政策。
与之相对应,瑞典经济法也从以下三个方面显示出与众不同的风格:第一,与混合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经济立法。
瑞典的混合经济体制是以资本主义私有经济为主导,以公共经济和合作经济为补充的经济体制。
相应地,瑞典经济法也对以这三种经济成分为基础的企业形式作出法律上的规制。
第二,与社会民主主义传统相适应的经济立法。
瑞典的社会民主主义传统表现为工会、雇主协会和政府构成瑞典的三大权力中心。
其中,雇员组织和雇主组织能够基于“有利于国家经济增长”的共识而在劳动市场上通过集体订约的方式实现双赢。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瑞典模式的本质是劳资权力的均衡,其表现为福利”。
这种权力均衡的劳资关系在法律上即为劳动法所确认。
第三,与广泛的社会福利政策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财政法和金融法。
具体而言,社会保障法包括失业救济、养老救济、住宅福利、医疗保障和其他社会福利设施等方面的法律。
同时,由于瑞典是以高税收维持高福利,故而财政税收法对于维持福利政策也有其重要意义。
此外,“充分就业”既是瑞典的一项社会福利目标也是一项经济发展目标,因此政府采取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兴建公共工程、补贴解救私人企业等措施来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为此即需要建立和完善财政、金融方面的经济法律。
由是观之,瑞典福利经济法的特色就是通过以上三个方面反映出来,这也是瑞典经济法时空性存在方式的具体表现之所在。
我们之所以要对资本主义世界比较典型的市场经济模式作如此分析,旨在表明,任何国家经济法的发展都表现出时空性的特征。
三、经济法发展的趋同走势: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如果说前文对经济法发展的国际差别的考察集中反映了各国经济法,对二战后各国逐渐形成的典型市场经济模式的回应。
那么,同样是在二战后,面对新科技革命推动下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法还应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表现出相当程度的趋同走势,即各国经济法在框架体系和价值理念上具有了越来越多的相同之处。
这种现象折射出经济法时空性上的特点就是以时间上的演进和空间上的并存为前提的无限发展的趋势。
(一)经济发展的国际化对经济法治的要求经济发展的国际化作为一个历史的现象,体现了“国民经济对外开放和融入世界经济的过程”。
这一过程发展的高级形态就是始于二战后60—70年代的经济全球化。
因此,对经济国际化的研究具体地就是对经济全球化的研究。
在此,我们将从全球化的特征和中国的时代定位两方面来谈经济发展的国际化对经济法治的要求。
首先从全球化的特征来看。
经济全球化是在信息网络技术发展,跨国公司和跨国区域性经济组织作用增强和市场经济体制在全球确立的条件下生成的。
经济全球化的生成促使民族历史进一步向世界历史的转变。
在这种世界性的经济融合之中,一方面各国表现出经济的开放性、生产组织的跨国性、交往主体的多样性、资源配置的灵活性以及相应的政治、文化发展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产生了环境污染、生态危机、能源危机、核战危机等严重威胁整个人类生存的全球性问题。
由于各国间的联系已如此紧密,以致于全球化进程中正效应的协调和负效应的消除都不可能仅凭一国之力就能达到,这就需要世界各国以全球性的意识来应对和解决全球性的问题。
是故,随着经济国际化、全球化的发展,各国间在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必将逐渐增多。
其次,从中国在经济全球化中的定位来看。
中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身份自觉地加入国际经济大循环的,其目的是要实现现代化和民族复兴。
而纵观各国经济发达史,在一国经济由弱变强和维护本国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时,无不是以国家利益作为最高原则的。
总体而言,国家利益原则在内涵特征上具有整体性、综合性、外向性和权威性;在整合功能上就经济发展方面而言具有倡导市场经济道德观念、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优化产业结构、扶持核心企业、抑制市场过分竞争、提高国民经济综合竞争力的作用。
一言以蔽之,国家利益原则作为全球化竞争中的生存发展法则,通过弥补个体缺陷、发挥整体优势而提升国家的综合竞争力。
中国在应对全球化的机遇和挑战时,也应该立足于国情,以国家利益原则参与世界性的生产和交往。
这就是在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下,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利益出发增强国民经济的整体性和协作程度,提高国民经济的质量,从而提升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正是上述经济全球化的特征和国家在全球化中的立场给经济法治提出了要求,给政府干预经济的法治化提出了要求。
具体而言,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要符合法治的基本规定。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法治的一般内涵包含以下三点:第一,“法治就是法律与秩序,它与无政府状态相互区别”。
第二,“法治意味着法律下面的政府”。
第三,“法治意味着法律秩序的某种内在属性,或者说法律体现了一系列重要的价值观念”。
由此可见,法治具有以作为正式规则的法律,规制政府行使权力,规范个人行使权利,实现社会秩序,体现法律价值的丰富内涵。
就经济法治而言,其主要内容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具备完善的现代经济法律体系。
当代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对市场主体制度、市场秩序制度、宏观调控制度、社会分配制度等进行及时的调整。
例如,在市场主体制度中,重视对巨形企业的组织形式、市场行为、社会责任的规范;在市场秩序制度中,为保护本国产业和企业的利益,在反垄断法中设立域外适用的条款;在宏观调控制度中,注重将财政调节、金融调节、收入政策、国民经济计划、国际调节等方面的必要措施上升为法律;在社会分配方面,要建立和完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制度。
可见,确立必要的、完备的经济法律制度是实现经济法治的前提条件。
第二,对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的法律规制。
这一点包括四个层次的内容:其一,对于政府干预经济的抽象政府行为和具体政府行为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其二,政府在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过程中,不管是采取公权介入的方法还是采取私权介入的方法,就此两种方法而言必须以法律加以确定;其三,对于政府根据各个领域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具体情况,确定干预的范围和程序,这也必须以法律加以确定;其四,对于政府干预经济过程中的责任必须以法律进行规范; 第三,经济法治的社会作用在于维护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秩序。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治意味着经济法律在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过程中确立了一定的秩序。
这种秩序包括形成市场主体法律形态的秩序、市场准入的秩序、企业运行的秩序、市场竞争的秩序、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的秩序、社会分配的秩序以及政府依法干预的秩序。
正是在这种各个社会主体共同接受的秩序中,社会主体平等地遵守法律从而赢得各自利益和事业的发展。
第四,经济法治在伦理意义上意味着经济法律价值的实现。
这种价值是经济法律在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过程中实现的以实质正义为统率的价值系统,包括经济自由、经济安全、经济效率、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民主。
总之,经济发展的国际化标志着市场主体的跨国经济活动增多,标志着市场准入范围的扩大,标志着市场主体竞争空间的拓展,标志着整合优化促进国民经济综合竞争力的迫切性的增强,标志着可持续发展问题国际合作之必要性的提高,标志着社会保障问题共同点的增多。
这一系列现象均产生自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之中,对这些共通性问题的解决要求各国调整相应的经济法律,厉行经济法治,由此即演绎出经济法发展的趋同走向的时代特色,这种特色也是经济法空间性的必然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