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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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种严峻的社会问题,中国也不例外。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自实施以来,旨在为受家庭暴力之害的个体提供法律保护。

然而,随着实践的深入,我们也不可避免地发现该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困境。

本文将就这些困境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1. 法律宣传不足,公众认知度低《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依赖于公众的广泛认知和接受。

然而,当前的问题是该法的宣传力度不足,导致很多人并不了解该法的内容和意义,这直接影响了该法的执行效果。

2. 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 司法人员培训不足:司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能力和态度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施效果。

当前的问题是部分司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应对能力还有待提高。

(2) 证据收集困难: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往往面临很大的困难。

由于受害者往往不愿意公开或者无法及时提供证据,导致案件难以得到有效的处理。

3. 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1) 法律责任不明确: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人,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力度并不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威慑力。

(2) 保护措施不足:当前的法律对于受害者的保护措施还不够完善,例如缺乏有效的心理干预和后续跟踪机制。

三、完善对策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1) 通过媒体、社区等渠道加强《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该法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2) 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1) 对司法人员进行定期的家庭暴力案件处理培训,提高其处理能力和态度。

(2) 建立严格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对处理不当或者有偏见的司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3. 完善法律制度(1) 明确法律责任: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以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2) 完善保护措施:加强受害者的保护措施,包括提供心理干预、经济支持、临时庇护等,并建立后续跟踪机制。

中国家庭暴力现状及法律问题分析

中国家庭暴力现状及法律问题分析

中国家庭暴力现状及法律问题分析作者:孟刚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5期作者简介:孟刚(1986-),男,河南永城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摘要】家庭暴力破坏家庭和睦,影响社会和谐。

在现行的法律中,由于没有一部完整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导致家庭暴力事件频发。

本文分析了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立法司方面的不足和解决方法。

【关键词】家庭暴力一、家庭暴力及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目前社会很多家庭暴力事件屡屡曝光,家庭暴力这一话题又重新被人提及。

那到底什么是家庭暴力呢?国内外多种不同的话看法。

在美国,家庭暴力被定性为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隔绝孤立,以及以情感、性和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个亲密伴侣的权利控制时所发生的行为。

而在英国则被定义为是在配偶间,或者同居者间。

联合国在1986年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内的暴力表现为人身虐待往往一再重复发生,并与精神折磨、忽视基本需要和性骚扰等行为相互关联;暴力行为一般发生在有抚养关系的最近的家庭单元内,使受害者遭到严重的伤害:一再发生的暴力行为应与偶发的暴力行为相区分,偶然发生的事件如不立即采取紧急干预,这种行为往往会一再重复发生并趋于严重。

”我国最高院在《婚姻法》解释(一)中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自古以来就有,可以说世界各国,家庭暴力是十分常见的。

根据最新的调查显示,在中国有30%左右的家庭存在或者曾经发生过家庭暴力的事件,由于中国的特殊情况,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女性,一般是妻子。

而女性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基本保持的沉默的态度。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情况呢?首先,中国传统社会的男尊女卑和夫权思想。

特别在一些不发达地区,女子一但嫁入夫家,就被认为是夫家的私有财产,可以自由处置。

在家庭中,男方对整个家庭享有最高的支配权,其对妇女、子女人身的侵害就被认为非常合理。

家庭暴力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家庭暴力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严重,不仅危害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更好地维护家庭和谐,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并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李某(女)与张某(男)结婚多年,婚后张某经常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李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张某承担家庭暴力责任,并给予经济赔偿。

二、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对李某实施殴打、谩骂等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

2. 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家庭暴力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张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如情节恶劣,可能构成虐待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伤害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张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如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3. 法律援助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我国法律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援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三)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情形请求法律援助的。

在本案中,李某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建议1. 家庭暴力受害者应勇敢维权家庭暴力受害者应勇敢面对问题,积极寻求法律援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引言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都被广泛关注。

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家庭暴力在法律层面上受到严格的制约和处罚。

本文将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法律框架和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处理进行探讨和分析。

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或威胁实施身体、心理或经济上的虐待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受害者身心受损甚至危及生命。

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亲密关系中,包括夫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

它可以体现在不同形式的暴力行为,如言语辱骂、打击、恐吓、限制自由、财产侵害等。

国际法在国际层面上,家庭暴力被视为侵犯人权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国际人权法律文件。

这些国际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制止和惩治。

国家法不同国家对家庭暴力有不同的立法和法律处理方式。

以中国为例,家庭暴力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范和约束。

该法律定义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和性质,并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支持。

家庭暴力的违法性分析家庭暴力行为涉及了多个法律领域的违法行为,包括刑法、民法和家庭法。

在刑法上,家庭暴力属于对人身安全的侵害和侵权行为。

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家庭暴力可以被归类为各种罪行,如虐待、伤害或侵犯人身自由等。

这些罪行在法律上都被视为违法行为,必须受到刑事责任和处罚。

民法违法性通过家庭暴力行为造成的身体损害,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在此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护,以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维护。

家庭法违法性家庭暴力也涉及到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家庭法律制度通常会对家庭暴力提供特定的保护措施,如禁止令、保护令和临时庇护。

这些措施旨在帮助受害者脱离暴力环境,保护其身心健康和安全。

家庭暴力的法律处理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处理通常包括预防、制止和惩治三个方面。

预防预防家庭暴力需要加强社会教育和宣传,倡导性别平等和家庭和谐的观念。

学校和社区应提供相关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了解。

《2024年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范文

《2024年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范文

《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威胁。

我国近年来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相关立法与实践不断推进。

本文旨在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对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家庭暴力的概念与特点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等。

其特点主要表现为隐蔽性、长期性、反复性和严重性。

由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往往容易被忽视和隐瞒,导致受害者长期受到伤害。

三、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的现状与不足(一)立法现状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为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如《婚姻法》、《刑法》等也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了规定。

(二)立法不足尽管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如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够清晰,法律责任追究不够严格等。

四、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民事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离婚诉讼等。

其次,民事法律规制能够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通过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最后,民事法律规制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

五、完善民事法律规制的建议(一)完善立法体系应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应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如完善证据收集制度、加强司法鉴定等。

(二)加强司法实践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合力。

(三)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等途径,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氛围。

女性家暴男性的法律规定(3篇)

女性家暴男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家暴,即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男性对女性,女性作为受害者。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女性对男性的家庭暴力现象也逐渐受到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女性家暴男性的法律规定,以期提高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认识,保护男性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女性家暴男性的法律现状1. 立法背景近年来,我国对家庭暴力的立法不断加强。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责任等。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进一步细化了家庭暴力的防治措施。

此外,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家庭暴力进行了规定。

2. 法律规定(1)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施暴人依法予以制裁。

”(3)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浅谈家庭暴力法律论文

浅谈家庭暴力法律论文

浅谈家庭暴力法律论文《浅议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规制》摘要:家庭是维系社会稳定的基本单位,因此家庭成员内部的和谐相处不仅关系到内部成员的身心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

但随着社会发展加快,社会中的各种因素导致家庭中因家庭暴力出现很多问题,本文中笔者试从家庭暴力的问题出发,提出相应对策,以从一定程度上减轻家庭暴力给受害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影响。

关键词:家庭暴力; 法律规制;法律界定一、家庭暴力的现状一家庭暴力的具体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理论上,我国的法律学者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也主要根据<婚姻法>解释一做出的,认为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上的暴力,还包括精神上的压迫。

笔者认为,关于家庭暴力的理解应对家庭和暴力两个概念分别进行广义理解。

所谓家庭,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基于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的长期居住的共同体。

而且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家庭的出现,还包括目前社会上存在的非婚同居家庭、同性恋家庭、单亲家庭与继父母家庭等等。

所谓暴力,从受害者的角度看,暴力指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暴力、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暴力。

暴力,从概念上讲包括身体的暴力、精神的暴力、性方面的暴力。

因此,我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性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

二我国法律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部门法,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或政策性文件中。

我国的现有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定主要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行政法》《地方性法规》。

三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首先,几千年的封建传统思想根深蒂固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原因。

封建思想中的男尊女卑、女子必须遵守的三从四德思想,使得家庭的男人处于主导地位,促使了家庭暴力的产生。

家庭暴力现状的调查报告

家庭暴力现状的调查报告

汇报人:2023-12-01CATALOGUE目录•引言•家庭暴力概述•家庭暴力现状分析•家庭暴力干预措施及其效果•结论与建议•参考文献01引言0102背景介绍家庭暴力不仅是一个个人行为问题,也反映了社会和文化背景中的深层次问题。

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03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促进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01通过对家庭暴力现状的调查,了解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和特点。

02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和影响因素,为制定预防和干预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研究目的和意义02家庭暴力概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权利和尊严。

包括殴打、虐待、踢打、掐捏、烧烫等直接伤害受害者身体的暴力行为。

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暴力包括威胁、恐吓、辱骂、贬低、羞辱等伤害受害者心理和精神健康的暴力行为。

包括剥夺财产、控制经济、强迫劳动等控制和剥夺受害者经济权利的暴力行为。

030201家庭暴力的影响和危害家庭暴力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产生严重的影响,包括精神抑郁、身体伤害、社交障碍等。

家庭暴力还可能导致家庭关系的破裂,对家庭成员的成长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03家庭暴力现状分析在接受调查的样本中,约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

其中,严重暴力的比例占15%,轻微暴力的比例占15%。

在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中,轻度暴力占50%,中度暴力占30%,重度暴力占20%。

家庭暴力发生的比例和程度家庭暴力程度家庭暴力发生率在家庭暴力受害者中,女性占60%,男性占40%。

受害者性别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年龄主要集中在25-45岁之间,其中25-35岁占30%,35-45岁占40%。

受害者年龄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其中初中及以下学历占50%,高中学历占30%,大专及以上占20%。

受害者教育程度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群体特征社会压力社会舆论对家庭暴力的态度也会对施暴者产生压力,从而促使其采取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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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法律分析论文提纲一、家庭暴力的现状阐述1、我国家庭暴力现状2、妇女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原因分析二、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1、建立完善的妇女立法体系2、形成一个严密的妇女权益之网3、女性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4、消除家庭暴力必须要标本兼治三、杜绝和惩治家庭暴力的对策1、提高法律意识2、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3、营造良好的社会尊重妇女的氛围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律措施危害成因对策【正文】女人是生理上的弱者。

莎士比亚的“弱者,你的名字是女人”的名言在男女生理比较上有其真理性、永恒性。

在男女组合的家庭中,女人自然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当社会确认遭受家庭暴力是受害者,使用家庭暴力是犯罪时,社会已文明到男女平等的时代。

1994年国际家庭年把反对家庭暴力作为宣传主题。

接着反家庭暴力又成为’95世妇会的热点话题,成为“行动纲领”关注的12个重点领域之一。

中国有没有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原因是什么?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对这些问题我们将作一粗浅探讨,旨在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建设温馨和睦家庭。

一、我国家庭暴力现状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中,当家庭关系还没有破裂时往往具有私密性。

“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观念又为这种私密性加上了一道防线。

因此要对家庭暴力精确统计几乎是不可能的。

下面以几个区域性的调查和妇联系统信访收集的资料进行说明。

这些区域性调查中首先留下了“家丑不可外扬”的影子,在暴露家庭不和睦方面都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报喜多报忧少。

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家庭暴力肯定比统计在纸上的多。

有关调查统计: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举办了遵循概率抽样原则,采取整体抽样方法的大型婚姻质量调查。

样本范围界定在北京市内8 个区,发放2400份问卷,回收合格问卷2118份,有效率达88.25%。

资料显示:夫打过妻的占21.3%;妻打过夫的占15.2%;吵架现象占81.8%。

值得说明的是男女动武的质量有着量级不同的很大差异。

妻给夫一耳光(或一拳)和夫给妻一耳光(或一拳)有质的区别。

对这项调查的双变量分析表明,男人自己承认被妻子打过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认自己被夫打过的概率。

这说明女性中有些人隐瞒了被丈夫打的事实。

近几年来,上海市家庭暴力也呈上升趋势。

1991年上海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当事人扬言或有一定行为的伤害、凶杀和自杀的达800多件。

市妇女权益保护委员会统计,1990年全市接待、受理家庭暴力事件3899 件,其中发生在夫妻之间的2398件,占61.5%。

从对向市妇联求救的348个受害妇女遭遇来看,她们中轻者被打得鼻青眼肿,身上多处肌肉挫伤;重者肾脏出血,耳膜穿孔,鼻梁骨折,肋骨断裂;还有个别的则是头皮拉掉,眼睛抠瞎或留下终身残疾。

有一个被打妇女自己曾作过一个粗略统计,一年中被丈夫打过98次,其中有一星期内被丈夫用皮鞭抽打过3次的纪录。

中国妇女报“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显示有11.2%的女性曾经挨过丈夫的打,这与14.6%的男性承认打过妻子大体一致。

不过有44.9%男性认为妻子挨打总有其自身原因。

从中可以看出家庭暴力行为是受隐型观念支配的。

全国妇联信访处1995年共收到要求保护妇女权益的信件128900件,接待此类来访1600人次。

在这些数字中,涉及家庭暴力方面的占三成左右。

比起1994年增加了30多倍,尤其以山东、湖南、吉林、四川等地为甚。

湖南各级妇联近年接待的信访中,状告丈夫虐待的占30%,有的地区高达50%。

长沙市1993年1月至1995年10月,有登记的家庭暴力事件有1936件次,95%以上是丈夫殴打、虐待妻子。

娄底地区两年来有20多名妇女惨死于家庭暴力,30多名被打成重伤,有的还落下终身残疾。

双峰县去年调查的1421户家庭中,有82户发生了家庭暴力,其中8名妇女被杀或被迫自杀,7名重伤,13名轻伤。

湖南每年约有2万个家庭解体,其中有1/4是因家庭暴力所致。

中国妇女报何力记者在吉林省部分地区妇联采访时了解到,自1993年以来,在各级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中,婚姻家庭类占70%~80%,而其中属于家庭暴力的案件达40%左右,农村个别地方达70%之多。

这些采访记录,每一个家庭暴力案件都渗透着女性的血泪和呻吟,每一位来到妇联诉苦的女性都脸上尚泪心里流血。

吉林黎树县北老壕乡的一名农妇,如今已当上了奶奶,却仍摆脱不了丈夫的打骂,结婚30年,挨打30载。

马鞍山市妇联统计,1995年接待来访91件,家庭暴力41件,占总件数的45.1%。

其中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暴力24件,占总数的58.5%;离婚诉讼期间的家庭暴力2件,占总数的4.8%;离婚后妇女受前夫暴力的8件,占总数的19.5%;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7件,占总数的17.1%。

可见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受害者主要是妇女。

上述点滴统计资料反映了丈夫对妻子家庭暴力的片段概貌。

下面一些典型案件也许能增加人们感性认识或视觉效果,它会使你不能不相信中国社会夫对妻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就在中国第一个国际家庭日(1994.5.5)到来前夕,重庆市李亿琴被丈夫张文勇割掉左耳和鼻子的事件震惊山城,轰动全国;北京顺义县贾艳荣被丈夫黄云明砍断双腿跟踺、挖掉双眼,给即将召开的’95世妇会一个不大不小的示威(1995.5.12);世妇会余波未逝,长沙市37 岁的姚亿召被丈夫谭自忠从六楼阳台抛出当即摔死的“高楼抛妻”事件(1996.1.4)震惊中外,舆论哗然;重庆市姚蓉被丈夫杜世平长期虐待的事件披露(1996.1.24)给世妇会唱了一个反调。

我们还不能忘记:北京女经理连华被丈夫毁容(1994.3.18);沈阳恶人张伟将妻子严重烧伤致残(1994.3.18);广东一税管员、先进工作者朱乔被丈夫廖某火烧致死(1994.4.13);北京姑娘仇芳被恋爱不成的刘洪启毁容(1994.5.2);江西宜丰县违反计划生育的卢润民虐妻熊秋兰致死(1994.5.2);湖北仙桃农民郑水才只因片言只语不对劲狠心烧妻杨仙娥致死(1995.1.5);河南泌阳县侯发随囚禁妻子吕贵云,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半年之久(1995.3.30);河南泌阳县农民曹炳建婚内强奸不成对妻下毒手致使周桂菊次日身亡(1995.5.12)……这一件件,一桩桩都是妇女的泪、妇女的血、妇女的命。

妇女在呐喊!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仅仅因为生理上的弱者吗?不!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其深层原因。

二、妇女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原因分析男女生理上、体力上的差异只是为男性施暴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并不具有必然性、现实性。

如果说它是必然的,那么就应该是所有家庭中都有夫对妻的暴力,但现实生活并非如此。

夫对妻使用暴力,有其深层原因。

表面原因一般说只是导因,即夫打妻的导火线。

任何一件小事都可能成为导火线,即使遏制了这一导火线,另一导火线又可能引起暴力。

到上海南方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中心求助的妇女的情况,也许能说明任何一件事都可能成为导因。

这些求助妇女分七种情况:一是男方为强占房子、财产殴打妻子,逼其先提离婚;二是第三者插足以后,丈夫对妻子拔拳相殴,逼其离婚;三是双方或一方为下岗或无业人员,生活困难,男方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闷殴打妻子和孩子;四是为一点小事男方常常殴打妻子,女方长期隐忍;五是男方道德败坏,流氓成性,虐待女方,致使女方重伤;六是赌博输了钱打妻子发泄或酗酒后发酒疯殴打妻子;七是双方离婚后男方不断骚扰女方。

据中国妇女报1994年2月18日戴小云《面对家庭暴力社会不应冷漠》一文统计,上海市妇女保护委员会在分析时认为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一方有外遇引起夫妻感情破裂,这一类占总数的32.2%;二是赌博诱发社会暴力占总数的26.2%。

无论是上述的七种表现还是两点主要原因(其实这只是两种主要表现)都只是家庭暴力的导因,而不是本质原因。

更重要的是揭示出本质原因,即根本原因。

为了遏制家庭暴力,必须透过导因揭示家庭暴力的本质原因。

我们认为本质原因是:第一,家庭暴力是男权文化的产物。

当今的文化基本上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

我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李达在其《女子解放论》中对男权文化有较透彻的揭露。

他指出:“支配社会的一切道德、风俗、习惯、法律、政治、经济都以男子为中心”,以维护男子利益为转移,在这样的社会里,“女子,……变成男子的所有品,自然绝对服从男子起来”。

“社会就以男子为中心,一切思想行为,适于此种社会,都被采用,不适的都被排斥了”〔1〕。

在这样的社会里,男女在家庭及社会中结构不平等。

男性有经济基础,有政治权力,女性则没有。

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都是男人决策,女人服从的格局。

男人决策,女人服从的社会结构是男权文化的集中表现。

目前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基本上是男人政治,政权基本上是男性青一色。

即使挪威等北欧国家有“妇女天堂”之称,但仍改变不了男权文化的主流地位。

男权文化就是丈夫打妻子的最本质原因。

第二,家庭暴力是夫权思想的毒果。

毛泽东同志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中国妇女受四种权力的压迫,这就是政权、族权、神权、夫权。

在家庭中丈夫对妻子有权利,妻子对丈夫有义务。

这种权利大到女人是男人的私有财产或奴隶,丈夫可以对妻子为所欲为。

“夫者,妻之天也”,“教训老婆”是丈夫的责任,打老婆是丈夫的权利。

如果反过来,妻子打丈夫则是犯上作乱,天理不容。

唐宋法律规定:夫殴伤妻减凡人二等论处,妻打了夫,至少判妻徒刑一年,打伤则加三等论处。

明清法律规定:夫殴妻没有致伤不过问,打伤减凡人二等;妻打夫,一律丈刑一百,打伤加凡伤三等论处。

这一加一减,明显地维护夫权统治。

“夫者,妻之天也”的夫权思想虽然在新中国受到男女平等法律的校正,但传统是一种习惯势力,它的影响还很深,新中国的婚姻法保障了妇女权利,但仍然有歧视妇女的残迹。

婚姻法规定丈夫打妻子致残才问罪。

这就实际上承认了丈夫有打妻子的权利,只是要掌握好分寸,在一定限度内的“打”是允许的。

这个“度”就是不致残。

这就给丈夫打妻子留下了很大余地。

夫权思想严重的丈夫必然采取暴力解决家庭矛盾。

第三,社会宽容促进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由于性别歧视观念长期存在,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

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四不管”的真空地带,“四不管”实际上是对丈夫打妻子的一种默许。

不愿介入,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

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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