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扰乱法庭秩序罪相关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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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重点关注

4.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重点关注

二、《刑法修正案(九)》值得重点关注的内容
【出售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第253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
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 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一、刑法及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通过,1979年7月6日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委员长令第五号公布,自 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刑法及刑法修正案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
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刑法修正案(九)》值得重点关注的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第120条规定:以制作、散发宣
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 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 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二、《刑法修正案(九)》值得重点关注的内容
【替考】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 家考试中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规定:“为他人实施前款犯 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全 文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 起施行。新刑法九的再次减少9个死刑罪名, 减少后刑法死刑罪名共46个。2015刑法修正 案九值得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律师又被驱逐法庭之外,正义何以在法庭内实现?

律师又被驱逐法庭之外,正义何以在法庭内实现?

律师又被驱逐法庭之外,正义何以在法庭内实现?据网友微博消息,2017年4月20日下午两点半,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花开功案,之前有两名证人到法庭现场作证,之后三名证人在到法院的情况下被安排在法院远程视频作证室作证接受发问,因交流效果不好,被告人多次表示异议,辩护人刘金滨律师提出建议,希望法庭让证人到法庭现场出庭作证。

审判长徐俊不允许律师说话,然后以扰乱法庭秩序为由命令法警强行将律师带出法庭。

刘金滨到法院一楼大厅休息,之后近二十名法警又按照审判长的指示,把刘金滨律师拖出法院。

审判长以扰乱法庭秩序为由命令法警强行将律师带出法庭。

我国刑法第309条规定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三、四项规定,其中第三项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第四项规定: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此次修订的理由在于保障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刑事审判权。

有些律师认为,“侮辱、诽谤、威胁、严重”等字眼具有较重的主观色彩,如果法官任意裁量,那么出庭辩护可能面临失去人身自由的危险。

实际上,近些年来律师在法庭所遭受的类似待遇并不少见,如南昌朱明勇律师被要求冷静10分钟、小河案中将辩护人赶出法庭,不让再回法庭等典型案例。

2017年4月26日,司法部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主题的新闻发布会中,熊选国特别指出法庭辩论的问题,在庭审的过程中,不当地限制律师发言,阻碍辩护人发表完整辩护意见的情况存在,个别地方甚至还发生过当庭呵斥、辱骂律师,强行驱逐律师这种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针对该现象也曾发表意见,他认为“若法院律师对立,法律不可能健全”。

正如周强院长所指出的问题,该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对律师的职业定位不清。

对律师最恰当的职业定位,是把其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

我国律师制度是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恢复的,对于律师职业的定位,经历了从公家法律工作者到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转变。

必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必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必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针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有关部门反复沟通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为准确把握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确保法律正确有效实施,大力学习宣传修改背景、重要意义、主要内容,重点学习宣传与维护社会稳定、群众切身权益相关的,社会广泛关注的修改内容,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如下,仅供大家学习。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刑法修正案九减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2.0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2月7日)1. 刘某损毁笔录、殴打法官案(辽宁)基本案情2015年11月18日上午,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某与其丈夫离婚纠纷一案。

刘某因对法官张某制作的调解笔录内容不满,在法庭内公然将笔录撕毁,并连续追逐、殴打张某直到法庭之外,致使庭审被迫中断、张某经鉴定受轻微伤。

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法庭审理期间,故意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其行为妨害了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沙河口法院于2016年6月判决:刘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必须确保良好的法庭秩序。

维护法庭秩序,就是维护法律权威、司法权威。

法官在法庭内的主导地位是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制度依靠,法庭设施、诉讼材料是开展案件审理工作的物质基础。

进入法庭的一切人员均负有尊重司法人员、遵守法庭规则、听从法官指挥的义务。

实践中,一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蓄意违反法庭规则,拒不服从法官指挥,有的故意破坏法庭设施、损毁诉讼材料,甚至公然挑战法律尊严,暴力侵犯他人人身安全,不仅导致正常的审理工作无法进行,还严重破坏了公共安全秩序。

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将一些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增列为犯罪,强化了对法庭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维护庭审秩序。

关于虚假诉讼刑民法律对接的思考--兼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虚假诉讼条款

关于虚假诉讼刑民法律对接的思考--兼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虚假诉讼条款

关于虚假诉讼刑民法律对接的思考--兼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虚假诉讼条款丁巧尔;刘海璇【摘要】False litigation, which causes serious damage to the judicial order, needs to be regulated by a special law. In 2012, the revised Civil Procedure Law clearly separated and regulated false litigation. In August 2015, Criminal Law Amendment (9) speciifcally added articles of the false litigation and made it a independent crime, which realized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criminal law with the civil law, but many problems still lies in the provision and its application. The author researches on the connectionof criminal law and civil law from the view of false litigation, analyzes the new articles of false litigation in Criminal Law Amendment (9), and put forward some practical suggestions on how to combine criminal law and civil law to crack down on the false litigation.%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危害司法秩序,需要设立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

刑法修正案(九)详细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详细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详细解读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现行刑法第九个修正案。

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

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

这次修改刑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方近年来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案件,网络犯罪也呈现新的特点,有必要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统筹考虑刑法与其他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

这次修改刑法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惩处力度不减,保持高压态势;同时,对一些社会危害较轻,或者有从轻情节的犯罪,留下从宽处置的余地和空间。

亮点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罪名,刑法死刑罪名已减至46个新法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据了解,我国现有适用死刑的罪名55个,取消这9个后尚有46个。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任务也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据此,总结我国一贯坚持的既保留死刑,又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做法,新法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据介绍,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

实践表明,取消部分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社会各方面对减少死刑罪名反应正面。

这次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取消后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罚规定有哪些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属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具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接下来为你详细介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罚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扰乱法庭秩序会的处罚规定今天最高院公布了新修改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新修改的《规定》第2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以及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哪些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会受到处罚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20条规定,以下五种行为要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要受到处罚:(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二)哄闹、冲击法庭;(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以上扰乱法庭秩序怎么处罚1、哄闹、冲击法庭哄闹法庭主要是指在法庭上以喧哗、叫嚷、吹口哨、拉横幅等方式起哄捣乱,干扰庭审活动进行的行为。

冲击法庭主要是指未被法庭允许,不听劝阻,强行闯入法庭,甚至冲上审判台;向法庭投掷石块、泥土、污秽物品等致使法庭秩序混乱的行为。

修改后的《法庭规则》没有限定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才处罚,原因是与《刑法》的规定相比,《法庭规则》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分层处罚。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一般性哄闹、扰乱法庭秩序的,可以予以罚款、拘留。

这体现谦抑性处罚的原则。

总之,为了维护良好的法庭秩序,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的人员,不论是首要分子、积极分子,还是一般参与者,都应该予以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刑法成为日益膨胀的法律。

备受社会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该修正案涉及刑法总则部分共4条,涉及分则部分共47条。

修正案(九)废除9个罪名的死刑,使死刑罪名减少为46个,在减少乃至废除死刑之路上又前进了一步。

同时,修正案(九)废除了部分罪名(嫖宿幼女罪),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涉及恐怖主义犯罪、虐待弱势人群的犯罪),修改了原来的部分罪名,包括危害公安安全罪(恐怖主义犯罪、危险驾驶罪)、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罪、盗窃、侮辱尸体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也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涉及侵害公民信息犯罪)、侵犯财产罪(抢夺罪)、贪污贿赂罪(贪污罪、受贿罪)。

总体而言是扩大了犯罪圈,加大了刑罚的处罚力度。

法门君添加章节,逐条解析,将法条中废除、修改或增加的部分用红字显著标出,对修正案每条后面附加简要解析,仅供参考。

不妥之处,望批评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三章刑罚(第1-3条)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析】对利用职业便利犯罪等增加“职业禁止或限制”的内容,其实,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甚至内部规定对职业限制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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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学年论文《刑法修正案(九)》扰乱法庭秩序罪适用问题的研究学号:2013501078 专业:法学姓名:赵艺璇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年级:2013级指导教师:刘艳敏完成日期:2015年12月4日论文成绩:《刑法修正案(九)》扰乱法庭秩序罪适用问题的研究【摘要】自《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公布以来,争议不断,随着各界人士热烈的探讨和建议,草案一稿接一稿翻新,最终定稿出炉,这其中“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变更更是争议中的焦点。

本文对修法概况就立法目的和主要争议进行梳理,并对新旧法条进行了对比。

此外,本文立足于司法实践提出了立法后在现阶段存在的问题,由于这些问题是与变更法律的积极影响相的副产品,没办法通过立法的修改在保留优点的同时完全规避缺点,所以本文通过对现阶段的问题进行分析,力求提出在司法实践中稀释缺点的办法。

【关键词】扰乱法庭秩序明确性谦抑性司法目录一、修法概况 (4)(一)修法背景梳理 (5)1、修法目的 (5)2、主要争议 (5)(二)新旧法条对比 (6)二、现存的问题 (8)(一)对律师权利的限制 (8)(二)律师权利的限制反作用于法庭的公信力 (10)三、司法实践中的建议 (10)(一)程序公正 (11)(二)抑制刑罚 (12)(三)控辩平衡 (13)结论 (14)参考文献 (15)一、修法概况(一)修法背景梳理我国1979年的刑法并未规定扰乱法庭秩序罪。

1997年刑法修订时,立法机关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借鉴英美法系所设的“藐视法庭罪”,将分散在1979年刑法分则各章的妨害司法活动的相关罪名集合并加以完善,独立一节。

1、立法目的我国跟司法公正及司法公信力方面存在着以下问题:第一,少数案件处理不公正,办案质量不高;第二,少数案件办案程序不合法,妨碍了程序公正;第三,纠错机制不健全,错案实际上仍难纠正;第四,少数案件办案效率低下,有些司法活动表现出司法作风不良,司法技术欠缺;第五,司法腐败存量因素对司法公信力损害很大;第六,民众对司法的认同度不高,司法公信力及司法权威亟待强化。

1以曝光率极高的“李庄案”、“广西北海案”、“贵州小河案”等一系列案件为导火索,死磕式辩护被大批律师作为辩护方式积极采用,“庭内通过向法官不断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甚至集体退庭的方式,试图与法官据理力争;庭外通过微博等自媒体对法庭施加舆论压力”2,致使审辩关系极为紧张的同时,也极大地降低了法庭的公信力。

而我们应该明析,法官的公信力下降与律师的闹庭现象是相互作用、互为1参见龙宗智:《影响司法公正及司法公信力的现实因素及其对策》[J].《当代法学》,2015(3):3-52摘自柯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第36条争议问题研究》,《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8月因果的,司法环境陷入恶性循环,使得审辩关系的恶化愈演愈烈。

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应对当前激烈地审辩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九)》对扰乱法庭秩序罪做出了修改。

2、主要争议(1)是否符合明确性原则第一,对“侮辱、诽谤、威胁”的界定。

最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草案》中“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的兜底规定删除,代之以“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毁损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避免扰乱法庭秩序罪成为“口袋罪”从而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但针对其中“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一项,仍有人主张其解读存在着很强的主观色彩,易被司法人员做扩张解释。

针对这一点争议,笔者认为并不存在扩张解释的隐患。

首先,“侮辱”、“诽谤”这两种行为类型在现行刑法第246条已有规定,依据法条规定可知,“侮辱”、“诽谤”,均是针对人身的,而修改的法条中“侮辱、诽谤、威胁”是用顿号连接,毋庸置疑三个词应具有相当性,即威胁所指的也应是威胁人身,而不是威胁别的。

故而并不存在被扩大解释的风险。

第二,对“法庭”的界定。

“英美刑法中的藐视法庭罪针对的是一切影响法官审判或执行判决的干扰行为,分为直接藐视法庭和间接藐视法庭两种。

直接藐视,是指在法庭上或者离法庭足够近的地方扰乱法庭的活动;间接藐视包括不发生在法庭当场以及法庭本身不知道的所有足以影响、贬低法官威望的行为。

”3。

可见英美刑法对“法庭”的解释运用了广义的解释,定罪门槛较低,但笔者不认为我国可以直接移植英美国的法律。

首先,英美等国具有法官从优秀的律师中选任、当事人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有力、法官地位尊崇等法治背景。

而我国,一方面一些法官不尊重律师权利、个别法官对自身角色定位不准确;另一方面“极个别的无良律师在法庭上控告法庭,严重影响庭审秩序,公布出来以后,没人相信法官,谁也不相信法院,只相信那些律师的胡说八道。

”4,使得法官和律师的冲突不断、矛盾升级,法官在群众心中的形象也岌岌可危。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选择学习英美刑法对“法庭”一词进行扩大解释,极有可能加深这道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裂痕,撕裂法律职业共同体。

因此判断是否构成“法庭”的标准是:时间要素——“庭审期间”和地点要素“法庭内”。

且笔者认为这两个要素必须同时满足才构成“法庭”的概念。

例如,在庭审结束后原告当事人在法庭内对辩护人实施殴打行为,即不应当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而应对其行为用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3摘自于改之:《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的分解——一美国法处理藐视法庭行为为范例的分析》,《中外法学》2007年,第5期。

4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一名副院长的培训班上的讲话。

(2)是否符合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法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

有人主张,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完全可以通过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实现治理的效果。

直接定罪,有违刑法的谦和性原则。

针对这一主张,笔者认为这条立法的变更是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的。

首先,我国对于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在《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均作有规定。

但是现今律师闹庭现象逐渐变成了律师乐于采取的一种“辩护手段”,有的律师甚至以与法官作对为荣,也就是说,律师闹庭的现象有蔓延趋势。

其次,鉴于有些律师利用网络,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对司法施加压力,所以即使律师闹庭存在偶然性,其存在的对司法权威性的威胁,仍应将其入刑,起到维护法官尊严和司法权威的作用。

且立法机关在将语言暴力入刑时,增加了“不听法庭制止”和“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两个要素加以限制,使得只有后果极其严重、屡禁不止的言语暴力才可能被纳入犯罪圈,以此保证罪刑相当,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二)新旧法条对比2015年,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罪状做出修改(如下表1):1、将“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修改为“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2、增设“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的款项;3、增设“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的款项。

表1自草案提出以来,针对这一法条的争议不断。

那么最终变更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七条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存在问题和隐患,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应用此条法律,针对这三大问题,笔者展开了研究。

二、现存的问题(一)对律师权利的限制律师这个职业因为其高风险而被人们称作“刀尖上的舞者”。

“根据中国律师协会的统计,从1996年以来,律师作为辩护人遭受各种刑事指控的额已经达到数百人之多。

”5,这还仅是截止到2006年的数据。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因对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任何制裁和救济措施,致对方如果程序上违法,无法处理。

检察机关常常不作为,或者说法律也没有授予他们强制纠正的权力。

所以当辩护律师的权利被侵害时,律师无法寻求解决途径的时候,产生一些极端行为也就见怪不怪。

”6可见,原本律师的权利因为救济途径的欠缺,导致其用极端方法维权,《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改规制了律师的行为,无疑给律师的维权之路又增加了难度。

有学者主张,本法条的变更仅仅是扩增了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并未涉及行为主体的问题,且类比《刑法》第309条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公诉人甚至包括法官,故不存在针对律师群体的问题。

既然法庭上任何人都可能成为被规制的对象,那么称此条修法为针对律师的“身份立法”、“歧视性立法”更是无稽之谈。

但不可否认的是,本条法条更改的立法目的,正是针对当下的律师闹庭现象。

诚如前文对于本法条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的论述,笔者认为更改此法条以稳固当前的司法环境为目的而设立,的确有其必要性,但是这实在是一把双刃剑,虽顾及了法官尊严和司法权威,但却多多少少牵制了律师的权利。

在审辩冲突如此之大的背景下,新修改的法条很可能成为法官打压律师的工具,如此一来,法院的权威性5摘自李奋飞:《让维护正义的人首先获得正义》,《律师与法制》2006年,第8期。

6摘自阮齐林教授的采访稿。

固然有了提升,但对原本就缺乏保障的律师权利,更是雪上加霜。

(二)律师权利的限制反作用于法庭的公信力真正赢得当事人及律师的尊重和信服靠的是法官的公正裁决,一味依靠法律的强制力,只是治标不治本。

甚至,如果因为审辩关系的紧张而使得扰乱法庭秩序罪在适用中限制了律师的权利,最终损失的将不仅仅是律师的权利,当事人的权利也将受到损失。

尤其在刑事法庭中,相较律师而言,公诉人无论在技术和权利方面都明显有优势,如果因为法条的实施使得控辩双方的关系失去平衡,法院判决的公信力将受到更多的质疑,正如学者所言,“该款规定其实包含着对于维护法官尊严和司法维权的考虑,在当下中央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其初衷是可以理解的,但效果很可能适得其反。

庭审中律师作用的减弱势必会使控辩双方的对抗程度大为下降,进而影响案件的审判质量。

”。

7此外,对律师庭外的言论还没有通过法律进行规制,如果砍断了律师在庭内的“死磕式”辩护的道路,势必会让律师集中通过自媒体来引导媒体对审判施加压力,那么对于法庭公信力的伤害会比现在更加令人担忧。

三、司法实践中的建议根据前文对于《刑法修正案(九)》的现存问题的讨论,可以发现如今律师与法官的矛盾是律师行为中的无理取闹和恶意阻挠、妨7摘自刘仁文:《善待律师就是善待法治——刑九通过扰庭罪增项之忧》碍、破坏法庭正常的审判活动和法官行为中的司法专横的共同产物,故而我们选择通过变更法条对律师的行为进行规范,但为了避免挫伤到律师辩护积极性和增加律师从业风险的消极影响,我们应当在司法上寻求公平公正的使用方法,防止法官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使得立法结果背离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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