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洗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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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的若干问题

论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的若干问题

论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的若干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无现金交易方式,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今天,人们在商场、超市和餐厅中购物或用餐,不再需要携带大量的现金,只需要使用智能手机或银行卡刷卡或扫码就可以完成支付。

然而,由于第三方支付交易的快速、便捷和低成本,也吸引了不少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进行各种非法活动,因此在第三方支付中存在洗钱犯罪问题。

一、第三方支付存在的洗钱风险第三方支付的快速、低成本以及国际范围的覆盖让它成为洗钱犯罪的理想渠道。

洗钱犯罪分子通过第三方支付可以匿名地向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账户转移资金,使资金流动起来。

同时,洗钱犯罪分子也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不同渠道来搭建庞大的交易网络,从而将犯罪所得的资金转移给其他受益者,使其难以被追踪。

二、第三方支付的洗钱犯罪危害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洗钱犯罪所带来的危害不仅仅是对社会和经济的破坏,同时也会对国家安全带来威胁。

洗钱犯罪常常涉及恐怖分子和黑钱集团,这些犯罪分子可以利用第三方支付的金融网络来隐藏犯罪所得资金的流动和使用,为其它犯罪活动如贩毒,走私等提供支持;在国际间,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更容易地完成跨国资金转移和洗钱行为,对于财政失衡的国家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和危机。

三、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监管的困境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监管机构的困境也日益凸显。

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存在的交易规模巨大,交易量庞大、异质化、交易频率高以及复杂性强等因素,给监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此外,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信息的资源消耗性质大、成本高,监管机构所能够使用的监管手段及技术限制也比其它金融机构更加麻烦和困难。

四、第三方支付平台防范洗钱的策略面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洗钱犯罪问题,一些措施可以被采取来遏制洗钱犯罪的发生。

这些措施包括:1. 加强支付业务管理: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加强对用户身份验证、资金来源等信息的管理,严格控制用户账户之间的转账限制。

洗钱案件调研报告

洗钱案件调研报告

洗钱案件调研报告
洗钱是一种犯罪行为,通过将非法来源的资金进行一系列交易来掩盖其真实来源。

洗钱案件是现代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对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巨大的危害。

下面将对洗钱案件进行调研并撰写报告分析。

首先,洗钱案件的数目不断增加。

随着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洗钱活动变得更加隐秘和复杂。

犯罪分子使用各种手段,如虚假公司、层层转账和加密货币等来隐藏其非法资金的来源。

同时,随着技术的进步,洗钱手法不断更新,使执法人员更加难以追踪和执法。

其次,洗钱案件对经济和金融体系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洗钱活动可以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扰乱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行。

大量非法资金的注入会导致金融泡沫的形成,并增加金融危机的风险。

此外,洗钱还会导致洗钱国家的金融体系信用受损,降低国际投资者的信心,从而影响经济发展。

第三,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洗钱问题上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相对薄弱,监管不到位,为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而一些国家或地区则对洗钱问题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打击洗钱行为。

因此,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在打击洗钱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

最后,打击洗钱行为需要全球范围的合作。

由于洗钱活动常常跨越国界进行,单一国家的努力往往无法真正解决问题。

国际社会需要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共同分享情报和信息,加强法
律合作,追踪跨国洗钱活动的链条,从而增加打击洗钱行为的成功率。

总之,洗钱案件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对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巨大的威胁。

只有通过加强国际合作,继续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才能有效地打击洗钱行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全。

关于洗钱罪侵害的法益的几点思考

关于洗钱罪侵害的法益的几点思考

关于洗钱罪侵害的法益的几点思考洗钱罪是一项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其犯罪嫌疑人在洗钱过程中将非法获取的资金通过一系列的操作手段变成来源合法的资金,以掩盖非法金融活动的痕迹,达到保护犯罪所得的目的。

洗钱罪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的法益,也对社会各界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就洗钱罪侵害的法益,对其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分析。

一、国家的法益洗钱罪严重侵害了国家的法益。

首先,洗钱罪的犯罪对象通常是非法获得的财产,这些财产往往来源于各种非法活动,如走私、贪污、贩毒、偷税漏税等等。

如果这些精神财富不被追查、查封、罚没和收回,政府就无法回收未税的钱财,导致国家税收减少,影响了国家的正常运转。

此外,洗钱罪犯在将黑钱转化为干净的钱的过程中,采取了各种巧妙的手段来掩盖犯罪事实和痕迹,如虚假交易、假设施、洗钱文书等。

如果这些手段没有被发现和制止,将有可能加剧社会腐败、灰色经济等问题的发生,从而进一步侵犯国家的法益。

二、金融机构和信用体系的法益洗钱罪还对金融机构和信用体系的法益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一方面,洗钱罪犯会选择使用虚构的身份来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各种金融交易,如此一来,犯罪分子可以通过银行账户中转接洗钱资金,并将其转移到各个国家或地区,从而逃避追究。

这使得金融机构在通常情况下难以直接察觉是否存在洗钱行为,因此金融机构在执行反洗钱的任务时会面临很大的挑战。

另一方面,洗钱罪犯通过洗钱行为会对不同金融交易形成假象,拉高了风险,降低了经济效益及金融品质。

这意味着,银行和信用体系在洗钱行为发生后将需要面临一系列严峻的影响,包括信用危机、经济危机等问题,进一步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性。

三、公共利益的法益洗钱罪会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公共利益。

一方面,洗钱罪犯通过洗钱手段隐瞒犯罪事实,影响了司法公正,阻碍了犯罪的查处。

另一方面,洗钱罪犯将非法获得的资金转移到其他领域,加剧了各种黑恶势力的存在和发展,损害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公众的安全感。

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犯罪构成论文

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犯罪构成论文

浅论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犯罪构成洗钱犯罪已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我国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2001年12月9日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对其予以修改、补充,2oo6年6月29日又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对其加以完善。

这为我国惩治和预防洗钱犯罪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依据。

一、洗钱罪的概念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情形(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之一的行为。

二、洗钱罪的犯罪构成(一)犯罪主体所谓犯罪主体,是指实行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的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

就洗钱犯罪而言,新修订的《刑法》将洗钱罪的主体要件明确规定为自然人和单位,即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掩饰和隐瞒的个人或单位。

洗钱罪的主体只能是“上游犯罪”行为人以外的与之没有共犯关系的自然人或单位。

新《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并未包括洗钱罪,故已满14周岁不满:6周岁的人不能成为洗钱罪的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即罪过,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所持的心理态度。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看,洗钱罪的主观要件,一般认为应是故意,即行为人实施洗钱犯罪行为,主观上明知清洗的是“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并且以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为目的。

(三)犯罪客体任何犯罪行为,都指向一定的客体。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洗钱犯罪侵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它的本质特征是通过金融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其直接后果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2024年“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一、引言自洗钱型洗钱罪是指通过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将非法获得的财产转化为合法财产,以掩盖其非法来源的犯罪行为。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洗钱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日益增强,自洗钱型洗钱罪成为了国内外法律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本文旨在针对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成因、法律认定以及防范措施,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现状与成因(一)现状分析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包括利用金融系统、互联网技术、跨境交易等手段进行洗钱。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了国家经济安全,还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当前,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和打击面临着诸多困难,如证据收集难、法律适用难等问题。

(二)成因剖析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经济利益的驱动、金融监管的不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

在利益的驱使下,犯罪分子为了掩盖非法所得的来源,会采用各种手段进行洗钱活动。

此外,金融监管的不足也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法律制度方面,对于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和处罚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漏洞,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适用法律。

三、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法律认定(一)犯罪构成要件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为自然人或单位;主观上具有掩盖非法所得来源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且该行为与非法所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证据收集与认定难点在自洗钱型洗钱罪的司法实践中,证据收集和认定是难点之一。

由于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往往难以获取直接证据。

因此,需要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技术,从间接证据入手,逐步还原犯罪事实。

此外,对于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法律适用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模糊性,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四、自洗钱型洗钱罪的防范措施(一)加强金融监管加强金融监管是预防自洗钱型洗钱罪的关键措施之一。

应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金融交易的透明度。

洗钱罪的保护法益

洗钱罪的保护法益

洗钱罪的保护法益一、本文概述洗钱罪,作为现代金融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法益的多维度性质在法学界和实务界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洗钱罪不仅侵害了金融秩序,也触及了社会经济安全、国家法治权威及公民个人权益等多个层面。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洗钱罪保护法益的内涵与外延,分析其在不同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并评估现有法律框架在保护这些法益方面的成效与挑战。

本文将首先概述洗钱罪的基本定义和特征,揭示其作为金融犯罪的本质属性。

随后,我们将从金融秩序、社会经济安全、国家法治权威和公民个人权益等角度,逐一分析洗钱罪所侵害的法益类型。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探讨洗钱罪保护法益的重要性,阐述其对于维护金融稳定、保障国家安全和促进公平正义的重大意义。

接下来,本文将重点分析不同法律体系下洗钱罪保护法益的立法与实践。

我们将比较国际公约、各国国内法以及区域性法律文件在洗钱罪保护法益方面的规定与差异,探讨其背后的法律理念与价值取向。

我们还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和保护洗钱罪的法益,揭示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与挑战。

本文将提出完善洗钱罪保护法益的建议与措施。

我们将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公众教育等多个层面,探讨如何加强洗钱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提升法律保护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通过这些努力,我们期待能够构建一个更加安全、公正、透明的金融环境,为社会的持续发展和进步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洗钱罪保护法益的概念洗钱罪保护法益,即洗钱罪所要保护的法律利益,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一个核心而复杂的问题。

洗钱罪作为一种严重的金融犯罪,其本质在于通过一系列金融操作,掩盖、隐瞒非法所得的来源、性质、收益或者处置,使之看似合法,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

因此,洗钱罪保护法益的核心在于维护金融市场的诚信和秩序,防止非法所得进入合法渠道,破坏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具体来说,洗钱罪保护法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是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金融市场作为经济活动的核心,其公平和透明是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论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系

论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系

论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系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跨境交易的增加,洗钱犯罪日益猖獗,成为严重威胁金融稳定和社会公正的犯罪活动之一。

洗钱犯罪通常涉及到许多犯罪行为,如贪污、走私、诈骗等。

在洗钱犯罪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洗钱犯罪的主要组成部分。

下面,我们将探讨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系,并列举一些案例进行说明。

一、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的关系洗钱罪是指将犯罪所得的资金进行交易、投资和其他形式的经济活动,使其在法律上变得合法的犯罪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将其犯罪所得藏匿或掩盖起来,使其不易被发现或追回。

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他人的犯罪所得,仍然接受、转移、隐匿或代为保管等行为,达到获利的目的。

这三类罪名都与洗钱有着紧密的关系,是洗钱犯罪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案例分析1. 丹麦大银行洗钱丑闻去年,丹麦大银行因涉嫌没有充分有效地防范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而被美国纽约州银行部门罚款1.5亿美元。

该银行通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等手段,帮助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

该银行被指掩盖数百亿美元非法流动资金,涉及到来自俄罗斯、阿塞拜疆和其他国家的资金。

此案例揭示了银行洗钱罪的典型特征,也凸显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重要性。

2. 澳大利亚毒贩洗钱案2018年,澳大利亚一名毒枭因涉嫌洗钱被拘留。

此人通过一个虚构的投资公司向英国的外汇交易公司洗钱,产生了数百万澳元的犯罪所得。

该毒枭被指控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犯罪所得收益罪。

此案例充分说明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紧密联系。

毒枭为了将其犯罪所得合法化,采用了各种手段进行洗钱活动,同时还进行了掩饰犯罪所得和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3. 假发加工厂非法洗钱案2017年,广东省公安厅破获一起涉嫌洗钱的假发加工厂案。

该加工厂涉嫌通过“口袋公司”、“代签代理行”、“不合规交易”等手段大量转移和隐匿犯罪所得,涉案金额高达2亿元。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一、引言洗钱罪是指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一系列金融手段进行掩饰、隐瞒,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从而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其中,“自洗钱”型洗钱罪,即犯罪嫌疑人自己实施洗钱行为,是洗钱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本文旨在探讨“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疑难问题,分析其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及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自洗钱型洗钱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犯罪嫌疑人本人。

这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实施上游犯罪和洗钱行为的双重身份。

(二)主观要件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

这种故意要求犯罪嫌疑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却仍通过洗钱行为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三)客体要件自洗钱型洗钱罪的客体是复杂的,包括金融管理秩序、国家经济秩序及社会管理秩序。

通过洗钱行为,犯罪嫌疑人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

(四)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自洗钱行为必须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多样性。

犯罪嫌疑人通常利用复杂的金融交易和跨境转移等方式进行洗钱。

三、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标准及疑难问题(一)上游犯罪的认定上游犯罪是自洗钱行为的前提,但上游犯罪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

由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利用各种手段掩盖其上游犯罪行为,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上游犯罪的认定存在困难。

(二)洗钱行为的认定洗钱行为的认定同样存在困难。

由于洗钱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司法实践中对洗钱行为的认定存在难度。

此外,如何区分正常的金融交易与洗钱行为也是一大难题。

(三)自洗钱与共犯的区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自洗钱与共犯也是一大难题。

有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朋友可能协助其进行洗钱行为,这时的界定就变得模糊不清。

四、司法实践中的对策与建议(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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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洗钱犯罪学生:指导教师:摘要洗钱是一种国际性的犯罪,本文以刑法理论为指导,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依据并参考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从洗钱犯罪的概念和性质入手,对洗钱罪的构成要件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新刑法典将洗钱罪的主体要件明确规定为自然人和单位,前者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后者指新刑法典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对洗钱罪的主观要件,一般认为以故意为必要,行为人实施洗钱行为时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确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洗钱”性质,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会引起掩盖、隐瞒黑钱的性质和来源这一结果的发生而为之。

对此,新刑法典规定“明知”的对象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其中,对洗钱罪与其“上游犯罪”的关系、故意的内容和形式、明知的内容和性质、行为人的违法性意识、行为方式、行为竟合都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洗钱/犯罪/明知/行为The theory washes the money sinStudent: Supervisor:AbstractsWashing the money is a kind international sin, the text regard theory of criminal law as to instruct, regarding 《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riminal code 》 after revising as the gist combines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that consults is relevant to legislate with the abroad from washing the money concept of crime to commence with the kind, proceeding the study versus component etc. problem that washed the money sin, the new criminal code will wash the corpus essentialia negotii of the money sin the clear and definite designating as the human being with the unit, the former the in reference to have the human being of the rap ability, the latter point new criminal code Article 30s are specified" company, enterprise, enterprise unit, organ, society.Versus subjective essentialia negotii that wash the money sin, think generally for this reason mean the necessity, the feason operation washes the money abearance the hour subjective the top is hostile, scilicet clear and definite realize the oneself the abearance of" wash the money" kind, foresee the oneself the abearance may come the smuggle out, suppression the kind of the black money with source thisconsequential come but for it.Versus this, the new criminal code stipulates" scienter" of the object offends for the article of poison, the buildup of the gangland kind the sin is transgressive with the yield between transgressio proceed and its result in that smuggle.Among them, versus wash the money sin with its" upper stream sin" of the relation, hostile contents matched to all make the thorough study with human the consciousness of transgressio, abearance in kind, abearance method, abearance unexpectedly with the contents of the form, scienter.Keywords:washes the money/ sin/ scienter/ abearance目录第一章洗钱犯罪的概念和性质第二章洗钱犯罪的主客观方面要件前言洗钱行为被作为一种犯罪,最初是由意大利于1978年3月21 日法令在刑法中增设的648—2条予以规定的,但这时还仅限于对武装抢劫罪、勒索罪和劫持人质罪的洗钱,并不包括贩毒犯罪。

然而,毒品泛滥造成的灾难使国际社会越来越认识到与毒口犯罪及其后续犯罪——洗钱罪作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在维也纳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将毒品犯罪及其洗钱行为规定为国际性犯罪,要求各缔约国依法惩处。

从实际情况看,犯罪人不仅清洗毒品犯罪黑钱,而且还对其他犯罪的黑钱予以清洗,其危害性已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金融领域,而且日益向社会政治领域渗透。

鉴此,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典)规定了洗钱犯罪。

兹予以论述。

第一章洗钱犯罪的概念和性质洗钱作为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1〕,在理解上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将其局限于清洗行为,即掩盖犯罪所得黑钱的犯罪来源,将其换上合法的外衣,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洗钱(Money Laundering);另一种是把经过清洗的钱重新投入到合法或基本合法的经济活动之中,这被称为“再投资”。

这两种犯罪既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可以根据不同的立法取向被视为两个不同的犯罪〔2〕。

对此,新刑法典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洗钱犯罪:(1)提供资金帐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基此,我们认为,不论是将清洗过的钱进行投资还是将未经过清洗的黑钱直接进行投资,“再投资”从本质上说都是掩饰、隐瞒黑钱的犯罪性质和来源的。

新刑法典规定的“使用其他方法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就已经涵盖了“再投资”,因此,没有必要区分所谓严格意义上的洗钱和“再投资”。

那么,对刑法典中的洗钱罪如何表述呢?结合刑法规定,我们认为,所谓洗钱罪,就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通过金融中介或采取直接投资等形式,将“黑钱”披上“合法”外衣,隐瞒其性质和来源,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从洗钱犯罪的国际立法来看,人们对洗钱犯罪性质的认定并不一致。

有的着眼于其对社会经济和被害人财产的侵害,把它规定为侵犯财产罪;有的着眼于它对司法的妨害把它归结为妨害司法罪的一种;有的则着眼于它与为取得黑钱而实施的所谓的“上游犯罪”的密切关系,把它规定在“上游犯罪”的条文之后。

把它作为侵犯财产罪的人从保护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洗钱犯罪不但侵害了公平竞争、自由平等的市场经济规则,也严重侵犯了“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把它归为妨害司法活动罪的人认为,洗钱犯罪的目的是要掩盖、清除并最终改变犯罪所得的性质,是一种犯罪屏障,严重妨碍了司法活动;而主张洗钱犯罪与其“上游犯罪”规定在一起的人则主要考虑两种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以避免处罚对一切犯罪的洗钱行为。

而在我们看来,洗钱犯罪不但直接扰乱经济秩序,妨害司法机关对犯罪的侦破,而且还间接侵犯“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

同时,在一定意义上,它又是“上游犯罪”的后续,严重侵害着社会管理秩序。

因此,单纯地以其中的某一方面论及该罪的性质明显不妥。

而如何认定其犯罪性质并进而依此对之予以分类,要根据各国同这种犯罪作斗争的实际情况并考虑该罪侵犯的主要客体而定。

洗钱犯罪的经济侵害性决定了它在当代中国所侵害的主要客体应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犯罪又往往通过金融中介使大量的不合法的黑钱进入经济领域直至政治领域,故它侵害的直接客体主要的应是金融管理秩序。

易言之,洗钱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不但包括金融管理秩序,同时包括司法活动,但主要的还是金融管理秩序。

至于财产所有权并非洗钱犯罪所直接侵害,而是其“上游犯罪”直接侵害的,它对于洗钱罪具有客体上的间接性,不能成为其直接客体,而社会秩序是一切犯罪都要侵害的,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不宜列为洗钱罪侵犯的具体客体。

鉴此,我们认为,新刑法典对洗钱犯罪的认定及其排列位置是适当的。

第二章洗钱犯罪的主客观方面要件(一)主体要件新刑法典将洗钱罪的主体要件明确规定为自然人和单位,前者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后者指新刑法典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从新刑法典对洗钱罪的立法本意而言,其主体是相对于实施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上游犯罪”的主体而言的,从立法技术而言,洗钱犯罪的主体也不应是“上游犯罪”的实行犯或其共犯,即它只能是“上游犯罪”行为以外的与之没有共犯关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因为从逻辑上来讲,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获得资产以后,自然要对之进行清洗,使之成为合法的,这种“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从本质上讲,具有“阻却责任”的性质,自然不能独立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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