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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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7.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8.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7月9日——结束——。

【十分重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十分重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十分重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税费表

小规模纳税人税费表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种
1.增值税按销售收入3%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

2.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按增值税的7%缴纳(市区),按季度申报。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建税税额=增值税税额✖适用税率
3.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的3%缴纳。

按季度申报。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税额✖适用税率
4.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2%,按季度申报。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税额✖适用税率
5.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按次缴纳。

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按次缴纳。

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按次缴纳。

营业账薄现金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等,5元每本,按次缴纳。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7.工会经费应该按照你工资总额的2%上缴。

5.企业所得税一般按照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减按20%税率计算缴纳。

查账征收,是按照“实际利润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而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

非税收入试题题库(51道)

非税收入试题题库(51道)

非税收入试题题库(51道)非税收入试题1、下列项目不属于非税收入的是()。

——[单选题]A罚没收入B工会经费C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D彩票公益金正确答案:B2、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是()。

——[单选题]A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B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C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销售收入的单位和个人D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正确答案:A3、文化事业费按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

)的费率计征。

——[单选题]A 2%B 3%C 4%D 5%正确答案:B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单选题]A 6000元B 8000元C 9600元D 元正确答案:D5、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单选题]A 30人B 40人C 50人D 100人正确谜底:A6、电网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不得延期交纳。

如产生延期交纳,征收机关应责令其尽快足额交纳基金,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的尺度加收滞纳金。

——[单选题]A 1‰B 1.5‰C 2‰D。

5‱正确答案:C7、2019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13项中央非税收入,从()起,正式启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单选题]A 2019年12月25日B 2019年11月1日C 2020年1月1日D 2019年12月1日正确答案:A8、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业个体经营的,在()年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单选题]A 2B 3C 4D 5正确谜底:B9、根据财税[2019]13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12.03•【文号】国税发[2007]12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4.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5.填表说明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二月三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应申报以下资料:(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二)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的申报差别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的申报差别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的申报差别目前的企业性质可以分为两种,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者之间还是有比较大的差别的,一起来看看。

一是纳税申报期限不同,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原则上应以月为纳税期申报纳税;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以季度为纳税期申报纳税;部分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在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以季度(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为纳税期申报纳税。

二是报送申报资料不同,小规模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比较简单;而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相对较多一些。

如果你所在的企业系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的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企业或者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还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预缴增值税时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而非《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等纳税申报资料。

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相应出示以下资料: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如果你所在的企业,发生销售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的业务,应在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方式的通知-穗国税发[2006]23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方式的通知-穗国税发[2006]23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方式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方式的通知(穗国税发〔2006〕239号2006年9月15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方式的规定,我市曾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征管的若干意见》(穗国税发〔2004〕371号)“第二点、合理确定征收方式”内容部分予以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期定额征收税款工作范围的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管理,规范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方式,现就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一、增值税方面2006年10月1日后新办的非个体工商业户一律不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此前已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延续至今年底,自2007年1月1日起应全部转为查账征收方式。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2006年10月1日后,除了经营规模较小且不需要使用发票的非增值税纳税人外,我局系统经管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不采用定额征收的征收方式;此前企业所得税已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可延续至今年底。

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从定期定额征收调整为查账征收方式,但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且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其企业所得税转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对原采用定额征收方式且需要使用发票的非增值税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转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结束——。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01-20 12:53:46)转载▼分类:最新财税政策标签: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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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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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
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
【标 签】小规模 纳税 申报,按季申报,增值税
【颁布单位】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5-05-28
【实施时间】2015-05-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相关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7月(所属期)起,我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将逐步由1个月调整为1个季度。

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按季申报纳税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二、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纳税期限调整为月。

按季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内开业或注销税务登记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季度。

三、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填报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的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申报表式不变,“本期数”按“本季数”填写。

四、小规模按季申报工作将分期分批逐步推进,有关安排详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通知(地址:)。

五、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3]10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发布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为了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切实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我们决定将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逐步由1个月调整为1个季度,并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本次按季申报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明确自2015年7月(所属期)起,我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将逐步由1个月调整为1个季度。

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季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二是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纳税期限应调整为月。

三是按季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内开业或注销税务登记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季度。

四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填报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的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申报表式不变,“本期数”按“本季数”填写。

纳税人进行季度申报时,无需按月填报三张申报表,直接按季度数据填报即可。

五是小规模按季申报工作将分期分批逐步推进,有关按季申报的具体时间安排请密切留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通知(地址:)。

属于按季申报推广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申报纳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关联知识:
1.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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