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会契约论》中蕴含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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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社会契约论》

读《社会契约论》

读《社会契约论》内容提要:《社会契约论》是卢梭在 1762 年发表的最为重要的后期著作之一。

它是卢梭原计划写的一部长篇著作的一部分,是卢梭的革命性及其思想的社会进步性的凝聚。

笔者读后对书中的法律思想感触颇多,故本文主要阐述《社会契约论》中的法律思想,当然,卢梭在这本书中阐述的法律思想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笔者将试析存在的局限性。

关键词:卢梭社会契约论法律思想一、《社会契约论》的创作背景“伏尔泰结束了一个时代,而卢梭则开始了一个时代。

“这是浪漫主义诗人歌德对卢梭的评价。

18世纪的法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典型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同时,在这一时期,专制君主利用宗教思想奴役和束缚人民,人生而不平等的观念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禁止一切进步思想的传播,对传播进步思想的思想家进行疯狂的迫害,即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卢梭仍将《社会契约论》发表,也因此遭到了当局的通缉,从此开始了颠沛流离、居无定所的流亡生活。

“社会契约”一词并非卢梭首创,在此之前两个世纪就已存在,[1]但其得到发展是在18世纪,卢梭可以说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进行思想创作,首先引申出社会契约学说的是格老秀斯,随后霍布斯全面系统的阐述了社会契约论,而后是洛克,论述了政治权力的起源、政府的作用,提出分权原则,最后是卢梭将这个理论发展到了极致。

《社会契约论》为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理论提供了理论纲领,在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1787年的美国宪法、1791年和1793年的法国宪法中都充分的体现了卢梭的政治法律思想。

《社会契约论》中所折射出的平等、自由、民主人权等思想对后世也影响深远,其中的一些法律思想仍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二、《社会契约论》的法律思想(一)法律的分类卢梭将法律分为四类。

1.政治法卢梭认为,规定全体对全体的比率,或者说规定主权者对国家的比率的法律就叫做政治法,政治法的基本内容在两个方面:一是主权者与统治者的关系;二是统治者权威的范围和界限。

浅谈《社会契约论》的若干法治思想

浅谈《社会契约论》的若干法治思想

浅谈《社会契约论》的若干法治思想一、社会契约的目标:自由与平等卢梭认为社会契约论确立的最根本目标是自由和平等,他说:“如果我们探讨,应该成为立法体系最终目标的全体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么,我们便会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大目标:即自由和平等。

自由,是因为一切个人的依附都要剥削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

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

”人天生是自由的,但是,也无处不在枷锁当中。

“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散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力: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的权利。

”“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平等与法律密不可分,平等是法律的平等,是法律保障的平等,法律的经常和根本倾向就是维护平等。

社会契约远不是破坏了自然地平等,恰恰相反,它用道德和法律的平等取代了自然状态强加给人的身体的不平等,所以不管人与人之间在体力上和智力上如何的不平等,通过契约、通过权利,人们变得平等了。

二、公意公意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卢梭认为,公意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永远是公正的,同时其又是不可摧毁、稳固不变的。

“唯有公意才能够根据国家所要追求的那个目标(即公共利益)来指导国家力量。

因为,由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使得公民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的话,那么,正是那些私人利益之间的协调一致之处才使得公民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

故此,社会的管理必定正是以这些共同利益为基础的。

”卢梭在该书中曾多次提及公意,并将它和众益进行了区分。

“事实上,虽然使个别意志和公意在某些点上达成一致不是不可能,但要使两者的这种一致能够频繁出现并且持久却是不可能的。

个别意志由于它的天然本性而总是倾向于偏私,而公意则总会倾向于平等。

”二者的着眼点不同,前者注重公共利益,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集中表现。

读书心得——浅谈《社会契约论》

读书心得——浅谈《社会契约论》

读书心得——浅谈《社会契约论》卢梭(1712-1778年)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之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

1762年他创作的《社会契约论》发表,反对封建统治,主张自由平等,反对大私有制及其压迫,认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是财产的私有,但不主张废除私有制;提出“天赋人权说”,反对专制、暴政。

这些思想主张为近代的民主思潮和民主运动提供了理论基础。

一、社会契约论的发展演变社会契约思想,并不是卢梭首创,在西方近代出现了许多社会契约思想的代表人物,如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

他们的思想观点都不尽相同,这里简单的对他们三人的观点进行阐述。

(一)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第一次系统阐述了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

他认为,在订立契约时,人们自己的生命权不能放弃、不可转让,其他一切权利皆可放弃或者转让。

他把契约看作是“权利的相互转让”,认为人们交出自己的权利是为了自身的安全,这也是人们订立契约的目的和宗旨所在。

社会契约所产生的结果是有绝对权利的“利维坦”,即专制国家,这样就产生了至高无上的主权者,主权者拥有主权,其他一切人都是主权者的臣民。

(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在订立契约时,人们除了要保全自己的生命权之外,自由和财产权利也不能放弃、不可转让。

他认为人们交出权利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而不是任意伤害他人的权利。

社会契约所产生的结果是有限权力的政府,国家即政府的性质“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而是保护人民的。

(三)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在订立契约时,主张“一切人把一切权利转让给一切人”,最大限度的保证了每一个人的自由权。

社会契约所产生的结果是集强制的权利与自由的权利于一身的“公意”,他说:“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就是公意。

”认为统治者要在公意的指导下行事,因此,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最民主的一种。

二、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思想(一)人民主权论卢梭在近代西方第一次完整的提出人民主权学说,他坚持人民是主权者,法律和政府服从于人民。

探析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探析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探析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摘要:卢梭作为十八世纪法国启蒙主义运动时期卓越的平民思想家,他的政治哲学名著《社会契约论》从一面世就震惊了当时的欧洲社会,其理论主张成为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指导思想,此书沿传至今仍在全世界广泛传播。

长久以来,人们对该书所主张的理论褒贬不一,但不论怎样,《社会契约论》在人类历史上产生过重大影响,因而值得我们去探析这一名著的思想精华,去体会卢梭所追求的契约下的道德理想国。

关键词:卢梭社会契约公意主权在民《社会契约论》的中心论点是:人生而自由平等,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立约联合产生的,卢梭称之为联合的公共人格。

“他向世人解释国家的最高权力即主权应当属于全体人民,而不是国王,也就是:人民主权说。

这是卢梭政治思想的核心。

”[1]卢梭将其上升到政治哲学的高度,其中蕴含了许多民主理念。

“人民主权说”主张国家政体必须得到人民的普遍同意,才能具备正当性。

《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由、平等、人民主权等民主意识为近代民主思潮和民主运动提供了改革进步的理论基础,其理论还推动了法国大革命的发动。

因此,对于这些理念的探析有助于我们了解卢梭政治思想的精髓。

一、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契约思想可谓贯穿西方社会发展史的一颗明珠,正如梅因指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霍布斯提出社会契约论的初衷和特点是为绝对王权辩护。

他规定的社会契约对于被统治者是极其苛刻的。

被统治者除了自己的生命权之外,须转让其他一切权利。

他主张建立专制政体的思想,从本质上说是鼓动掌握政权的少数大贵族、大资产阶级成员对广大不满现状的中下层人民进行镇压,所以其思想具有反动性反人民性。

”[2]而洛克认为,国家是为了解决人们的财产权纷争而建立的。

有一点很清楚由于缺乏公共权力对1财产权的判决,引起人们之间冲突是轻微的、偶然的,但造成的后果却是严重的,为此订立社会契约是他们为避免这一严重后果的必要手段。

卢梭提出了与霍布斯和洛克不同的另一种类型的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代表作之一,是一部探讨政治哲学的经典著作。

通过阅读这部著作,我深刻体会到了人类社会组织的本质和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

以下将从五个方面展开对《社会契约论》的读后感。

一、政治权力的合法性1.1 卢梭认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应当建立在人民的共同意志之上,即人民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由来换取社会秩序和安全。

1.2 这种社会契约的形成是基于人类天性中的自利和自私的一面,但也体现了人类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追求。

1.3 通过社会契约,政府获得了统治的合法性,同时也对人民有责任保障人民的权利和福祉。

二、政府的职责2.1 卢梭认为政府的最主要职责是保障人民的自由和财产权,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2.2 政府的权力应该是有限的,不应该侵犯人民的基本权利,否则人民有权反抗不当的政府。

2.3 政府应该以人民的利益为中心,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实现民主和平等。

三、社会秩序的建立3.1 社会契约的形成是为了建立一个有序的社会,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3.2 社会秩序的建立需要政府的有效管理和法律的规范,同时也需要人民的自觉遵守和合作。

3.3 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努力,只有共同契约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个体与集体的关系4.1 个体和集体之间存在一种互相依存的关系,个体的权利和责任是建立在集体利益之上的。

4.2 个体应该在社会契约的框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为社会的利益和发展做出贡献。

4.3 社会契约的实现需要个体和集体之间的平衡和协调,只有个体和集体相互尊重和支持才能实现社会的共同繁荣。

五、对社会契约的思考5.1 通过阅读《社会契约论》,我深刻认识到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政府的职责,以及个体与集体之间的关系。

5.2 社会契约的理念是人类社会组织的基础,是实现公正和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5.3 我们应该认真思考社会契约的意义和价值,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共同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从_社会契约论_看卢梭的法律观

从_社会契约论_看卢梭的法律观

2010年第3期总第257期前沿For ward positi onNo132010Su m No1257从《社会契约论》看卢梭的法律观张维新3(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 湖南常德 415000;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0063)[摘 要]本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此书的由来。

卢梭在“社会契约”问题上与霍布斯、洛克有不同的观点。

第二部分阐述了有关自然权利、社会契约、法律等问题,卢梭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障人的自由,法律的前提是因社会契约而成的理性共同体,法律的核心主题是政治法。

第三部分对卢梭的法律思想作简要的评述,卢梭的法律观具有强烈的人民性、主题多样性,卢梭的法律观体现了正义论的法律价值观。

[关键词]自然权利 社会契约 法律观[中图分类号]D901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67[2010]3—0039—03 一、《社会契约论》的创作动机及其中国译本(一)《社会契约论》的创作动机契约概念的神圣根基可以追溯到《圣经》,契约在《圣经》中作为宗教概念出现的,是一种神圣契约。

作为世俗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希腊的智者伊壁鸠鲁有一种把“法”解释为“契约”的倾向,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将契约的论述与正义联系在一起。

“社会契约”这个概念,在1762年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问世之前的两个世纪就已经存在。

“社会契约”有时候也叫做“社会公约”,早在16世纪的思想家中就有人提出过。

在中世纪的欧洲,流行的是“君权神授”说。

英国的霍布斯、荷兰的格劳秀斯和德国的普芬道夫力图使王权摆脱教会的控制,认为政治权力不同于教会权力,政治权力的唯一意志在于人的意志与行为。

卢梭的契约说,既不同于格劳秀斯否定人民意志高于统治者意志的社会契约说,又不同于霍布斯强调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绝对权力的社会契约说,也不同于洛克为君主立宪制服务的社会契约说。

卢梭所要追求的是,依法治理民主共和国,社会契约赋予国家的生存与生命,法律赋予它意志与行动,没有法律,则国家是没有灵魂的躯壳,不能行动。

关于社会契约论的一些思考

关于社会契约论的一些思考

关于社会契约论的一些思考关于《社会契约论》的一些思考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阐述了很多方面的问题,如社会公约、最强者的权利、社会状态、财产权、主权等。

这些问题会从不同的方面让人产生触动,而我将就其中让我印象最为深刻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公意何以实现?在《社会契约论》中,作者区分了四种意志:个人意志、团体意志、众意和公意,团体意志、众意和公意都是个人意志的外化和延伸。

卢梭认为,政府是基于当权者与人民的约定而形成的,两者之间存在着社会契约,这样一种契约1“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

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从卢梭的话中,我们可以看出,他理想中的社会契约,并不是让个人意志屈从于整体意志。

相反,他充分表现了对于公民自由和个人意志的尊重,因为他认为:2“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

”我很同意他的观点。

我觉得,一个人如果对自己都缺乏尊重和维护,又怎么企望他对其他事物存有真挚的关怀?但是人性也是自利的,人们会惯常于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去思考公共问题,个人意志中的不理性因素往往会成为公共目标的阻碍。

就像卢梭说的那样,3“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

因此,个人意志需要积极正确的引导,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人们所希望实现的公共目标,而不致于适得其反。

而公意就具备这样的功能。

公意着眼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它不是个人意志的简单叠加。

公意不等于众意,众意只是个人意志的汇合,而公意则将个人意志进行提炼和深化,最终通过政治、法律等机制将其转化为利于民的公共政策和措施。

但是我认为,公意是最弱的,最难实现又最易被摧毁。

理想的公意只存在于理想的体制,现实生活中的公意受到来自各方面的阻碍。

以下,我暂以中国为例。

首先,公意的采集难。

我们都知道,自1949年后,中国人口飞速膨胀。

读书心得——试析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读书心得——试析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读书心得——试析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是卢梭在法国社会腐败和阶级矛盾尖锐背景下的产物,书中集中体现了他的政治思想。

其主旨是:“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国家的主权在民,而最好的政体应该是民主共和国。

”①据此,卢梭对其政治思想的论证主要围绕三个主题展开:第一,人人平等是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的路径;第二,人民主权神圣不可侵犯;第三,卢梭的政府理论。

三者环环相扣,对法国大革命乃至当今世界的政治发展起着重大影响。

一、“人人平等”是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的路径“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②自由作为一项自然权利,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但当人们进入政治状态后,由于各种冲突而无法保障自己的自由。

因此,人们试图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来维护和恢复这一自然权利。

同时,卢梭认为人们在力量和才智上已经造成了不平等,因而需要通过契约的方式使得每个人在权利方面都是平等的。

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面对生存障碍难以自存,仅凭单个人的力量已经不能抵抗自然的障碍。

他们深知相互合作产生的力量必定大于单个人的力量,因而为了跨越生存障碍,他们不得不这样做,即“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③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为了契约中每一个结合者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他们必须将自身的所有权利全部转让给集体。

其原因有三,首先,人们同等将自己的一切权利转让,这对所有结合者都是平等的;其次,每个人都毫无保留地转让自己的权利,这将使结合体能够实现最大限度的完满;最后,每个人既向所有人奉献了自己,也并没有向任何人转让自己,因为他们随时随地可以从结合者那里获得原本属于自己的一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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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会契约论》中蕴含的法律思想作者:王一如来源:《学理论·下》2018年第08期摘要: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世界政治法学理论史上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

它探索了政治权利的基本理论,构筑了人民主权理论的高塔。

同时,它也伴随着理性的法律光辉而闪耀。

这是一部具有前瞻性和启发性的伟大著作,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一个理论纲领,它对18世纪的法国革命以及处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国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卢梭;《社会契约论》;法律思想中图分类号:D03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8-0140-02《社会契约论》的产生离不开法国当时危机四伏的社会时代背景,也离不开霍布斯、洛克等前人的理论积淀。

《社会契约论》在集中于论述如何找到一个能把法律置于一切之上的政府形式的主旨下,体现了一系列宝贵的法律思想——法律目的论、人民意志论、法律分类、民主共和思想、财产权思想。

一、《社会契约论》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欧洲大陆的资产阶级革命一直在汹涌澎湃,出现了很多民主思想。

英国、法国和德国是启蒙运动的先驱,主张反封建和传播资本主义民主思想。

英国和荷兰先后进行革命并建立了君主立宪制。

然而,这种民主意识形态似乎很难与诸如封建强国法国这样的封建力量相得益彰。

以卢梭为代表的许多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开始攻击意识形态和文化领域的旧体系。

卢梭写下《社会契约论》的当时,法国社会具有两大基本特征。

1.封建社会制度在层级上区别很大,不同层级的人们毫无平等可言。

在18世纪,法国表面上很繁荣,事实上民不聊生。

社会上的人们被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是僧侣。

他们人数不多,但他们在政治文化等方面处于特殊的地位;第二层级是国王贵族,他们的社会地位很高,通过剥削和压迫农民、手工业者和资产阶级,以获得资产并维持其统治。

第一和第二阶级挥舞着“君权神授”的旗帜,用“绝对权力”压制了第三阶级。

第三阶级是为了生存而抵制的,但是被第一阶级和第二阶级以政治叛乱为借口而镇压。

可以说,这三类阶级不仅在地位上不平等,而且在劳动和财富方面也极不平等,且这种不平等现象愈演愈烈。

2.深受当时启蒙思想的影响。

当时,启蒙运动正处于鼎盛时期,作为启蒙运动中心的法国甚至涌现了大批有识之士,他们激烈地批判了封建社会专制的非理性和宗教的愚昧无知,大力推行自由、平等和民主。

启蒙思想逐渐深入人心,人们的思想发生了变化,“人”的概念逐渐扎根。

与宗教神权政治相比,对“人”本身的讨论更加深刻。

自然法理论的发展和契约意识的形成对卢梭这位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令他写下《社会契约论》,其目的是唤醒人们的自由平等意识,并猛烈抨击批判封建专制。

二、《社会契约论》的理论结构《社会契约论》共分为四卷。

第一卷以公约为主,阐述了基本条件,以及对人类的政治状态的过渡进行探究,起初人类是没束缚的自然状态,关于社会契约的假说是基于《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以人必然会远离自己的自然为论点而应运而生的。

因此,人类必须改变存在方式才能进步,才能让最初的自然状态停止,但人们的力量是有限的,最多能做到实现“力量的总和”,并不能让新的力量产生,对于社会契约论来讲,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就是“使它能以全部共同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1],对此,建立政治社会的关键,以及生命跟财产的保护,都离不开自由的不可侵犯。

第二卷详细阐述了主权,对于职能也进行了探讨。

主权在卢梭的观念里,就是公共意志的利用。

首先,主权属于公众,不能让渡,同时主权也不可分割。

此外,公众意志绝不会错,但也不能认为人民的决议永远是正确的,因为人民的决议有时候表达在与民意不同的个人意志上。

“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主要的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

”[1]对于主权的界线,一定要明确,因为个人的主权,必须要服从公众。

但是,个人仍然有权是一个“私人”。

第三卷对政治体制进行讨论,主权国家的立法权力中,政府的行政权力是其中一部分,政府不是人民的主人,因为人民委托政府来行使了行政权力。

立法,是行政权力的一部分,就卢梭而言,它也涉及承认人民革命权利的原则。

卢梭仍然认为人民的主权理念需要贯彻,对于行政权力公民的意志可以去任命与罢免。

政府的基本形态有三种,分别是君主政体、民主政体、贵族政体。

第四卷针对政治法进行了更深入的探讨,对国家体制的巩固方法进行深入研究,在此有个前提,就是“公意是不可摧毁的”,在国家治理的投票、选举等制度中,卢梭论述了具体的制度及运作。

其中最具争议的是公民的信仰,在这讨论之后,卢梭终于无法抗拒而在本书的最后一章中,对于他的真实意图进行了阐述,也是在这章中,集权主义民主思想被卢梭充分揭示,但也是这部分导致政治集权产生,代表人物是罗伯斯庇尔和希特勒。

三、《社会契约论》蕴含的法律思想1.法律的目的:保障自由。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1]卢梭倡导自由,并对权威理论提出反对意见,在卢梭看来,那些权威理论,无非就是“人类被分成一群群的牛羊,每一群都有自己的首领;首领保护他们就是为了要吃掉他们”[1],这其实与专制统治并无不同。

关于自然奴隶,也就是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卢梭也认为不合理。

最开始的奴隶是通过武力创造出来的,正是因为奴隶长期以来受到强有力的控制,又无法抗拒抵制而逐渐成为奴隶。

卢梭希望通过《社会契约论》唤醒逐渐成为奴隶的这些人,让他们有自己的独立思想,拥有自由,对于强权的强盗逻辑进行反驳,人们不必要服从权威,只要符合社会的法规。

自然权力不被大家拥有,人们也不能产生任何权利。

在卢梭看来,保障人的自由才是法律的目的。

卢梭认为人们应该遵守的是自己的法律,而不是压抑人性。

维护社会秩序,确保人人享有自由。

人们失去的是自然的自由和他们试图获得的一切的无限权利以及他们可以得到的东西。

相应地,他们得到的是社会的自由、道德自由和拥有他们应得的一切。

让人们克服冲动,真正摆脱奴隶制的只有道德自由。

2.法律集人民之意志。

法律来自公众舆论,因此法律适用的对象是普遍的。

法律是意志的结合体。

对于个人及行为,法律并未考虑,它是从整体进行考虑,并没有对个人的行为加以理解。

法律被人民通过意志记录下来,这就是卢梭认为的法律。

法律是每个人的意愿,并不是某些特权阶级的工具,卢梭尽力去找寻社会生活的终极标准,以个人意志及公共意志为基准,这意味着当个人和公众意见冲突和矛盾时,个人应该服从公众。

如果意志完全取决于个人的意识,那还不够,个人的权利及义务,必须通过书面方式,或者是法律的方式来限制,让二者一致,必须调节这二者之间的关系。

3.法律的分类。

法律曾经被阿奎那分了四类,“永恒法——上帝的理性,是上帝统治整个宇宙的法;自然法——理性动物参与的永恒法,是上帝用来统治人类的法;神法——是自然法的一种补充,是上帝发布的关于人类如何生活的具体命令;人法——源自自然法,是国家统治者颁布的法律。

”[1]法律是理性的。

阿奎那一直这么认为,相反,卢梭也解读了法律的类别范畴。

首先他将法律分为四种:政治法、民法、刑法和习惯法。

政治法也称为基本法,是指调控主权者与国家及政府之间关系的法律。

成员之间的关系,被民法重点考虑,而刑法主旨是服从,个人服从法律,以及受到法律制裁。

不成文的形式,就是习惯法,这种法律主要是在公民的内心,国家的宪法就是这么形成的,如有其他法律不完善或者力度不够,它可以替代那些法律。

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1]。

4.早期民主共和思想。

工作机关是公共力量必须有的,这也是政体的含义,在公共意志下指导,力量集中,是一种交通工具,这种工具是国家与主权之间的。

我们在这里所有的,就是在国家中的政府基础[1]。

主权授予,就是政府行政权力,“主权对于这一种权力,能够任意加以限制、修改或收回。

”[1]民主在大多数的人身上,就是由主权者可以把政府交托给他们,政府根据形式分类,有君主制,还有民主制,以及贵族制。

贵族制认为,主权者应将政府限制在少数人手中,因此政府官员的人数会比普通公民的人数少,整个政府的权力在行政官手里,并且权力集中,这就是君主制。

而真正的民主制,卢梭认为从来没存在过,以后也不会存在。

自然的政体适合民风比较淳朴的民族;而世袭是所有政体里最差的;选举制是最合理的,符合社会情况的,也可以说它是贵族制。

选举的人都是贵族政体的,少数人能成为官员。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民主共和制这种政体,也是以选举为核心,也就是由贵族政体演变而来的。

5.财产权思想。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语句中无不直接或间接地透露了他的财产权思想。

第一,财产权是获得而来的权利,而非先天拥有的权利。

卢梭在继承洛克的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批判地否认将财产权与生命和自由归并为同样的天赋人权。

卢梭坚称财产权应该通过劳动获得。

第二,产权具有公、私财产的双重属性。

一方面,当共同体成立时,共同体的成员赋予共同体已有的包括产权的所有权利;但另一方面,向共同体让渡自己包括产权在内的个人权利并不意味着个人失去了财产所有权。

财产权的双重性质,是在承认个人所有权的基础上,获得了共同体财产的权利。

这不仅发挥了财产的最大效力,而且保护了个人财产安全。

除此之外,在承认第一占有者的权利的基础上,卢梭提出了对第一占有者的限制——即第一占有者为了合法获得财产权而必须满足的几个条件。

参考文献:[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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