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豫人口[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豫人口〔2009〕30号)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加强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管理,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充分发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河南省实际,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附件: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管理发放,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豫发〔2008〕2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拨款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原资金渠道和办法发放。
第三条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管理发放按以下条款执行。
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工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和代理发放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符合条件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对象名单,配合代理发放机构建立符合享受条件的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评估管理,实现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省人口计生委制定了《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
现印发各地,请结合实际,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指导、评估和管理,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和谐、持续发展。
附件: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二○○八年十月八日附件: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是基层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实现人口计生工作重心下移的重要途径,对加快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完成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督促指导各地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加强对村(居)民自治工作的科学评估,全面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水平,特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
一、指导评估的目的(一)通过开展指导评估活动,扎实推动人口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活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社区氛围,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实现人口计生工作重心下移。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人口计生委: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不断健全完善,特别是《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豫发[2008]23号)出台了一系列含金量高、可操作性强的奖励优惠新政策,初步形成了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等为基本内容,集“奖优免扶保助”六位一体的利益导向政策框架体系。
不少地方也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进一步拓展政策覆盖范围,提高奖励标准,增加政策项目,制订了许多奖励优待政策。
为落实这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把好事办好、办实、办出成效,更好地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进一步转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工作形象,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今年,省委、省政府把落实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作为2009年省委省政府承诺办好的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十件实事”之一,并定期进行督查。
省政府纠风办今年也把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作为对人口计生行业行风评议的重点。
可以说,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落实,关系到党和政府的诚信和执行力,关系到人口计生工作的作风和形象,更关系到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的切身利益。
因此,人口计生部门一定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提高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督促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作为人口计生部门转变作风、服务群众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实抓好。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豫卫指导〔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卫指导〔2015〕1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要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4〕37号)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做好机构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推进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升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意义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重视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形成了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位一体”的工作网络,建立了顾全大局、扎根基层、求真务实、无私奉献的工作队伍。
经过40多年的艰苦努力,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创造了有利的人口环境。
虽然我省的人口增长长期稳定在低生育水平,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当前,我省人口形势更加复杂:一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任重道远。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每年出生人口数量仍然较多,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在高位徘徊,出生人口素质令人堪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异常困难,应对计生家庭老龄化迫在眉睫,促进计生家庭发展任重道远;二是人口自身发展的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将更加直接和关键;三是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四是机构改革和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对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计生委2009年人口和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计生委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8.13
【实施日期】2009.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计生委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
为切实做好2009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治化进程,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要求,经研究决定,于8月24日--10月30日在全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督查。
现将督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督查方案要求认真组织自查,省人口计生委将对部分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依行行政情况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
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督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半年形势分析会要求,切实做好2009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要求,在全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督查。
督查方案如下:
一、督查重点内容
按照国家《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人口厅传。
河南省人口计生便民服务大厅

河南省人口计生便民服务大厅(窗口)工作规范(讨论稿)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九年五月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豫人口[2009]号(讨论稿)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计生便民服务大厅(窗口)工作规范》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廉政建设暨纠风工作有关会议和河南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行业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扎实推进全省便民服务工作,现将《河南省人口计生便民服务大厅(窗口)工作规范》印发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努力使我省便民服务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附:《河南省人口计生便民服务大厅(窗口)工作规范》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九年五月三十日河南省人口计生便民服务大厅(窗口)工作规范(讨论稿)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省纪委八届四次全会、省政府第XX次廉政建设会议精神和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建设的有关要求,扎实推进便民服务工作,真正做到“为民、便民、帮民",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取信于民,提高广大群众满意度,特制定人口计生便民服务大厅(窗口)工作规范。
一、便民大厅硬件建设标准1、县乡均应建立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或在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内设置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窗口,建设率要达到100%。
单设的便民服务大厅名称为:“XXX人口和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厅”(简称:便民大厅)。
大厅(窗口)的标识要清楚。
2、单设便民大厅的用房不少于两间,卫生整洁,环境优美。
大厅外设立意见箱并标明上、下班时间。
3、办公人员设备要做到五有:有办公桌椅;有电脑及打印设备;有档案柜;有办公电话;有不少于2名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的工作人员。
4、便民设施用具要做到七有:有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有饮水设备用具;有便民桌、椅或沙发、茶几;有雨具、打气筒、笔墨及应急药品等其他用具用品;有便民服务卡(册)、群众意见建议卡(两卡);有报卡杂志等宣传品;服务台上有“证件办理”、“咨询投诉”,两个桌牌,并在“证件办理”牌上小字体注明服务项目。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2.10•【字号】豫人口[2008]128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人口〔2008〕128号)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现将《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送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申报纳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范围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1号),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西部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
建立和实施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完善与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
实施这项制度,体现了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豫政办[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4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2日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职责。
2.取消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核职责。
3.取消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职责。
4.取消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职责。
5.取消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酸碱度)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职责。
6.取消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酸碱度)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职责。
7.取消医师资格许可职责,取消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8.取消建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血型配比实验室审批职责。
9.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职责。
10.取消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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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0.08
【实施日期】2008.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
的通知
各省辖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评估管理,实现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省人口计生委制定了《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
现印发各地,请结合实际,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指导、评估和管理,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和谐、持续发展。
附件: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
二○○八年十月八日
附件: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是基层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实现人口计生工作重心下移的重要途径,对加快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完成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督促指导各地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加强对村(居)民自治工作的科学评估,全面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水平,特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
一、指导评估的目的
(一)通过开展指导评估活动,扎实推动人口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活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社区氛围,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实现人口计生工作重心下移。
(二)依据评估结果对村(居)民自治工作实施动态管理,打造一批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示范村(社区)。
并对基层人口计生部门指导、推进村(居)民自治工作的绩效进行准确评估。
(三)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掌握基层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村(居)民自治活动规范运作,不断推动整体工作水平的稳步提高。
(四)及时发现基层在村(居)民自治工作中好的做法,总结推广经验,加强信息交
流,促进我省村(居)民自治工
作成果的宣传和推广运用。
二、指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村(居)民自治指导、推进情况
指导要求:省辖市、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在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中,制定规划目标,积极履行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和评估,实施动态管理,为村(居)民自治工作规范运行提供支持和保障。
评估内容:
1、成立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解决本地村(居)民自治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
2、出台专项文件,制定切合本地工作实际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规划、工作目标和工作方案。
3、定期深入基层调研,掌握工作动态,听取村(社区)干部群众意见建议,指导村(居)民自治工作规范运作。
4、及时总结本地村(居)民自治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强信息开发与宣传推广。
5、实施目标管理。
将村(居)民自治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
对成绩突出的村(社区)有激励和奖励措施,反之有限制和惩戒措施。
6、定期组织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对村(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分类,实施动态管理。
7、村(社区)人口计生经费保障到位。
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把村(社区)室基础设施建设列入财政预算,村、组专(兼)职计生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在人口计生事业费中支出。
乡级要在人口计生事业费中按人均不低于一元用于村级人口计生日常工作。
8、依法落实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资金,做到按期足额兑现。
9、定期深入村(社区)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服务和各种便民维权服务。
10、整合梳理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掌握的社会经济资源,制定实施有利于推动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措施。
11、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以上村(居)民自治和人口计生法规政策知识培训,提高各级干部业务素质和能力。
(二)村(居)民自治运行情况
指导要求:各地在开展村(居)民自治活动中,能够依法、民主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村规民约,加强村(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逐步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建立完善村(居)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评估内容
1、利用村(社区)计划生育宣传阵地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群众自我学习交流,发放计划生育宣传书籍和物品。
2、搞好村(社区)计划生育环境宣传,刷新宣传标语,更新宣传栏内容,营造浓厚的计划生育宣传氛围。
3、组织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康检,配合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人员到村(社区)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健康服务。
4、对居住在本村(社区)的育龄妇女的迁(流)入、新婚、孕育、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等进行走访服务,协助办理各类计生证件(证明)。
5、大力开展互帮互助活动。
发挥自治小组和协会作用,建立计划生育志愿者服务队伍,适应群众需要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服务和帮助。
6、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经民主程序产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自治组织及网络,乡(镇、办事处)选聘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时应以适当形式征求群众意见。
7、建立村(居)民自治工作制度,明确计划生育村(居)自治组织及成员职责并落实。
8、在当地党政组织指导下,民主讨论制定(修订)计划生育自治公约,内容上合法律法规,下合多数村民意志,因地制宜,体现利益导向,简便易行。
9、依据自治公约与辖区内已婚群众(含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协议书,与辖区内单位和物业管理机构签订共建协议,其内容要合法、互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
10、民主讨论决定依法属于村(居)民自治范围的重大计划生育事项,村(社区)资源的分配使用方案体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使计划生育家庭享受优先优待。
11、民主审议计划生育自治公约及计划生育合同执行情况,落实奖励政策和追究违约责任。
12、村(社区)设有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公开栏,及时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村级计划生育经费开支及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本村民主管理评议等事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做到真实、合法。
13、定期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代表大会,听取计划生育工作汇报和计划生育干部履行职责情况报告,进行民主评议。
评议结果与村(社区)计生工作负责人员工资待遇挂钩,对存在的问题限期予以改进,接受群众监督。
(三)村(居)民自治实施效果
指导要求:各地通过开展村(居)民自治活动,增强村(社区)干部依法办事、民主管理的意识,提高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活动和规范生育行为的自觉性,稳步提高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实现家庭幸福、社会和谐。
评估内容:
1、计划生育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当年无政策外多孩生育,政策生育率达到90%以上。
2、无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村(社区)独生子女家庭比例逐年上升,新生婴儿性别比趋于正常。
3、村(社区)干部知晓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知识、村(居)民自治要求和内容,知晓率达到90%以上。
4、群众知晓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知晓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及其实现的途径,知晓率达到80%以上。
5、较好落实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及自治公约里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率100%。
6、村(社区)资源分配、使用时能明显地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违法生育家庭则受到限制,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作用发挥突出。
7、群众积极参与本村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对自身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满意率在85%以上。
8、近三年无因计划生育问题引起的集体上访和恶性案件。
三、指导评估的方法
(一)指导评估方法
1、听取当地关于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情况汇报,了解党组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中的领导重视和工作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