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空头支票后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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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头支票处理办法

空头支票处理办法

空头支票处理办法一、持票人收到支票应当及时到银行提示付款持票人收到支票应当在出票日后10日到银行提示付款。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提示付款方式:1、针对转账支票,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借记支票),或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贷记支票);2、针对现金支票,持票人只能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

二、持票人发现出票人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支票票金额的处理持票人应当立即通知出票人,要求尽快保证(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银行账户资金充裕,如经向出票人告知,出票人无法在提示付款期内补足银行账户余额,持票人应要求出票人重新出具支票,如持票人拒绝或者拖延换票,则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及时向出票人开户银行或者委托自己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如无法付款遭到退票,则应要求银行出具《退票理由书》,由此,该支票即为空头支票。

实践中,一些银行特别是出票人的开户行为了保护其客户利益,拖延或者拒绝收票,对此,持票人应据理力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因为如持票人听信出票人或者出票人开户银行的一面之词,错过了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则持票人的权益难度就增加了很多。

持票人找出票人,出票人会辩称持票人自己不注意没有在法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不理会持票人;同样,出票人的开户银行会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不予付款。

三、持票人对“空头支票”如何处理1、持票人应在支票出票后6个月内,以空头支票和退票理由书为证据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票面金额以及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的,票据权利消灭。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空头支票管理工作计划

空头支票管理工作计划

一、前言空头支票是指签发人签发的、没有足额资金保证的支票,一旦持票人要求兑现,将会给收款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为加强空头支票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保障交易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计划。

二、工作目标1. 建立健全空头支票防范机制,降低空头支票的发生率。

2. 加强对空头支票的追索,维护收款人的合法权益。

3. 提高金融机构对空头支票的识别和处理能力。

三、工作内容1. 宣传教育(1)开展空头支票危害的宣传,提高公众对空头支票的认识。

(2)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发布相关政策法规,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

2. 制度建设(1)制定空头支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建立空头支票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举报。

3. 金融机构合作(1)与金融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

(2)定期组织金融机构开展空头支票识别和处理培训。

4. 监管措施(1)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予以处罚。

(2)对涉及空头支票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确保其履行监管职责。

5. 案件处理(1)建立空头支票案件处理流程,确保案件及时、公正处理。

(2)对涉嫌恶意签发空头支票的个人或单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步骤1. 筹备阶段(第1-2周)- 成立空头支票管理工作小组,明确小组成员职责。

- 制定空头支票管理工作计划,报上级部门审批。

2. 宣传培训阶段(第3-4周)-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空头支票的认识。

- 组织金融机构开展空头支票识别和处理培训。

3. 制度建设阶段(第5-6周)- 制定空头支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

- 建立空头支票举报奖励机制。

4. 实施阶段(第7-12周)- 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建立联动机制。

- 开展监管工作,查处空头支票违法行为。

- 处理空头支票案件,维护收款人合法权益。

5. 总结评估阶段(第13-14周)- 对空头支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 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成果。

五、保障措施1. 组织保障:成立空头支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空头支票保证书

空头支票保证书

空头支票保证书引言概述:空头支票是指在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签发的无法兑现的支票。

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信誉,空头支票保证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空头支票保证书的定义、作用以及使用方法。

一、空头支票保证书的定义1.1 空头支票的概念空头支票是指签发人在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签发的无法兑现的支票。

这种行为会对交易双方造成经济损失和信誉风险。

1.2 空头支票保证书的定义空头支票保证书是由银行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一种保证文件,用于确保支票的兑现。

它承诺在支票到期日前,如果支票签发人的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保证人将承担责任并支付相应款项。

1.3 空头支票保证书的法律效力空头支票保证书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

依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在签署保证书后,有义务确保支票的兑现,并对支票金额承担责任。

二、空头支票保证书的作用2.1 保障交易安全性空头支票保证书的存在可以确保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不会因为空头支票而遭受经济损失。

保证人的承诺使得支付方能够放心地接受支票作为支付工具。

2.2 维护交易信誉空头支票保证书的使用可以提升支票签发人的信誉度。

签发人在使用保证书时,表明其具备足够的信用和支付能力,从而增加交易对方对其的信任,促进后续交易的进行。

2.3 保证资金流动性空头支票保证书的出具可以确保支票金额的及时兑现,从而保证了资金的流动性。

这对于商业活动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和繁荣。

三、空头支票保证书的使用方法3.1 选择合适的保证人在使用空头支票保证书时,签发人需要选择一个可靠的保证人。

保证人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实力,以确保在需要兑现支票时能够履行承诺。

3.2 确定保证金额和期限签发人需要与保证人协商确定保证金额和期限。

保证金额应与支票金额相等或略大,期限应与支票到期日相符。

3.3 编制保证书并签署签发人和保证人应共同编制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署。

保证书应包含双方的身份信息、保证金额、期限以及保证人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空头支票法律后果(3篇)

空头支票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支票作为我国重要的支付工具之一,具有便捷、安全、可靠等特点。

然而,在实际交易中,空头支票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空头支票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空头支票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定义空头支票,是指持票人签发的支票,其出票人在付款时无足够资金或者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票面金额的支票。

2. 构成要件(1)出票人签发支票;(2)支票的金额超过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3)出票人未在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足额补足票面金额。

三、空头支票的法律后果1. 出票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签发支票的资格。

”因此,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将面临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伪造、变造、出售伪造、变造的支票的;(二)签发空头支票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因此,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在特定情况下,将面临刑事责任。

2. 持票人的权利保护(1)民事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条规定:“持票人因支票被拒绝付款而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出票人请求赔偿。

”因此,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因其签发空头支票而遭受的损失。

(2)行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持票人因支票被拒绝付款,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投诉,要求责令出票人改正或者赔偿损失。

空头支票承诺书

空头支票承诺书

空头支票承诺书出纳工作承诺书作为一名出纳人员,我郑重承诺:(1)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清正廉洁,坚持原则。

(2)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严格遵守现金开支范围,非现金结算范围不得用现金收付;遵守库存现金限额,超限额的现金按规定及时送存银行;现金管理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账与银行对账单及时核对,如有不符,应立即通知银行调整。

(3)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时,严格审核有关原始凭证,再据以编制收付款凭证,然后根据编制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

(4)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签发空头支票,不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为其它单位办理结算。

严格支票和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5)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各种票据办理领用和注销手续。

(6)按时做好财政工资统一发放的上卡工作。

(7)完成好各种报表的报送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基础性和临时性工作。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篇2:账号使用说明及承诺书账户使用说明及承诺书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在中国银行xxxxxxxx世支行开立一个临时账户(账户名:xxxxxxxxxx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xxx)。

该账户现由承包施工xxxxxxxxxx房地产工程负责人xxx、xxx接管及使用(以下简称“账户使用人”),账户使用人必须对该账户负责。

在使用期间该账户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使用人承担,并作如下承诺: 1、保证依法依照银行的规定及公司的财务制度使用该账号,保证不开空头支票,保证承担因该账户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2、按公司的规定,未经公司授权允许,工程款必须划转入该账号,扣除应扣各种税费后,余额为项目使用。

使用人必须及时将各种应扣的税费汇入公司指定账户,账户使用人不准擅自使用属公司的款项。

空头支票管理制度

空头支票管理制度

空头支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对空头支票的管理,保障企业权益,防范财务风险,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与空头支票相关的事务管理。

三、定义1. 空头支票:指在银行经柜员拒绝支付或拒绝扣划的支票,即支票账户内余额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支票。

2. 空头支票管理人员:指专门负责对空头支票进行核实、处理和跟踪的负责人员。

四、管理流程1. 接收支票:企业收到支票后,应及时进行核实,确保支票背书、日期、金额等信息完整正确。

2. 支票兑现检查:企业应对支票背书、日期、金额等信息进行核实,确保支票真实有效。

3. 空头支票处理:若支票为空头支票,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联系付款人补足支票金额、重新收票等。

4. 空头支票记录:对每一张空头支票,企业应建立档案记录,包括支票号码、日期、金额、处理方式等信息。

5. 空头支票跟踪:空头支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空头支票进行跟踪,确保处理及时到位,避免财务损失。

五、责任分工1. 财务部门负责支票的核实和兑现检查工作。

2. 空头支票管理人员负责对空头支票的处理和跟踪。

3. 营业部门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尽量避免空头支票的发生。

六、风险防范1. 建立有效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定期对客户信用情况进行评估,杜绝不良客户发生空头支票。

2. 营业部门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获取客户财务状况,有效降低空头支票风险。

3. 财务部门建立健全的账务核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空头支票,确保企业财务安全。

七、违规处罚1. 对于故意制造空头支票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处罚款甚至开除等处罚。

2. 对于未按照管理制度处理空头支票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八、其他1. 本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2. 本制度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通过后实施,如有修改需经领导批准。

3. 本管理制度自实施之日起生效,并完善全面的空头支票管理制度。

以上为空头支票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各部门严格执行,确保企业财务安全,提高管理效率,减少财务风险。

空头支票保证书

空头支票保证书

空头支票保证书空头支票保证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保证持票人在收到一张空头支票时能够获得相应的支付。

这种保证书通常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以确保持票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一、保证书的基本要素空头支票保证书通常包括以下基本要素:1. 发行机构信息:保证书中应包含发行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便持票人在需要时能够联系到发行机构。

2. 保证金额:保证书应明确规定发行机构保证的金额,即持票人可以获得的最大支付金额。

3. 保证期限:保证书应规定保证的期限,即持票人可以在何时之前向发行机构主张保证权益。

4. 保证条件:保证书应明确规定持票人需要满足的条件,以便获得保证权益。

例如,持票人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或满足一定的申请程序。

二、保证书的使用方法持票人在收到一张空头支票时,可以凭借保证书向发行机构主张保证权益。

具体的使用方法如下:1. 通知发行机构:持票人应及时通知发行机构收到一张空头支票,并提供相关的支票信息和证明文件。

2. 提交申请:持票人应按照保证书中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包括填写申请表格、提供身份证明、提供支票副本等。

3. 审核过程:发行机构会对持票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包括核实支票信息、核对持票人身份等。

4. 支付保证金额: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发行机构将支付保证金额给持票人。

通常,支付方式可以是直接转账或发放支票等。

三、保证书的注意事项在使用空头支票保证书时,持票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保证金额限制:保证书中通常会规定保证金额的上限,持票人在获得保证金额后,若支票金额超过保证金额,则无法继续主张保证权益。

2. 保证期限限制:保证书中会规定保证的期限,持票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张保证权益,否则保证权益可能失效。

3. 申请材料准备:持票人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如支票副本、身份证明等,以便顺利申请保证权益。

4. 申请审批时间:申请审批的时间可能需要一定的周期,持票人需要提前考虑时间因素,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获得保证金额。

空头支票整改报告

空头支票整改报告

空头支票整改报告空头支票是指签发人故意签发的没有足额或足够的资金支持的支票。

空头支票的出现给经济秩序和信用体系带来了很大的危害,非法获利的人大肆利用这种手段来骗取他人的财物。

为了规范经济交易的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权益,我国对空头支票进行了严厉打击。

本文将围绕空头支票的定义、成因、危害以及整改措施等方面展开详细阐述。

首先,空头支票的成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两点。

一是签发人的恶意欺诈行为,他们有意签发资金不足的支票,以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二是签发人在签发支票之前,其账户内的资金确实充足,但在支票到期之前,签发人盗刷、挪用资金,导致支票无法兑现。

无论是出于恶意意图还是因资金问题,空头支票都损害了信用秩序和经济的稳定运行。

空头支票给经济秩序和信用体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首先,空头支票严重侵害了被骗取人的合法权益。

他们在诚信交易的基础上付出了劳动或提供了商品或服务,但却因为空头支票无法兑现而遭受经济损失。

其次,空头支票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借助空头支票,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可以获取不义之财,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再次,空头支票侵蚀了金融机构的声誉和信用。

银行在兑现空头支票后,不仅会面临经济损失,还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影响金融机构的声誉和竞争力。

最后,空头支票会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降低人民群众对法律和信用的信任。

为了有效打击空头支票犯罪,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目前,我国已经有关于空头支票犯罪的法律条文,并建立了相应的司法实践指导文件和制度。

同时,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和加强与其他法律条文的衔接,进一步提高打击空头支票犯罪的效果和威慑力。

其次,推进电子化支付方式。

电子化支付不仅能够减少纸质支票的使用,降低空头支票犯罪的风险,还可以提高支付安全性和效率。

再次,加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银行应加强对账户开户审核和资金交易过程的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范空头支票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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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空头支票后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卢涛发布时间:2011-04-14 11:37:05
日常生活中,支票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方式,为人们省去了随身携带大量现金,动辄即需要往返银行等麻烦,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以及个人的青睐。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支票在给人们带来了许多便利的同时,也给部分人不诚信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可能因资金匮乏、印签不符等各种原因致使所签发的支票被银行退票而成为空头支票,当事人拿着支票却不能从银行取到钱的尴尬情形比比皆是。

案例回放一: 2009年6月18日,北京市房山区某装修公司从个体工商户张某处购买了价值92 740元的电器开关,并向其签发了一张出票日期为2009年6月18日当天的转帐支票。

同年6月30日,张某拿着该支票到银行取钱,却被银行告知出票公司帐户内资金不足,其所持支票系空头支票而遭退票拒付。

手持支票却拿不到自己应得的钱款,张某非常生气,他几次与该装修公司联系希望对方重新给自己签发一张有效支票或是用现金向自己支付,该公司虽口头答应张某的要求却一直拖延未予办理。

2010年1月,无奈的张某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将该装修公司告到了房山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向自己支付票面金额并给付相应的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回放二:2009年12月15日,原告北京某彩钢厂与客户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进行业务结算,自该公司处收到了票面金额为20万元的转账支票一张,该支票系由有第三方北京某商贸公司于2009年12月12日出票,原告公司于12月15日当天持该支票到银行兑现时,亦被银行以出票公司帐户内资金不足,其所持支票系空头支票为由退票拒付,2010年1月,原告北京市某彩钢厂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将出票方北京某商贸公司诉至房山法院,结果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两起案件的案情基本相同,法院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两种判决结果呢?在收到空头支票后,当事人又该如何正确维护自身权益呢?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民二庭卢涛法官结合该庭近几年审理的票据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讲解。

2009年,房山法院商事审判庭受理此类案件14件,相比于2008年的8件增长了75%。

在该类案件中,原告方往往一味地强调票据的无因性,强调自己的票据权利,而忽视了诸如票据权利期间等重要的法律问题,致使自身的合法权益未能及时得到维护,甚至是扩大了维权所付出的代价,而在该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未获得支持的案件占到21%。

回头再来看前面提到的两个案例,在案例一的庭审中,被告装修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

但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应自出票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原告提起诉讼之时其票据权利已消灭,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卢涛法官解释说,在该案中被告公司向张某交付的支票在支票的签发、取得和记载事
项等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张某基于该票据对出票人也确实享有过相应的票据权利。

但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该票据权利,应自出票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本案所涉支票出票日期为2009年6月18日,原告却于2010年1月起诉被告,也就是说,已超过六个月的支票权利行使的法定期限,票据权利已经消灭。

所以原告以票据追索权为由要求被告兑付支票金额及偿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而案例二中的原告,虽然没有与第三方北京某商贸公司直接发生业务往来,但其合法持有该公司签章的转账支票,该支票在支票的签发、取得和记载事项等方面亦均符合法律规定,则原告享有相应的票据权利,且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维权请求,因此获得了法律的支持。

纪庭长同时指出,案例一中的张某可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被告装修公司的违约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现自己持有的是一张空头支票,无法从银行获得兑现的情况下,应及时与给付支票的一方或是支票的出票人联系,如果经索要,对方拒不付款,应注意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步骤如下:
一、从支票签发日起算的六个月内是支票权利的主张期限,在这段期间内,持票人可直接拿着支票行使追索权起诉要求获得相当于票面价值的金额,若持票人支票的取得并无违法事由,此时便可直接得到法律支持。

但是要注意,如果在此类诉讼中包含诸如利息、滞纳金等请求时,将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如果已过了第一步中所指明的六个月期限,则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已归于消灭,此时,持票人若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就必须根据双方之间的实际民事行为来起诉——比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服务合同等等,与前述票据追索权诉讼相比,除了诉讼的案由有区别外,持票人的举证责任也明显加重——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和对方存在何种民事法律行为关系,譬如自己为其提供了何种服务或多少货物,双方对价款的约定,对方尚欠自己多少款项等等,只有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胜诉,我国票据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总之,当事人若遇有收到空头支票的情形,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同的期限内要以不同的案由提起诉讼,并根据案由提供相应的证据,才能及时、准确地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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