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夏商周奴隶制法律思想的形成与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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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王朝奴隶制度的发展介绍

夏王朝奴隶制度的发展介绍

夏王朝奴隶制度的开展介绍夏王朝奴隶制度的开展夏王朝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矛盾是社会的主要矛盾。

夏王朝的奴隶,主要来源于战争中的俘虏。

某些部族被夏王朝讨灭之后,组织形式依然保存,其成员整体均沦为奴隶,例如,据《楚辞天问》注,启讨灭有扈氏,将其部族成员罚作“牧竖〞,即放牧牲畜的奴隶。

夏王朝的贵族拥有大量土地和众多奴隶。

据《左传·哀公元年》记载,少康失国逃奔有虞氏时,仍“有田一成,有众一旅〞。

少康寄居他族尚且如此,其贵为天子之时,直接控制的土地和奴隶当巨不胜数。

夏王朝统治者发动战争,除掠夺财富和奴隶,也为了攫取美女,以满足其骄奢淫逸的生活。

据《国语·晋语》记载,夏朝末代国王桀讨伐有施氏,“有施氏以妹喜女焉。

〞《竹书纪年》云,岷山氏“进女于桀二人,曰琬,曰琰,桀受二女,无子,刻其名于苕华之玉。

〞平民是夏王朝赖以存在的社会根底。

平民的地位虽高于奴隶,但是也深受贵族的压迫。

平民与贵族的矛盾,是社会的重要矛盾。

平民意愿的向背,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夏王朝的安危。

后羿之所以能篡夺夏王朝的政权,正是因为太康沉迷于田猎,失去了平民的支持。

后羿“不修民事〞,终日游乐,亦为寒浞所杀。

寒浞重蹈太康、后羿的覆辙,“不恤人事〞,也落得个身败名裂的下场。

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

实乃万古不变之真理。

少康灭寒浞之后,经其子杼的治理,夏朝复趋稳定。

杼是夏朝的一代著名国王。

《国语·周语上》称杼“能帅禹者也,夏后氏报焉。

〞意思是说,杼能继承禹的功业,因而夏人以高规格的报祭来祭祀他。

夏朝末期,统治阶级对奴隶和平民的日益深重,导致社会矛盾空前锋利。

《史记·夏本纪》载:“帝孔甲立,好方鬼神,事淫乱。

夏后氏德衰,诸侯畔之。

〞夏桀暴虐无道尤甚,大肆搜刮百姓,屡次发动对外战争,民怨沸腾。

《史记·夏本纪》云:“桀不务德,而武伤百姓,百姓弗堪。

〞桀大兴土木,营造宫殿,又广收美女,伎乐之人,充陈后宫。

桀宠爱妹喜,不惜大量撕扯贵重的丝织品,甚至造酒池行舟,以博取妹喜的欢心。

论夏商周法律制度

论夏商周法律制度

论夏商周法律制度法律和国家一样,都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

中国法律的起源反映了部落居民日常生活和部落首领对社会有效管理的需要。

夏商周的法律由原始社会的习惯发展演变而成,在此基础上逐渐的完善,也给以后的王朝立法规的时候起到借鉴作用。

氏族习惯是氏族成员在共同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它最初表现为人们因对某些自然物的崇拜而形成的宗教禁忌,即原始的礼。

其后扩大为祭祀天、地、祖先的礼仪。

再后则发展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形成某些调整社会关系的原则和一系列行为规范。

如尊老爱幼、平等互助、共同抗敌等等。

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过渡,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完成的。

在中国历史上,这一过渡,大约从黄帝时期开始,至夏禹时期基本完成。

中国最早的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在这一时期已呈现礼最初是一种祭祀的仪式。

到西周时,经过“周公制礼”的活动,其内容更为复杂、也更为系统化了。

周礼是一种包罗非常广泛的综合性的社会规范。

其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宗教、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许多方面。

法律规范、道德规范、风俗惯例、礼节仪式都是周礼的组成部分之一。

尽管周礼的内容很复杂、种类很繁多,但其基本原则只有以下两条:“亲亲”和“尊尊”。

“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前者的目的在于维护家族内部的等级关系,后者的目的在于维护整个国家的等级关系。

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坚持前者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后者。

礼的这两项原则对西周的立法、司法都有深刻的影响。

西周的法律贯穿了这两项原则的精神。

礼并不是一种单一的法律规范,而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规范,法律规范只是礼的组成部分之一。

在礼之外,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形式还有誓、诰、训、刑等种类。

早在夏朝初期,与神权观念相结合的刑法思想就已经形成了。

所谓“代天行罚”。

西周统治者除了继承夏商时期的天命天罚思想之外,还提出了“明德慎罚”的刑法思想。

这一思想的提出既有深刻的历史原因,也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春秋战国时期孔孟对“明德慎罚”的刑法思想皆有继承和发展。

从夏商到春秋时期法律思想的嬗变

从夏商到春秋时期法律思想的嬗变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 L OF SH ANDONG NOR M A L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 ocial S ciences ) 2004年第49卷第5期(总第196期)2004 V ol.49 N o.5(G eneral N o.196)从夏商到春秋时期法律思想的嬗变3韩 慧(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四系,山东济南,250014) 摘要: 我国早期法律思想从夏商时期的“神权至上”、“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经过西周的“以德配天”、神人互补,发展到春秋时期的“以人为本”的政治法律思想。

这种发展变化使我国古代法律很少受宗教的影响。

而春秋时期的“以人为本”的政治法律思想又使法律与伦理道德结合,礼与法结合,人无法真正地独立。

法律思想的这种发展变化对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法律思想;神权法思想;人本主义;意义解析中图分类号: DF0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73(2004)05-0136-043收稿日期:2004-07-11作者简介:韩慧(1968— ),女,山东齐河人,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

我国古代法律发展史向我们展示了这样一幅奇妙的画卷:早期法律思想带有浓厚的神秘主义色彩,随着社会的发展,先民逐渐从对神的顶礼膜拜中解放出来,开始发现人,重视和关心人,产生了我国早期的“人本主义”思想。

法律思想的这种演变反过来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夏商时期:神权至上在原始社会,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无法控制自然力量,对自然现象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周围世界存在着一种支配人类和自然的超人类、超自然的力量,于是形成了原始的宗教迷信。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阶级压迫给人们带来较自然灾害更加深重的痛苦。

人们不能理解这种痛苦的社会根源,认为祸福命运都由神操纵,这种阶级压迫成了宗教迷信继续存在和发展的重要社会基础。

夏商法律制度概要

夏商法律制度概要


张国华把中国古代社会神权法思想的产生、 发展和演变过程概括为:形成于夏代,极 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图腾崇拜——祖先崇拜——至上神崇拜

1、王权神授的法律思想
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宅殷土茫茫,肇域彼四方。 —《诗经·商颂·玄鸟》 殷契,母曰简狄,有娀氏之女,为帝喾次妃。三人 行浴,见玄鸟堕其卵,简狄取吞之,因孕生契。契长 而佐禹治水有功,帝舜乃命契曰:百姓不亲,五品不 训,汝为司徒而敬敷五教,五教在宽。封于商,赐姓 子氏。 ——《史记 殷本纪》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 者去之。


说文解字:“律,均布也。” 清段玉裁著《说文解字注》说:“律者,所以 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
第二节 夏商法律制度
一、夏商的法制思想
神权法思想:一般是统治阶级,为了取得人 们的拥护,把他们的权力说成是神所授予的,把 体现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这样的 一种法律思想称作神权法思想。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禹刑 奴隶制五刑
参考书目
◘ 胡留元、冯卓慧:《夏商西周法制史》, 商务印书馆 ,2006年。
第一节 中国法律起源
一、夏奴隶制国家的产生
按马克思主义观点,国家产生的标准: (1)按地域划分国民; (2)公共权力的设立。
中国古代国家形成途径: 在家长制家庭的基础上,通 过部落征服而形成国家。
(三)民事法规内容
◘ 所有权 王有制
◘ 婚姻家庭制度
一夫一妻多妾制
◘ 继承制度
兄终弟及,父死子继向嫡长子继承制过渡
四、夏商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夏朝:中央:大理;地方:士 商朝:中央:司寇;地方:士 蒙士 蒙士

夏商法律制度

夏商法律制度

夏商法律制度第一节历史与法制发展概况夏商西周是中华文明的起源和奠基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萌芽、发展并逐步形成特色的时期。

这一时期的历史资料匮乏零散,后世的记载和追述真伪杂陈,为此有必要对我们目前所掌握的这一时期历史与法制的发展状况以及关于这一时期研究的基本资料做一简单的交代。

这一节将根据目前考古资料与文献资料记载,讲述两个问题,一是上古时代的历史沿革;二是上古时期法律的演变与主要特点。

一、历史沿革为了更好地理解中国古代法律产生的途径和特色,有必要对上古时期的历史发展做一简单的叙述。

(一)原始社会时期根据考古学界提供的最新资料,目前我国发现的最早的原始人,可能是距今大约二百万年以前的巫山(今四川省)人。

而距今大约一百七十万年前的元谋(今云南元谋)人,已经确定无疑是中华民族的祖先。

“原始群”是这一人类初起时期的社会组织形式,也是原始社会的低级阶段,凡生活于同一群落的人相互间都具有血缘亲情的关系。

经过原始人群的艰苦劳动和斗争,大约在距今两万年前,我国社会开始进入氏族公社时期。

氏族,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自然形成的人类社会组织。

氏族公社的第一阶段为母系氏族公社,也叫“母系氏族制”或“母权制”时期。

母系氏族公社的主要特点是妇女在生产和生活中居于支配地位。

这时的婚姻形态已由原始群时的杂交乱婚转变为群婚,即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的婚姻,而氏族内部的同辈男女之间可互为夫妻。

后来发展为族外群婚制,即一氏族的男子固定地与另一氏族的女子进行婚配。

氏族成员以母亲的血缘确立亲属关系。

有关文献追记:“当此之时也,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

”母系氏族时期的生产工具虽然主要还是石器,如石斧、石刀、石凿,但多经过磨制。

氏族公社的第二阶段,即父系氏族公社时期,也叫“父系氏族制”或“父权制”时期。

父系氏族公社的主要特点是男子在生产和生活中居于支配地位。

这时的婚姻形态已由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

氏族成员以父亲的血缘确立亲属关系,以男子为中心的父权制家庭开始出现,妇女在家庭中处于被奴役的地位,这也是人类社会不平等的开端。

略论商周之际神权法思想的演变及其意义

略论商周之际神权法思想的演变及其意义
略 论 商 周 之 际 神 权 法 思 想 的 演 变 及 其 意 义
何 云 鹏
( 延边大 学 法学院 , 吉林 延 吉 1 3 3 0 0 2 )
摘要 : 神 权 法 思 想 是 我 国奴 隶 制 时期 奴 隶 主 阶级 用来 束 缚 、 统治人 民 的一种思 想武器 , 也 是 奴 隶 主 阶 级 用
完 全用 于 沟 渠 水 利 。 ” ) 夏 禹 的儿 子 夏 启 即位 后 ,

夏 商 时期神 权 法思 想的形 成 与发展
崇 拜 鬼神 和上 帝 的宗 教 迷 信 , 早 在 原 始 社 会
就 已产 生 。在原 始 社会 , 由于生产 力水 平低 下 , 人
们 认识 自然 和 改 造 自然 的能 力 都 受 到 一 定 的 限 制, 人 们对 一些 自然 现 象感 到束 手无 策 或 恐 惧 胆 怯, 便诉 诸 祖先 和 神灵 , 从 而 产生 了最 初 的神权 观
法律 思 想 是 人 类 社 会 发 展 到 一 定 阶 段 的产
神, 自己独 得 “ 天命 ” ; 二是“ 天” 是 一 个 有意 志 、 有 性格 的 人 格 神 , 其性 格主要是严厉 ; 三 是 严 厉 的 “ 天命 ” 表 现为 “ 天罚 ”, 即“ 天讨有罪” , 由君 王 代 “ 天” 行罚 。显 然 , 这种 “ 天命 ” 观 的 目的是 为 了给
入 阶级 社 会 以后 , 统 治 阶 级极 力 扶植 和利 用 宗 教
主 以崇 拜 鬼 神 著 称 , “ 殷 人 尊神 , 率 民 以 事 神 ( 《 礼记 ・ 表记》 ) 。随着殷 商 王权 的加 强 , 在 当时
的神权 崇拜 中树立 了一 个 主宰一 切 的至上 神——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自学考试)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自学考试)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自学考试)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一编奴隶社会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一、夏、商西周时期奴隶主阶级所使用的思想武器,主要是神权思想和宗法思想,他们的法律思想也受这二者的支配;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有一个发展变化过程,大体可以概括为:形成于夏,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二、殷商奴隶主阶级的“天命”、“天罚”思想有很大发展,当时的宗教迷信中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

奴隶主还进一步把上帝说成是商王的祖先,商王受上帝之命来到人间统治一切,死后还要回到帝身边去。

所以,人们既要服从上帝,当然也要服从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商王的统治三、以德配天是周公总结殷商灭亡的教训所提出的思想命题。

“德”指道德、德行,“天”即天命。

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并非固定不变,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四、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和意义:1、变化: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

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

为此提出了“以德配天”说;2、意义:一方面为了求得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延续下去。

另一方面,也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统治者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开始重视民心向背第二章维护守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一、“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庭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

嫡长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二、西周统治者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实行的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

“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必须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则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不得违抗:下级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不许犯上,不得僭越三、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所谓“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

第一章夏商周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夏商周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夏商周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夏商周第一节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夏奴隶制法的起源------------礼源于祭祀;刑起于兵。

第二节夏商法制概况一、法律渊源以传统习俗与伦理规范所构成的早期习惯法为主要渊源,其中包括礼与刑两方面。

还有夏王商王的命令。

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形式。

二、行政管理夏不知道,商宗法分封制(内服和外服);商属于宗族国家性质,整个政权及其社会结构由王、子、卿、臣族等各级宗族组成;商实行贵族共政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三、形式法律内容(一)刑罚体系夏不知商(刑名从商,影响到战国):墨、劓、宫、刖、大辟等刑名,商刑罚制度不仅残酷也慢,而且随意擅断,明显有“临事制刑”的特点。

(二)主要罪名夏商无罪行法定制度,散见于具体案件。

夏:不孝、弗用命、昏、墨、贼(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商:不孝、不从誓言(类似夏)、不吉(不善)不迪(不道)、颠越不恭(违礼犯上)、暂遇奸(欺诈奸邪)、疑众、乱政等(中三诛灭本人及全家)(三)刑法适用制度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反对错杀无辜或无罪商:殷罚有伦、义刑义杀,确立了某些定罪量刑的基本规则四、司法制度特色1、夏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并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离出来,他们基本上是合为一体的。

2、夏商两代属于中国早期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伐、天罚、神判特色。

夏处于自然神阶段,商自然与祖先崇相结合。

随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监狱也产生。

夏:圜土。

第三节西周立法概况一、“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发展起来的1、西周统治者继承了夏商时期的天命思想与神权观念,继续宣言自己是“受天命”2、继承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首次提出“以德配天”的新命题,并在现实的治道中形成了“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政治思想和法制原则。

在“敬天保民”、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刑兹无赦等政治思想的指导下,明确提出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法适用原则。

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法制原则: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罚世轻世重为后世德主刑辅奠定基础二、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建立了礼法并用的法律体系(一)周公制礼周初进行的,立法成就是通过制定周礼,建立起一套系统详备的典章文物制度和礼仪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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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夏商周奴隶制法律思想的形成与演进[摘要]从“天命”、“天罚”到“以德配天”是中国奴隶制法律思想的形成与演进过程。

特别是“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不仅意味着神权思想的动摇,也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及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

这种重新思考天人关系的新思维方式,使整个中国古代思想的发展有了新的起点,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形成与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夏商周;天命;天罚;以德配天从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到公元前8世纪西周灭亡,是中国的奴隶社会时期。

这一时期法律思想刚刚产生,占主导地位的是神权法思想。

夏、商、周三代,最迷信神权法的是殷商,但西周灭商的历史巨变动摇了天命、天罚观念,特别是周公提出“以德配天”,改造了夏商以来传统的神权法思想。

这种重视人事的“礼治”,是对“人”的发现,反映了古代先民精神上最初的觉醒,标志着中国法文化精神及其思维方式的转折。

这种转折比希腊人早了几个世纪,不过,希腊人的眼光是从自然转向人,结果是民主主义,中国人的眼光是从神转向人,归宿是民本主义。

下面对三个王朝奴隶制法律思想的形成和转变做一个历史的梳理。

一、夏商时期“天命”、“天罚”思想崇拜鬼神和上帝的宗教迷信,早在原始社会就已产生。

但那时的宗教迷信只是一种自然宗教,并不具有阶级压迫的社会属性。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除上述自然压迫外又加上社会力量的压迫,而且这种压迫比自然压迫更为惨重,并成为宗教迷信继续存在和发展的另一主要根源。

而剥削阶级则极力扶植和利用宗教迷信,以此作为维护自己统治的精神支柱。

早在夏代,奴隶主贵族就已开始利用宗教迷信来维护其统治。

《尚书·召诰》说:“有夏服(受)天命”;《论语·泰伯》也说:“夏禹致孝乎鬼神”。

可见夏代的统治者已假借天命鬼神来进行统治。

到了商代,随着奴隶制的发展和王权的加强,神权思想也有所发展。

商朝的统治者以地上的最高统治者——商王为模式,编造了一个有人格、有意志,既能发号施令又能赏善罚恶的“上帝”。

由于殷商奴隶主的统治保留了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家长制传统,更重要的是为了紧紧地将“上帝”控制在自己手中,商人往往宣称“上帝”就是他们的祖先。

如说:“有戎方将,帝立子生商”;[1]“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2]这样一来,商王便成了“上帝”的嫡系子孙,因而也就从血缘上找到了作为“上帝”代理人的“合法”根据。

这种祖先神与“上帝”的合二而一,一方面有利于巩固商族奴隶主内部的团结和取得本族自由民的支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统治他族人民。

既然商王是秉承上帝旨意来进行统治的,为了取得上帝的旨意,就必须要有一种沟通人、神的渠道,这渠道即利用龟甲或兽骨来进行占卜。

商王在处理事务时,事先都要向上帝鬼神卜问一番,然后根据卜兆的吉凶,便宜行事。

而且为了垄断神权,首先必须垄断这种沟通人、神的占卜。

因此,当时只有掌管宗教祭祀的专职史官和商王本人才有权进行占卜和决定卜兆的凶吉。

由此可见,这种做法的实质只不过是使王的意志能够窃用神的意示来表现而已。

在这种“受命于天”的神权政治下,商王的意志也就成了上帝的意志,服从王命等于服从神命,违抗王命就等于违抗神命。

因此,商王便可假借神命来作威作福,把对奴隶和平民以及敌对部落的镇压说成是“天罚”。

如夏启在讨伐有扈氏时宣称:“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3]成汤攻打夏桀时也说:“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

[4]甲骨卜辞并有“贞:王闻不惟辟;贞:王闻惟辟”的记载。

意思是,商王用刑或不用刑,都不是按个人主观意愿办事,而是取决于上帝或祖先的指示。

在“天罚”思想的掩盖下,殷商的刑罚向以野蛮、残酷著称。

除法定的墨、劓、剕、官、大辟等五刑外,残暴的统治者,如纣王动不动就使用炮烙、剖腹、醢脯等法外极刑。

商代还有所谓“劓殄”之刑,即斩尽杀绝,也就是后来一人有罪,全家被戮的族刑的开端。

正如孟德斯鸠指出的:“在专制的国家里,宗教的影响比什么都大。

它是恐怖之上再加恐怖。

”[5]但是,血腥的杀戮和神权的恫吓,都不可能使人民屈服。

最终,商王朝还是在奴隶起义的打击下覆灭了。

二、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

取代殷商的西周奴隶主贵族像殷商一样,在思想上仍然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

他们也崇奉一个至高无上的上帝,不过在更多的场合下称之为“天”,从而为西周政权披上一件神圣的外衣。

然而,过去殷商统治者曾一再宣扬“帝立商”,可以永世长存。

可是商朝的灭亡又怎样解释呢?严酷的事实迫使周公不得不另外寻求思想武器,于是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周公(?一约公元前1090年),姓姬名旦,其封地在周(今陕西岐山县东北),故称周公。

他是文王的第四个儿子,辅助武王灭商,武王死,以宰摄政,扶助成王平叛建周,制礼作乐,作出巨大贡献。

周公早年曾直接参与武王翦灭商纣,戎马征战、运筹帷幄,并亲眼目睹了商民对纣王的刻骨怨恨。

所以在建立西周政权的过程中,他一直头脑冷静,吸取了夏末,特别是商末统治者对人民过于残暴而导致灭亡的教训。

他确立了“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健全了西周的礼制,为巩固西周王朝的统治奠定了基础;他改造了殷商的神权法思想,将其发展成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论,客观上为法律思想初步摆脱神权的羁绊提供了有利条件。

即由纯重神权走向兼重人事,重视“敬天保民。

”在认识到“天畏荣枕”、“小民难保”的前提下,他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认为“刑罚”是维护统治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施刑一定要慎重。

周公是我国历史上杰出的政治家与思想家,西周国家的缔造者之一。

他在开国、建国的活动中提出了政治、军事、经济、法律各方面的带根本性的纲领、方略和政策,成为西周立国的典章制度。

它们又通过国家政权的活动得以贯彻,导致“成康之治”,并为周族八百年的统治奠定了基础。

周公制礼,完善了宗法制度、分封制、嫡长子继承法和井田制。

这些制度的最大特色是以宗族血缘为纽带,把家族和国家融合在一起,把政治和伦理融合在一起。

它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各个时代。

《礼经》虽然不尽是周公所订,但它们的作者和编定者,不能不说是受到了周公制礼的辉煌业绩的深刻影响。

《礼经》所阐发的礼的精神、原则,也不能不说是取法于周公的。

特别是周公明德,提出“以德配天”,改造了夏、商以来的传统的天命观,“以德配天”是“天人合一”的观念,既重天,又重人。

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惟命不于常”[6]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7]失德就会失去天命:过去,殷的先王有德,“克配上帝”,所以天命归殷,殷王成了天子。

现在殷已失德,因此,上帝“改厥元子兹大国殷之命”而“大命文王”,所以天命归周,周王成了天子。

[8]显然,周公之所以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以德配天”,其目的在于求得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延续下去。

另一方面,西周这种“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的提出,也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

西周统治者从殷商的灭亡中吸取了教训,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单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重视人事,重视民心向背;必须谨慎从事,珍惜天命,不使其再转移,“聿修厥德,永言配命,自求多福。

”[9]同夏、商统治者一样,周公等西周统治者也主张“天罚”论,公然宣布,如果不服从统治,“予亦致天之罚于尔躬。

”[10]这是说他们拥有代天行罚的权力。

周公一再警告殷商遗民,必须服从天命,老老实实接受周朝的统治,不许反叛,否则,就要受到严厉的惩罚。

因为周之代商而有天命,是所谓“享天之命”,你违背天命,不服从周王,当然要受到“天罚”,杀头治罪。

“明德慎罚”是周公“以德配天”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德”的系统说明。

明德的具体内容包括了敬天、孝祖、保民。

而“慎罚”思想建立于“明德”的基础上。

周公在诰词中多次阐述,只有“明德”才能使“仇民(殷民)、友民(周庶民)”服从统治。

但刑罚毕竟是维护西周统治不可缺少的手段。

周公认为罚应当慎而不应当滥,这来自殷亡的教训,也正是文王施行德政而天下的宝贵遗产。

“慎罚”思想主要表现在反对乱罚无罪;对罪犯要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刑罚适中。

以上这些思想,在当时世界刑法史上是罕见的。

但到了西周后期,随着阶级斗争的发展,刑罚日趋严酷。

如周历王时,甚至背后议论君王便构成死罪。

结果终于导致国人暴动,加速了西周的灭亡。

总之,从“天命”、“天罚”到“以德配天”思想的形成是法律思想的一个巨大进步和演进,做为当时一种先进思想,起到了积极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至此以后,对人本身的,对人与人的关系的人格道德价值思考逐渐成为中国思想史的重要内容,到孔子集其大成,创造仁学,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均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参考文献][1]诗经·商颂·长发.[2]诗经·商颂·玄鸟.[3]商书·甘誓.[4]尚书·汤誓.[5]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60.[6]尚书·康诰.[7]左传·僖公五年.[8]尚书·名诰.[9]兰经·大雅·文王.[10]尚书·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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