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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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俗读本 第十四讲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民法通俗读本 第十四讲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意义、两个之间的关系公民如果下落不明,时间短了没问题,时间长了怎么办?有些一年两年,甚至五年十年,他的财产怎么办?他的家庭怎么办?发生一系列问题。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是为了解决公民长期下落不明而造成权利长期不确定的状况,对这个问题所做的规定。

宣告公民失踪就是对于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的人由法院宣告他失踪,使他人管理其财产的一种制度。

宣告失踪有什么好处呢?一般下落不明四年才宣告死亡,那么不到四年有些人下落不明一段时间了,他的财产谁管理?他的债务谁来清偿?如果他有近亲属给他代管当然没问题了,如果没有近亲属怎么办?或者近亲属不管又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有宣告失踪比较好。

如果近亲属不管的是偶,或者没有近亲属的时候,利害关系人提出来,法院可以宣告失踪,指定人管,来清偿债务。

宣告失踪跟宣告死亡不一样,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跟自然死亡是一样的,民事权利能力没有了,他的财产称为遗产了,由继承人继承,配偶可以另行结婚。

宣告失踪没有这个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并没有变,只是有人代管他的财产,用他的财产来还债务。

所以,我们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种都需要。

宣告公民死亡是对于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的人由法院宣告他死亡,以结束其原来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制度。

《民法通则》规定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种制度,但是并未规定这两种制度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所以这是两种相互独立的、没有必然联系的制度。

对于一个下落不明的人宣告他失踪之后,即使满了四年期间,也不一定需要宣告他死亡。

对于一个具备了宣告死亡条件的人,可以不经过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他死亡,也就是说,宣告死亡并不以宣告失踪为前提。

二、宣告失踪《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下落不明,是说对于他原来居住的地方的人或者对于他的家庭,他的住所不明。

两年的期间应该从上述的人们最后知道失踪人的音信时算起,不过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这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

采用比较法,对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制度进行逐一的比较,找出异同点,同时结合小型案列分析,掌握撤销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现代民法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但是两种制度却有异同点,现在我们就来比较一下他们的异同点。

1、两种制度的意义不同,宣告失踪制度是由于战争自然灾变及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航海、航空、探险等活动,使人们遭遇各种危险致失踪的,是经常发生的事。

其他的原因,如一些居民盲目流动或者外逃,也常导致一些人下落不明。

失踪人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种不确定的关系长期的存在,将不利于失踪人的财产管理和利用,不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和持续的发展,还会损害和失踪人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从社会利益考虑,与失踪人有关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应该尽快的决定。

但是假如仅以失踪的事实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变化的根据,又势必损害失踪人的财产权利和其他的合法权益,且造成社会关系的紊乱。

于是有了宣告失踪制度。

宣告死亡则是指依照法定的程序,指定的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制度虽然能够解决失踪人的财产保护问题,但不能解决因失踪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于是就有了宣告死亡制度。

2、两种制度的申请条件异同:相同点在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是必须要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需经过法院的宣告。

不同点在于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宣告死亡的时间期限是普通期限为4年,特别期限为2年。

3、两种制度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踪是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宣告失踪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而宣告死亡则是不仅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而且旨在结束被宣告死亡人人身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4、两种制度下利害关系的顺序问题不同: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关系。

而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

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1)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区别
①设置目的不同
宣告失踪是法院以法律推定的方式确认公民失踪的事实,结束因公民失踪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不稳定的异常状态,是维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结束自然人因长期下落不明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之不稳定状态,保护该自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同宣告失踪制度相比,宣告死亡不仅涉及失踪人财产的管理,结束因自然人失踪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停滞状态。

而且解决了涉及失踪人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其实质是以牺牲失踪人的个人利益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②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③申请人有无顺序不同
有权宣告自然人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限制。

有权宣告自然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的限制。

④公告期不同
宣告失踪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确实不能生存的为3个月外,公告期为1年
⑤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被宣告失踪人建立财产代管制度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失踪人婚姻关系消灭、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篇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篇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篇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1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失踪或其他原因未与另一方当事人取得联系,需要采取弥补措施,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对方失踪或宣告对方死亡。

那么,什么是宣告失踪?什么是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有什么不同?本文将解析这些问题,为读者们提供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

一、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指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失踪或其他原因未与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导致一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受到限制,甚至受到损失,因此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对方当事人失踪。

宣告失踪的基本条件为:(1)被告失踪两年以上,或者连续失联三年以上;(2)无法得到被告的消息,或者即使得到也无法给被告传达起诉的内容。

宣告失踪的法律作用为:(1)宣告以后,起诉人可以根据法定程序进行诉讼,取得与失踪人有关的物权、债权等法律权利;(2)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监护人、继承人或人民法院代管;(3)继承人按照继承顺序继承失踪人的财产,并由代管人或继承人支付义务;(4)宣告以后,失踪人有出现的,法律效果自行消除。

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依法宣告原被告人已死亡并确定死亡时间的过程。

被宣告死亡的人不一定已经死亡,但在人民法院的认定下,他已经死亡,并被视为死亡。

宣告死亡的基本条件为:(1)申请人已经失去与被宣告死亡的人联系的机会;(2)被宣告死亡的人失踪超过两年,或者因发生事故,自碰撞、漂流、脱落、坠落、掉入水中、失踪、火灾等原因致使现场难以勘察的,已经过了一年而未发现。

宣告死亡的法律作用为:(1)可以确定死亡时间;(2)可以确定被宣告人的继承人,并进行财产继承;(3)对于被宣告人的合同、法律关系等具有终止作用。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区别虽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但是它们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基本条件不同宣告失踪的基本条件是被告失踪两年以上,或者连续失联三年以上;无法得到被告的消息,或者即使得到也无法给被告传达起诉的内容。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多少年宣告死亡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多少年宣告死亡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多少年宣告死亡民法对于我国社会的公民行为和法律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公民的一些行为也会在民法中得到解释。

那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多少年宣告死亡都有哪些解释呢,下面小编就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相关的解释和介绍。

一、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多少年宣告死亡1、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

3、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此类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两年没有必要,只要有有关机关的证明即可。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

我国对这类事件有着较强规定。

对于自然人失踪年满4年,我国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我国对这类事件有着较强的规定,如自然人失踪一定时间,我国法律有着较强的规定解释和规定。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区别是什么?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区别是什么?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区别是什么?家里亲戚失踪超过一段年限后法院会判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

那么二者有什么差别呢,这两中宣告对家属和失踪人的财产有什么影响。

死亡对公民来说意味着一切权利的消失,所以一定要谨慎对待宣告死亡,那么小编为大家介绍▲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区别。

▲一、什么是宣告失踪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

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

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

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4、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二、什么是宣告死亡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对被宣告者及周遭的人更具有法律安定性,对社会经济活动的不稳定性相对有保障。

▲三、二者的差别1、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

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2、宣告死亡以后,其与配偶纳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无需再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手续,即可与他人结婚。

3、宣告失踪以后,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综上所述,宣告失踪是一段时间内怎么都找不到失踪人,其亲属到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此时失踪人的财产权归其近亲代管,如有欠款也由亲属替还。

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

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

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应当是同失踪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申请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债权人以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

2.失踪的时间或者失踪的情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二年。

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如果某公民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宣告的人下落不明的时间既符合宣告失踪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期限,是宣告该公民死亡还是宣告该公民失踪,取决于该公民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申请人必须递交申请书。

申请人不能以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4.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人失踪或者死亡,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此类案件由下落不明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也便于人民法院审查和认定事实,作出裁决。

相关法规: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得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亡制度什么要规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亡制度什么要规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3 , . s, , ,什么要规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程序和法律后果是什么答:自然人的死亡标志着其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因此,确定人的残废就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从法律规定看,自然人的死亡有自然死亡宣告死亡之分;另外法律还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宣告死亡的效力同于自然死亡效力;宣告失踪则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和财产关系的变化;民法通则确立这两项法律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由于财产所有人的正东不明,致使财产元因管理;宣告死亡可以将财产所有权转移,保护财产免遭损失,保护财产管理人的利益;宣告失踪,则可以使财产委托他人代管起来;这样做有得保护财产所有人及法定继承人、财产管理人的利益;其二,确立这两项制度还可以使失踪人的债权和债务等权利和义务明确下业,完成其应享受的权利,承担其应履行的义务,不致使许多事情久拖不决;这样有利于法院处理民事纠纷,保障社会的稳定;宣告死亡也称推定死亡,它必须由法院来进行;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四年;如果是由于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如飞机失事等,则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可以宣告死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要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来计算四年;这是因为,由于工作需要,军人可能在敌后战斗,因此要在战争结束后才计算时间;2无法证明该公民死亡;宣告死亡不是对死亡事实的确认,是对下落不明的人的死亡推定;如果能证明公民的死亡,则不能适用这一制度;3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一年期间,不是下落不明的时间;人民法院判决中宣告的死亡日期,就是失踪人死亡的日期;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与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相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就会出现两个后果、一个是财产关系的变化,一个是人身关系的变化;当补宣告死亡的人出现后或有了明确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关于宣告死亡的判决,并对作出宣告死亡而引起的后果作出适当处理;对于本人财产已转给他人的,如原物尚在,应返还本人,如原物不在无法返还的,应给予适当补偿;婚姻关系如果是原配偶没另行结婚的,予以恢复,如果已另婚,应承认原婚姻关系已消灭,新婚姻关系为合法;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民法通则还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也就是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法院宣告失踪会产生以下后果;1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代管,或者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管;2失踪人所欠债务或税款,以及因管理其财产所需的费用,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时,可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护销失踪宣告; 问:为什么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上述两种人的法律地位如何答: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生来就有的,而是要根据其智力发展情况而确定;所谓智力发展的状况,主要是指能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就是指缺乏认识能力和起码的判断能力;民法通则根据这一标准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缺乏认识能力或起码判断能力人的利益,以及他们的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缺乏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的人如果参加民事活动,他们自己的利益既得不到保障,还会扰乱政党的民事活动秩序,使第三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民法通则确定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两个标准,一是年龄,二是精神状态;对于年龄,民法通则是这样分类的: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到十八岁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以上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的民事活动是指具有一定经济意义活动,而不是简单的民事活动,例如买冰棍、铅笔等活动;此外,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精神状况,民法通则区别三种情况: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院针对精神病人规定了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部分地从事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需要规定监护人;这样的规定可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无效;明确了他们的地位,对保护交易的安全,以及他们本人和监护人利益都有好处;问:我国“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答: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根据这一规定,我们说个人合伙也就是公民个人之间的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享盈余、共同承担债务、共同劳动、共同经营的一种形式;它是公民参加民事活动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这一点也是世界各国合伙的共同特征;共同出资;就是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共担责任,因此,合伙是一个共同经营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共同出资可以是多种方式,可以是金钱、实物,也可以是技术,这样就发挥了合伙人各自的优势;2、共同劳动;这是我国民法的特别规定,是同资本主义国家“合伙”的区别之处;在我国参加个人合伙的个体经营者,必须共同劳动,不能只出资不出力;3、合伙是基于合同而成立的;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这是合伙人共同经营的基础,也是发生纠纷时解决问题的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合伙还可以有自己的组织形式,起字号,设立企业,并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和公共积累;以字号名义进行活动,这是它的又一主要特征;4、合伙财产的性质是共有财产;合伙财产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即合伙人的共同出资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合伙人的出资是按份共有,而共同经营积累的财产则是共同共有,最后如何分割,则由合同来规定;合伙财产是共有财产,对财产的使用管理,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对于合伙的组织管理,则由合伙人推举的人负责;合伙负责人和合伙人的经营活动,要求合体合伙人都承担民事责任;5、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这是合伙的主要法律特征,这正是它与法人的区别之处;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表明合伙人应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来承担无限责任,而不仅以合伙的财产为限;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就是合伙的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清偿全部债务,然后这一合伙人再向其他合伙人按比例追偿;以上几个方面是合伙的法律特征;问:法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法人应具备哪些条件答: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法律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人有这样一些特征:1、法人首先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人的集合体;这种社会组织是要具备一定条件的,要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这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团体以及自然人的主要特点;2、法人是民事主体,这就是说法律赋予这种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即赋予法人以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其参加民事活动所必须的;3、法人既然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就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法人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就要求其参加民事活动,以实现其宗旨;这是法人作为独立主体的最重要标志;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1、依法成立;这里包含两层含义:1承认某个组织具有法人地位,不应当违反法律的规定;法人从事什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要按法律规定办理;例如法人不得从事买卖土地的活动;2必须按法定程序成立;依法成立的法人应有章程、条例、命令、法律等文件规定这一组织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并且要经主管部门核准注册登记;2、法人必须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这一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物质条件;没有财产就无法参加财产是指:1依法归法人自己所有或依法归它自己独立经营管理的财产;2法人的财产是独立于国家、其他法人和法人内部成员的财产;这是说法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由法人支配;3法人应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有独立的银行帐户;3、法人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区别于其它法人的标志,是它具有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体现;经营场所是法人有自己的业务活动和独立财产的樗;同时,法人应有自己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人员;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其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一个法人既然具有独立的财产,就应当独立承担自己财产范围内的全部财产责任;法人还应当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诉讼主体地位正是它民事主体地位的体现;只有具有上述四个条件的组织才是法人;这是判断一个组织是否是法人的标准;问:什么是法人的独立财产和独立的民事责任答:法人具有独立财产是其必要的条件和基本特征,那什么是法人的独立财产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是独立于国家的财产;国家财产分为国库的财产和国家授权给机关、厂矿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这两者是必须分开的;国库财产由国家财政部作为国家代表来支配,就是说是国家直接支配的财产;第二种是由法人经营管理、支配使用的财产;过去企业利润全部上缴,因此法人的债务是由国家来清偿的,利改税以后,企业法人向国家缴税,国家就不负对企业法人债务的清偿责任了,所以说法人财产是独立于国家的财产,由企业法人自负盈亏;2、是独立于主管机关的财产;在利改税以前,许多上级主管机关对企业的财产无偿调拨;而现在,利改税以后,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主管机关不能截留税收,搞无偿调拨、无偿摊派;政企分开后,主管机关只能进行行政的宏观计划领导;因此,法人财产也是独立于主管机关的财产;3、是独立于其他企业或法人的财产;任何一个法人都有独立自主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任何企业或法人不得支配其他企业的财产;如果企业法人之间,有闲置的生产资料可以转让;转让应当是有偿的,不能无偿调拨;一个先进企业帮助一个落后企业,也不能变相支配落后企业的财产;所以说法人财产是独立于其他法人的财产;4、独立于个人的财产;首先,法人的财产不是法人的领导人的财产,领导者处于法人代表地位,他支配使用法人财产,是代表法人作出的行为;其次,法人的财产也不是其成员的财产;这里的成员主要指出资人,一个人只要将财产入股,就是将财产所有权移交给了法人,而他则换回了股权即出资人也无权支配企业法人的财产;再次,法人的财产也不是职工所有的财产;法人财产同职工个人财产也有所区别;我国的企业不是工人所有,也不是“社会所有制”,因此,两者也应区分开来;法人有独立的财产,就应当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什么是法人的独立责任呢独立责任是指法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交给它经营管理的财产负财产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咨询外合作、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所说企业的全部财产,既包括企业的因定的除外;这里所说企业的全部资金;不能够把企业法人承担责任的财产仅限于流动资金和自有资金;问:怎样区别法人的责任和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怎样区别法人的责任和法人成员的责任答:法人的责任问题是法人的一个核心问题;在确定法人责任范围时,首先应分清什么责任是由法人来承担,什么责任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什么责任由法人的工作人员自己承担;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一般说法定代表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代表法人实施的行为,其后果要由法人来承担;这里所说的一切行为,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代表人的身份进行活动时,法人才负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无限责任;同时应指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其身份从事经营活动,即使是非法的行为法人也应当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六种情况: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变更、终止时不及时早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工作人员要承担的财产责任;这里要区别两种情况:其一,工作人员在职务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所造成的责任,都要由法人来承担;例如,火车站工作人员对货物野蛮装卸造成的损失,由铁路部门法人承担;对职务外的行为所造成的责任,由工作人员个人承担;其二,在工作人员由法人授予代理权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代理制度的规定从事活动;超越代理权的活动由本人承担责任,未超出代理权限范围的活动由法人来承担责任;问:民法通帽是怎样促进横向经济联合的答:民法通则规定,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采用一定的法律形式进行的联合经营;在新的形势下,联营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措施,对经济体制改革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民法通则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主要表现在:1、明确规定横向经济联合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民法通则指出,横向经济联合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是对旧的地区、部门所有封锁的突破;这就把横向联合提高到建立新经济体制的高度;2、促使横向经济联合向更深更广的方向发展;按民法通则规定,横向经济联合涉及到各个领域,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生产部门之间的联合,也可以是生产部门和科技部门联合,还可以是地区联合;另一方面,除专业化横向联系外,还要以有更紧密的联营,如成立企业集团、组成新法人等;3、进一步强调了横向联合的自主原则;民法通则规定,横向联合必须建立在企业自主权的基础之上,联合必须是自主的联合、平等的联合、互利的联合;联合的内容和形式,参加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平等协商,由各方面自主决定;4、对横向联合关系注意用法律手段调整和保护;联营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纠纷,为预防和解决这些纠纷,要在法律上作出规定,对联营各方在横向联合中应有的权益加以保护;民法通则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已有一些原则规定,今后还会不断加以完善;问:我国的联营主要有哪几种形式它们各有什么特征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联营主要有三种形式,即法人型的联营、合伙型的联营、合同型的联营;它们各自有不同的特征:1、法人型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它有以下特征:1联营各方以共同出资形式或其他形式组成一个新的经济实体;2新组成的经济实体必须是企业法人,具备法人所要求的条件,独立地以新法人名义承担责任,联营各方负有限责任;这种实体不是法人的合并;3虽然新的经济实体是企业法人,但组成这个实体的联营各方必须订立协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为新法人的章程;这种法人型联营是横向联合的最紧密、最稳定形式;2、合伙型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法人合伙型联营最本质特征是合伙人负连带无限责任;具体说它的特点有以下几方面:1联营各方也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这同法人型联营是一样的;2联营体不具备法人条件,这是同法人型联营的最大不同;这种联营体成立手续比较简便,但也需登记,在法律允许的经营范围内活动;3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又与合伙不同;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一般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联营各方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应负连带责任时,才承担连带责任;4联营各方实行这种联营要有协议,就联营各方的出资额、权利义务参加管理办法、盈利分配等事项作出规定,以作为发生争议时处理总是的依据;这咱联营是半紧密型的横向联合;3、合同型联营;是指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独立经营的一种散型的共同经营体;民法通则第五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其特是;1联营各方没有互约出资额,也不构成一个经济实体;2在前述特点基础上,参加联营各方完全独立经营,参加联营各方都是参加共同经营的独立经营单位,没有统一的经营单位;3这个松散的共同经营体有时也有自己的名称,但不是法人;4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是一般的合同,如购销合同、承揽加工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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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得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基本概念
具备条件
法律程序
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
宣告失踪的撤销
宣告失踪的撤销
概念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得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具备条件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宣告失踪(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实。

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

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二)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

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三)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
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四)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法律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2年)《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

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
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宣告失踪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撤销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销宣告人。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

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死亡宣告的撤销
相关法条
条件
时间的确定
公告期
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

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a:下落不明满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c:意外失踪且取得死亡证明的)(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踪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死亡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销发生以下法律后果:(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2)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1.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谓的下落不明不必须以宣告失踪来确认)
2.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也只能宣告失踪.
3.同一顺序有的要求宣告失踪,有的要求宣告死亡的,应宣告死亡.
条件
1.有失踪事实。

有失踪事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 下落不明。

(2)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

这个期限为4年,从下落不明事实的次日起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期限为 2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起算。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马上申请宣告死亡。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根据《民通意见》第25 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一定的顺序,如果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宣告失踪人死亡,则后面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得宣告失踪人死亡。

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为:(1)配偶;
(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被申请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既可以是已经被宣告失踪的人,也可以是未经宣告失踪的人。

例如:甲下落不明已满5年,其妻子乙提出要求离婚,甲所在单位丙则要求宣告甲死亡。

在此例中,由于乙只是要求离婚,说明乙不打算宣告死亡,而配偶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故丙申请宣告甲死亡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宣告死亡只能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做出宣告死亡的决定。

宣告死亡用特别程序审理,由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申请后,应对下落不明的失踪人发出公告,公告期为 1 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但没有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仍为1年。

公告期满后,应当根据情况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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