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庭审
法律庭审案例校园霸凌(3篇)

第1篇原告:李某,男,16岁,某中学学生被告:赵某,男,17岁,某中学学生辩护人:张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均就读于某中学。
202X年10月,李某因与赵某发生口角,被赵某纠集其他同学对其进行言语侮辱、殴打,导致李某身体多处受伤,精神受到严重打击。
事后,李某向学校及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校园霸凌,遂将赵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一、法庭调查1. 原告李某陈述李某陈述称,202X年10月某日,其在课间休息时与赵某发生口角,赵某认为李某对其不礼貌,遂纠集其他同学对其进行殴打。
在殴打过程中,赵某用拳头击打李某的头部、胸部,并踢其腿部,导致李某头部出血,胸部及腿部多处受伤。
事后,李某感到身心俱疲,无法正常学习生活。
2. 被告赵某陈述赵某对李某的指控予以承认,但辩称自己是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对李某进行殴打。
赵某称,李某先对其进行了侮辱,其一时冲动才进行了反击。
3. 证人证言证人甲(赵某的朋友)证实,案发当日,其与赵某一同目睹了李某对赵某的侮辱行为,赵某在被打后进行了反击。
证人乙(李某的同学)证实,案发当日,其目睹了赵某对李某的殴打行为,赵某用拳头和脚踢打李某。
4. 现场勘验经现场勘验,确认李某头部、胸部及腿部有多处伤痕,与李某的陈述相符。
二、法庭辩论1. 原告代理人张某的辩论意见张某认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校园霸凌,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赵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李某的侮辱行为不足以构成赵某进行殴打的理由。
2. 被告代理人张某的辩论意见张某认为,赵某的行为虽然不当,但其在被打后进行了反击,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此外,赵某在事后已向李某道歉,并支付了医疗费用,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三、法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校园霸凌,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鉴于赵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取得李某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故意杀人案件庭审案例

——————————————————————————————————————————————故意杀人案件庭审案例案例:原告1:吕某,女,被害人之妻。
原告2:张某,男,被害人之父。
原告3:原某,女,被害人之母。
原告4:张甲,女,被害人之女。
原公诉机关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
事件经过:被告人王甲与吕某同在一家工厂打工,因琐事发生争吵,王某对吕某拳打脚踢,将吕某打倒在地,并欲拿凳子砸吕甲,后被人拉开。
吕甲即打电话将被打之事告诉同厂的丈夫张某(殁年28岁)。
王某随后到车间拿来一把剪刀藏于身上,当王某在厂内花坛边与吕某、张某相遇时,双方发生争斗。
王某持剪刀捅刺被害人张某胸部、腹部数刀,致张某因心脏破裂而死亡。
吕某左臂被刺致重伤(构成九级伤残)。
王某被张某殴打致鼻子出血。
王某行凶后即打电话报警投案,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到来。
吕某受伤后住院13天,花费医疗费5250.50元。
法院一审判决: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令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等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上诉:王某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辩称,王某没有杀人故意,是张某先动手殴打王某后才持剪刀刺张某,被害人存在过错;王某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原判量刑过重,要求对王某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提出,原审民事判赔数额不当,要求王某赔偿医药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670.22元。
检查员理由:出庭的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
王某虽有自首情节,但其作案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原判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的事实,有被害人吕某及工友的陈述,证人苗某某、王丙、王丁、张丙、宋某某、唐某某、付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记录、法医学尸体及DNA检验报告、人体损伤检验报告、提取的凶器剪刀等证据证实。
法律案件庭审过程(3篇)

第1篇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案件类型:故意伤害罪一、庭审准备[XX]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10月20日上午9时,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庭审前,审判长宣布了法庭纪律,确认了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并告知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二、法庭调查(一)原告陈述原告张某某陈述称:2021年6月15日,被告李某某因琐事与我发生争执,李某某持械攻击我,造成我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法院依法严惩。
(二)被告陈述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与张某某的争执源于误会,我在争执中并未持械,对张某某的受伤深表歉意。
事发后,我已主动向张某某道歉,并赔偿了其医疗费。
我承认自己的行为有过错,但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三)证人证言证人甲(张某某的朋友)证言:2021年6月15日,我目睹了张某某与李某某的争执,李某某在争执中持械攻击张某某,造成了张某某的受伤。
证人乙(李某某的朋友)证言:2021年6月15日,我也在现场,但并未看到李某某持械攻击张某某。
事发后,李某某确实向张某某道歉,并赔偿了其医疗费。
(四)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五)物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医疗费票据等。
三、法庭辩论(一)原告代理律师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代理律师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李某某的行为虽有过错,但其在事后已主动道歉并赔偿了原告的医疗费,且双方已达成和解。
请求法院考虑被告的悔罪表现,从轻处罚。
(三)公诉人公诉人认为,被告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考虑到其事后主动道歉并赔偿了原告的医疗费,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李某某最后陈述:我承认自己的错误,对张某某的受伤深感愧疚。
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刑事模拟法庭案例

刑事模拟法庭案例一审受贿案模拟法庭案例法庭环境:本案件系一审受贿案,开庭地点城市的中级法院。
法庭分为原告席、被告席、辩护席、证人席、法官席、书记员席等区域。
法庭人员介绍:本案的原告公司董事长李,被告为该公司财务总监张。
本案由法院任命的法官刘主持审理,并有书记员杨协助法官记录庭审内容。
事实背景:李作公司的董事长,在公司经营中负责决策与管理,公司财务总监张负责该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经过侦查,李被怀疑收受张行贿,因此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本案经过侦查、起诉,正式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庭审过程:1.庭审开始:2.检察官发言:本案检察官代表检察机关进行起诉陈述,概述了李收受张行贿的过程和事实,以及相关证据。
3.原告和被告陈述:原告李指控与被告张之间存在受贿行为,详细列举了受贿证据,并要求法庭依法判决。
被告张则否认了所有指控,并辩称所给予的钱财是为了感谢公司董事长李对其工作的认可。
4.调查投资人证言:法庭传唤了公司投资人王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王证实了李收受张行贿的情况,并提供了相关的证人证言和账目证据,证实了李收受了大量贿赂。
5.其他证人证言:法庭传唤了其他公司员工作为证人出庭,他们作证指出李在公司经营中的贪污行径,并称张在向其支付贿赂时特别小心,明显有所掩饰。
6.交叉问询:在证人作证完毕后,双方律师进行了交叉质询,辩护人良好地对证人的证词进行追问,法庭根据案情情况及双方律师的要求进行严格的询问和辩论。
7.词证辩论:双方律师根据各自的案情、证据及法律条文进行词证辩论,对原告、被告的指控进行评价,提出各自的意见和观点。
8.法庭研究:根据证据和辩论,法庭依法对不同指控进行研究和评估,进行合法、公正、客观的判断,判断受贿事实是否成立。
9.宣判:法官刘宣布法庭考虑了证据、辩护意见等各方面因素,并进行了充分的法律研究,最终宣布判决结果,判定李因受贿罪对其进行处罚。
本案的一审受贿案总结:通过本案的一审环节,法庭充分考虑了起诉陈述、证人证言和辩护意见等各方面因素,并进行了充分的法律研究,最终宣布了判决结果。
经济法案例庭审剧本

经济法案例庭审剧本
法庭剧情:
法庭内庭长宣布庭审开始,双方当事人到庭。
庭长:今天我们审理的案件是经济合同纠纷案。
请合同原告方李先生陈述案情。
李先生:尊敬的庭长,我们公司和被告方签订了一份货物采购合同,但被告方在交付货物时违反了合同条款,导致我们公司遭受了损失。
我们希望法院能够认定被告方违反合同条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庭长:请被告方陈述回应。
被告方:尊敬的庭长,我们公司确实存在延迟交付货物的问题,但这是由于我们的供应商出现了问题,导致我们的货物进度受到影响。
我们已经尽力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解决问题,同时也愿意给付相应的赔偿。
庭长:请合同原告方提出证据。
被告方:这是我们的供应商账单和货物运输记录。
我们的供应商出了问题,没有按照合同时间交付货物,导致我们无法按时交付货物给合同原告方。
庭长:我看了你们提供的证据,被告方确实存在延迟交付货物的问题,但是也可以看到被告方已经尽力解决问题,并愿意给付赔偿。
我想询问双方是否有其他协商解决纠纷的意向?
李先生:我们公司肯定愿意协商解决,但我们希望被告方能够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和违约金。
被告方:我们也愿意协商解决,但我们认为我们已经尽力解决问题并给付了相应的赔偿,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庭长:我建议你们再协商一下,看看能否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无法协商成功,我们将进行判决。
经过双方协商,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方承担了部分经济损失和违约金。
庭长审核协议内容,并宣布认可。
案件结束。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范文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范文角色:1. 审判长:公正严明,把控庭审节奏。
2. 原告:小明,受伤学生。
3. 原告代理人:小明的爸爸。
4. 被告:小刚,推搡小明导致其受伤的学生。
5. 被告代理人:小刚的妈妈。
6. 证人:小花,事件目睹者。
第一幕:法庭开庭。
地点:模拟法庭。
(审判长、书记员就座,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入庭)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宣读法庭纪律),下面请审判长入庭。
审判长:(入庭,就座)现在开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方?原告代理人:审判长,原告小明,男,10岁,是阳光小学四年级学生,今天由我,小明的爸爸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审判长:被告方?被告代理人:审判长,被告小刚,男,也是10岁,和小明同校同班,我是小刚的妈妈,作为他的代理人来参加庭审。
第二幕:原告陈述。
审判长:原告方,陈述你们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代理人:审判长啊,您可得给我们做主。
那天课间休息的时候,我家小明在操场好好地走着呢,这个小刚啊,突然就从后面跑过来,猛地一推,我家小明毫无防备,一下子就摔倒在地上了。
这一摔可不得了,小明的胳膊都骨折了。
我们去医院又是挂号,又是拍片,又是打石膏的,花了好多钱,孩子还遭了不少罪呢。
我们要求小刚家赔偿我们医药费、护理费还有精神损失费,一共是一万元。
第三幕:被告答辩。
审判长:被告方,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人:审判长,我们觉得这事儿不能全怪小刚啊。
孩子们课间玩耍,磕磕碰碰很正常的。
小刚也不是故意要推小明的,他就是跑得急了点,没刹住车。
而且啊,小明当时也有可能是没注意看路,说不定他自己也有责任呢。
我们觉得这赔偿一万元太多了,我们不能接受。
第四幕:证人出庭。
审判长:下面有请证人小花出庭作证。
(小花入庭)审判长:证人,你要如实陈述你所看到的情况,知道吗?小花:知道了,审判长。
审判长:你把那天看到的事情经过说一下。
小花:审判长,那天课间我就在操场旁边。
我看到小刚跑得特别快,小明在前面慢慢地走,小刚一下子就撞到了小明的后背,然后小明就摔倒了。
民事庭审中提出证据鉴定的案例

民事庭审中提出证据鉴定的案例案例一:甲乙合同纠纷中的证据鉴定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提供乙方其中一设备的产品和服务。
然而,在交付设备后不久,乙方发现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运行。
由于甲方拒绝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款项,乙方决定将此合同纠纷提交法院,希望能够通过证据鉴定来证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
在庭审过程中,乙方提出了以下证据:1.合同书及其副本:证明了甲乙两方确实签订了关于提供设备产品和服务的合同。
含有购买设备的具体描述、质量标准等内容。
2.交付凭证:证明了设备已经由甲方交付给了乙方,并有乙方签收的证明。
3.甲方收款凭证:证明了乙方已经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了相应的款项。
为了证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乙方申请了证据鉴定。
法院在接受鉴定申请后,依法指定了一家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证据鉴定,该机构对设备进行了全面检测和评估。
经过鉴定,机构出具了如下证据鉴定结论:1.设备存在材料缺陷和工艺问题,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明显不符。
2.设备的外观完好,但内部结构疏漏,性能不稳定,无法正常运行。
在庭审中,乙方将上述鉴定报告作为证据进行了提取和引用,并请第三方鉴定机构的专家出庭作证。
专家从鉴定方法、仪器设备使用等各方面作了详细说明,并回答了法庭和双方律师的问题。
综合考虑了合同、交付凭证、收款凭证以及鉴定报告等证据,法院最终认定甲方存在违约行为,应当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款项。
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中的证据鉴定甲公司与乙先生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先生担任技术工程师,负责产品的研发工作。
然而,在工作期间,甲公司认为乙先生的工作效率低下,非常拖延项目的进度,决定解除与乙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
乙先生对解除合同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起劳动合同纠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乙先生提出了以下证据:1.劳动合同:证明了乙先生与甲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并约定了工作职责和相应的薪资待遇。
2.职位介绍信:证明了甲公司在录用乙先生时曾介绍其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背景和工作经验。
中国庭审民事案件案例

中国庭审民事案件案例严某诉李某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案关键词:家事审判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基本案情原告严某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严某与被告李某系务工时认识,后于2006年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6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1月10日生育长女,取名为李某欣,于2011年7月9日生育次女,取名为李某洁。
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
2020年5月21日,原告严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梁平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严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婚生女李某欣随被告李某生活,婚生女李某洁随原告严某生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在调解过程中被告也表示虽然婚生女李某欣调解随其生活,但愿意尊重婚生女李某欣在何处生活的意愿。
原、被告调解离婚之后,因被告李某系湖北南漳县人,被告便要求婚生女李某欣随其一起到湖北老家生活,但因李某欣自幼在重庆梁平生活,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其不愿意随被告李某去湖北。
为此,被告李某多次以到李某欣就读的学校、居住的楼下围堵的方式,强行要求将李某欣带去湖北。
被告李某的行为给李某欣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对其学习和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年仅十余岁的李某欣甚至有了轻生的想法。
故原告严某提起诉讼,要求将李某欣的抚养权变更至原告严某名下。
裁判结果经法院调解,被告同意保持李某欣实际跟随原告生活的现状,法院准许严某撤诉。
典型意义2020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民事审判工作时播放了以本案为题材的纪录片。
本案摆脱了就案办案的思维桎梏,将化解当事人矛盾、修复家庭裂痕、全面保障家庭成员权益作为重点考虑因素,充分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人意见,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权益。
本案考虑到人民法院调解书将婚生女李某欣的抚养权确定在被告名下,但李某欣实际已经跟随原告生活多年,各方面生活已经完全适应,且李某欣作为未成年人如果跟随被告到外省生活将无人照顾,生活得不到保证,本案审理法院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征求未成年人意见的基础上,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的调解方法,对原告、被告和李某欣释法析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情理法融合多方面做工作,并邀请家事调解员等参与调解,努力帮助家庭成员修复已经破裂的亲情,最终促使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其女儿李某欣道歉,保证不再骚扰其女儿李某欣,同意保持李某欣跟随原告生活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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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庭审现在宣读法庭纪律:一、当事入及其诉讼代理人和旁听人员必须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二、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裁判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须站立发言。
四、开庭时,当事人及代理人以及旁听人员须关闭手提电话、传呼机以及其他通讯用具。
五、审判庭内所有台面不准摆放饮料;法庭内不得抽烟,不得乱扔垃圾。
六、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七、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八、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或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现均已到庭。
审判长:请坐,现在开庭。
被告人郭某与杨某基本情况。
郭某:男,1985年5月8日生,汉族。
福建人,大专文化。
杨某:男,1989年9月3日生,汉族。
福建人,大专文化。
审判长:被告人郭某杨某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郭某、杨某:2014年2月20日审判长: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任命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审理由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人郭某、杨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
由许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汪向国,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张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郭某、杨某委托,高专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出庭为被告人郭某、杨某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郭某、杨某:听清。
审:被告人郭某、杨某,你是否申请回避?郭某、杨某:不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镇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昆检刑附民诉[20140310]10号被告人:郭某,男,1985年5月8日生,汉族。
福建人,大专文化。
被告人:杨某,男,1989年9月3日生,汉族。
福建人,大专文化。
2014年1月27日,因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于同年2月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镇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的被告人郭某、杨某一案,侦查终结后,移交本院,本院审查后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表明:被告人郭某与2014年1月27日在酒吧里因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郭某挥拳殴打张某,并且杨某也参与其中。
张某被打后往外跑,因郭某与张某的追赶致使张某条往桥下照成张某的死亡。
上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杨某,具有过失致人死亡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过失致人死亡。
同时,被告人应就此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并根据被告人的上诉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依法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本院已于2014年3月10日以10号起诉书向贵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请依法予以裁判。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郭某、杨某:听清。
审判长:将被告杨某人先押出候审。
审判长:被告人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郭某:有。
我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有何意见?辩护人:郭某行为应为过失。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郭某,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
听清楚了吗?郭某:听清楚了。
公诉人:被告人郭某,你与张某是否认识?郭某:不认识。
公诉人:当天在酒吧发生了什么事?郭某:那天张某的烟头烫坏了我的羽绒服,我要他赔没赔后来又在酒吧遇见我就打了他,他逃后往桥下跳,以至最后发生事故。
公诉人:审判长,我对被告人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其发问?辩护人:有的。
被告人郭某,后来发生争执,起因是什么张某:没赔我羽绒服。
辩护人:你有没有赶他到桥上。
张某:没有。
辩护人:是不是他自己跳下去的。
张某:是的。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结束。
审判长:法警将被告人郭某带出法庭候审,将被告人杨某带上法庭。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杨某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杨某,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
听清楚了吗?杨某:清楚了。
公诉人:被告人杨某,你是否与郭某一起殴打的张某杨某:是。
公诉人:你为何要去殴打张某。
杨某:那天我是因为想要替朋友出气。
公诉人:审判长,我对杨某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你是否对其进行发问?熊:没有。
审判长:鉴于公诉人举证共同涉及两被告人,现将被告人郭某带上法庭。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这是一份由镇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
从笔录上公诉人认为该案不构成意外而是过失致人死亡。
审判长: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辩护人:对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的效力提出异议。
我的当事人当天和张某扭打的时候,他只是自己的个人行为造成死亡我的当事人只是追赶并没有赶他到桥上,应为意外。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这是一份受害人张某的死亡证明。
证明受害人张某的死亡是由于此次跳桥所致,还有两份由镇江市派出所出具的两被告人的笔录。
审判长:被告人郭某、杨某的辩护人对以上三份证据有无异议?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郭某、杨某的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我受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第一、被告人郭某、杨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张某死亡的危害结果。
第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因为郭某、杨某对此具有悔意并且在调解中对张某的家庭的损害予以赔偿因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郭某、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减轻处罚。
公诉人:张2014年3月10日公诉人: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为自己辩护。
首先由被告人郭某自行辩护。
郭某:我打他是因为他没陪我羽绒服也不是有意追赶到桥下的,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我主观上不是故意的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郭某自行辩护。
杨某:我承认我是大了张某,但也不至于跳下桥,他的行为不是我所能左右的。
审判长:下面由郭某、杨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我以被告人方某某辩护人身份出庭为其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并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案发经过、被告人主动说明问题、接受处理及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济损失等事实不持异议。
但辩护人又认为,根据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属意外事件,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应宣告无罪。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属犯罪。
”此为意外事件。
审判长:现在进入互相辩论阶段。
公诉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郭某与杨某的行为是对张某的生命权的侵害。
辩护人:被告人对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不能预见、无法预见判断被告人能否预见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是根据被告人的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才能确定。
当时情况郭某与杨某并不能遇见对方的行为。
公诉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郭某与杨某的行为造成了张某的死亡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辩护人:被告人虽然实施了打伤被害人的行为,但被告人是无法预见到被害人会在被告人追赶的情况下跳下桥,即使能够预见到被害人跳下桥,但由于是晚上并且不了解桥下情况,被告人亦不能预见到被害人会溺水致死,但《法医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系溺水死亡,身上并没有严重殴打伤痕,这说明被害人跳下桥,溺水致死,而这一巧合恰恰在被告人的意料之外。
审判长:双方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公诉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现在休庭5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认为两被告行为均属于过失行为,其行为已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应当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被告积极悔改并赔偿张某家庭损害,现在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