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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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8.27•【字号】桂食药监食餐[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桂食药监食餐〔2014〕2号)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广大学生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学校是人群高度聚集的地方,容易发生群体性事件,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强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努力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依法实施餐饮服务许可,扎实开展日常监管、业务指导和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强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行政主管责任,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和目标考核。

学校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制度,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各地要建立并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完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条件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进一步加大学校食堂基础建设力度,在学校建设过程中统筹考虑食堂设施和条件的改善,推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夯实食品安全工作基础。

列入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学校,要保障食堂食品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严格按规范要求设计和施工,合理设置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配备相应的冷藏、清洗消毒、防蝇防鼠、洗手等设备设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4.26•【字号】桂教规范〔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23年4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我区义务教育学校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建管理1.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发展素质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

公办学校贯彻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民办学校要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学校党组织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学校党组织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推进学校统战工作制度化、程序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我区于2023年10月7日正式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工作。

为明确工作要求,提高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工作实施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实施范围和经费保障要求(一)实施范围2023年10月新纳入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50个县(市、区,以下统称县,名单详见附件),实施学校范围应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含县城,以下所称学校如无专指均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农村地区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中的划分标准进行确定,具体实施学校应按照实事求是、应纳尽纳的原则进行确定。

(二)经费保障1.食堂(伙房)建设经费由各地统筹中央、自治区及县级相关资金解决。

各市县要统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专项资金及其结余结转资金用于食堂(伙房)建设和改造。

自治区在分配相关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2023年新纳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的50个县给予倾斜支持,优先支持各地利用闲置和富余校舍改扩建食堂(伙房)。

2.食堂(伙房)从业人员经费由县级统筹财力承担,不得以各种名义从营养膳食补助经费中列支。

3.营养膳食补助经费由我区各级财政承担,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195天计算。

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品安全,是家长们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

作为学生的母亲,我非常重视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与执行。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多个方面探讨学校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学校食品安全。

一、食品安全与健康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

孩子们在学校吃饭,正是他们成长的关键时期,如果食品不安全,将对孩子的身体和智力发育造成严重的影响。

一方面,不安全的食品可能会导致消化道疾病,引起腹痛、腹泻等问题;另一方面,含有过多污染物质的食品可能会造成孩子免疫力下降,易患疾病。

因此,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建立至关重要。

二、政府和学校的责任政府和学校共同承担着保障学生食品安全的责任。

政府应制定相关法规和标准,明确学校食品安全的要求和监管措施。

学校则需要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加强食品采购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

只有政府和学校共同努力,才能保障学生食品安全。

三、食品供应商的选择学校在选择食品供应商时,应严格把关。

供应商必须拥有合法许可证,并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要求。

学校应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的筛选和评估,确保供应的食品质量安全可靠。

四、食品储存和运输食品储存和运输环节也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食品储存室,确保食品存储环境卫生干净,避免食品受到污染和变质。

同时,在运输过程中,学校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食品的安全,避免食品受潮、霉变等问题。

五、餐饮服务的规范学校餐饮服务的规范也是保障学生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学校的食堂应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卫生要求、食品加工操作规范、食品留样等。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与技能。

六、食品安全监督与抽检学校应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督与抽检工作。

通过抽检食品质量,确保食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同时,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投诉和举报渠道,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及时处理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七、食品安全教育学校应加强食品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

广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广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广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食品进出口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预防与管理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销售记录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食品安全检验,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召回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食品生产、销售情况及食品安全检测结果。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食品安全检查,并对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与检验检测第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应当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四条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按照资质认定的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检测活动。

第十五条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检验检测管理制度,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食品经营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食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八 童 :附 则 第二 十 四条 :本审 查方 案 未尽 事项 ,应 当按 照 《食 品生 产 许可 审 查通 则 》和 《婴 幼儿辅 助 食 品生 产许 可 审查 细 则》 201 7版)有关规 定执 行 。 第 二十五 条 :本 审查 方案 仅适 用 于上 海市 婴幼 儿粉 状 (非 谷类 )辅 助 食品 生产 企 业。 第 二十 六条 :本 审查 方案 由上 海 市食 品药 品监 督 管理 局负 责解 释 。 第 二十 七条 :本 审查 方案 自1 1月18日起 施 行 。
明 ,并 保存 相 关凭证 原 件或 者复 印件 。 (三 )散 装 食 品经 营者 应 当建 立食 品进 货查 验 记录 制 度 ,如 实记 录 食 品 的名称 、规格 、数 量 、生 产 日期 或 者生 产 批
号 、保 质 期 、进 货 日期 以 及供 货 者 名称 、地 址 、联 系方 式等 内容 ,并 保 存相 关 凭证 。记录 和 凭 证 保存 期 限不 得 少于 产 品 保 质期 满 后六 个 月 :没 有 明确保 质 期 的 ,保 存 期限 不得 少 于两 年 。
照 处理 过 的原辅 料 :不 使 用氢化 油脂 。 第 十 八条 :畜禽 肉及 其 肝脏 等 应经 过 检验 检 疫 ,并 有合 格 证 明 。猪 肉及 肝脏 应 选 用定 点屠 宰企 业 产 品 ,索取 兽 药监
测 合 格 报 告 。 第 十九 条 :婴幼 儿粉 状 (非谷类 )辅 助食 品 的水果 、蔬 菜类 原料 应使 用未 腐败 变质 的优 质原料 或其 制 品 ,畜 肉和 禽 肉
第 二十 二条 :鼓 励建 立 产 品信息 网 站查 询 系统 ,提 供 标 签 、外 包装 、质量 标 准 、出 厂检 验结 果 等信 息 ,方 便 消费 者 查 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桂教规范〔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23年8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2023年版)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加快构建我区高质量义务教育体系,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教材〔2022〕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教材〔2023〕2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义务教育课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

坚持德育为先,提升智育水平,加强体育美育,落实劳动教育,聚焦发展学生核心素养,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养学生适应未来发展的正确价值观、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引导学生明确人生发展方向,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培养目标义务教育要在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上下功夫,使学生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有理想。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学习伟大建党精神。

努力学习和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理解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逐步领会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6•【字号】桂政办发[2011]219号•【施行日期】2011.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21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增强农村学生体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义务教育阶段是青少年身体发育和心智发展的关键时期,营养是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保障。

青少年的营养状况,不仅关系着个人的成长发育和全面发展,也关系着整个民族素质的提升。

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始终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高度重视中小学生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

自2006年起,通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全面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书本费,对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以下简称“一补”),以及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试点工作,我区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显著改善。

但受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农村家庭经济收入水平偏低等因素的影响,我区一些地方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生的营养保障仍面临不少困难,成为群众关心和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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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生的用餐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程试点工作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供应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餐饮配送企业、定点托餐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与责任第四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餐饮配送企业、定点托餐点必须达到一定的条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

(一)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当地政府对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负总责;(二)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餐饮配送企业和定点托餐点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三)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校长和餐饮配送企业、定点托餐点的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四)各供餐单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岗位责任制,建立食品及食品原料购进验收、食品及食品原料索证索票、食品储存、食品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菜品留样、从业人员健康培训、设施、环境卫生清洁等八项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

第三章建设、设施与环境卫生要求第五条学校食堂、餐饮配送企业厨房、定点托餐点厨房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厕所、暴露垃圾堆(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六条食堂、厨房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配餐企业设臵独立的粗加工间、操作间、储存间、餐饮具清洗间、更衣间,并有明显的标识;学校食堂和定点托餐点设臵相应的区域或专间,增设配餐销售间(区)和用餐场所。

第七条学校食堂、餐饮配送企业、定点托餐点的加工操作间应符合下列要求,方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一)加工间应设在室内,其设施必须与就餐人数相适应,配餐企业厨房总面积根据配送量设计:供餐人数1000人以上应不少于 300 平方米;1000人以下不得少于 200 平方米;学校食堂、定点托餐点的厨房总面积:100人以上应不少于60 平方米,100人以内应不少于 30 平方米;(二)墙壁应瓷砖到顶;(三)地面以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材料铺设,并有一定坡度;(四)天花板应用防霉防水材料吊顶;(五)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臵;有完善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如配臵纱门、纱窗,木门下端有金属防鼠扳,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隔栅;应有带盖垃圾桶。

(六)设臵天然气、煤气或外扒灰式炉灶,设有细加工、配料操作台及餐饮具存放柜。

(七)配有专用冷藏设施。

第八条定点托餐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服务人员必须取得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健康体检合格证;(二)厨房应在室内,最小使用面积不小于30㎡;(三)一次性接待学生就餐不能超过30人;(四)服务人员个人卫生习惯良好。

第九条配餐企业必须在学校内固定的场所进行分餐,分餐场所应在室内,环境整洁,内有专用工具、专用洗手消毒及台面空气消毒设施。

第十条食堂或厨房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按照生进熟出的原则,各加工操作场所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安排。

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必须分开存放。

第十一条粗加工间(区)应分设洗菜池和洗肉池各2个以上(定点托餐点可各设一个)。

加工肉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应与蔬菜分开使用。

加工原料应用食品容器盛放,并臵于平台或层架上。

第十二条储存间应有通风设施,设臵存放食品原料的平台或货架,并离墙、隔地10㎝以上。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配餐销售间(区)应设有洗手池,配臵食物配餐台、销售窗和空气消毒装臵第十四条食品加工用的机械、用具、容器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洗净后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中备用。

所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要求,并严格按说明书使用。

有条件的,应配备高温消毒柜。

第十五条学生用餐具为个人自备,用餐后自行清洗,学校应在食堂内设臵专用清洗水龙头。

第十六条对山区缺水地区的用餐水源要求:(一)配餐企业使用管网水或净水;(二)学校食堂没有自来水的,应建设距离地面一定高度的水箱或水窖作为自备水源,加盖加锁,专人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对水进行消毒;(三)定点托餐点使用洁净生活用水。

第十七条中标配餐企业、学校食堂、选定的定点托餐点不得转让或分包营养改善计划配餐业务第四章食品采购及加工食品安全要求第十八条食品原料采购人员要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

在采购食品时,必须索取相关证照的复印件、索取发票和检验报告。

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索取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必须索取发票和检验报告;所有采购的食品原辅材料必须有经营者出具的货物清单并签名或盖章。

禁止采购下列食品:(一)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二)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三)来源不明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九条专职的食品安全负责人和食品原料采购人员要严把食品验收关。

验收合格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料必须进行台账登记;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必须设专用台账,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第二十条学校、配餐企业、农户托餐点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单位,并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食品原料的储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调味品用有盖容器盛放,应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储存间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做到生熟分开、荤素分开。

第二十二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砧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二十三条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蔬菜在加工前必须进行充分浸泡后再冲洗,防止农药残留;肉类食品要保证彻底清洗干净后再加工。

第二十四条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煮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肉类和豆类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确保煮熟煮透后才能出售,禁止使用外购的熟肉制品。

禁止使用发芽马铃薯和有毒的野生蘑菇等含有毒素的原料加工食品。

禁止烹饪人员直接用炒勺尝味。

不得向学生提供冷荤凉菜。

第二十五条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小时,若超过2小时存放的,应立即放在冰箱中。

禁止向学生提供隔夜的剩余饭菜。

第二十六条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每餐的菜品应取不少于100克的样品留臵于专用的冷藏设备中,保存48个小时以上,注明菜名、日期等信息,以备追索与查验。

第二十七条加工好的饭菜等食品要用清洁的专用容器盛装,加盖防尘、防蝇设施。

第五章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要求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负责人(管理员)、从业人员必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堂、配餐企业、定点托餐点的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三十条食堂和厨房加工操作、服务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必须做到:(一)食品加工操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二)工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臵于帽内,出售食品或分餐时应戴口罩。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首饰等加工食品;(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就餐场所及后厨应保持环境卫生。

地面、工作台、设施设备、垃圾桶应在每天工作结束后清洁和消毒,储存间、冷藏设备、排烟换气设施至少每周清洁一次,墙壁、天花板、门窗至少每月清洁一次。

第三十二条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学校食堂、配餐企业、定点托餐点的供餐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取消供餐资格,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加工操作间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学校必须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等食源性疾患事件,应立即报告当地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行政部门,并保护现场,封存可疑食品和食用具,以便查清原因。

当地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逐级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在当地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建立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救治病人;(二)立即停止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报告;(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七条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瞒、谎报、漏报、缓报的学校和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学校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出的整改意见,供餐单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对造成食品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突发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学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内相关用语含义解释:营养改善计划:是指自治区为实施国家启动民族县、贫困县农村义务教育学营养改善计划,免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

学校食堂:包括学校范围内自办食堂,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机构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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