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十一、十二章 刑事责任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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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法律后果论

刑法 法律后果论

b、经家属、亲友规劝,陪同归案的; c、司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 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d、犯罪后逃跑,被通缉、追捕过程中,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 具体去向时,犯罪人自动归案的; e、经查实,犯罪人确实已经准备投案,或正在去投案途中被司 法机关捕获的; f、犯罪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投的; g、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 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B、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供述具有自动性 供述具有真实性 供述具有彻底性
2、分类 以刑法是否有明文规定
酌定情节 法定情节 应当情节(见教材) 可以情节
(刑法规定情节73个,司法解释规定的64个,酌定情节62个) 以对量刑所发生的作用 从宽情节 从严情节(加重而来的情节114个)
(二)量刑情节的适用
2010浙江省人民法院规范量刑实施细则
以下内容自学: 1、关于法定从重或从轻情节的适用(应当、可以、酌情情节关系) * 选定与犯罪相应的法定量刑幅度 * 在选定的法定量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基准线 * 根据具体情节确定具体的刑种和刑期
(2) 若干情节具有相反意思时如何处理? 如:甲故意杀人后自首,甲是累犯
可以从轻或减轻 A、不能采“抵消法”
应当从重
B、注意具体情节的地位和作用 一般:法定情节优于酌定情节 应当情节优于可以情节 5、量刑情节的适用其他 禁止重复评价与间接处罚
第十四章 刑罚裁量
一、累犯 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法定期间内 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1、 一般累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 条件:A、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B、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被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 C、后罪的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 问题: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还是附加刑?假释犯及判 处缓刑的是否成立累犯?

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

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

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一、刑罚消灭的概念二、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简述刑法消灭的概念和事由刑罚消灭,悬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使基于具体犯罪而产生的个别刑罚权消灭。

刑罚消灭以应当适用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为前提。

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事由。

概括起来,刑罚消灭事由有:(1)超过追诉时效;(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4)犯罪人死亡;(5)缓刑考验期满;(6)假释考验期满(7)其他法定事由。

第二节时效考试大纲一、时效的概念和意义时效的概念;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时效的意义。

二、追诉期限追诉期限的规定;追诉期限起算的规定;时效中断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时效延长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

法条规定【相关法条】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简述时效的概念和意义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制度。

时效分为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

行刑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对被判处刑法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判处刑罚而未执行,超过一定法定执行期限,刑罚就不再执行。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

时效制度的意义:1)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打击现行犯罪简述追诉期限的计算根据刑法第88条、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的计算有四种情况:(一)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刑事责任》课件

《刑事责任》课件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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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原因
刑事责任产生于犯罪行为 ,而民事责任产生于民事 违法行为。
法律目的
刑事责任旨在惩罚和预防 犯罪,而民事责任旨在恢 复受损的民事权益。
归责原则
刑事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 原则,而民事责任主要采 用过错责任原则。
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主体条件
刑事责任的主体必须是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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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概念
指国家对犯罪人依照法律进行 处罚的一种强制方法,包括生
命刑、自由刑和财产刑。
生命刑
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包括 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
两种。
自由刑
剥夺犯罪人自由的刑罚,包括 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两种。
财产刑
剥夺犯罪人财产的刑罚,包括 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
非刑罚处罚方法
01
刑事责任的轻刑化趋势是指各国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渐减少对 犯罪行为的严厉惩罚,转向更加 注重对犯罪人的改造和帮助。
02
轻刑化的实践形式包括缓刑、社 区矫正、赔偿令等,这些措施有 助于减少监狱拥挤、降低再犯率 ,并促进犯罪人的社会融入。
刑事责任的多元化
刑事责任的多元化趋势是指各国在立 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渐承认和保护多种 形式的刑事责任,包括个人刑事责任 、集体刑事责任、替代责任等。
多元化的刑事责任形式有助于全面打 击犯罪行为和维护公共利益,同时也 有助于保护犯罪受害人的权益和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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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的免除
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
未成年犯罪
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精神障碍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责任与刑罚适用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责任与刑罚适用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责任与刑罚适用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基础法律,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以及相应的刑罚适用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结合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对刑事责任与刑罚适用进行深入探讨。

一、刑事责任的认定刑事责任是刑事司法的核心问题,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司法命运。

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事实的性质、犯罪主体的犯罪能力以及犯罪主体的犯罪意图等因素。

案例分析1:李某盗窃案李某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案发时他已年满18周岁且无任何精神或智力障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李某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2:张某抢劫案张某在不满18周岁时犯下抢劫罪,案发时处于青少年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时一般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应当依法予以教养、教育和改造,并由有关机关作出处理。

以上案例说明了刑事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年龄、精神状态等因素进行判断,进而决定刑事嫌疑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刑罚适用的原则和方法刑罚适用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选择和量刑问题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刑罚适用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刑法的一般规定、法定刑与量刑的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个别化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案例分析3:王某交通肇事案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他人受伤。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确认王某属于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在刑罚适用时,法院将综合考虑王某的主观恶性、损害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案例分析4:杨某故意杀人案杨某经过事前精心策划,使用毒物将他人杀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一般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

在刑罚适用时,法院综合考虑杨某的故意杀人动机、凶手手段以及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最终判处其死刑。

《刑法期末复习资料》《论犯罪与刑法》各章内容梳理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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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各章内容梳理笔记:第一章:刑罚的起源关于刑罚产生的原因,作者做了这样的逻辑推论:自由=> 战飪二空有其名的自由^让度自由保证自由长久性也就是说,自由的人民为了彼此间的利益可能产生无休止的战争,战争状态把人民搞得筋疲力尽,人是趋利避害的有智慧的动物,深谙得失之道,遂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给一个最高的权威,去调节人类之间的关系,区形成法律,以保证长久的自由。

同时,作者提到,这种单纯的拥有权力,是不足够的,而是要达到易感触的程度一一刑罚由此产生。

因为只有易感触的力量才能使人们受到约束而不去随便轻易地夺回自己的自山和霸占别人的自山,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一种国家暴力对人产生的威慑。

第二章:刑罚权(一)刑罚权的限度:以维护对公共利益的集存、防范个人的践踏为必要的限度。

刑罚是一种人对人行使的权力。

如果过这种人对人行使权力的任何行为,超过了绝对必要性,就是暴虐的。

(二)法律是要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才能长久地存在下去的。

没有人会为了公共利益而将自己的那份自由毫无代价地捐赠出来。

(三)刑罚权的实质:人类为了避免战争而让渡出来的最少量的那一部分自有的结晶。

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利。

第三章:结论通过前两章论述,作者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个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很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在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第二个结论:这种有利于多数人的公约应当得到遵守,无论是君主还是臣民,最伟大的人还是最渺小的人。

同时需要一个能够判定实施的第三者。

第三个结论:严酷的刑罚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没得,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第四章:法律的解释这是作者的第四个结论: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刑事法律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在此章节中,贝卡利亚批判了“法律精神需要探询”这一公理,指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分析法律时常变动所带来的麻烦。

刑法学 各章练习题

刑法学      各章练习题

刑法学(练习题)第一编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空间效力刑法溯及力二、选择题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C.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2.“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体现的是。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C.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D.罪责自负原则3.我国刑法解决刑法空间效力(即刑事管辖权范围)的原则是。

A.属地原则B.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为辅C.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D.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4.根据属地管辖权原则,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

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中国领域内B.犯罪的行为人和受害人均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C.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D.犯罪的行为人或者受害人有一方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5.下列人员中,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刑法规定的该罪的最高刑是否为三年有期徒刑,均受我国刑法管辖。

A.国家公务员B.司法人员C.武装警察部队官兵D.现役军人6.世界各国关于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主要原则有。

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7.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

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8.下列情况中,我国刑法有溯及力的是。

A.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B.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C.当时的法律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当时的法律处刑比刑法轻D.当时的法律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刑法处刑比当时的法律轻三、填空题1.刑法具有和两个显著的特点。

2.我国刑法的任务就是运用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

3.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法律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4.按照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的特权。

《刑法》分则

《刑法》分则

03
刑法分则的体系
介绍刑法分则的体系
01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指刑法典中分 则部分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的分类 、排列和组合。
02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刑法典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正确理解和 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包括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
的定义、犯 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形态、共同犯 罪、刑罚等。
1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行为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2
共同犯罪的特点
3
对各种犯罪的特点和构成要件进行解释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 为。
形成共同正犯关系或者教唆 犯、帮助犯关系。
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责任。
06
刑罚的种类
介绍刑罚的种类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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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04
生命刑
死刑和无期徒刑,剥夺犯罪人 的生命权。
不同的犯罪类型可能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但通常都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 理状态,以及行为产生了相应的后果。
构成要件是确定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也是司法机关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 依据。
强调犯罪的严重性和刑事责任
犯罪的严重性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 个人或组织造成的损害或伤害的程度 。
强调犯罪的严重性和刑事责任是为了 让人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违 法性,从而加强社会对犯罪行为的防 范和打击力度。
03
常见罪名解析
04
案例分析
02
引言
刑法分则的概述
刑法分则的定义
刑法分则规定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刑法分则的分类
根据犯罪行为的特点和危害程度,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10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学--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刑法学--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特殊预防包括三个方面,即剥夺、惩罚和改造,“剥夺” 使其不能再犯,“惩罚”使其不敢再犯,“改造”使其不愿再 犯。
二、特殊预防的方式
1.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处死刑,彻底剥夺了其 再次犯罪的能力; 2.在适用剥夺自由刑时,犯罪人一定时间内与社会隔离, 使他们失去了危害社会的机会;并且使他们感受到刑罚的痛苦, 而不致再次危害社会;
(六)管制的待遇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二、拘役
拘役指短期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 改造的刑罚方法。
(一)拘役的适应对象 (二)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 超过一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三)刑期的折抵。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2 )死刑缓期执行的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为二年,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期间不能计算在两年的 考验期内。 ( 3 )死刑缓期执行的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 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4)死缓的三种结果: 1、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 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 上 20 年以下有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 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期间及两年的 考验期不能计算在减刑后的有期徒刑刑期内。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死刑。
二、刑事责任的地位
基础理论说
罪责平行说
罪责刑平行说 (1)刑事责任与犯罪的关系 (2)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根据
一、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
道义责任论。
社会责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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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刑事责任一、刑事责任的概念: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的谴责的责任。

二、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一)刑罚处罚(二)非刑罚处罚非刑罚处理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犯罪分子直接适用或建议主管部门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

共有七种,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三)宣告有罪第十一章刑罚概述一、刑罚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指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用以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特征1、性质上:最严厉的强制方法2、适用对象上:犯罪分子3、适用主体上:人民法院依法适用4、决定的主体:只能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决定5、执行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二、刑罚权的概念及内容(一)概念:国家运用刑罚的权力(二)内容:1、制刑权。

即创制刑罚的权力,包括对刑罚制度的立、改、废。

只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才享有制刑权。

2、求刑权。

请求对犯罪人处以刑罚的权力。

在现代社会,求刑权由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行使,表现为侦查机关搜集犯罪证据、公诉机关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但是被害人在一定情况下也享有求刑权,如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进行告诉,对司法机关不立案、不起诉的案件提起自诉等。

3、量刑权。

是审判权的一部分,决定是否科处刑罚、科处何种刑罚。

4、行刑权。

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权力。

三、刑罚的功能(一)概念(二)刑罚功能的种类1、特殊预防功能:指刑罚对犯罪人适用而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1)剥夺或限制再犯的功能(2)个别教育功能(3)个别威慑功能:威慑功能包括个别威慑和一般威慑个别威慑指对犯罪人产生的威慑作用:行刑前的威慑:这种威慑功能可以使犯罪人放弃犯罪意念、中止犯罪行为或者以自首、立功、坦白、退赃等方式争取宽大处理,行刑后的威慑:可以使犯罪人因已经感受到刑罚的痛苦,感受到实施犯罪所必须付出的代价,而不敢再次犯罪。

(4)改造功能2、一般预防功能:指刑罚对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所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1)一般威慑功能:指刑罚对潜在的犯罪人产生的威慑功能。

立法威慑:立法阶段更注重一般预防司法威慑:司法阶段通过量刑,对具体的犯罪人适用了刑罚,对其他潜在的犯罪人发生威慑作用;行刑威慑。

在行刑阶段,行刑活动对潜在的犯罪人也具有威慑作用,如公开执行死刑;(2)安抚功能(3)一般教育功能:教育功能指适用刑罚有助于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教育公民遵纪守法。

第十二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一节刑罚的体系和种类概述一、刑罚的体系的概念(一)含义:指刑法典对各种刑罚方法依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排列所形成的刑罚序列。

(二)我国的刑罚体系二、我国刑罚的种类(一)主刑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二)附加刑1、罚金2、没收财产3、剥夺政治权利4、(对军人)剥夺勋章、奖章、荣誉称号:5、(对外国人)驱除出境:刑法35条第二节主刑主刑的概念及特点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对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适用两个以上的主刑。

一、管制(一)管制的概念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人民法院判决后,在公按机关的管束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在原单位或居住地参加生产劳动或工作,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

主刑中性质最轻的刑罚方法(二)管制的特点38—41条的规定1、不关押:意义:避免交叉感染有利于改造2、限制自由:(三)管制的执行机关及程序刑法38条:公安机关;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程序:刑法40条:(四)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刑法41条: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五)管制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刑法NO.39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六)管制期间内的待遇:在劳动中同工同酬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二、拘役(一)拘役的概念:对犯罪分子剥夺其短期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1、剥夺自由,2、期限较短)(二)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拘役期间内的待遇:刑法43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一般关押在拘役所内服刑。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四)概念间的区别拘役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民事拘留三、有期徒刑(一)有期徒刑的概念有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措施。

(二)有期徒刑的适用是刑罚体系的中心,任何一种犯罪的法定刑中都有有期徒刑,也是实践中适用最多的刑种。

(三)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四)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1、适用对象上2、刑期上3、执行机关及待遇上4、法律后果上四、无期徒刑(一)无期徒刑的概念: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种。

特点:1、没有刑期限制;2、羁押期间不发生刑期折抵的问题;3、除无劳动能力的以外,犯罪人要参加强迫的劳动改造;4、刑法57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无期徒刑的适用无期徒刑的严厉性仅次于死刑,适用对象是罪行极其严重但又不必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三)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无期徒刑时,先行羁押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并且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事实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均得到减刑、假释的机会。

五、死刑(一)死刑的概念:死刑是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的剥夺其生命的刑罚方法。

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种。

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少杀、慎杀”。

目前我国刑法中死刑罪名共69种。

(二)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性规定:1、适用范围上的限制:刑法NO.48:“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适用对象上的限制:刑法NO.49:“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注意: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怀孕的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判决程序上的限制:刑法NO.48:“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4、死刑执行上的限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刑法NO.48刑法典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这就是我国刑法独具特色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规定。

作为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实行,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

(1)死刑缓期执行适用的条件。

根据刑法典第48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应当判处死刑。

这是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前提条件。

其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这是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实质条件。

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或者其他在同一或者同类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被害人的过错导致犯罪人激愤犯罪的;犯罪人有令人怜悯之情形的;有其他应当留有余地情况的。

(2)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处理。

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根据刑法典第50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有三种处理办法:其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其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其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应当明确,只要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无论何时都可以核准执行死刑。

(3)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计算。

刑法典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据此,其一,“死缓”判决确定以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期限内。

其二,“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不管何时做出裁定,也不论裁定书何时送达或者生效,有期徒刑的的期限都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节附加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适用附加刑时,对一个犯罪可以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一、罚金(一)罚金的概念: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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