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知识产权法方向
知识产权法专业就业方向

知识产权法专业就业方向知识产权专业的毕业生必须掌握的知识和能力1、具备知识产权专业各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同时兼具普通法学各学科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2、掌握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同时具备法学一般分析方法和技术;3、了解知识产权发展的前沿和知识产权发展的趋势;4、熟悉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相关政策体系及普通法律体系和政策;5、运用知识产权知识解决和处理知识产权代诉讼和管理问题的能力;6、掌握专利和商标检索、资料查询的技能和方法,同时具有一般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能尽快解决文献检索和查询的问题。
知识产权专业就业方向一:法律典型职业通路:律师助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职业状况:律师作为社会公认的高收入阶层,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
加入WTO,律师是最大的受益者之一。
懂英语和国际法的律师的职业前景十分看好。
但由于现阶段国内法律本科人才供给过多,而且社会对本科法学毕业生的质量认同程度下降,因此就业情况不是很好,但优秀的毕业生特别是研究生的需求还是比较大的。
薪酬水平:律师的收入构成可分两种计算,一种是拿工资式的,事务所付工资,律师负责打官司,根据能力大小,高的年薪能拿到30万元甚至数百万元,低的可能年薪只有1万多元;另一种是律师不拿工资,但挂靠律师事务所,律师得自己去找客户,根据业务提成,一般在30%至70%不等。
并且,根据经济法、劳动法、知识产权的专项不同,收入也会有差别。
总体来说年轻的见习律师一个月一般只有千元左右,随着经验的积累和案源的增加,收入就跟个人的能力直接挂钩了,若干年后,天上地下的差别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专家建议: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工作经验很重要。
建议学生可以利用休息时间,去一些律所和外企的法务部兼职(实习),这些对毕业时找工作有很大的帮助,如果干得好,毕业后很可能就留在那里。
文章来源于长春工业大学自考/转载请注明出处最后是如果毕业时,未能通过司法考试,那也还有机会。
律师助理职务不一定非得拥有资格证书的,争取一下或许仍有机会。
知识产权专业考研方向

知识产权专业考研方向简介知识产权专业考研是指考生选择进一步深造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硕士学位。
知识产权,即对创造性成果的保护。
在信息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各国纷纷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因此,知识产权专业的培养成为了迫切的需求。
考研方向在知识产权专业考研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向可供选择: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学分支。
该方向的学生将系统学习国际上和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掌握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和法律适用。
研究方向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原则、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等。
知识产权管理与战略知识产权管理与战略方向培养具备知识产权管理理论、战略与实践能力的专业人才。
学生将学习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理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以及知识产权的评估、交易与运营管理等。
知识产权经济知识产权经济研究方向培养具备知识产权经济理论与实践能力的专业人才。
学生将学习知识产权经济的基础理论与方法,研究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以及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与转化等。
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方向培养具备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相关理论与技能的专业人才。
学生将学习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的国内外法规政策,了解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
就业前景选择知识产权专业考研的学生可以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等领域就业,主要职业包括知识产权代理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师、律师、法官、研究员等。
知识产权专业的就业前景广阔,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重视,相关职位的需求也将不断增长。
结语知识产权专业考研方向涉及多个领域,选择适合自己兴趣和专长的方向进行深造,将有助于提升个人职业发展前景。
与此同时,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法律保护的相关知识也对日常生活和工作有着积极的影响。
知识产权法方向法学博士-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知识产权法方向法学博士-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知识产权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领域,对于维护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全球化的加速发展,知识产权法在国际舞台上也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探讨法学博士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研究,以及知识产权法对社会的影响,旨在深入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动态及其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文章结构部分内容如下:"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围绕知识产权法方向法学博士展开深入探讨,结构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将介绍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历程,包括其在国际和国内的发展状况,以及对未来的展望。
第二部分将重点讨论法学博士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研究及其重要性,涵盖了法学博士的学术研究、实践意义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贡献。
最后一部分将详细阐述知识产权法对社会的影响,包括经济、文化、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影响,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
通过这三个部分的论述,有助于深入理解知识产权法方向法学博士在法学领域的重要性和作用,以及对社会发展的重要影响。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知识产权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对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的影响和意义。
通过对知识产权法发展、法学博士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研究以及知识产权法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述,旨在为对该领域感兴趣的读者提供全面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本文也旨在为法学博士研究生和从业人员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帮助他们更好地把握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发展方向,进一步推动该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2.正文2.1 知识产权法的发展知识产权法是指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商业秘密法等。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和科技创新的不断推进,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在不断完善和更新知识产权法,以适应新形势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
近年来,知识产权法在国际上的发展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首先,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
知识产权法就业方向

知识产权法就业方向
就业方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师是律师事务所中的一支重要力量,负责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保护等。
在大型律师事务所中,还可以从事专业化的知识产权诉讼业务。
2. 企业法务部门:伴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设立了专门的法务部门,负责处理公司内部的知识产权事务,例如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等。
3.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知识产权代理师是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代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
在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工作,需要对相关法规及申请程序非常熟悉,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代理服务。
4. 知识产权部门:一些大型企业、科研机构、政府部门等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组织内部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5. 知识产权研究机构:一些高校、科研院所等设立了知识产权研究机构,从事知识产权相关的研究和教学工作,培养人才,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发展。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就业方向,实际上,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
不断加强,该领域的就业机会越来越多样化,未来可能还会出现更多新的就业方向。
法学知识产权专业就业方向

法学知识产权专业就业方向
法学知识产权专业就业方向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研究、知识产权教育和咨询等。
一、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是指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的法律咨询、知识产权的法律纠纷解决、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等工作。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掌握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流程,能够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二、知识产权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是指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运用等工作。
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管理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掌握知识产权管理的流程,能够为企业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
三、知识产权研究
知识产权研究是指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的研究、知识产权的分析、知识产权的评估等工作。
知
识产权研究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研究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掌握知识产权研究的流程,能够为企业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研究服务。
四、知识产权教育和咨询
知识产权教育和咨询是指从事知识产权教育和咨询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的教育、知识产权的咨询、知识产权的推广等工作。
知识产权教育和咨询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教育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掌握知识产权教育和咨询的流程,能够为企业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教育和咨询服务。
总之,法学知识产权专业就业方向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研究、知识产权教育和咨询等,这些就业方向都需要专业人员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
本科法学知识产权方向

本科法学知识产权方向本科法学知识产权方向一、引言在当今信息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国家发展和企业竞争的核心要素。
本文将探讨本科法学知识产权方向的重要性、学科内容、就业前景和发展趋势,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此领域,为未来的学习和职业规划提供指导。
二、本科法学知识产权方向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活动中,由于其独立的思想、智慧和劳动,对他人享有的财产权利。
在全球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对于国家的创新能力、经济增长和文化发展至关重要。
本科法学知识产权方向的学习可使学生在法律服务、企业管理、国际贸易等方面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和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知识产权保护。
三、学科内容本科法学知识产权方向的学科内容涵盖了知识产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等多个方面。
具体而言,学生将学习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制度,包括知识产权的产生、保护、运用和纠纷解决等。
还需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规则,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维权方式有所了解。
四、就业前景本科法学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生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知识产权法律的实践能力,受到很多企事业单位的青睐。
研究机构、大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企业法务部门等都是毕业生的就业方向。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的需求也将逐渐增加,为毕业生提供更广阔的就业机会和发展空间。
五、发展趋势随着国际贸易和数字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领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本科法学知识产权专业的发展将趋于多元化和深度化。
学生在学习中应注重案例分析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积极关注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的最新动态和判例法,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
学生还应具备跨学科的综合素质,如经济学、管理学和外语等,以适应国际化和专业化的需求。
六、个人观点和理解本科法学知识产权方向对于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后盾和守护者,我们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和广博的学科视野。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选题在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就法学专业而言,常用的论文选题方向有15个,下面本文将从这15个方向出发,为大家分析优秀的“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一、知识产权法方向1、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着作权保护2、网络游戏直播的着作权问题研究——以耀宇诉斗鱼案为例3、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问题探析——以新浪网诉凤凰网中超体育赛事直播案为例4、同人作品的着作权问题研究——以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为例5、论我国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6、着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7、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兼评奇虎诉江民案8、我国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思考9、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研究10、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评析11、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评析12、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以腾讯声音商标案为视角13、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4、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15、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探讨二、民法方向1、论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2、论预约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3、论买房“跳单”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责任4、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责任5、小区车位归属问题研究6、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7、论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8、快递丢失与毁损的赔偿责任9、论快递服务合同之保价条款10、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11、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12、论“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责任13、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问题研究14、论不可量物侵害的认定与赔偿15、论有限合伙人的管理权三、国际法方向1、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发展的新路径2、国际海底遗传资源法律地位探讨3、论设立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基础4、论“冰上丝绸之路”的国际航运法律挑战5、美军“航行自由行动”之国际法合法性分析6、论海平面上升对海洋法的影响7、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探析8、论网络主权原则9、论网络犯罪国际合作的新趋势10、朝鲜半岛停和机制转化的国际法探析11、英美法对叙利亚动武与“人道主义干预”的未来12、恐怖主义犯罪与“或引渡或起诉”义务13、论国际法上的审慎义务(due diligence)14、国内法院解释国际公约的路径分析——以中国实践为中心15、南海仲裁裁决中“岩礁”裁决理据之国际法分析16、预警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的习惯国际法地位之法律实证分析17、2018年东帝汶与澳大利亚强制调解案的国际法解读18、国际法院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之咨询管辖权研究19、论国际海底开发的环境法原则——《“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相关条款评析20、应对IUU:渔业补贴规则最新进展四、经济法方向1、论国有资产流失及治理的法律对策2、对当前社会征信体系完善的法律思考3、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路径4、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关系研究5、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制度研究6、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研究7、对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法律界定标准研究8、反垄断法的实施问题研究9、互联网背景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研究10、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研究11、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12、当前背景下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眼睛13、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14、产品召回制度研究15、虚假广告法律治理研究五、法理学方向1、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探析2、论提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研究4、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研究5、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维稳工作探析6、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治腐败问题研究7、人治与法治辨析8、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探析9、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分析10、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析11、试析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12、试析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13、试析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养成14、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及解决15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探析16、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17、对某一社会热点问题或某一案件的法理学分析(具体题目自拟)六、商法方向1、公司人格制度研究2、论累积投票制度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3、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4、独立董事制度研究5、试论公司资本比较研究6、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7、试论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8、试论公司法的价值9、公司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研究10、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11、论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问题的修改与完善12、试论一人公司13、完善我国公司法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14、试论公司法的理念及变迁15、公司法功能之比较研究16、董事勤勉义务比较研究17、试论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18、试论公司的社会责任19、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比较研究20、公司登记制度比较研究21、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比较研究22、股东资格问题研究23、公司治理模式比较研究24、试论公司债25、试论公司的发起人26、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比较研究27、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28、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29、我国公司法监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30、公司担保行为效力因素分析——兼评《公司法》第十六条七、刑法方向1、“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2、刑法因果关系研究3、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4、网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5、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6、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7、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8、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9、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10、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11、论转化犯12、期待可能性研究13、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14、试论诱惑侦查在我国的法律规制15、醉酒人的刑事责任16、有关安乐死的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17、浅谈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现实对策八、法制史方向1、从法制史的角度看死刑在我国的存于废2、浅析我国奴隶制时期“礼”的思想3、《唐律疏议》在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史上的地位及影响4、唐代两税法研究5、试析唐代赋税制度的变迁6、从唐代法典看儒家思想对古代立法的影响7、洋务派“中体为用”法律思想评价8、论汉律中的礼法融合9、论董仲舒政治法律思想10、从“春秋决狱”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11、对“亲亲得相首匿”合理性思考12、容隐行为出罪化思考13、论投匿名文书告人罪14、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研究15、唐律共同犯罪论16、唐律中涉外法律规范的意义九、民事诉讼法方向1、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事规制2、主观预备合并之诉3、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4、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探究5、举证妨碍问题探讨6、民事诉讼自认制度探究7、论法官释明权8、既判力的作用及其正当化根据9、论法官强制调解的原因及对策10、论当事人处分权的程序保障11、连带债务诉讼研究12、民事诉讼中预决事实研究13、论强制反诉14、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之探析15、论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十、刑法方向1、试论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的谦抑性2、试论刑法解释的限度3、试论正当防卫的限度4、试论偶然防卫5、和谐社会视野下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6、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及其限度7、试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8、试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9、共同犯罪停止形态探析10、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11、试论间接正犯12、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13、试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14、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思考15、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16、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17、限制死刑的价值考量18、试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19、社区矫正立法的若干建议20、“扒窃”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析21、试论危险驾驶罪22、试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23、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4、恶势力团伙犯罪的司法认定25、试论转化型抢劫罪26、诉讼诈骗行为的性质辨析27、试论寻衅滋事罪28、恶意透支行为的司法认定29、试论受贿罪的主体30、考试作弊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十一、刑事诉讼法方向1、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2、亲属间的拒证特权研究3、刑事缺席判决制度构想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5、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研究6、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事诉讼的影响7、沉默权制度研究8、死刑复核程序法律监督研究9、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研究10、论证据裁判原则11、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12、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13、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改革14、试论我国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15、浅析当前我国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与对策16、刑事速裁问题探究十二、国际经济法方向1、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最惠国待遇研究2、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探析3、论我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策略4、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意义及中国的实践5、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6、论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7、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8、信用证欺诈及相关问题研究9、一带一路”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10、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机制的比较分析11、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12、外国对华出口商品反倾销比较研究十三、宪法、行政法方向1、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2、地方人大保证宪法实施职能研究3、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4、人大监督权与宪法实施研究5、我国宪法实施路径与方法研究6、论宪法解释的功能7、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8、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研究9、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定位与职能调整研究10、设区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11、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定位12、论公务员的廉洁义务13、论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14、行政诉讼跨区管辖改革研究15、社区矫正的现、问题与对策--以六安市某县(区)为例16、公共服务外包法律规制十四、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方向出1、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2、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机制研究3、论未成年人逮捕制度4、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的反思与完善5、未成年人心理疏导与矫治制度研究6、“留守型”未成年人犯罪社会预防机制研究7、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刑法保护8、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问题研究9、侦查阶段律所会见权问题研究10、我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1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有效辩护十五、民法方向(总则部分)1、施救者注意义务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2、论民事主体制度的完善—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3、论非法人组织制度的完善4、论法人的分类—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5、论民法的渊源—从国家政策到习惯6、民法基本原则司法化探讨7、论民事时效制度的完善8、死亡宣告申请人顺位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9、监护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10、民事行为效力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11、合伙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12、特别法人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为语境13、论个人信息保护—以个人权利最大化和社会管理效率平衡为语境14、论代理行为的效力15、现代化背景下的人身权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法的前沿研究与发展

国际合作与交流的
机遇
随着国际间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 的加强,知识产权法有机会借鉴 国际先进经验,完善自身制度, 提高保护水平。
科技创新推动的机
遇
科技创新为知识产权法提供了新 的技术手段和解决方案,如区块 链技术在知识产权确权和维权中 的应用等。
知识产权法的应对策略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 系,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
含量和适应性。
强化保护力度
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未来将 进一步加强法律保护力度,提高 侵权成本,切实维护创新者和知
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法的未来研究重点
新型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随着互联网、生物技术等新兴领域的快速发展,新型知识 产权保护将成为研究重点,如网络知识产权、生物技术知 识产权等。
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知识产权法是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要 法律基础,有助于推动不同国家和地 区之间的技术转移和文化交流。
维护市场秩序
知识产权法防止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 和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 序。
02
知识产权法的前沿研究
知识产权法与科技创新
科技创新对知识产权法的影响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新的技术成果不断涌现,对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 用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国际合作与协调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合作与 协调日益加强,通过国际组织和多边协议推动知识产权法 的国际统一和标准化。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
跨国公司和国际品牌在全球范围内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推 动各国加强知识产权法的执行力度和司法保护。
国际知识产权争议解决
国际知识产权争议不断增多,各国通过国际仲裁、国际诉 讼等方式解决跨国知识产权纠纷,促进国际知识产权法的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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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知识产权法方向:复试《知识产权法》(笔试)科目大纲《知识产权法》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一)知识产权的定义1.知识产权的含义2.知识产权的范围(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1.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2.知识产权的特征(三)知识产权法1.知识产权法的简要历史2.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与功能二、著作权(一)、作品与作者1.作品的含义及分类2.作者的含义3.作品、作者与著作权三者之间的关系(二)著作权的取得1.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2.著作权的登记(三)著作权的内容及其限制1.著作财产权(经济权利)的主要内容2.著作人身权(精神权利)的主要内容3.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四)著作权的保护期限1.一般期限2.特殊类型作品的期限(五)邻接权(相关权)1.表演者的权利2.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3.广播组织的权利4.对他人作品的表演、录制与播放(六)著作权的集体管理1.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含义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七)著作权的保护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2.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三、专利(一)专利权的主体与客体1.发明人与专利申请人2.发明创造的含义(二)专利申请、审查与授权1.专利的实质条件2.专利申请、审查与授权的基本程序3.专利的期限及失效(三)专利权的内容1.发明人的权利2.专利权的内容3.专利权的例外与限制(四)专利权的强制许可1.专利强制许可的含义2.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与情形3. 专利强制许可的程序(五)专利权的保护1.专利保护的范围2.专利侵权3.法律责任四、商标(一)商标的概念及构成1.商标的概念2.商标的分类3.商标的构成(二)商标权的取得1.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2.商标注册的一般程序3.注册商标争议及续展(三)驰名商标与未注册商标1.驰名商标的含义2.驰名商标的认定3.驰名商标的保护4.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四)商标权的保护1.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2.商标侵权行为3.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五、其他知识产权(一)商业秘密1.商业秘密的含义2.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3.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二)商号1.商号的含义2.商号的法律保护(三)地理标志1.地理标志的含义2.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含义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五)植物新品种1.植物新品种的含义2.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法律形式3.品种权与种植者权五、反不正当竞争(一)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1.竞争与不正当竞争2.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制止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形式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六、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相关国际公约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作用和职能2.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3.伯尔尼公约的主要内容4.马德里协定/议定书的主要内容5.专利合作条约(PCT)的主要内容(二)世界贸易组织与TRIPS协定1.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与机构2.TRIPS协定的主要内容3.修改TRIPS协定议定书的主要内容4.多哈回合的主要议题及进展一、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一)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具有不同于物质财产的以下重要特点:1.是一种精神财富,具有永久存续性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一旦产生,就成为人类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不会因时间的经过而耗损、消灭。
在法律保护的期间内,它为权利人所独占控制。
法律不再保护以后,这种信息本身不因权利的消灭而消灭,而是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共的精神财富,永久存在。
而物质财产则会在使用中耗损、消灭,甚至仅仅因为时间的推移而逐渐耗损以至最后消灭。
2.具有可复制性非物质性的信息町以被以平面的或立体的,有形的或无形(如声音)的形式无限复制。
这里我们是在广义上使用复制这个概念的,它包括严格意义上的复制和严格保持同一性的重复使用,如按照图纸制作产品,按照一定的方法施工、生产,用印刷、复印、制作光盘等方式复制文学艺术作品等等。
物质财产不具有这样的特点。
对一个有形物的仿制,实质上是对该有形物的造型,即其设计的复制,本质上仍然是对该造型所传达出来的信息的复制。
3.具有可广泛传播性作为一种信息,它一旦产生,就可以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广泛传播。
这种传播不能以国界、语言等加以限制。
特别是在各种传播媒介十分发达的今天,除信息所有人严格保密以外,一项信息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可以传遍全世界,信息的"公共产品"特征越来越突显出来。
而一项物质财产(即使是象空气、电、光等这样的无形财产)在同一时间只能存在于一个地方,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二个以上的地方。
4.可以同时被许多人使用信息一旦公开,就会广泛传播,凡知悉该信息并具备相应条件者就町以对其进行使用。
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可以同时在相同或不同的地方被许多人直接使用,而且这种使用不会给该信息本身造成损耗,有可能受到损害的只是权利人的利益。
物质财产由于其特定性和唯一性,不可能同时被许多人直接使用,而且使用必然对其带来耗损,不管这种耗损是多么微不足道。
5.不能用控制物质财产的方式控制由于信息的非物质性和由此带来的易于传播的特点,所有人不能像对物质财产那样通过占有加以控制,排斥他人的侵害,因此,对信息所有人的保护更多地须借助于法律赋予的独占权利。
(二)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1、知识产权是对世权对世权又称绝对权,是指权利的效力可以对抗一切人,即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干涉其权利的消极义务,而没有协助其实现权利的积极义务。
这是知识产权与属于相对权的债权的一个重要区别。
2.知识产权是支配权支配权是权利人得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权利的保护对象进行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作为其权利保护对象的信息可以进行商业性利用,也可以不利用,可以用法律许可的任何一种方式利用,也可以按白己的意志进行处分。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商业性使用。
在这方面,知识产权与物权没有什么区别,因此,知识产权被称为"准物权"。
这是知识产权与债权的又一区别。
因此,物权法的一些基本原理和制度,可适用于知识产权法,如权利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
可惜的是,由于过分强调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的研究中,尚未有效运用这些原理原则去平衡权利人、被许可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权利转让制度、许可使用制度和质押担保制度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缺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完善规定。
作为支配权.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特定的信息,如某件作品、某项技术、某个商标。
尚未实际产生的信息,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如未来作品不能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但在承认未来作品转让的国家,它可以作为债权关系中给付的标的。
(三)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著述认为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而对地域性的一般解释是,依据一国法律所取得之知识产权仅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
而且认为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是由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这一特点决定的,因为一国的法律没有域外效力。
[9]这一解释并不错,但是,却未能揭示出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财产权的特征。
实际上,所有民事权利都有这样的地域性,你的权利如物权,在外国得到保护,不是因为它有域外效力,而是因为依该国法律亦承认你的权利。
但是,同样的权利,在不同的国家,其内容取得方法捎灭的原因以及保护的方式程度则可能有所不同。
如果一种财产在某国不受保护,你将在本国享有所有权的该种财产带到该国,不但不能受到保护,还可能受到惩罚。
例如,在美国,私人可以取得枪支所有权,但是,如果一个美国人将其在美国享有所有权的枪支带到中国,则构成违法,不受保护。
因为,一个国家的任何法律都只具有域内效力,任何民事权利都只能按照本国法律取得并受保护。
因此,可以说任何民事权利都有地域性。
如果说其他的民事权利没有地域性,就不需要国际私法(冲突法)了。
因此,用地域性来概括知识产权的特点并给出上面的解释,是不科学的。
我们认为,这一特点应当表述为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
1、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分地域取得指同一信息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同时或先后在不同的法域分别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
这是由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决定的。
对于物权来说,由刁:其保护对象的物质性、特定性和唯一性,决定了其权利的唯一性。
物质财产没有非物质性的信息所具有的分身术,同一项物质财产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它只能在该物质财产所在的法域内依法取得权利,受到保护,不可能同时在不同的法域取得权利。
而信息具有可无限传播的特点,而且这种传播不受时空的限制,凡知悉信息内容的人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都可以使用该信息。
信息所有人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自然希望能够在已经使用或可能使用自己信息的所有地方,取得对其信息的独占使用权。
信息可以不受国界限制无限传播并可同时被许多人使用的特点,为信息在二个以上的国家取得保护提供了事实上的可能性,所有人垄断信息的使用以谋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利益要求使信息的域外保护成为必要,国际公约及其他国际保护制度的建立使信息的域外保护有了法律上的可能性。
因此,在今天的国际条件下,同一信息可以同时或先后在不同的法域内取得知识产权。
对于可分地域取得应注意的是,由于一国法律没有域外效力,依照一国法律取得之知识产权,仅在该国领域内受法律保护。
对此,应从二方面理解:第一,须经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只在批准授权的国家受到保护。
巴黎公约并未给予一国的专利权、商标权在所有缔约国的普遍效力,而只是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权利人要想在他国得到保护,必须到该国申请,经该国批准后才能享有该国法律所给予的保护。
第二,不需经批准授权的权利,在不同的国家,只能按各该国法律受到保护。
伯尔尼公约虽然采取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但每个国家都是按照本国的著作权法对作品提供保护的。
一件作品能否取得著作权,著作权的内容以及保护方法和保护期,都要依各成员国自己的法律决定。
如拉什迪的《撒旦的诗篇》在英国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在阿拉伯国家则为禁书,伊朗穆斯林宗教领袖霍梅尼甚至颁发宗教敕令,判处作者死刑。
TRlPS虽然要求成员应对商业秘密提供保护,但是,一项商业秘密在某个成员地域内能否得到保护以及保护的程度,也只能由该成员的法律决定。
总之,哪些信息受保护,可以取得知识产权,哪些信息不受保护,不能取得知识产权,都要由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按该国法律决定。
例如,我国在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前,不保护植物新品种,在美国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在我国就不能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在我国没有专利保护制度以前,任何发明创造在我国都不能取得专利权,尽管它可能已经在很多国家取得专利权。
2、知识产权可分地域行使既然同一项信息可以在不同的法域内分别取得多个知识产权,而且各法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相互独立的,所以,权利人可以在取得权利的不同地域范围内分别行使其权利。